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總結
壹、量化研究假設驗證陳述將本研究村里長對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行為意向透過相關統計及分析,整理如 下表(4-34),並與研究初始之假設比對差異性是否存在情形。
一、村里長個人特性對控制變項的影響
在村里長個人特性中的教育程度經統計驗證分析,以村里長的教育程度高低 可以影響村里長面對兒童及少年案件通報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的影響。
在臺東縣當選之村里長以高中職學歷占為 48.7%,接近半數的比例為高中職的學
歷,其次為專科與大學院校占 21.4%,再者為國初中含以下學歷則為 29.9%的學 歷。
其研究結果與陳嘉桓(2019)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對社區老人虐待案件通報行 為意向研究中的研究對象的教育程度相較下,臺東縣村里長在教育程度部分有顯 教育程度差距較大,故在通報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上都有顯著上的差 異存在。與研究初始假設部分相符的情形,教育程度的高低影響村里長對於兒童 及少年保護案件的通報態度,其對於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案件是否可以由個人通報 行為產生影響,在通報態度上以教育程度較高的研究對象,顯現有較高的通報態 度表現。教育程度對於主觀規範的影響,以高中職受主觀影響的影響較高,其次 為國初中含以下的教育程度,最後則為專科以上的教育程度對象者,受到主觀規 範的影響的較小。在面臨通報行為時的正負社會壓力,都會影響通報者的行為判 斷,而在鐘玉珍等人提出越不擔心在通報行為後帶來的負面影響者,以有通報經 驗及具有專業知識能力者,在通報的意願亦有較高的行為表現。教育程度對於個 人而言亦是知識能力的象徵,若其學經歷有較高的表現,對於個人欲所從所事的 行為,可以評估是否獲得保障,並知其帶來的效益是正向的,透過正式管道蒐集 獲得的資訊或法律保障後,可以減輕主觀規範帶來的社會壓力,知其正在做對的 事,而能更促使個人不畏壓力及疑虞投入兒童及少年的社區保護工作。
二、村里長工作特性對控制變項的影響
工作特性當中的施予村里長的兒童及少年保護議題的相關課程,經由統計 75.2%的村里長有接受過兒童及少年保護議題的相關課程,顯示村里長接受宣導 課程的狀況尚佳,但仍有二成五的村里長未有相關訓練課程參與。而工作特性對 於通報態度均無顯著相關,即村里長在不同職務上;例如擔任村長或里長,或曾 參加過兒童及少年保護宣導課程及有通報家暴案件、社區疑似精神障礙(憂鬱)
酒癮的經驗,對於通報態度、知覺行為控制都不會有影響。
在「是否有接受過兒少保護宣導課程」與知覺行為控制量表的關係則有顯著 相關(t=-1.447, p=.030),當中已未有接受過相關宣導課程得到的分數較高,即 表示未有接受過相關兒童及少年保護課程的村里長其知覺控制能力普遍已有較 高的辨識能力表現。在「是否有通報過兒童及少年以外的保護案件的經驗」題項 中與知覺行為控制量表的關係亦有顯著相關(t=-0.165, p=.017),以未有通報過 兒童及少年以外的保護案件的經驗者通具有較高的分數表現,即表示未有家暴保 護案件通報經驗者,在其知覺控制能力普遍已有較高的辨識能力表現。
工作特性與控制變項中的親社會行為題項「通報案件若沒有獲得社會處的初 步評估回覆,是否會影響下次您的通報決定」亦有顯著相關性(t=-0.14, p=.000),
當中平均數相同,表示村里長對於通報案件後若有獲得社會處後續回應,親社會 行量表均有顯著相關,就如心理學家 Bar-Tal(1976)指出,親社會行為較高者,
具有純粹助人及利他行為的表現,並而有較高的親社會表現,因而能提供他人有 益的行為及協助,但若有通報後的回應,更能影響通報者在利他、親社會行為的 表現。
工作特性與依變項行為意向量表在「是否有通報過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經 驗」有顯著相關(t=1.132, p=.004),且有通報兒少保護案件經驗者的分數較高,
即有通報兒少保護經驗者具有較高的行為意向;「是否有通報過兒童及少年以外 的保護案件經驗」與行為意向量表有顯著相關(t=2.325, p=.040),且有通報兒 少保護以外案件經驗者的分數較高,即有通報兒少保護以外的保護案件者有較高 的行為意向;「是否有通報過社區疑似精神障礙含憂鬱酒癮經驗」與行為意向量 表亦有顯著相關(t=3.019, p=.011),且已有通報過社區疑似精神障礙含憂鬱酒 癮經驗至相關單位的經驗者的分數較高。顯示曾有因發現社區內有兒童及少年保 護案件、家庭暴力案件、藥酒癮或疑似精神障礙者通報至相關單位者,具有較高 的行為意向表現,故對於通報行為經驗的累積或是經驗交換,在通報行為意向具 有正向的影響。
三、村里長通報態度對於行為意向的關係
