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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家與否:團隊決策評估兒少保護個案結束安置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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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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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Social Work 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Master's Thesis. 返家與否:團隊決策評估兒少保護個案結束安置之研究 Returning Home or Not: Research on Team Decision-Making to Assess the Termination of Children Protection Placement 賴思諭 Lai, Szu-Yu 指導教授﹕游美貴博士 Advisor﹕Dr. Mei-Kuei Yu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August 2020.

(2) 謝誌 終於將邊工作邊寫論文的辛苦日子過完了,除了謝謝自己沒有輕易放棄以外, 更重要的是有研究所同學們大家一起互相支持著,大家一起把課修完,一起考計 畫書考試,到最後還一起完成論文口試,過程中都是一直互相協助,且彼此互相 加油打氣,來撐過被工作和論文追著跑的日子,謝謝身邊一起挺過的你們。 另外,要更謝謝的是我的指導教授美貴老師,總是提醒著我們論文要記得寫, 在我對論文卡關時,能適時的給我建議,讓我有繼續寫下去的動力,也在我工作 上給予很大的支持及肯定。此外,也謝謝明鈺老師和孟蓉老師在口試時,仔細和 毫無保留給予意見,以及給予肯定和鼓勵。再者,謝謝師大社工所的老師們,知 道我們邊工作邊唸書相當耗費心力,因此在課堂上總是給我們很多的支持及鼓勵, 也從課堂中帶著我們反思自己的實務工作,提醒著我們社工專業服務的價值。另 外還要謝謝家防中心的主管們,讓我能在工作場域中實習,以及同事們的協助及 加油打氣,因為有你們我才能無後顧之憂地將論文完成! 還有要謝謝在我研究所過程中不斷被我打擾的學姊們,因為有你們的經驗分 享,才可以讓我順遂的過完研究所生涯,以及謝謝所有的受訪者們,因為有你們 的寶貴經驗分享,才能讓這份研究發揮其價值和意義,也讓社會工作的專業服務 能夠繼續傳承。 最後,要謝謝我的家人們,對於我唸研究所這件事總是默默的支持,也常常 要包容我因為工作和唸書的壓力而臭臉或是不說話,辛苦你們了~有你們真好~ 真心的謝謝出現在我人生生涯中的每位貴人,因為有你們,我才能順利將這篇論 文完成!. i.

(3) 摘要 本研究旨在從參與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個案返家團隊決策評估會議人員的 觀點,瞭解安置個案返家評估之決策面向,並透過瞭解相關實務狀況,檢視現返 家決策的制度,並搜集相關經驗,以提出相關具體建議,來提升兒童及少年保護 工作服務品質並維護兒少及照顧者權益。本研究訪談北部地區的家防中心社工及 督導,共 7 位受訪者的深度訪談,歸納出研究結果如下: 一、結束安置返家團隊決策評估面向 實務上針對兒少安置個案返家的團隊決策評估面向可分為五個部分,即兒少 個人層面、家庭層面、社區資源層面、法律層面以及其他層面,並以團隊評估的 面向作為決策依據,以縱觀的評估來確認兒少是否可以返家。 二、結束安置返家團隊決策經驗 兒少保護工作中的返家團隊決策會議,對於實務工作者來說有正向的肯定, 但也有制度上修正的建議。而在各縣市的委員參與者不同,以及誰是會議的最後 決策者,這些都會影響整個決策的結果,以及兒少是否得以返家。 三、對結束安置返家團隊決策制度的建議 整個兒少保護工作制度中的返家團隊決策會議應從「制度層面」做進一步的 調整,除了能協助社工在服務上專業的展現,也能維護兒少及家長的相關權益。. 關鍵字:兒童及少年保護、結束安置、團隊決策. ii.

(4)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understand the operation of the team decisionmaking that the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under residential placement can return home. By understanding the current circumstances, looking at the system operation for decision-making, and collecting information on related experiences, the researcher is able to offer concrete the idea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hild protection services and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children, adolescents, and their families. The researcher conducted in-depth interviews on seven social workers and supervisors that work at the Center for Pre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Sex in the northern area of Taiwan. The research findings are as follows: 1. When the clients can leave residential placement and return home: In direct practice,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team decision-making process can be categorized into five aspects – the aspect of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the familial aspect, the aspect of community resources, the legal aspect, and others. the team decision-making has considered the holistic evaluation to make assessments on whether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could return home and make decisions based on the entire group’s evaluation. 2. Experiences with the team decision-making: Social workers with experiences in direct practice have some positive feedback about the team decision-making for deciding if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can return home. However, they also have some advice for making changes to the system. Participants of the meeting with the last vote in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are iii.

(5) different around Taiwan. They impact the final decision to allow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to return home. 3. Advice for the team decision-making: The entire child protection system for deciding if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can return home needs to shift from the “system’s level”. Not only will it help social workers show their professionalism in work, but it can als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hildren, adolescents, and their parents.. Keywords: children and adolescent protection, leaving residential placement, team decision-making. iv.

(6)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 8 第三節 名詞釋義 ..................................................................................................... 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1 第一節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 ............................................................................... 11 第二節 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 ............................................................................... 26 第三節 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團隊及返家決策模式 .......................................... 34 第三章 研究方法........................................................................................................ 47 第一節 選擇質性研究理由 ................................................................................... 47 第二節 研究對象 ................................................................................................... 48 第三節 資料收集方法 ........................................................................................... 50 第四節 資料分析方法與資料嚴謹度 ................................................................... 51 第五節 研究倫理 ................................................................................................... 54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57 第一節 結束安置返家團隊決策模式及評估面向 ............................................... 57 第二節 結束安置團隊決策的經驗 ....................................................................... 75 第三節 返家團隊決策模式運用之建議 ............................................................... 9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11 第一節 結論 ......................................................................................................... 111 第二節 建議 ......................................................................................................... 117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建議 ..................................................................... 121 第四節 研究者反思 ............................................................................................. 123 參考文獻.................................................................................................................... 126 附件............................................................................................................................ 134. v.

(7) 圖表目錄 圖 2-1 美國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流程圖 ................................................................. 16 圖 2-2 英國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流程圖 ................................................................. 20 圖 2-3 桃園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事件處理流程個案服務流程圖 ..... 25 圖 2-4 團隊決策模式基本核心概念要素 ................................................................. 41 圖 4-1 兒少結束安置返家團隊決策評估面向圖 ..................................................... 74 圖 5-1 返家團隊決策評估圖 ................................................................................... 112 圖 5-2 返家團隊決策評估實務狀態 ....................................................................... 113. 表 1-1 兒童少年保護-家內兒少保護案件受理案件數及處遇類型案件數 .............. 2 表 1-2 兒童少年保護-保護處理安置案件 .................................................................. 2 表 1-3 兒童少年保護-保護處理安置人數 .................................................................. 3 表 2-1 中央考核指標(兒少保護業務)....................................................................... 28 表 2-2 台灣近年與兒少安置決策相關文獻 ............................................................. 33 表 2-3 國外與臺灣的團隊決策模式之差異 ............................................................. 40 表 2-4 台灣近年與兒少返家決策相關文獻 ............................................................. 44 表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 ............................................................................................. 49 表 4-1 安置個案結束安置返家團隊決策模式運作情形 ......................................... 58 表 4-2 返家團隊決策會議運用在臺灣的經驗和國外的差異 ................................. 83 表 5-1 返家團隊決策制度精進策略 ....................................................................... 115. vi.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預防兒虐 立院法制局:應落實通報即時救助-統計資料顯示,以 2017 年統計為例,受虐類型以身心虐待最多,不當管教次之;施虐者以缺乏 親職教育知識者最多,情緒不穩定者次之。處遇類型上,家庭維繫最多, 家庭重整,也就是強制安置與委託安置次之。…」。(中央通訊社, 2019/3/10. 一、保護安置是兒少保社工處遇的方向之一 目前兒童少年保護(以下簡稱兒少保),分為不當管教、身心虐待、遺棄和目 睹暴力等個案類型(衛生福利部,2018)。兒童少年保護工作係指針對遭到疏忽、 剝削或身心虐待的兒童與少年及其家庭提供支持及介入性服務;當兒少保社工在 接觸相關案件時,透過結構化決策模式(Structured Decision-Making Model,簡稱 SDM)的安全評估,針對兒少安全議題,做進一步的評估與確認,而評估後有服 務需求的案件則會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當兒少落入保護安置體系時,兒少保社工 協助家庭進行功能的提升,即家庭重整服務(鄭麗珍,2011)。 在實務上,兒少保社工在接到通報案件後,開始介入調查及評估,以確認兒 少是否受不當對待之事實,當評估開案的案件則會擬定後續處遇計畫,而評估成 案且開案之個案主要分為兩種處遇模式,即家庭處遇和家庭重整。與新聞報導內 容相仿,從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見表 1-1)顯示,在兒少保護工作中,家庭維繫和 家庭重整佔所有案件數約 8 成;而當中家庭重整案件數佔所有案件數 2 成,也就 1.

