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
(一)美國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發展
Myers(2008)提到美國的兒童及少年保護(以下簡稱兒少保護)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 1875 年前,尚未有兒童保護相關的組織,第二階段是 1875 年到 1962 年,非政府的兒童保護組織協會建立,到了 1922 年時,有約 300 個非政府組織 的兒童保護協會分散在美國各地,而第三階段則是 1962 年至今,政府開始關注 並支助兒童保護服務工作。王明仁、彭淑華、孫彰良(2008)著作中提到,美國的 兒童福利的發展起源於慈善機構,讓大家最認識的慈善組織是成立於 1854 年的 紐約兒童之家(New York Children’s Aid Society),主要協助收容失親或疏忽照顧 的兒童,後來便開始影響到州政府,最後才是由美國聯邦政府的介入,而當中讓 聯邦政府介入的關鍵,係因為發生在 1874 年紐約的“瑪麗艾倫案件(Mary Ellen Case)”,該事件凸顯出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上的不足事,且事件發生時,沒有適 當的法律能立即介入保障兒少的權益,而是透過動物保護法來解救瑪麗,因此兒 少保護才開始獲得政府的重視。
後來透過「美國預防動物虐待協會」(American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的積極倡議下,紐約州也在 1874 年時立了「兒童保護法」
(Protective Services Act)和「虐待兒童法」(Cruelty to Children Act)兩部法律來保 護兒少安全(鄭麗珍編譯,2011)。
Laliberte, Barry & Bertram(2016)提及,聯邦政府開始關注兒童虐待和疏忽,
是與 1974 年「兒童虐待預防和處遇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CAPTA)有關,此法案係聯邦政府對於兒童福利和收養相關法規的建立,之後幾 個與兒少保護有關的立法依序為 1980 年「收養扶助與兒童福利法」(Adoption Assistance and Child Welfare Act)、1992 年「兒童虐待、家庭暴力、收養和家庭服 務法」(Child Abuse, Domestic Violence, Adoption, and Family Services Act)、1993 年「家庭維繫與支持服務方案」(Family Preservation and Support Services Program)、
1997 年「收養和安全家庭法」(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2002 年「促進安 全和穩定家庭修正案」(Promoting Safe and Stable Families Amendments)、2003 年
「維護兒童和家庭安全法」(Keeping Children and Families Safe Act)、2006 年
「Adam Walsh 兒童保護和安全法」(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 及 2010 年「CAPTA 重新授權法」(CAPTA Reauthorization Act CAPTA)等等,而 這些法律的訂定,也奠定了現今美國的兒少保護服務。
1.兒童及少年保護定義
因為有法律依據和對於兒少保護的相關情形明確定義,以利後續實務上和法 律有更清楚的連結,而美國聯邦法律對兒童虐待和疏忽的定義是-父母或照顧者 最近發生的任何行為或是不作為的行為,導致兒少死亡、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
性虐待或剝削,以及因為兒少因為父母或照顧者的作為或不作為,可能將帶來嚴 重的傷害(Goldman, Salus, Wolcott, & Kennedy, 2003)。
兒少保護係為防止兒少受到不當對待,而對於不當對待的定義,不外乎提到
兩大類型,第一種是「虐待」(abuse),另一種則是「疏忽」(neglect)。Hendrikson
& Blackman(2015)提到,對於兒少保護有清楚定義,將有助於協助兒少解決所面 臨的不當對待問題,並將虐待和疏忽定義如下:
(1) 虐待
「虐待」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是「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即故意對 兒少施以暴力,如打、踢、使其窒息、刺傷、搖晃、燙傷,或其他可能導致身體 上傷害的行為;第二種是「情感虐待」(Emotional abuse),即損害兒少的自我價值 或損和兒少情感、幸福感的行為;第三種則是「性虐待」(Sexual abuse),涉及使 兒少從事性行為,包括撫摸、強姦等,或使兒少進行其他性行為。
