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柯志昌 博士
臺東縣村(里)長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案 件通報行為意向之研究
Study of Neighborhood Officials Reporting Intentions of Children’s Protection Case in
Taitung County
研究生:彭凱琳 撰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
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臺東縣村(里)長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案 件通報行為意向之研究
Study of Neighborhood Officials Reporting Intentions of Children’s Protection Case in
Taitung County
研究生:彭凱琳 撰 指導教授:柯志昌 博士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
謝誌
學習是一條人生永遠不會停止的路,透過這二年在臺東大學碩士班的學習,
讓我學習以更多元的觀點看事物,並培養個人對於國家公共政策的產生能更有邏 輯思考及批判的能力。這二年的學習除讓我收穫滿滿外,亦透過學習的機會,在 這二年反思個人社會工作的經歷並完成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論文。
能夠完成本篇論文首要感謝父母親的支持及付出,在求學求知的過程中,父 母親總是能夠鼓勵我充實個人的軟實力,僅管自已在踏入碩班學習前,仍會替自 已找藉口而猶豫不決,父母親總是能夠開導我及鼓勵我。再者,我要感謝先生對 於家庭的照顧及支持,讓我能夠無後顧之憂,完成學位及論文。感到自已真的非 常幸運及幸福,一路上都有貴人的相助,如張品澤、廖雙穎同學、同事張宜婷及 先生等人利用工作之餘陪伴及協助我在問卷上的搜集,讓我能夠有足夠的資訊完 成這篇論文。
指導教授柯志昌 博士更是帶我一步步聚焦,並且指導我從分散的思考方向 到能夠完成本篇論文的貴人,在過程中不管是針對我所不足及未能注意的都能夠 透過老師的指導給予專業意見,並鼓勵我思考及讓學生自行發揮以建立學生獨立 思考及研究的能力。在這二年研究生涯遇到的同學、師長都讓我學習到很多不同 專業領域的知識,並充分擴展個人人際的廣度。在 2021 年疫情肆虐國際同時,
我也在學期畢業前轉換至公職的生涯,深深感受到當你明白無常,一切都會覺得 正常,能夠活在當下,珍惜身邊的所有,不管遇到什麼挑戰都會有堅強的家人、
朋友為後盾及自已內在具備的能量逐一面對及戰勝的。
彭凱琳 謹誌於 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
臺東縣村(里)長對兒童及少年保護 案件通報行為意向之研究
作者:彭凱琳
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摘要
本研究旨在瞭解社會安全網中與社區、鄰里間有密切關係的村里 長,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通報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
親社會行為與通報行為意向之間的關連性,並透過人口背景特性、工 作經歷,研究探討當中的差異情形。
本研究採用量化研究,以臺東縣 147 名(村長 86 名、里長 61 名) , 做為研究對象,有效問卷 117 份(村長 58 名、里長 59 名),其回收 率達 79.59%,所蒐集的資料以描述性統計、信度分析、獨立樣本 t 檢 定及變異數分析、Pearson 積差相關、迴歸分析進行資料分析,所獲 得的研究結果如下:
一、村里長的個人特性中以教育程度對通報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 為控制有顯著差異。
二、村里長的工作特性中以「通報案件後,若沒有獲得社會處初步評 估回覆,是否會影響下次通報決定」、「曾接受過兒少保護宣導 課程」、「通報過兒童及少年以外的保護案件經驗」、「通報過 社區疑似精神障礙含憂鬱、酒癮經驗」對於親社會行為、知覺行 為控制、通報行為意向,有顯著差異。
三、村里長的通報態度、主觀規範、親社會行為、知覺行為控制與通 報行為意向有正相關。
最後,本研究依據結果與發現,提出政策、實務經驗與對後續研 究上的建議。
關鍵詞:一般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態度、村里長、計畫行為理論
Study of Neighborhood Officials Reporting Intentions of Children’s Protection Case in Taitung County
Kailin Peng
Abstract
This study aims to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eighborhood officials who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ommunity and neighbors in the social network, their reporting intentions of children’s protection attitudinal subjective norm, 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 prosocial behaviors and intention, and Through the backgrou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opulation, work experience, and researched different situations.