(9) 是每服務 10 個案件中,就有 2 個家庭的兒少會被安置。再從另一份數據(表 1-2 及 1-3)當中看到,緊急安置個案案件是逐年增加,且安置後繼續安置的個案案件 數也佔多數,而這當中也顯現出兒少保社工在面對兒少安全時,保護安置常做為 處遇的方向之一。 以研究者工作的單位來說,家庭處遇服務由民間單位夥伴一同協助提升家庭 功能,讓兒少得以在安全的家庭環境中生活成長。而家庭重整則由家暴中心兒少 保社工執行相關處遇,以透過相關資源連結,且有計劃的處遇目標,來協助家庭 功能提升及改善,並協助兒少離開安置系統並返回原生家庭。而返家前須檢視處 遇目標是否有達成,家庭功能是否有改善,並透過團隊會議決議避免讓兒少再次 落入危險環境,而評估無法返家之兒少,則協助執行監護權之改定或出養之處遇。. 表 1-1 兒童少年保護-家內兒少保護案件受理案件數及處遇類型案件數 家庭維繫. 案件. 家庭重整. 案件. 案件數. 比例. 案件數. 比例. 19,530. 11,731. 60.0%. 4,548. 23.2%. 106 年. 18,925. 11,635. 61.4%. 4,349. 22.9%. 107 年. 19,530. 11,731. 60.0%. 4,548. 23.2%. 年別. 受理案件數. 105 年. 108 年 69.7% 24,593 17,156 7,437 30.2% 資料來源:本研究者參考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20)兒童少年保護-處遇計畫類型、 調查處理及服務資料自行整理。. 表 1-2 兒童少年保護-保護處理安置案件 年度. 緊急安置(案件). 繼續安置(案件). 其他安置(案件). 105 年. 384. 858. 202. 106 年. 530. 717. 161. 107 年 558 568 71 資料來源:本研究者參考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20)兒童少年保護-保護處理安置資 2.

(10) 料自行整理。 表 1-3 兒童少年保護-保護處理安置人數 年度.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委託安置. 108 年 830 698 91 資料來源:本研究者參考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20)兒童少年保護-保護處理安置資 料自行整理。 Bartelink, Knoreh, López, Koopmans, Berge, Witteman & Yperen (2018)研究指 出,以安置個案的決定來說,社工的工作經驗和個案本身的態度會影響安置決定。 那麼安置後的返家評估,也會受這些因素影響嗎?從繼續安置的數據當中,讓研 究者提出疑問及好奇,為什麼這些安置的兒少還無法得以返家呢?什麼是影響兒 少回家的決定因素呢?是兒少?是家庭?是兒少保社工?是安置單位?還是專 家學者?. 二、繼續安置 VS 結束安置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內容提到,保護安置兒少個 案有兩種會有繼續安置情形,即第 57 條提到:「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 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以及第 11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 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 置至年滿二十歲…」;這兩個條文背後的意義與實務上的連結,是指兒少保社工 在針對安置兒少保個案的家庭進行重整服務時,在處遇期間社工評估家庭的功能 尚無法提供兒少安全保護,亦或是經過家庭重整服務後,社工評估家庭的狀況已 無法改變,故兒少需要繼續在安置體系下受保護,因此社工繼續提供安置服務以. 3.

(11) 維護兒少安全及權益。 再者,結束安置的概念也會回應繼續安置的規定,亦即兒少安置的原因消失, 未有兒權法第 56 條及第 52 條之情形,包含兒少家庭已能提供適當之養育與照 顧、兒少接受醫療照顧之需求被滿足、兒少未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 被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行為、其他迫害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之情形獲得協助,家 庭功能已恢復,另一部分則是兒少因無法返家,透過自立能力的培養與建立,已 能獨立在外生活,而離開安置體系結束安置。 所以,不論是繼續安置或結束安置,兒少在進入安置體制時,就開始面臨不 同的課題,即兒少從安置開始,對兒少便開始產生影響,畢國蓮(2006)的研究提 到,兒少在安置時便開始會有適應的問題,包括適應新的照顧者、共同生活的成 員或新的就學環境等;若是安置在機構的兒少,則還需要面臨新的規範及團體生 活,兒少也可能還需要面對不同的專業人員,包含縣市政府社工、安置單位社工、 心理師等,若兒少安置原因涉及司法等議題,則有可能需要再接觸到法官或檢察 官等,但並不是每個兒少都能很快地適應這些生活中的變化,若無法順利適應的 兒少,可能就會產生許多適應不良的外顯行為或狀態,像是產生焦慮、緊張情緒、 與照顧者之間有摩擦或是抗拒照顧者所要求的生活規範,嚴重的兒少可能還有自 傷等等行為。而在持續安置一段時間後,兒少也會面對到是否繼續安置亦或是結 束安置,當兒少已經能理解且與原生家庭的關係有一定的緊密程度,但仍遲遲未 能返家時,兒少在安置的過程中,除需要面對心中的不確定狀態,可能也會面臨 在家庭維繫過程中分離焦慮情緒等等。上述這些都顯現出「安置」從一開始,到 決定繼續安置或結束安置,兒少的狀態都會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4.

(12) 三、從我的日常兒少保社工經驗談起 我從事兒少相關社會工作服務已有 5 年多經驗,從 2014 年開始於社區社福 中心工作,到 2017 年底進入家防中心服務,分別在兩個不同的縣市擔任社工。 服務工作內容都會接觸到兒少保護安置案件,從不同形態的安置類型中,我發現 安置後再返家的評估,各縣市的評估或規定,似乎都不相同。而從開始從事兒少 保護工作後,我瞭解必須更全面且嚴謹的去瞭解每件通報案件,因為保護兒少的 安全,是我們從事兒少保工作的第一使命;也因為是兒少福利的三級預防服務, 因此所服務的個案很有可能在社工接觸的當下,便立即進入兒少保護安置體系。 以我服務的單位來說,當兒少進入安置體系後,兒少保社工會協助家庭提升 家庭功能,像是安排會面以維繫親子關係,亦或是連結相關資源以協助兒少得以 返家等等。而在兒少安置個案返家前,中心會召開團隊返家評估會議,召集兒少 保主責社工、安置單位社工、督導、組長及專家學者,來檢視家庭重整服務過程, 以綜整相關評估面向的資訊,最後共同決定兒少是否得以返家。 上述的作法看似順暢的服務決策,但我卻從以前到現在服務相關兒少安置個 案過程中,最常聽到以下的內容:. 『OO,有一案新的安置案,後續要交給你服務喔…』 『OO,你的個案安置超過 3 個月了,這次會議要提出來討論 喔…』 『社工阿姨,為什麼我還不能回家?…』 『社工,我的小孩什麼時候才能回家?…』 『社工為什麼小孩能不能回來是你們決定?你們有問過小孩 嗎?…』 5.

(13) 『社工,這幾次小孩回來返家會面有怎麼樣嗎?為什麼他們還不能 回家?…』 『OO,你的個案最近怎麼樣了?準備好要回家了嗎?』 『個案OO最近狀況都蠻穩定的,照顧者的親職功能都有提升,而 且個案對於返家也相當期待,準備好要讓個案回家了嗎?』. 因此,我每次在接到安置案時,都會先深吸一口氣,再來開始瞭解及服務安 置案件,因為每當接到一件安置案件的同時,就表示兒少保社工又有重大任務了, 因為個案可能剛從危險的生活環境中被帶出,再者服務一段時間後,又有另一壓 力,而這壓力有來自個案、個案照顧者以及工作組織長官等等。就像上述內容, 大家都在等待個案得以返家,兒少保社工難道不希望個案回家嗎?如果問我自己, 我的答案當然是「想」,但這個「想」背後需要有很多的考量及完整的評估,這 個完整的評估不僅包含兒少保社工的評估,也包含組織長官的評估,專家學者或 是安置單位社工的評估與建議,是需要整個團隊的評估與決策。但我覺得,有時 候更多的評估是相關人員的「經驗」,而這完整的評估是否有明確指標或準則? 這個答案似乎是「沒有」。 就像我在工作上也曾遇到,兒少在漸進式的返家過程中也未有再受虐情形, 不僅是照顧者,就連兒少也期盼著回到照顧者身邊,但在返家會議召開後,兒少 仍無法回家…,亦或者是聽聞返家評估會議決議可以返家的兒少,但不到半年, 返家兒少又再次遭通報進案,這也是我們最不願聽到的…「OO,你的案子又進. 來了喔」,此外也有安置結束返家後又再被安置的兒少。 而這當中也讓我思考,是哪個面向沒有做到全面性的評估?我們是否忽略應 6.