(2) 疏忽
而「疏忽」(neglect)則是指無法滿足兒少的基本需求,包括身體上、情感上、
教育、醫療上的疏忽和未能有效監督,身體上的疏忽是指沒有提供食物、衣物或 適當的住所,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未能滿足;醫療上的疏忽是指未能提供兒少所 需的醫療或心理保健;教育層面疏忽則是指父母或照顧者未能教育兒少,或未能 滿足兒少特殊教育的需求;情感部分則是指對兒少的情感需求不重視,或是無法 提供兒少心理層面的照顧;未能有效監督,則是指無法確保兒少是否暴露在不必 要的危險活動或環境中。
從上述定義可看出,所謂的兒童及少年保護所涉及層面是相當廣泛的,也因 此能更全面地去維護兒少的安全及權益。
2.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流程
美國的兒少保護除了聯邦的立法,各州也有不同的立法來協助兒少保護的模 式運作,但工作服務模式上,仍有一致的流程來維護兒少安全。兒少保護服務的 工作流程(請見圖 2-1),在「接案」(Intake)前,會先識別通報案件是否有兒少虐 待或疏忽的情形,若有此類情形則會立即「報告」相關單位並「接案」,這過程 中若了解案件非兒少保護案件,會轉介相關資源(Reporting)提供協助;而接案後 便進入到「初步調查和評估」(Initial Assessment or Investigation),社工在過程中 需要去收集相關資訊來評估兒少的安全及風險,並提供不同的服務,在這階段會 因應兒少及家庭或照顧者狀況,評估是否擬定安全計畫;而當證實兒少確實有受 虐或疏忽情形時,會進到下一階段的「全面性家庭評估」(Comprehensive Family Assessment) ,以及發展相關「家庭處遇計畫」(Development of Plans),全面性的 家庭評估要了解家庭的需求及導致受虐或疏忽的因素,以作為後續處遇計畫的擬 定;而當處遇計畫擬定後,便會再持續追蹤了解家庭執行的狀況,以及家庭改變 的過程;最後才會視家庭及照顧者狀況是否能提供兒少安全上的保護,並降低受 虐或疏忽的風險,來評估是否「結案」,而這過程也稱為「家庭維繫(Family Preservation Services) 」 (Goldman, Salus, Wolcott, & Kennedy, 2003; Selleck, Newman, & Gilmore, 2018)。
另一個部分則是,若從受理案件時,發現兒少有立即需要被帶離家庭的需求,
便會向法院提出安置聲請,而在家庭處遇的過程中,若在改變的策略或處遇上,
家庭的狀況仍未有效改善,則會提供家外的服務,即安置資源的協助,並提供家 庭重整服務(Family Reunification);而在家庭重整的過程中,會有幾項與家庭的工 作內容,包括家庭團隊決策(Family Group Decision-Making-FDGM),與兒少的家
庭成員們一起擬定照顧計畫、兒少和父母及手足的定期會面,來維繫親情,會面 探視也能讓父母或照顧者有機會學習和練習育兒的相關技巧、親子互動治療 (Parent-Child Interaction Therapy-PCIT),著重在於增進親子互動關係以及教導父 母如何照顧自己的孩子並提供家庭適切資源,透過提供家庭在社區中的適當服務,
來增進家庭能量,也為日後兒少返家做準備,為全面性的家庭評估,而在評估兒 少及家庭的家庭重整過程中,透過相關資源的協助及連結,以確認家庭的危險風 險是否有降低,及再次發生受虐的可能性是否減少等等(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20; National Family Preservation Network, 2020)。
圖 2-1 美國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流程圖2
2 資料來源:Selleck, K., Newman, J. & Gilmore, D. (2018). Child protection in families experiencing
(二)英國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發展
因為自治區的不同,因此在英格蘭、威爾斯、北愛爾和蘇格蘭都有各自的法 律來保護兒童及少年,但對於兒少保護的概念與架構大致上相似,即以 1989 年 的兒童法(Children Act 1989)為基礎;從 1880 年代開始,在英國一直有兒少虐待 的事件發生,因為法律介入及起訴這些案件,所以奠定了現今英國兒少保護的基 礎;而第一個正式的兒少死亡調查案件起源於 1945 年,一名兒少丹尼斯·奧尼爾 (Dennis O'Neill),在其 12 歲時,被他的養父殺死;在 1973 年時一名 7 歲的兒童瑪 麗亞·科威爾(Maria Colwell)因受虐逝世,讓英國政府開始建立起兒少保護系統;
