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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逐年增修,在對象及執行上能以司法強制規範責任通報人員依法行使,

期待以司法強調責任通報對象的法律責任(曾華源、郭靜晃,2003)衛生福利部 於 2018 年 2 月 26 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網的概念即是部門與部門相連結 編織而結成力量,就如政府各部門的連結,期能建構出縝密的安全防護網,讓人 民生活能夠感到安心的社會安全網,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以強化社工人力補起 社會安全網的漏洞,將原本的通報雙軌模式改為單一窗口以整合服務。而臺灣通 報制度初期建立是在 1993 年首度修正兒童福利法中可見,在該法規第 18 條列出 相關通報人員有「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 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訂立知悉兒童有第十五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各款情形或遭受其他傷害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 地主管機關報告。在通報單位保密原則部分則始於該法條所述,報告人之身分資 料應予保密。

1973 年 2 月 8 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62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0 條,

兒童福利法為通報制度初期的開端及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建立相關工作制度的開 始,其主要精神以強調「家庭應負保育兒童責任」,「兒童應生於親子生家庭」為 初法的主要特色,然兒童福利法當中的對象以 12 歲以下兒童為主,未包含 12 歲 以上~18 歲以上兒童及少年,且法條內容著重消極性事後補救式的兒童福利措施,

對於兒虐事件發生的主動介入顯為被動、猶豫(曾平鎮,2003)(余漢儀,1996)。 兒童福利法尚未有相關通報職責規範及罰則的出現,隨著全球化對社會政策的影 響,並參考他國多以單一法令制定 18 歲以下的未成年權益保障,臺灣於 2003 年 將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經過 13 次的增修過程,沿革為目前的兒童及 少年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並將適用對象擴大至 18 歲以下兒童及少 年。兒少權法以保障身分權益,規範相關福利服務、設立保護專章,以禁止危害 及侵犯兒童少年身心與權益,透過法規制定的各項行動,藉以促進兒童少年之身 心健全發展。

2003 年 5 月 28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1 條明訂違反執行 職務人員應立即通報之罰則,對象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 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罰鍰(表 2-3)。呂寶靜(2018)指出規範責任通報的建立始於 1993 年修 訂兒童福利法即開始,開始詳列責任通報對象,但對於罰則未明訂規範。於 2003 年明訂未依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以罰鍰,藉以積極性方式阻止兒 少虐待的發生。2011 年因整體社會變遷快速、家庭功能及支持不足、兒童於家外

安置的規劃不彰及網絡媒體的普及性,為使家庭照顧者的功能增強及強化社區的

密。

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由於兒少權法第 53 條2需通報的兒童保護類型 多元且複雜,故於 2015 年以類似醫院檢傷分級制度的方式,修正為「兒童及少 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3的處理程序。

二、通報的重要性及類別

臺灣在 1993 年因兒童福利法的修正,對於兒童保護的服務內涵及項目進行 修正及擴增,如責任通報制的出現、24 小時兒童及少年保護機制等。縣市政府也 在此時開始建置非 24 小時專人接線的兒童保護專線,提供兒童及少年在暴力受 虐事件的舉發及提供相關福利服務諮詢等服務(吳敏欣,2015)。兒童保護工作 推展多年以「法入家門」及推展預防性的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對於責任通報人 員更明訂相關未依規定通報的罰則。因此對於兒童及少年、家庭暴力等事件,期 待透過「通報」的功能,能夠早期的介入及預防,並透過社政的介入降低家庭危 險因子的擴大,進而縮短家庭負向互動的產生及頻率(S.,Hafemeister,T, 2015)。