(14) 該要評估的內容?團隊決策的標準是什麼?再者,這樣的團隊返家評估會議是否 有脈絡或精準的評估依據標準,來確保兒少返家是安全的?而社會工作在個案工 作上對返家評估指標或評估面向的判定依據是什麼?還有不同的參與返家評估 的人員如兒少保社工、督導、組長及專家學者或是安置單位社工等等,對於兒少 保個案安置返家評估的決策面向為何?在決策上是否有遇到困難? 上述種種的疑問,都開始堆疊出我想要從事本研究的動機,希望透過研究可 找出返家評估指標與準則,除保護兒少返家安全,也避免兒少再次落入受暴危機。. 7.

(15)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本研究旨在從不同參與返家團隊評估會議人員的觀點,瞭解安置個案返家評 估之決策面向;更重要的是期待研究結果,可以作為實務工作的參考。基於本研 究的動機,發展以下的研究目的: 一、探討兒少保護安置個案返家團隊決策相關人員的決策面向。 二、瞭解兒少保護安置個案返家團隊決策相關人員,在返家評估決策上的困境 及因應策略。 三、綜整團隊決策相關人員對於返家評估的面向及對於返家決策的實務作法的 建議。 四、期待研究結果及發現,可以提供兒少保護社會工作實務上的建議。. 本研究欲了解的研究問題有: 一、了解相關單位的團隊返家決策如何運作? 二、團隊決策相關人員在返家決策的評估面向及考量的理由為何? 三、團隊決策相關人員在實際參與返家評估決策的過程中遇到哪些困境? 四、團隊決策相關人員對返家評估決策過程中所遇到困難的因應策略為何? 五、團隊決策相關人員認為現行在返家評估決策,應當可以改善的作為為何? 六、團隊決策相關人員對於未來促進返家決策評估、法規或制度等等先進作法的 建議為何? 七、以國外兒少保護返家團隊決策模式來看,運用於臺灣兒少保護安置的返家決 策上,可行性為何?. 8.

(16) 第三節名詞釋義 一、團隊決策(Team Decision-making) 團隊決策會議涉及將兒童及少年帶離家中、安置的轉換、家庭重整或其他長 久性計畫的相關決策,會議允許網絡中的相關人員,透過團隊會議作出決定,尋 求穩定安置、保護兒童及協助家庭,以及為了讓兒少與家庭團聚,共同做出有共 識的決定(引自 City Of Richmond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2019)。而台灣實 務上,常將團隊決策模式運用於兒少安置返家評估及轉換安置單位至寄養家庭安 置時。. 二、兒童及少年保護(children and adolescent protection) 係針對受到疏忽、虐待、剝削或不當管教的兒童或少年及其家庭,提供保護 及支持性介入服務(鄭麗珍,2011)。賴月蜜(2015)提到,依據兒少權法的規範,若 社工員在接獲兒少有受不當對待的情形發生時,社工員就有權力介入家庭,並執 行停止兒少照顧者親權的職責,以提供兒少安全保護。. 三、保護安置(protection placement) 當兒童、少年或家庭有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規定之情事時,.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 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 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 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 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 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 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 9.

(17) 社工員連結相關資源,並提供兒童及少年一安全的照顧及生活環境稱之,而在實 務上常見的保護安置分為兩種模式,一種係緊急保護安置,而另一種則是委託安 置。. 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 構教養之。(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10.

(1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節整理關於國內及國外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工作相關文獻,將分別針對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及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團隊及返家決 策等三個章節進行探討。. 第一節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 一、國外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 (一)美國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發展 Myers(2008)提到美國的兒童及少年保護(以下簡稱兒少保護)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 1875 年前,尚未有兒童保護相關的組織,第二階段是 1875 年到 1962 年,非政府的兒童保護組織協會建立,到了 1922 年時,有約 300 個非政府組織 的兒童保護協會分散在美國各地,而第三階段則是 1962 年至今,政府開始關注 並支助兒童保護服務工作。王明仁、彭淑華、孫彰良(2008)著作中提到,美國的 兒童福利的發展起源於慈善機構,讓大家最認識的慈善組織是成立於 1854 年的 紐約兒童之家(New York Children’s Aid Society),主要協助收容失親或疏忽照顧 的兒童,後來便開始影響到州政府,最後才是由美國聯邦政府的介入,而當中讓 聯邦政府介入的關鍵,係因為發生在 1874 年紐約的“瑪麗艾倫案件(Mary Ellen Case)”,該事件凸顯出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上的不足事,且事件發生時,沒有適 當的法律能立即介入保障兒少的權益,而是透過動物保護法來解救瑪麗,因此兒 少保護才開始獲得政府的重視。 後來透過「美國預防動物虐待協會」(American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的積極倡議下,紐約州也在 1874 年時立了「兒童保護法」 11.

(19) (Protective Services Act)和「虐待兒童法」(Cruelty to Children Act)兩部法律來保 護兒少安全(鄭麗珍編譯,2011)。 Laliberte, Barry & Bertram(2016)提及,聯邦政府開始關注兒童虐待和疏忽, 是與 1974 年「兒童虐待預防和處遇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CAPTA)有關,此法案係聯邦政府對於兒童福利和收養相關法規的建立,之後幾 個與兒少保護有關的立法依序為 1980 年「收養扶助與兒童福利法」(Adoption Assistance and Child Welfare Act)、1992 年「兒童虐待、家庭暴力、收養和家庭服 務法」(Child Abuse, Domestic Violence, Adoption, and Family Services Act)、1993 年「家庭維繫與支持服務方案」(Family Preservation and Support Services Program)、 1997 年「收養和安全家庭法」(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2002 年「促進安 全和穩定家庭修正案」(Promoting Safe and Stable Families Amendments)、2003 年 「維護兒童和家庭安全法」(Keeping Children and Families Safe Act)、2006 年 「Adam Walsh 兒童保護和安全法」(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 及 2010 年「CAPTA 重新授權法」(CAPTA Reauthorization Act CAPTA)等等,而 這些法律的訂定,也奠定了現今美國的兒少保護服務。 1.兒童及少年保護定義 因為有法律依據和對於兒少保護的相關情形明確定義,以利後續實務上和法 律有更清楚的連結,而美國聯邦法律對兒童虐待和疏忽的定義是-父母或照顧者 最近發生的任何行為或是不作為的行為,導致兒少死亡、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 性虐待或剝削,以及因為兒少因為父母或照顧者的作為或不作為,可能將帶來嚴 重的傷害(Goldman, Salus, Wolcott, & Kennedy, 2003)。 兒少保護係為防止兒少受到不當對待,而對於不當對待的定義,不外乎提到 12.

(20) 兩大類型,第一種是「虐待」(abuse),另一種則是「疏忽」(neglect)。Hendrikson & Blackman(2015)提到,對於兒少保護有清楚定義,將有助於協助兒少解決所面 臨的不當對待問題,並將虐待和疏忽定義如下: (1) 虐待 「虐待」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是「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即故意對 兒少施以暴力,如打、踢、使其窒息、刺傷、搖晃、燙傷,或其他可能導致身體 上傷害的行為;第二種是「情感虐待」(Emotional abuse),即損害兒少的自我價值 或損和兒少情感、幸福感的行為;第三種則是「性虐待」(Sexual abuse),涉及使 兒少從事性行為,包括撫摸、強姦等,或使兒少進行其他性行為。 (2) 疏忽 而「疏忽」(neglect)則是指無法滿足兒少的基本需求,包括身體上、情感上、 教育、醫療上的疏忽和未能有效監督,身體上的疏忽是指沒有提供食物、衣物或 適當的住所,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未能滿足;醫療上的疏忽是指未能提供兒少所 需的醫療或心理保健;教育層面疏忽則是指父母或照顧者未能教育兒少,或未能 滿足兒少特殊教育的需求;情感部分則是指對兒少的情感需求不重視,或是無法 提供兒少心理層面的照顧;未能有效監督,則是指無法確保兒少是否暴露在不必 要的危險活動或環境中。 從上述定義可看出,所謂的兒童及少年保護所涉及層面是相當廣泛的,也因 此能更全面地去維護兒少的安全及權益。. 13.

