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從 7 位受訪者的訪談資料回應本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並說明受訪者們在兒 少保護工作中,參與返家團隊決策會議的經驗情形,並進一步整理相關討論議題。
一、 返家團隊評估決策的全面性
在兒少保護工作中,安置是最後一步維護兒少安全的方式,而社工在進行 家庭重整案件的過程中,不外乎針對兒少返家這件事,需做足所有準備,以確 保兒少返家時,除了安全的生活環境,也避免再次回到安置體系,因此返家團 隊決策會議中的每個評估環節都是重要的,也影響著會議最後的決策和兒少是 否得以返家。
而從會議的評估也看到,評估不會僅只看單一面向,而是謹慎評估整個家庭 內和家庭外的所有成員及資源,除了探討一開始兒少安置的原因外,也需要從兒 少個人狀態(包含安全、身心狀態、行為議題、適應及意願等)、家長或主要照顧 者的狀態(認知、態度、意願、親職功能、工作、經濟、尋求資源能力、行為議題、
行為調整、提供安全住居所及替代照顧人力等)以及社區網絡資源(正式與非正式 支持系統)的建置,來確保兒少日後返家是處在安全的環境,當然有時則會受限 於法律議題而影響評估及會議決策,也就是法律凌駕於社工專業層面,相關決策 評估面向概念整理為圖 5-1。除此之外,這些面向也不會只是單一的各別評估,
而應是彼此互相關聯且交織著的,也就是這樣的評估決策才能建構起保護兒少返 家後安全的防護網。
圖 5-1 返家團隊決策評估圖
二、 參與返家團隊決策制度的經驗與困境
不管是受訪者們工作所位於的縣市,或是研究者本身工作所處的縣市,在兒 少保護安置個案結束安置返家前,都會透過返家團隊決策會議討論,以決議兒少 是否可以返家,而從受訪者們的經驗中也看見現行制度上,返家會議的討論,是 可以協助兒少保社工在兒少返家前,再次確認兒少返家的適切性,也肯定社工在 家庭重整過程中的努力並支持社工的專業評估,但受訪者們也提到,這樣的會議 相對有其困境和限制。
研究結果中發現當會議討論及決議太過於重視「風險的預知」、「親情關係 維繫」大於家庭功能狀態的改善、「法律」凌駕社工專業評估、社工「專業自信」
不足、會議由「委員決議」決定以及決議結果與行政工作相矛盾(圖 5-2),都是實 務上常見的會議評估決策狀態,而委員的決議角色,最多被提起,但回到會議的 意義與目的,以及組織立場,這樣的會議決議應該是回到組織,委員的角色則是 專家學者立場,透過會議參與,給予整個兒少保安置案件一個較完善的專業評估 建議,而非以委員的專業建議,作為決策依據,因為這樣反而失去了會議召開的 意義,也失去會議核心概念本質。而「法律」的影響面向係研究發現中,未在文 獻探討時有看到的議題,即案件涉及法發層面的議題時,決策的結果會相對保守,
且多數決策會依循法律的結果做為判斷依據,社工的專業評估也未能有影響決策 判斷,而這也是本研究中新的研究發現。
圖 5-2 返家團隊決策評估實務狀態
三、 返家團隊決策制度的精進
返家團隊決策會議在國外其實已經普遍運用於兒少保護制度上,但臺灣並非 以國外 TDM 的概念來操作返家團隊決策會議,而臺灣這樣的模式運作,從受訪
者們的受訪資料中發現有肯定,但也有建議,肯定的部分是協助社工實務工作上 的推展,雖然會議的召開過程是檢視社工在家庭重整案件服務的整個過程及最後 的評估,但檢視過後,更多的是透過會議參與的多方討論及評估,以確保兒少返 家後是安全的,也避免再落入兒少保護安置體制。
想當然有肯定就有期待,而從期待中也看見本身制度的限制。以臺灣來說,
臺灣的兒少保護制度是相較國外較晚推動的,也因此在一些制度上會參考國外的 模式或是引用一些操作工具運用在實務工作上,但這樣都是適合臺灣的嗎?研究 發現多數的受訪者們認為,以國外的 TDM 來看,整個制度的核心概念確實是好 的,制度的概念是以兒少為出發點,但反觀運用在臺灣,除了整個兒少保制度概 念的不同,實際運作上也有所差異,臺灣的執法者是社工,國外則是法官和警察,
以公權力介入的角色就不同,而國家文化背景的差異也是影響因素之一,若臺灣 要將 TDM 整套運用在臺灣的兒少保護制度,仍有許多討論空間,也需要有更多 審慎地思考。
而回到現行臺灣兒少保護安置個案返家的團隊決策會議,從縣市來看,參與 的成員就有所不同,再回歸到會議運作內,研究也發現委員的問題是多數受訪者 們提到可做調整或改善的,甚至應該建立更好的制度,而除了會議中的委員,參 與成員的選擇也是研究發現之一;家長、主要照顧者或是兒少安置時的照顧者可 否參與會議?這也是大家都有討論到的,或許現今臺灣的兒少保護制度因為基於 保護的原因,而有所限制,但是否能透過制度運作方式的調整,或是主責社工評 估參與與否,來因應基於保護所衍生的擔心,而給予和兒少互動最多的照顧者一 個說話的機會,來維護彼此的權益,也給予照顧者基本的平等尊重。
此外研究者也將相關研究發現綜整為表 5-1,從制度、文化、參與成員以及
決策者這四個面向來呈現現今實務狀況,並針對相關問題及困境提出因應策略,
*決策者:委員或公 正第三方
臺灣的返家決策者大多落在委員身 上,部分則會由主持人做決策,而 國外則是透過公正的第三方帶領整 個參與的團隊成員來做決策。
容。
6.臺灣的兒少保護體制應避免受 咎責文化的影響,讓社工或是 組織相關主管對於決策態度過 於保守,此外組織內的主管也 應有責任的擔當,而非將決策 權交予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