This study adopts quantitative research, taking 147 people in Taitung County (86 village chiefs and 61 village chiefs) as the research objects. There are 117 valid questionnaires (58 village chiefs and 59 village chiefs), and the recovery rate is 79.59%.
The collected data are analyzed by descriptive statistics, reliability analysis, independent sample t test and variance analysis, Pearson product difference correlation, and regression analysis. The research results obtained are as follows:
1.The background of neighborhood officials has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attitudinal, subjective norm, 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 prosocial behaviors and intention on education level.
2. The neighborhood officials work include: "After reporting the case, if there is no preliminary assessment response from the Social Department, will it affect the next notification decision", "Have received a children’s protection advocacy course", "I have notified children’s "Experience in other protection cases" and "Reported community experience of suspected mental disorders including depression and alcohol addiction" hav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prosocial behavior, 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 and prosocial behaviors and intention.
3. The neighborhood officials of attitudinal, subjective norms, prosocial behaviors, and perceptual behavior control are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notification behavior intentions.
Finally, based on the results and findings, this research proposes policies, practical experience,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follow-up research.
Keywords: No mandatory Reporting, Children’s Protection Case, Reporting Intentions, Neighborhood officials,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目錄
第壹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方法 ...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7
第四節 名詞解釋 ... 8
第五節 研究章節與流程 ... 9
第貳章 文獻探討 ... 11
第一節 兒童及少年通報制度 ... 11
第二節 兒童及少年保護制度 ... 18
第三節 兒童保護及通報行為理論 ... 25
第四節 村里長在兒童及少年保護的角色定位 ... 30
第參章 研究設計方法及步驟 ... 32
第一節 研究架構及假設 ... 32
第二節 研究假設與問卷設計 ... 33
第三節 研究工具 ... 33
第四節 研究對象及抽樣方式 ... 42
第五節 研究倫理 ... 44
第肆章 研究結果分析 ... 46
第一節 樣本描述性分析 ... 46
第二節 平均數差異檢定 ... 51
第三節 相關分析 ... 57
第四節 階層迴歸分析 ... 60