(21) 2.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流程 美國的兒少保護除了聯邦的立法,各州也有不同的立法來協助兒少保護的模 式運作,但工作服務模式上,仍有一致的流程來維護兒少安全。兒少保護服務的 工作流程(請見圖 2-1),在「接案」(Intake)前,會先識別通報案件是否有兒少虐 待或疏忽的情形,若有此類情形則會立即「報告」相關單位並「接案」,這過程 中若了解案件非兒少保護案件,會轉介相關資源(Reporting)提供協助;而接案後 便進入到「初步調查和評估」(Initial Assessment or Investigation),社工在過程中 需要去收集相關資訊來評估兒少的安全及風險,並提供不同的服務,在這階段會 因應兒少及家庭或照顧者狀況,評估是否擬定安全計畫;而當證實兒少確實有受 虐或疏忽情形時,會進到下一階段的「全面性家庭評估」(Comprehensive Family Assessment) ,以及發展相關「家庭處遇計畫」(Development of Plans),全面性的 家庭評估要了解家庭的需求及導致受虐或疏忽的因素,以作為後續處遇計畫的擬 定;而當處遇計畫擬定後,便會再持續追蹤了解家庭執行的狀況,以及家庭改變 的過程;最後才會視家庭及照顧者狀況是否能提供兒少安全上的保護,並降低受 虐或疏忽的風險,來評估是否「結案」,而這過程也稱為「家庭維繫(Family Preservation Services) 」 (Goldman, Salus, Wolcott, & Kennedy, 2003; Selleck, Newman, & Gilmore, 2018)。 另一個部分則是,若從受理案件時,發現兒少有立即需要被帶離家庭的需求, 便會向法院提出安置聲請,而在家庭處遇的過程中,若在改變的策略或處遇上, 家庭的狀況仍未有效改善,則會提供家外的服務,即安置資源的協助,並提供家 庭重整服務(Family Reunification);而在家庭重整的過程中,會有幾項與家庭的工 作內容,包括家庭團隊決策(Family Group Decision-Making-FDGM),與兒少的家 14.

(22) 庭成員們一起擬定照顧計畫、兒少和父母及手足的定期會面,來維繫親情,會面 探視也能讓父母或照顧者有機會學習和練習育兒的相關技巧、親子互動治療 (Parent-Child Interaction Therapy-PCIT),著重在於增進親子互動關係以及教導父 母如何照顧自己的孩子並提供家庭適切資源,透過提供家庭在社區中的適當服務, 來增進家庭能量,也為日後兒少返家做準備,為全面性的家庭評估,而在評估兒 少及家庭的家庭重整過程中,透過相關資源的協助及連結,以確認家庭的危險風 險是否有降低,及再次發生受虐的可能性是否減少等等(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20; National Family Preservation Network, 2020)。. 15.

(23) 圖 2-1 美國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流程圖2 2. 資料來源:Selleck, K., Newman, J. & Gilmore, D. (2018). Child protection in families experiencing domestic violence, 2nd (ed.).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for 16.

(24) (二)英國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發展 因為自治區的不同,因此在英格蘭、威爾斯、北愛爾和蘇格蘭都有各自的法 律來保護兒童及少年,但對於兒少保護的概念與架構大致上相似,即以 1989 年 的兒童法(Children Act 1989)為基礎;從 1880 年代開始,在英國一直有兒少虐待 的事件發生,因為法律介入及起訴這些案件,所以奠定了現今英國兒少保護的基 礎;而第一個正式的兒少死亡調查案件起源於 1945 年,一名兒少丹尼斯·奧尼爾 (Dennis O'Neill),在其 12 歲時,被他的養父殺死;在 1973 年時一名 7 歲的兒童瑪 麗亞·科威爾(Maria Colwell)因受虐逝世,讓英國政府開始建立起兒少保護系統; 而 1989 年「兒童法」(Children Act)的建立,讓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兒少保護制度, 有了立法的基礎和架構依據;1995 年的「北愛爾蘭兒童法令」(Children (Northern Ireland) Order)和「蘇格蘭兒童法」(Children (Scotland) Act)也為北愛爾蘭和蘇格 蘭的兒少保護制度立下法源基礎(引自 NSPCC Learning, 2015)。 1. 兒童及少年保護定義 蘇格蘭 2014 年的「國家兒童保護指南」(National Guidance for Child Protection in Scotland 2014)、英國的非營利組織單位-The 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簡稱 NSPCC) 以及北愛爾蘭 2017 所發佈的「共同合作保護 北愛爾蘭的兒童和青少年」(Co-operating to Safeguard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in Northern Ireland)皆有提到對於兒童及少年虐待和疏忽的定義及解釋,而兒少虐 待又分為身體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縱整相關定義如下: (1)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對兒童或青少年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傷害的形式包. Children and Families, Administration on Children, Youth and Families Children's Bureau, Office on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Retrieved from: https://www.childwelfare.gov/pubPDFs/domesticviolence2018.pdf 17.

(25) 括毆打、搖晃、丟擲、燒燙傷、割傷、瘀傷、骨折、中毒、咬、捏、溺水或窒 息。 (2)情感虐待(Emotional abuse):對兒童或青少年持續的情感忽視或心理虐待,會 對兒少的身心健康發展有不利影響,常見的情形包括貶低、嘲笑或斥責兒少、 不給兒少表達的機會、與兒少互動冷漠或情緒激動、強加不合理期待予兒少等 等。 (3)性虐待(Sexual abuse):指強迫或誘使兒童或青少年從事任何為滿足他人性要 求行為,該行為可能觸及身體,像是身體觸摸、強姦和口交,也可能是非穿透 性的行為,包括手淫、接吻、摩擦或接觸外衣等行為。 (4)疏忽(Neglect):指未能滿足兒童或少年的基本身體和心理需求,可能會嚴重損 害影響兒少的健康或發展,像是未能提供兒少餐食、衣物、衛生、就醫或居住 等。都可能影響兒少,此類型也是最常見的兒少虐待類型。. 2.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流程 英國的兒童及少年保護制度,係由國家提供政策指導,並由地方當局負責主 要的執行,2004 年的「兒童法」擴大地方當局的法律責任,規定地方當局和其他 相關機構夥伴合作,包含警政、衛政、教育和其他相關機構,並建立「地方保護 兒童委員會」(LSCB),來監督地方的兒童保護服務(Baldwin & Biehal, 2016)。 而蘇格蘭 2016 年的國家兒童保護指南,將兒童及少年保護的工作擬訂出一流程 架構(圖 2-2),當中包含幾個階段「關注案件」、「初步訊息收集」、「展開調 查」、「計畫」、「兒少保護會議」和「兒少保護計畫」。(NSPCC Learning, 2014): (1)「關注案件」即大眾或和家庭工作相關人員,若發現兒少保護情事,則要協助 18.

(26) 通報;社工會在了解的同時,評估是否要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可讓兒少離開家 中八天,以確保兒少安全性;警察擔任使用公權力將兒少從家中帶走的角色。 (2)在「初步訊息收集」和「展開調查」的階段,是透過警政、社政和衛政一起合 作完成。社工在受理案件後,並須依據 LSCB 的程序進行評估,並於 45 天內 完成評估,以確定兒少安全和兒少需求。若收集訊息調查完後評估兒少無保護 需求,則不需要採取下一步的處遇介入。 (3)但若有兒少保護情形,則評估兒少是否會繼續受到傷害,在 15 個工作天內邀 集相關專業人員召開一次兒童保護會議(ICPC)。此時兒少就會成為兒童保護計 畫(Child protection plan)保護的對象,讓地方當局透過強制性的監督及處遇介 入,以確保兒少可以安全留在家庭(Baldwin & Biehal, 2016)。兒少保護計畫通 常是短期的服務處遇措施,會在三個月內進行初步評估,而後每六個月進行一 次審查,若評估兒少不再受到傷害或危險,又或是離開該國家,則計劃會終止。 (4)若是地方當局決定要以強制照顧的方式以確保兒少安全,那麼社工可向法院 聲請臨時的照顧命令,讓地方當局和兒少父母共同分擔相關責任,而當確認長 期照顧兒少及維護兒少安全是必要的,那麼社工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完整的照 顧令,讓地方當局有權利可以行使父母的責任,此外,地方當局在照顧的過程 中,也需要向法院提出照顧計畫,並定期追蹤兒少的發展和狀況。. 19.