而 1989 年「兒童法」(Children Act)的建立,讓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兒少保護制度,
有了立法的基礎和架構依據;1995 年的「北愛爾蘭兒童法令」(Children (Northern Ireland) Order)和「蘇格蘭兒童法」(Children (Scotland) Act)也為北愛爾蘭和蘇格 蘭的兒少保護制度立下法源基礎(引自 NSPCC Learning, 2015)。
1. 兒童及少年保護定義
蘇格蘭 2014 年的「國家兒童保護指南」(National Guidance for Child Protection in Scotland 2014)、英國的非營利組織單位-The 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簡稱 NSPCC) 以及北愛爾蘭 2017 所發佈的「共同合作保護 北愛爾蘭的兒童和青少年」(Co-operating to Safeguard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in Northern Ireland)皆有提到對於兒童及少年虐待和疏忽的定義及解釋,而兒少虐 待又分為身體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縱整相關定義如下:
(1) 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對兒童或青少年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傷害的形式包
Children and Families, Administration on Children, Youth and Families Children's Bureau, Office on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Retrieved from:
https://www.childwelfare.gov/pubPDFs/domesticviolence2018.pdf
括毆打、搖晃、丟擲、燒燙傷、割傷、瘀傷、骨折、中毒、咬、捏、溺水或窒 息。
(2) 情感虐待(Emotional abuse):對兒童或青少年持續的情感忽視或心理虐待,會 對兒少的身心健康發展有不利影響,常見的情形包括貶低、嘲笑或斥責兒少、
不給兒少表達的機會、與兒少互動冷漠或情緒激動、強加不合理期待予兒少等 等。
(3) 性虐待(Sexual abuse):指強迫或誘使兒童或青少年從事任何為滿足他人性要 求行為,該行為可能觸及身體,像是身體觸摸、強姦和口交,也可能是非穿透 性的行為,包括手淫、接吻、摩擦或接觸外衣等行為。
(4) 疏忽(Neglect):指未能滿足兒童或少年的基本身體和心理需求,可能會嚴重損 害影響兒少的健康或發展,像是未能提供兒少餐食、衣物、衛生、就醫或居住 等。都可能影響兒少,此類型也是最常見的兒少虐待類型。
2.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流程
英國的兒童及少年保護制度,係由國家提供政策指導,並由地方當局負責主 要的執行,2004 年的「兒童法」擴大地方當局的法律責任,規定地方當局和其他 相關機構夥伴合作,包含警政、衛政、教育和其他相關機構,並建立「地方保護 兒童委員會」(LSCB),來監督地方的兒童保護服務(Baldwin & Biehal, 2016)。
而蘇格蘭 2016 年的國家兒童保護指南,將兒童及少年保護的工作擬訂出一流程 架構(圖 2-2),當中包含幾個階段「關注案件」、「初步訊息收集」、「展開調 查」、「計畫」、「兒少保護會議」和「兒少保護計畫」。(NSPCC Learning, 2014):
(1) 「關注案件」即大眾或和家庭工作相關人員,若發現兒少保護情事,則要協助
通報;社工會在了解的同時,評估是否要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可讓兒少離開家 中八天,以確保兒少安全性;警察擔任使用公權力將兒少從家中帶走的角色。
(2) 在「初步訊息收集」和「展開調查」的階段,是透過警政、社政和衛政一起合 作完成。社工在受理案件後,並須依據LSCB 的程序進行評估,並於 45 天內
(2) 在「初步訊息收集」和「展開調查」的階段,是透過警政、社政和衛政一起合 作完成。社工在受理案件後,並須依據LSCB 的程序進行評估,並於 45 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