第五節 總結 ... 61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 66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討論 ... 66
第二節 建議事項 ... 72
第三節 對後續研究建議 ... 74
參考文獻 ... 75
附錄一 研究工具 ... 79
表目次
表 1-1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情形(全臺) ... 4
表 1-2 臺東縣 2016-2020 年兒少保護事件通報人員統計 ... 5
表 2-3 兒童及少年保護制定通報人員發展情形 ... 12
表 2-4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通報人員統計 ... 15
表 2-5 村里長通報法源 ... 17
表 3-6 潛在變數之操作定義 ... 33
表 3-7 專家效度成員簡介 ... 39
表 3-8 臺東縣村長與里長統計 ... 43
表 4-9 個人特性次數分配表 ... 46
表 4-10 工作特性次數分配表 ... 47
表 4-11 通報態度量表次數分配表 ... 48
表 4-12 主觀規範量表次數分配表 ... 48
表 4-13 親社會行為量表次數分配表 ... 49
表 4-14 知覺行為控制量表次數分配表 ... 50
表 4-15 通報行為意向量表次數分配表 ... 51
表 4-16 個人特性與通報態度量表之平均數差異檢摘要表 ... 51
表 4-17 工作特性與通報態度量表之平均數差異檢摘要表 ... 52
表 4-18 個人特性與主觀規範量表之平均數差異檢摘要表 ... 52
表 4-19 工作特性與主觀規範量表之平均數差異檢摘要表 ... 53
表 4-20 個人特性與知覺行為控制量表之平均數差異檢摘要表 ... 53
表 4-21 工作特性與知覺行為控制量表之平均數差異檢摘要表 ... 54
表 4-22 個人特性與親社會行為量表之平均數差異檢摘要表 ... 55
表 4-23 工作特性與親社會行為量表之平均數差異檢摘要表 ... 55
表 4-24 個人特性與行為意向之平均數差異檢摘要表 ... 56
表 4-25 工作特性與行為意向之平均數差異檢摘要表 ... 56
表 4-26 職務與各量表之相關分析(n=117) ... 57
表 4-27 工作年資與各量表之相關分析(n=117) ... 58
表 4-28 區域與各量表之相關分析(n=117) ... 58
表 4-29 性別與各量表之相關分析(n=117) ... 58
表 4-30 年齡與各量表之相關分析(n=117) ... 59
表 4-31 教育程度與各量表之相關分析(n=117) ... 59
表 4-32 行為意向階層迴歸摘要表(n=117) ... 60
表 4-33 相關驗證分析 ... 63
圖目次
圖 1-1:村里長對兒少保護事件通報行為意向研究架構與流程 ... 10
圖 2-2:計畫行為理論模式圖階段一& Fishbein ,1980:5) ... 26
圖 2-3:計畫行為理論模式圖階段二(Ajzen & Fishbein ,1980:54-60) ... 27
圖 2-4:計畫行為理論模式圖階段三(Ajzen & Fishbein ,1980:54-60) ... 28
圖 3-5:研究架構圖 ... 32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近年來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數皆有增加趨勢,由 2016 年的 4 萬 2,822 件,上升至 2019 年的 7 萬 3,973 件。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開 案數中以 2018 年~2019 年間增加 73%為最高。這樣的通報數據除了顯示網絡單 位通報責任的功能發揮外,在民眾及社區的通報觀念及社區防護網的意識增加,
同時也反映出家庭支持系統及社會安全網的破洞及因應能力不足。因為全國人民 普遍對於整體社會有人身安全議題及感到不安氛圍,政府藉以檢討社會安全網的 疏密及破洞實需重新檢視,蔡總統在其競選政見五大社會安定計畫之「治安維護 計畫」及就職演說的宣示,強調將以社會治安、國民教育、心理健康、社會工作 等各個面向強化社會安全網,讓臺灣人民可以生活在一個安全、沒有暴力威脅的 環境中。
1993 年我國修正兒童福利法時,採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與內涵,著 重兒童權益的保障,其中的通報制度採以積極性的做法在兒少保護處遇服務中的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53 條訂有責任通報制度及系統、建立 兒童出生通報制度、規定各級政府及機構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決策原則,
責任通報制度亦將保護的對象由原有的 12 歲擴大至 18 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為 主。我國法規制定相關責任通報制度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