(27) 圖 2-2 英國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流程圖3. 3. 資料來源:NSPCC Learning. (2014). National guidance for child protection in Scotland 2014. 20.

(28) 二、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的發展 台灣在 1973 年通過「兒童福利法」,讓兒童福利開始制度化的發展,而發 展的過程中也分為幾個階段(彭淑華,2011):第一階段是在「兒童福利法」公佈 前,台灣的兒童福利主要針對兒童照顧的托育單位建立,即設置「托兒所」,另 也有「育幼院」的成立,主要係提供救濟性的服務,以協助貧窮和無依的兒童為 主,但此階段的兒少保護工作,並沒有相關具體法律或作法來保護兒少安全;第 二階段則是「兒童福利法」公佈後,此階段有兩個重要發展,即「兒童受虐和疏 忽」受到關注,以及「寄養家庭制度」的引進;第三階段則是「兒童福利法」修 正後,此階段對於兒童相關權益保障有更具體的規定,也透過制度化來協助兒童 保護工作,並將政府公權力角色的介入,透過法律的依據,讓公權力更具實質效 力,這階段也通過其他重要法律,像是 1995 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和 1998 年「家暴法」,除此之外,「兒童局」也在 1999 年成立,而 2003 年兒 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後,除讓兒童及少年的福利 服務發展更加完善,透過強調專業網絡間的合作與分工,也讓兒少相關的保護工 作能更順暢的銜接。 2011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而在 2015 年也針對兒少虐待防治,修正了幾項相關條文內容,包括訂定 通報案件的分級分類,並修訂相關辦法、調整調查報告時限、以強制性親職教育 課程來協助提升或改善父母(監護人、照顧者)的親職教養能力,另對於兒少保護 通報事件的情形,依多元的社會情境樣態,來修訂通報事項內容(張秀鴛、辜煜. Retrieved from https://learning.nspcc.org.uk/child-protection-system/scotland/ 21.

(29) 偉,2016)。 在相關法律的制定及修正下,為協助兒少保護實務工作執行更順暢,也因應 各階段社會及家庭樣態的發展,臺灣從 2004 年起,實施「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 輔導計畫」,也於 2012 年擬定「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透 過提供支持性、補充性等相關資源,來減少家庭風險,穩定家庭功能,以確保兒 少獲得妥適照顧,並預防兒少虐待或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庭署,2015)。 衛生福利部 2018 年推動的「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係因應社會事件不斷 的發生,且在成人保護和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都有增加的趨勢中發現,兒少虐待致 死案件有多數過往未有通報紀錄,殺子自殺案件也有增加情形,且這些家庭都包 含著複雜的組成因子,並非僅一單一危險因子,已經無法只透過高風險家庭計劃, 來防止兒虐的發生和有效的保護兒少的安全。因此本計畫透過整合和串連服務網 絡,並強化服務體系,建構安全的防護網,來接住每個需要被幫助的人,而在此 計畫中,將服務對象分為三種類型,即「一般家庭」、「脆弱家庭」和「危機家 庭」,除提供一般家庭支持和預防性服務,也透過及早介入脆弱家庭和即時介入 危機家庭以提供相關服務,而「兒少保護」則屬於「危機家庭」的服務對象範疇, 此階段透過所受理的通報案件,依據風險類型或風險等級分流派案,以及公私協 力的合作模式,來提供兒少保護服務,以維護兒少安全。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定義 鄭麗珍(2011)指出,常見的身體虐待有皮膚外部的傷害,也有內部的傷害, 類型相當多種。而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2015 年所出版的「兒少虐待及 疏忽-醫事人員工作手冊」則整理出實務上醫療經驗所對於兒少虐待及疏忽的類. 22.

(30) 型,也是包含「身體虐待」、「疏忽」和「精神虐待」。另外,衛生福利部 2016 年修編的「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將兒少受虐類型分為「身體虐待」、「精 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以下將縱整臺灣社工及醫療實務上對兒少虐 待及疏忽之定義: 1. 身體虐待:由照顧者或父母對兒童及少年的身體造成非意外性的傷害或是死 亡,常見的傷害型態有瘀挫傷、咬傷、顏面傷害、燒燙傷、骨折、腦傷、器官 出血、窒息和中毒等。 2. 性虐待:使兒童及少年遭受性相關議題之行為,包括性交行為、性騷擾、性猥 褻和性霸凌等。 3. 精神虐待:對兒童及少年的身心發展、情緒及社會適應發展上產生的傷害,包 括辱罵、貶低、恐嚇、威脅、不合理對待或是漠不關心等行為。 4. 疏忽:父母或照顧者未負起應負的責任來滿足兒童及少年的需求,致使兒童及 少年受到傷害或可能因此受到傷害。. (二)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流程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分為七個步驟,即接案會談、成案調查、家庭評估、擬 定服務計畫、提供服務、監督家庭改善程度及評估服務計畫和結案(鄭麗珍,2011): 而實務上接案會談的階段,係指受理通報案件後的分類處理及調查評估,若調查 評估成案則會進入到「成案調查」,若評估「不成案」則可能會轉介到適當服務 單位或結束服務;而當進入到「成案調查」後,經「家庭評估」需開案服務,便 稱為「家庭處遇」服務,這當中就包含了「擬定服務計畫」、「提供服務」、「評 估家庭改善情形及服務計畫執行情形」 ,而當家庭狀況有改善或家庭功能有提升,. 23.

(31) 則會「結案」結束服務提供。 而各縣市也有相關工作服務模式,因研究者本身於桃園市家庭暴力暨性侵 害防治中心兒保組工作,故文獻參考桃園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兒 童及少年保護通報事件所擬定之個案服務流程圖(圖 2-3),從圖 2-3 顯示兒少保 護工作服務流程,也將處遇計畫的內容撰寫於流程圖當中,服務內容包含安置 處遇、醫療處遇、身份權益維護、司法處遇、就學服務、少年自立生活、親職 教育課程、心理輔導、會面交往、返家準備、家庭支持性服務方案、資源轉介、 經濟扶助、就業服務和收出養處遇,服務內容相當廣泛多元。. 24.

(32) 圖 2-3 桃園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事件處理流程個案服務流程圖4. 4. 資料來源:取自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網站 https://dvpc.tycg.gov.tw 25.

(33) 第二節 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 一、臺灣的兒少保護安置 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的「兒童權利公約」(中文版)第 19 條和 第 20 條中提到,國家針對兒童的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者,若有對兒少 有任何不同形式的身心暴力、傷害、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 性虐待,須介入保護兒少,針對需暫時或永久將兒少帶離家庭環境,或是因顧及 兒少最佳利益,使兒少無法繼續留家庭時,國家應給予特別之保護和協助,而國 家應依法律確保兒少獲得其他替代式照顧(引自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0)。 臺灣的兒少保護安置也係立基於兒童權利公約,胡中宜(2017)探討兒童權利公約 與臺灣家外安置照顧意涵一文中提到,當家庭失去其功能時,為協助兒少獲得妥 適照顧,由專業照顧者提供生活照顧,係替代性照顧服務,也是國家保護兒少的 義務。 臺灣的兒少保護安置制度中,周雅萍(2015)提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規定,兒少家外安置分為兩種類型,即第 49 條的「緊急安置」,和 第 62 條的「委託安置」,兩者之間的差異,取決於兒少、家庭狀況及社工介入 立場的不同;另外實務上也有緊急安置後的個案,經過處遇一段時間後,已無立 即危險性,但家庭還有其他待協助的需求時,也會評估轉為委託安置。此外從中 也可以了解委託安置和緊急安置皆為現保護兒少的主要安置方式,實務上則因著 法律的不同,及針對兒少保護評估的面向差異,而有不同形式的安置模式;緊急 安置也因為法律的規範,故有較多的限制及規定。許培溫(2006)研究中也提到, 緊急安置的核心概念係維護兒少的安全,是積極性的整合服務,也是政府在面對 兒少生命安全維護的最後一道防線,顯現緊急安置在兒少保護工作中,扮演著相 26.