透過通報的動作讓處於受虐情境的被害者,可以避免再次遭受相同的情境 然在華人傳統社會中對於家庭暴力及兒少不當管教事件都會被視為一般家 務事,別人的家務不宜介入的價值觀念存在,而隨著法入家門的推展及社會大眾 對於兒少保護的意識抬頭,由前臺灣世界展望會兒童保護專線陳炳修主任參考美 國兒少保護專線實際的操作機制,調整修正為「臺灣省加強兒童保護網絡熱線中 心」計畫書並試辦執行半年(陳炳修,1996)。透過民間及政府合作辦理,發展 至 2001 年將原為「080-22110」兒童少年保護熱線及由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成立的

「080-000600」保護您服務專線合併。為利於社會大眾使用及記憶而更正取名為

「113 保護專線」。113 的專線概念即為將服務整合於單一窗口的通報服務,以 一個號碼、一個窗口、三種服務為口號。期待民眾能夠對於生活在已身周圍的兒 童主動關懷受顧情形,對於發現疑似暴力虐待的情事能夠主動通報的動作,使社 區的功能得以發揮。我國兒少保護的發展及概念,由民間與政府的共同推動及合 作開始推動,尤以民間團體的投入兒少保護工作,以 1995 年世界展望會接受政 府委託承接規劃全省的兒童少年保護通報中心,另兒童福利聯盟及家扶基金會在

2 兒少權益法第 53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 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3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 18 條。內容明訂責任 通報人員通報時間及通報方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 24 時內應針對案情進行分級

(二級)及分類(三類),進行必要處置。

兒童福利法的推動修法,對於責任通報制度的發展歷史脈絡及至目前的兒少制度

社會工作人員 62,125 21.63%

教育人員 93,755 32.65%

保育人員 947 0.33%

警察 64,512 22.47%

司法人員 3,205 1.12%

合計 287,165 100% 100%

說明: 2016-2020 年衛福部統計處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處理情形/責任單位及一般 通報對像及數據統計 3.5.1。2019 年增列「村里長」類別,衛福部統計至 2020.9.30 為止。

家庭是兒少出生後第一個接觸的場域,在一般通報中以案主及父或母為主要

經濟水平較差的社區,對於暴力及不當教養會視為常態性的現象,這樣的社區對 於暴力就會有較高的容忍度及敏感較低的情形,以致於兒童保護事件會有被忽略 及不被重視的情形(金融,2015)。

(一)法律責任通報情形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兒童及少年權益 保障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 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及 其他執行前開業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換言之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 有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童少年保護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訂 立相關罰款細則,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任通報規定 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相關責任通報人員已有具法條及責任 規範,故能夠提高個人在此事件的敏感度而進行通報。根據衛生福利部 2015~2019 年統計責任通報平均比例占 85%,於 2019 年為最高占 87%,評估應與 2018 年 2 月核定推動「強化安全網計畫」相關。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 暴力、性侵害及兒童少年保護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有關通報方式,

衛福部除依法訂頒制式通報表以傳真方式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亦可運用關懷 e 起 來-線上通報電子化通報機制,完成通報程序。

三、一般通報情形

根據衛生福利部 2016 年~2020 年統計一般民眾通報數平均為 14.11%,在總 體通報率仍顯較低。因未有對一般民眾制定法律所規範的通報責任制度,故一般 民眾若發現疑似暴力、性侵、虐待的個案是透過網路、電話 113 保護專線或聯繫 警政逕行通報。而屬一般通報的對像通常為社區單位、鄰里、親友、村長等能提 供就近性的協助,與兒少的距離及互動亦是頻率較高的資源,但為何在一般民眾 的通報率仍顯較低的情形呢?

進一步分析衛福部「一般通報」的對象類別中,被不當對待兒童及少年本人 自行求助通報歸列於「案主主動求助」,該類別為主要通報來源及數據成長主因,

「父或母」主動求助通報為次要的通報數據來源,當中兒少本人及父或母皆為家 庭微觀系統內最直接相關且親近互動頻率較高的家庭成員關係,故與家庭內的暴

「父或母」主動求助通報為次要的通報數據來源,當中兒少本人及父或母皆為家 庭微觀系統內最直接相關且親近互動頻率較高的家庭成員關係,故與家庭內的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