第 53 條外尚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7 條、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由責任通報法條訂立相關規範及罰則,進而提升國人 對於兒少保護的重視。審計部於 2017 年 6 月 3 日函請衛福部整合高風險家庭處 遇服務及兒少保護處遇服務,於 2018 年 12 月通過「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將 原雙軌制的通報形式改為集中受理及派案的作業流程,以利各縣市政府執行機關 能加速篩派案作業流程、提升作業時效,並能依據進案類型分級分類至不同單位 提供適當的處遇服務,藉以建立「危機救援不漏接」之兒少保護網絡的政策目標,
並於 2019 年 1 月 1 日正式啟用「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線上求助通報平台。
在全球兒童及少年權益提倡及愈加重視下,兒童遭受虐待的事件仍不時發生 且在媒體報導下,引起社會大眾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重視,在輿論的究責 下,政府著手修正兒童及少年保護法條,對於通報系統的責任通報人員擴編及系 統改善,逐漸重視社區的功能發揮,才是兒童及少年保護的預防基礎。因為通報 責任的強制性規範,在 2019 年兒童及少年通報案件創下歷史新高,高達 7 萬 3,973 件,在兒童及少年保護開案數則為 1 萬 1,131 人,受虐類型以身體虐待、精神虐 待、性虐待占 37.43%,不當管教次之為 30.26%、兒童疏忽照顧則有 9.03%的情 形。兒童本身受虐或是受父母某一方暴力而目睹的兒童,都可能會在兒童個人發 展產生衝擊及身心陰影,受虐的議題不單僅是造成兒童個人的影響,對其家庭甚 至整體社會而言,亦會有複雜及多元的問題產生,例如:受虐兒童個人身心症狀 的出現,代間暴力循環等問題,使其衍生成為社會成本負擔。而兒童及少年時期 是人生發展關鍵階段時期(傅惠君、卓妙如,2006),在 0~18 歲時期,發展安 全感、責任感、自我概念、人際互動、身心成長等,均以該時期為基礎時期。兒 童虐待的發生對於兒童少年的影響,常會因受虐發生時間及持續性,影響兒童及
少年的發展任務使其產生危機,影響行為及情緒發展功能。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
2019 年受虐兒少之年齡分布以「3 歲到未滿 6 歲」、「6 歲到未滿 9 歲」此二個 年齡層人數為多數,施虐者身分則以(養)父母占 4,943 人為最高。此二階段年 齡層主要為學齡前期及小學低年級時期,在偏鄉或是經濟弱勢家庭,會因就學距 離、教育資源缺乏、經濟上的限制,而讓幼兒於大班 5 足歲年齡進入幼兒園就讀,
5 歲以下的幼兒,若在家庭功能不張,原本可以用來保護兒童及少年最安全的避 風港已不再有保護的功能時,在鄰里、親友互動疏離的環境條件下,又因未進入 教育系統,兒童處於各項不利發展的風險家庭中,若發生兒少保護事件則更不易 被發現。
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而家庭為社 會的基本團體,係為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跟福祉的自然環境,所以有獲得保 護及協助的必要,以能充分負擔社會上的責任。因近年不減反增的兒童及少年保 護通報數據,社會對於兒少保護議題應更加重視。而通報就有預防兒虐的概念,
無論是法定責任通報人員或是一般民眾,在知悉有兒童保護情事,就可以透過通 報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透過社區民眾彼此的關懷互助態度,提早覺察兒童及少 年的受虐風險及辯識脆弱家庭風險,在兒少生活環境中的社區保護因子就更顯重 要,因此如何增強社區的功能,覺察脆弱家庭有社政介入的需求時,可以透過通 報功能讓社會資源進入家庭,協助脆弱家庭可以獲得經濟協助、親職教養技巧、
輔導及安置的服務,由外部資源提早介入進而改善家庭狀況,都可以避免兒童虐 待的憾事發生。通報有其重要性,故責任通報人員需依法定規定於知悉二十四小 時內進行通報。
近二年(2019~2020 年)衛生福利部在一般通報統計新增「村里長」通報對 象類別。一般通報的類別有:父或母、親友、案主主動求助、鄰居及社會人士、村 里長、其他,因一般通報並無法律上的強制規範,故在總體通報比例僅占 12.25%
來,其中最低通報類別來源為村里長占 0.04%,此統計資料僅為 2019-2020 二年 間的資料,顯示村里長在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的低通報率情形是否為常態性的代 表性不大。而村里長為社區最基層民意的職務,與村里幹事不同的是,村里長長 期居住於社區當中,其具地緣性、就近性,對於社區生活及大小事務有一定的了 解及熟悉度。在老人虐待的研究中,里長對於老人虐待案件通報,因會將幫助里 民視為個人的責任,而有積極性較高的態度(陳嘉桓,2019)。