(34) 當重要的環節。 從上一節文獻探討中了解,各國的兒少保護工作其實都有清楚的架構,當社 工評估家庭需要透過替代式服務介入協助時,保護安置的機制便開始啟動。在臺 灣,根據衛生福利部 2016 年修編的「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也列出兒少 保社工所進行的家外安置係為「緊急安置」,當安置後 72 小時內評估家庭狀況 不適合兒少返家時,則需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以 3 個月為限,社工也需要 在繼續安置期滿 15 日前,完成「延長安置」的評估,並於期滿 7 日前向法院聲 請延長,而在接下來的服務過程中,社工需評估兒少是否能返家,或是評估是否 停止親權,亦或是改定監護,而當兒少安置 2 年以上,則需要提出長期輔導計畫。 從相關程序看來,這過程雖然繁瑣且有制式的規範,但也代表著保護兒少安全的 安置方式,是相當縝密的,也因此社工才能有效的捍衛兒少權益並提供適時的保 護服務。 除此之外,衛福部保護服務業務所訂定的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表 21),當中包括了兒少保護個案的服務品質及專業建構兩個面向,而在個案服務品 質的部份中提到,家庭處遇應有親職教育的處遇服務,且家庭重整案件中的保護 安置需檢視是否有法院聲請安置、是否有納入兒少的表意權及家庭參與,以及親 子會面交往評估處理情形,而這些考核指標的規定,都可以看出臺灣在兒少保護 安置服務上,具有一定的準則,並且在個案服務處遇上能維護兒少的相關權益, (整理自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 年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保護服務業務 組)。. 27.

(35) 表 2-1 中央考核指標(兒少保護業務) 考核. 考核指標. 評分依據. 個案. 兒少保護個案. 1. 家庭處遇(連結資源情形、每 6 個月召開處遇計畫. 服務. 處遇服務品質. 面向. 品質. 執行成效檢討會議)及親職教育辦理情形。 2. 家庭重整案之保護安置是否有向法院聲請安置、 是否有納入兒少表意權及家庭參與、親子會面交 往評估及處理情形。. 專業. 兒少保護方案. 建構. 建構及評估工 具推動情形. 1. 家庭處遇服務方案依家庭需求提供個別化處遇 內容及各該方案實施成效評估。 2. 訂定親職教育流程及執行追管機制,親職教育內 容具備多元性、可近性(如:親職教育課程多時段、 提供到宅輔導、親職教育示範、使用親職教育數 位媒材),以及執行成效評估.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 110 年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保護服務業務組). 二、臺灣的兒少保護安置類型 有了安置的準則及流程,接下來兒少進到安置體系時,安置的類型即兒少安 置時,所受到的照顧及生活模式為何,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 則」第 10 條當中提到安置兒少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安置合適的親屬家庭;(二) 安置合格的寄養家庭;(三)收容在核准立案的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四)收容於 其他安置機構等等。 而在臺灣兒少保護安置的類型主要分為四類:「寄養安置」、「機構安置」、 「親屬安置」和「團體家庭」,這四種安置類型主要的服務內容係提供兒少生活 照顧和相關輔導措施,待兒少家庭功能改善後得以返家,或協助無法返家的青少 年日後得以自立生活,培養其相關能力(彭淑華,2014)。以下分別針對四種類型 整理其照顧模式及樣態,以及彙整有關不同安置型態的博碩士論文研究(整理自. 28.

(36) 臺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說明之: (一) 寄養安置 當兒童或少年的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像是父母罹患嚴重疾病、入獄或發 生虐待、疏忽,暫時無法提供適當的照顧時,將兒少帶離其原生家庭,藉由家庭 式的照顧替代原生家庭照顧功能,寄養家庭協助兒少穩定成長及適應新環境,兒 少也在寄養家庭中學習正確的生活規範和行為模式(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 助基金會,2020)。林勝義(2012)提到,寄養安置重視的是讓兒少成長在家庭中, 有計劃的提供服務,讓兒少能返回原生家庭,也因此寄養安置有一定時間的限制。 曾珮玲、藍元杉(2019)認為,寄養家庭除對於受虐兒少提供生活需求上的滿足, 也協助兒少在創傷中的復原。而目前臺灣寄養家庭的招募、評估與安置決策由縣 市政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彭淑華,2014)。 檢視台灣針對「寄養安置」的相關研究,國內約有 23 篇碩博士論文探討寄 養安置,研究的主體對象主要為「寄養家庭」中的寄養父母或其子女、「寄養社 工」和「寄養的兒少」,而寄養兒少當中又以探討青少年較兒童多。討探的議題 則包含「照顧經驗」、「安置服務歷程」、「互動關係」及「適應」。. (二) 機構安置 機構安置係團體式的生活照顧模式。而早期機構安置係提供予失依兒童的保 護安置方式,後因為兒童照顧權益的發展,倡導以家庭照顧模式為優先,才開始 寄養安置服務,但機構安置仍有其價值和意義,包含機構安置是最早發展的兒少 福利保護制度,以及針對兒少有特殊性質的照顧,機構能提供的資源和協助相對 較多元,而寄養家庭則未必能因應兒少的特殊需求(林勝義,2012)。翁毓秀(2011) 29.

(37) 提到,年齡較大的兒童,一部分因為不適合安置於家庭,另一部份係有較佳的自 我照顧能力,故多安置於機構;另兒少安置的原因也從家庭發生變故因素和經濟 困難,發展至今包含保護性議題、被性剝削的兒少及接受感化教育等等。 目前探討臺灣「機構安置」相關的研究約有 20 篇,當中有三分之二的研究 對象皆為青少年(女),兒童的部分是相對較少,也回應到機構安置個案的年齡係 相對較年長,而探討的內容,除在機構中的安置適應歷程,也探討機構安置對兒 少的影響,大部分為結束安置返家或自立後的經驗回溯。. (三) 親屬安置 當兒少無法在原生家庭中受到養育及照顧,原生家庭父母或專業人員委託親 屬協助照顧安置者,使兒少得以獲得適當的保護及良好的身心發展,並由縣市主 管機關提供金錢補助及其他相關服務,此種模式即為「親屬安置」,而親屬安置 是以家庭為基礎,對於安置的兒少是重要的支持,對於親屬安置照顧者來說,家 人的支持,對其相當重要,也賦予了照顧者新的「責任」,但實務上也發現親屬 照顧者的需求和福利的取得,常難以同時兼得(賴宏維,2013)。 親屬安置雖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中提及,為安置時 應作為考量安置類型的第一順序,然在台灣實務上執行則較少,相關的研究也少 於寄養和機構安置的研究。黃竹萱(2011)提到親屬安置雖然開始逐漸正式化,然 實務上親屬寄養安置的數量仍偏少,因為在親屬安置的考量上常會以扶養義務和 資產調查為依據,而忽略了親屬寄養的本意及相關支持性的服務提供,也因此實 務上的安置類型仍以機構安置居多,親屬安置類型仍為少數。. 30.

(38) (四) 團體家屋 係現今較為新型態的社會照顧模式,主要係協助在家中受到不當對待、受虐 或是不適應寄養家庭和機構安置的兒少,以及無適當機構安置的特殊兒少,能受 到良好的照顧。和機構安置不同的是,團體家屋的類型係小規模的家庭化生活模 式,人員配置和個案人數約 1:1,透過個別化和專業化的發展模式,讓兒少能有 更正向的身心發展及培養社會適應的能力(引自公益電子報-「張老師」園地,2019)。 檢視目前相關論文發現,「團體家屋」的形式多運用在長者及失智症患者的 照顧上,但在兒少的安置類型中則較少,即此模式運用在兒少安置上,仍是較新 型態的安置類型,而目前在臺灣則有民間單位受政府委託辦理團體家屋,桃園市 亦有一處團體家屋的設立,係委託張老師基金會辦理。. 三、臺灣的兒少保護安置決策 從兒少保護安置的原因來看,即當社工評估兒少留在家中繼續照顧並不適合, 會以兒少的安全為優先考量,選擇保護安置,故「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然而, 受限於臺灣安置單位的不足,社工在安置決策前,也會有其他面向的評估考量, 國內也有針對兒少保護安置決策的研究,從決策中探討社工評估安置的決策,研 究者也整理近年來有關兒少安置決策的文獻,目前有關的文獻有 5 例(如表 2-2-2 所示)。 當中以彭淑華(2007)的文獻為最早針對安置決策的困境去探討,其從機構安 置的立場去了解社工的困境,研究發現社工在安置的核心價值仍是「兒少最佳利 益」,但實務上常受限於社工員、機構以及政府的最佳利益,而影響安置的決策 評估。 31.