通報態度與行為意向的 Pearson’s r 為.663 呈中度正相關,在階層迴歸回析 中亦有.003**中度相關程度,由此得知個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行為的認知 與評價越正向,也將會有較高的通報行為意向。
四、村里長主觀規範對於行為意向的關係
主觀規範與行為意向的 Pearson’s r 為.464 呈中度正相關,在階層迴歸回析 中則為較低的相關程度為.019*,由此得知個人感受到外在因素對其行為認同程度 越正向,也將會有較高的通報行為意向。
五、村里長親社會行為對於行為意向的關係
親社會行為與行為意向的 Pearson’s r 為.489 呈中度正相關,在階層迴歸回 析中亦有.009**中度相關程度,由此可以得知個人願意採取親近人群或做出可以 促進社會良善、福利行為的性格,並喜歡親近群體,關懷周圍的生活互動,也將 會有較高的通報行為意向。
六、村里長的知覺行為控制對於行為意向的關係
知覺行為控制與行為意向的 Pearson’s r 為.553 呈中度正相關,在階層迴歸 分析中亦有.003**中度相關程度,表示個人若面臨兒童少年保護案件通報時,對 於通報行為具有較高的控制能力及對於通報行為的表現具有較高的信心,其通報 行為意向也將會有較高的表現。
表 4-34 相關驗證分析
假設 分析法 相關程度
假設一、村里長的個人 特性、工作特性對通報 態度有差異性存在。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 ANOVA 分 析、變異數分析
部分成立:個人特性以教育程度對 通報態度有顯著差異性存在。
假設二、村里長的個人 特性、工作特性對主觀 規範有差異性存在。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 ANOVA 分 析、變異數分析
部分成立:個人特性以教育程度對 主觀規範有顯著差異性存在。
假設三、村里長的個人
而以外在系統觀之,由兩個或以上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及環境間影響,村 里長是否具備完善且有結構的通報方法及流程模式亦會影響通報行為。在村里長 的工作特性統計中,有 35 位村里長表示曾有通報兒少保護事件的經驗,但據 2016-2020 年衛生福利部兒少保護事件通報人員統計,村里長的通報數據卻為 0%的數 據,而本次普查的村里長對象其年資為 1~25 年資歷不等,村里長對於通報行為 的認定不一致,可能會以自已認定的通報行為做為填答的答案,村里長採行的通 報方式可能係以告知村幹事由村幹事代為通報,或是認為告知派出所即為通報的 行為認定,而非由個人直接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是社政窗口通報,以致於在衛福 部統計數據中呈現村里長為對象的通報數據為零。另外,在 2019~2020 年期間,
由衛生福利部在一般通報類別統計中,始新增「村里長」通報對象類別,故可能 本次統計的村里長在二年內確實未有親自通報兒少保護事件的紀錄,由以上情形 更可觀之影響村里長的通報意願有村里長所處的機構文化與其它機構的互動,村 里長對於通報行為的認定不一致,代表在通報流程未有基礎的認知,且通報後若 無獲得社政窗口回應亦會影響下次的通報意願,故能夠透宣導課程及兒少保護成 效分享,在課程中建立兒童保護的辨識及認知,由社政單位在宣導課程介紹相關 通報流程及後續的服務介入,實能有效增進村里長對於通報行為的認識並看重個 人在社區功能的角色發揮。
鉅觀系統能夠直接影響個體,現今整體社會對於村里長的期待為社區防護網 的基石,再者由研究中亦顯示,村里長對於兒少保護事件具有正向的通報態度,
在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態度量表中亦有最多人選擇非常同意在「若兒童遭受暴力,
村里長認為應進行通報」的題項,占為 51.3%。故雖有相關政策提議,認為在兒 少權益保障法 53 條應將村里長及里長列入通報責任對象,並宣導通報責任的落 實;但擴大納編通報對象非積極的的解決方式,研究者建議仍應加強社區民眾在 兒少保護上的社會責任,兒少保護工作非僅是責任通報對象的工作,應建立國人 視兒童為獨立個體,非屬父母的財產,保護兒少是整體社會及國家的責任及義務,
由此才是具有積極預防的目的及作法。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主要問題在於瞭解影響臺東縣村(里)長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 行為的通報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親社會行為對於通報行為意向的影
本研究主要問題在於瞭解影響臺東縣村(里)長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 行為的通報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親社會行為對於通報行為意向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