(39) 而蔡雯瑾(2014)研究也發現:(一)兒保社工的生育經驗、接受教育訓練、年齡 及保護性工作年資會影響安置評估;(二)兒保社工的個人背景特性(包含性別、教 育程度、工作職務和工作年資)和其所受的相關訓練,會影響兒保社工在安置準 則上有不同的考量依據;(三)身心發展風險、病態照顧風險、法規程序、社會認 可、規範遵從、資源掌控、自我效能和家長順從,會影響兒保社工決定應該積極 或消極地準備安置。 蔡蓮君(2014)則針對新進兒保社工在安置決策上的歷程,做進一步的探討, 研究有幾項發現:新進兒保社工在緊急安置時,會受到個人價值觀影響、對自我 評估上也較沒有信心;因為經驗的不足,在決策過程中,多需要聽從督導或資深 社工指導,但也因此和自己的信念有說差異,而產生拉扯;已婚和育有子女的新 進兒保社工,因為能理解家長困境及兒少受照顧狀況,會顯見較多擔心和焦慮的 情緒等等。 施巧儀(2015)的研究也發現,「兒保年資」、「育兒經驗」和「安置返家服 務」態度會影響兒保社工安置決策,另外在「年齡」、「兒保年資」、「督導滿 意度」及「在職訓練頻率」會影響兒保社工的安置態度。林茂熹(2019)研究發現, 社工個人因素、個案特質及相關系統會影響評估結果。 從上述相關安置決策文獻發現,研究主要在探討兒保社工評估安置時,所決 策的考量因素為何,然多著重在社工個人本身因素及外在影響因素,在兒保社工 個人方面,就包含性別、價值觀、個人生活經驗、工作經驗等等,而外在因素考 量則涉及機構或組織的利益、社會期待等等,但對於安置時,兒保社工看見家庭 的樣態為何,亦或是兒少所面臨的風險為何,得以作為評估安置依據,這部分則 較少研究較少著墨的部分。 32.

(40) 表 2-2 台灣近年與兒少安置決策相關文獻 年代. 文獻題目. 作者. 2007 “寧缺毋濫”?“寧濫毋缺”?兒童少年保護工. 文章類型. 彭淑華. 期刊. 蔡雯瑾. 碩博士論文. 蔡蓮君. 碩博士論文. 施巧儀. 碩博士論文. 2019 兒少保護社工評估家外安置之因素探討─以中 林茂熹. 碩博士論文. 作人員機構安置決策困境之研究 2014 兒童少年保護社工人員家外安置決策準則與 安置保護行為意向之相關性研究 2014 新進兒少保護社工進行緊急安置決策歷程之 敘事研究 2015 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安置態度與安置決策之 相關性探究 部某縣市為例。 資料來源:收集相關文獻資料,由研究者自行整理. 四、小結 從上述臺灣的兒童保護安置的文獻中發現,雖然臺灣的安置型態有四大類型, 多數資料都有提到「寄養安置」應為優先考量,然實務上卻多以「機構安置」為 主要的安置的選擇方式,而這是否和兒保社工的安置決策有關呢?還是僅受限於 安置單位的床位是否足夠?站在兒保社工的立場,我覺得如果評估安置的時間能 再長一些,或是有多一點網絡單位加入安置評估,即參考國外的安置模式,或許 安置的個案就能減少一些,或是親屬安置的比例,能再提高,也更能站在兒少最 佳利益來維護兒少權益。另外也發現相關研究也多著重在探討兒保社工在安置時 的個人決策考量,較少以團隊或是以個案的家庭狀態去著墨,而這也讓我從中去 看見後續研究可參考的方向。. 33.

(41) 第三節 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團隊及返家決策模式 一、團隊決策模式 檢視現今臺灣相關團隊決策文獻中發現, 「團隊決策」的概念多使用在企業、 組織和醫療團隊的運作上,而運用在兒少保護工作的家庭參與決策與計畫則分為 三大類,分別為家庭團隊決策會議、團隊決策模式及家庭團隊會議;而這當中, 團隊決策模式係作為安置決策評估的方法之一,另外也能運用在安置後,評估親 屬安置的方法;在這個模式執行的過程中,透過家庭成員的參與,來影響家庭間 的動力,協助家庭產生正向的支持系統,也更有效的來推動處遇的執行,以提升 兒少返家團聚的機會(黃瑞杉、林鴻鵬、徐銘綉、侯淑茹,2017)。 在美國加州的非營利組織「Advokids」指出,團隊決策係加州家庭與家庭間 計畫(California Family to Family Initiative)中實施的核心策略之一,而此計畫是國 家和州的基金會,以及加州社會服務部間公私合作的一種模式。而透過團隊決策, 社工不需要獨自做出困難的決定,而是可以透過和經驗豐富且具備相關專業知識 的其他相關成員共同作決定並解決問題,不只是社工,家庭、寄養家庭、相關的 機構以及社區等,都會從中受益(引自 The Annie E. Casey Foundation, 2002)。另 外,加拿大 Richmond 市(City Of Richmond)的社會福利部,也針對團隊決策會議 的定義提到,團隊決策會議涉及將兒少帶離家中、安置的轉換、家庭重整或其他 長久性計畫的相關決策,該會議會在將兒少帶離家中時召開,若屬較緊急的案件, 則會在兒少帶離家中後的 24 小時內召開;而當兒少處於危險當中,則會在 5 天 內舉行 1 次會議,該會議允許兒童網絡中的相關人員,透過團隊會議作出決定, 尋求穩定安置、保護兒童及協助家庭,以及為讓兒少與家庭團聚,共同做出有共 識的決定(引自 City Of Richmond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2019)。 34.

(42) 此外團隊決策的目的為了讓父母(主要照顧者)和孩子參與、家庭的正式和非 正式支持系統、社區成員、服務提供者和機構相關人員共同討論關於兒少的安全 和照顧,特別是決定兒少應該在哪裡的安全環境居住;另一目的則是要透過團隊 確認兒少是否需要和父母(主要照顧者)分開,以確保兒少的安全及福祉,除此之 外當兒少確定要和父母(主要照顧者)分開時,要能確保最少的限制讓兒少能與家 庭及社區有所聯繫(Kansas Department for Children and Families, 2019)。 而研究者以下綜整國外在兒少保護工作上,所使用的團隊決策模式如何運用 在兒少保護服務,相關內容包括團隊決策模式的基本架構(包含目標、核心價值、 核心概念、基本要素及參與成員)以及團隊決策的程序,此外也整理出國外和臺 灣運用團隊決策於兒少保護工作之差異(Richmond Virginai-RV, 2019; The Annie E. Casey Foundation-TAECF, 2014; Washington State Department of Children, Youth & Families-WSDCYF, 2012; Arizona Department of Child Safety-ADCS, 2013)。 (一)目標 1. 讓原生家庭、社區成員、其他家庭成員、服務提供者及照顧單位相關人員參與 安置決策,以建構相關支持網絡。 2. 鼓勵及支持家庭,並協助兒少及家庭制定具體、個別化和適當的處遇措施。 (二)核心價值 1. 所有家庭成員都有其優勢。 2. 家庭成員們自己就是專家。 3. 家庭應該受到尊重。 4. 家庭透過支持而做出明智的決定,以確保子女的安全。 5. 當家庭參與相關決策時,會得到改善。 35.

(43) 6. 團隊通常比個人更具有創造力和高品質的決策能力。 (三)核心概念 包含家庭、支持網絡、服務提供者、社區成員、時間、數據、會議主持 人、公共機構的相關概念,訊息詳如圖 2-4。 (四)基本要素 1. 團隊合作(Teamwork):具有包容性的團隊環境中,家庭、親屬、社區成員、 服務提供者等透過靈活的運用及決策,讓家庭及照顧者變得更好,且共同協 力合作能讓兒童保護計畫更有效及持久。 2. 共識(Consensus):相關參與人員必須謹慎的對待相關程序及尊重會議隱私,並 支持及同意團隊所做出的決定。 3. 家庭的積極參與(Active Family Involvement):團隊決策中重要過程之一是家 庭和網絡成員間建立夥伴關係,讓家庭及相關成員感受到支持與肯定,並能 更積極的投入決策過程。 4. 有技巧的協助(Skillful Facilitation):會議的主持人必須致力於在機構的價值 觀和最佳做法中取得平衡,使參與者辨別和建立家庭的優勢,善於協調並制 定服務處遇措施,以確保兒少安全,並協助參與者能有效溝通並找到相同的 觀點與理念,協助參與者提出可能的風險而不會使家庭成員間處於敵對的狀 態以及讓參與者能承擔後續的處遇任務,而不會持續歸咎於過往的情形,否 認之前的不當對待事件。 5. 安全計畫(Safety Planning):充分討論兒少的安全需求,必須為留在家中或安 置後返家的兒少制定具體且安全的計畫。 6. 基於優勢的評估(Strength-based Assessment):辨別兒少及家庭的優勢,並制 36.

(44) 定相關處遇,以利團隊決策發揮最佳作用。 7. 需求為主的服務(Needs Driven Service):團隊決策會議雖然圍繞在針對安置 問題制定出高品質的決策,但另一項功能即是為家庭提供服務的計畫,而服 務的計劃就需要參與合作決策的每個成員,都認識兒少和家庭需求的獨特 性,透過需求的滿足,來制定此計劃。 8. 社區參與和長期的社會支持網絡(Involvement of the Community into LongTerm Support Networks):團隊決策致力於發展對家庭持久的支持,以及當案 件結束後,兒少能返回家庭,家庭能持續在社區中居住,因此透過會議邀集 社區成員參與並建立夥伴關係,有助於家庭和社區中的連結。 (五)團隊決策參與成員 當確認團隊會議要召開後,會議將邀請以下相關人員: 1. 原生父母。 2. 案件中的兒少,10 歲以下的兒童、被安置在醫院或因為身心障礙議題受限的 兒少則除外。 3. 親屬成員和非親屬支持系統的成員。 4. 以前或現在的保母、寄養家庭等。 5. 社會工作者。 6. 單位主管。 7. 過渡協調人員,其負責管理團隊決策會議的相關流程及數據的收集。 8. 主持人,係透過專業培訓的專家,和社工合作,負責引導會議的進行。 9. 社區夥伴,可以是鄰里、相關族群或有共同宗教信仰的成員,出席會議要經 過兒少及家人的同意。 37.

(45) 10.服務提供者,即指過往或現在與兒少或家庭有聯繫互動的人員,包含心理 師、治療師等等。 11.律師或監護代理人,為法院指定的代表,負責代表兒少的最佳利益。 12.其他公共機構人員,像是學校老師、保護官、公衛護士等能提供專業知識和 訊息的人。 (六)團隊決策程序 1. 主持人進行自我介紹,並讓與會參與人員自我介紹(包括介紹自身和家庭的關 係),此外主持人說明會議的目的和基本規則,並鼓勵參與人員保持開放的態 度以共同努力為家庭和兒少制定最佳的計畫。 2. 主持人邀請家庭成員分享有關自己和兒少的相關訊息,並就即將舉行的會議 提出問題。 3. 個案工作者(社工)向大家解釋為什麼要召集此會議並再次確認會議的目的,然 後個案工作者介紹相關家庭史,包括以前的轉介和調查,以及如果有個案處遇 計畫的話,也會對此進行審查。 4. 個案工作者帶領討論,討論在這種情況下的風險因素和安全問題,以便在場的 每個人都可以理解。個案工作者也會詳盡的說明家庭的優勢和資源,以及當前 的需求。 5. 邀請並鼓勵家庭成員、大家庭成員或其他相關會議參與成員對當前狀況發表 看法。 6. 個案工作者根據當時的討論建議行動計畫,並邀請成員們幫忙確定這是否確 實是針對兒童和家庭的最佳計畫。 7. 主持人帶領小組討論個案工作者的初步建議,並就如何解決和解決情況提出 38.

(46) 想法,主持人鼓勵所有參與者有更多的創造力並確保整個參與團隊成員能充 分和公開的討論對孩子的風險和家庭優勢。 8. 在確定並分析了所有的可能狀況之後,主持人將評估整個團隊的共識,並陳述 明確的討論決定,概述相關執行決定的行動步驟,在沒有達成共識的情況下, 主持人將要求個案工作者代表其機構作出決定。 9. 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則機構代理人將尋求共同的協議,但如果機構代理人無法 達成共識,那個個案工作者將做出決定。 10.在團隊會議結束時,主持人以口頭和書面形式總結團隊的決策,包括相關的安 全計畫和行動步驟,確定各相關成員的角色和職責,團隊中的所有成員均獲可 得到報告的副本。 (七)國外與臺灣的團隊決策模式之差異 以下將針對國外與臺灣在運用團隊決策時的差異為何,分別從制度、運用時 機及參與成員三大部分論述之,並整理成表 2-3。從上述文獻中可看到,以制度 層面來看,國外係委託第三方 NGO 團體辦理,而臺灣係由兒少保護單位自行召 集辦理;此外國外會在兒少要帶離家中時、兒少的安置處所轉換、家庭重整或其 他長久性計畫的相關決策時運用,而臺灣則會運用在兒少安置時,及安置後評估 是否轉為親屬安置的討論決策。 在參與成員部分,國外所邀請的對象除網絡成員外,還包括原生父母、兒少、 兒少過往的照顧者或安置時的照顧者及社區的鄰里成員,而臺灣則多係兒少保護 工作的相關網絡成員、主責社工和單位主管,以及專業學者擔任委員一職,國外 在與會的參與人員上,人員選擇就較臺灣更加多元廣泛。. 39.

(47) 表 2-3 國外與臺灣的團隊決策模式之差異 臺灣. 國外. 制度. 兒少保護單位組織自行辦理. 第三方 NGO 團體辦理. 運作時機. 兒少安置時,及安置後評估. 兒少要帶離家中時、兒. 是否轉為親屬安置的評估決. 少的安置處所轉換、家. 策. 庭重整或其他長久性計 畫的相關決策運用. 參與成員. 原生父母、兒少、親屬成員. 社工、單位主管、網絡. 和非親屬支持系統的成員、. 成員、專家學者. 以前或現在的保母、寄養家 庭等、社工、單位主管、過 度協調者、主持人、社區夥 伴、服務提供者、律師或監 護代理人、其他公共機構人 員. 40.

(48) 圖 2-4 團隊決策模式基本核心概念要素5. 5. 資料來源:THE ANNIE E. CASEY FOUNDATION(2017)Retrieved from: https://www.aecf.org/ 41.

(49) 二、返家決策 (一)臺灣返家決策模式 周雅萍(2015)提到,返家評估是在兒少安置後透過家庭處遇的介入,達到處 遇計畫目標,且評估包含家庭親職功能的提升、兒少的身心狀態已穩定及家庭具 有社會支持系統,另外評估面向也須將父母(或施虐者)的態度、親子間互動關係 及安置期間探視和照顧情形以及互動情形,一並納入考量,以進行結案的評估。 而實務上在兒少保護服務工作上,當兒少進入到安置後,社工透過家庭重整服務, 協助家庭擬定處遇計畫並執行,並透過定期追蹤評估處遇計畫執行情形及是否達 成處遇目標,來確認兒少返家的適切性。 然因應著各縣市的家暴中心組織運作模式的不同,因此對於返家決策模式, 便有不同的執行及運作。如許芝綺、劉文湘(2016)針對新北市兒少保護家庭重整 的處遇經驗與反思中提及,關於新北市家暴中心在兒少保護個案處遇流程,在進 行家外安置後,除依相關法律依據和程序,若要終止安置或停止親權,則需透過 專業團隊會議,共同決策兒少是否能返家,並提出後續處遇建議,參與的成員除 專家學者外,也包含安置單位人員及後續返家追蹤處遇方案的社工,以利後續返 家服務的銜接。而台中市家暴中心則運用團隊決策模式則實施於結束安置、轉親 屬安置,或是有疑義的調查案件等等;透過會議來確認處遇計畫的執行,以及檢 討追蹤;參與的成員則包含家長、親屬、社區資源代表、專家學者、寄養父母、 社工、社工督導及會議主持人等等(黃瑞杉、林鴻鵬、徐銘綉、侯淑茹,2017)。 而桃園市家防中心則自 2009 年 1 月分開始,透過返家評估會議形式,作為 兒少安置返家決策的依據;會議形式係每月一次,性侵害案件和兒少保護案件會 分開進行,由一位兒少保護議題專長的專家、兒少保組組長及社工們參與,並不 4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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