研究者思考社會安全網強調社區的功能與資源的佈建,而且臺灣目前對於兒 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研究,多以責任通報人員這類的專業人員為主,如:醫事人 員、教師、社工、警察為主,卻鮮少有以社區中的一般通報對象為相關研究,對 於一般民眾在兒少保護事件的研究是缺乏的,然而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不應僅侷 限於專業人員身上,社會大眾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的參與亦是相當重要的一 環。本研究以臺東縣 147 名村里長為普查的母體對象,旨在瞭解社區資源中的村 里長其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行為意向的影響因素,村里長在抉擇通報的障礙 及內在歷程為何?進而探討如村里長這類通報類別歸於「一般通報」中,具有就 近在、在地性的社區民眾性質,在面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上的困難及考量,
並從中提出改善建議,使兒童及少年保護意識及防治功能進入社區之中。
研究者長期從事兒少保護社會工作,在實務經驗中對於兒童及少年虐待議題 在社區大眾的態度及通報行為關注。近年來兒少虐待事件新聞層出不窮,如:
TVBS 在 2012 年 10 月 7 日新聞中,2 歲王昊男童遭母親劉姓男友夥同友人三名 以餵毒安非他命、海洛因等毒品並虐打王姓男童 20 多天,並棄置醫院急診室往 生的受虐事件,事後劉男依傷害致死等罪刑判案 30 年定獻。案件過後王昊姑姑 推動兒童保護條款兒少福利法第 54 條之 11,以預防性的觀念在家庭有出現相關 風險因子即透過政府的主動關懷及介入,避免兒虐事件破口的產生。民視新聞 2017 年 11 月 23 日新聞播出,由母親及母親同居人,丟棄在恩主公醫院的 4 歲邱 小妹因為全身上下佈滿不同大小的傷口及瘀青、左小指斷裂、在右小腿上亦看得 到香菸造成的燙疤,最令人感到不捨的是 4 歲的小女孩身上還有一個深可見骨的 開放性傷口,經過調查係為母親的莊姓同居人多次施虐造成。三立新聞 2020 年 3 月 17 日播出,彰化縣鹿港鎮 4 歲謝童遭母親同居人陳嫌虐打並棄置屋外不予 理睬以致傷勢過重氣絕死亡案件。兒虐事件的發生是所有人最不樂見,尤以彰化 縣謝童母親因先生入獄後一年即帶三名幼子改嫁陳嫌這類的個案,可能因單親媽 媽謝女在個人情感歸屬或是經濟依賴的因素,依附在陳男的婚姻類型。在家庭風 險危機及因子有:單親(女)家庭、撫養人口眾多、曾有失聯紀錄、前夫入獄等 特徵,故曾列高風險家庭的服務個案。
由新聞事件媒體記者對於居住於兒虐事發地的附近鄰里做採訪或是在研究 者個人實務工作經驗中,曾接觸許多已接觸虐待事實的鄰里、社區民眾、村(里) 長。不管是記者或是研究者曾與居住於社區的民眾對話時,民眾其實都能說出對 於該高風險家庭所顯露的現象,可能為就業不穩定、經濟狀況不佳、兒少管教不 當、照顧者有酒癮及情緒控制不穩定的情形都略有敏感度,但卻未有發現兒童被 虐事實時而做通報的行為。在個人實務工作中透過關係的建立,了解鄰里因居住 地理環境與之較近,且認為可能為一般的管教行為或是家庭夫妻爭吵,認為自已 不應干涉,也害怕通報後會被發現,而不利鄰里的關係或是害怕被報復的狀況。
民眾對於管教過當不知道屬於兒少虐待應該要通報的事由,也自述不知道要跟誰 做通報,也不知道通報對於兒童有沒有用處?
從兒童暴力及成人、老人、身心障礙都有明定責任人員對於通報的必要,雖 對於村(里)長僅有在兒少權法第 54 條列有村(里)長通報責任,說明於執行 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有(1)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2)預防接種。(3)
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它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 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村(里)長雖在兒少權 第 54 訂有法定責任,但未有相關罰則的法源依據。而村(里)長身處社區兒少 保護最基本的網絡一員時,對於個人自身的責任清楚嗎?研究者接觸社區民眾或 是親友時,發現一般民眾在面對需做社政通報的行為時,會有疑慮而不願通報的 情形,著實令研究者感到疑問及困惑,而村(里)長與社區的關係非常密切且具
1 第 54-1 條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者,於受通緝、羈押、觀 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 照顧狀況。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有地綠性及需時常關懷里民的服務精神,有鑑於此,研究者思考在公部門針對家 庭暴力事件、兒童保護事件,不斷的提出檢討及改善因應對策,為何仍是無法解 決兒童因虐待而死亡的遺憾?在兒少保護案件中也凸顯出兒童因年幼,缺乏自我 保護能力,更需要照顧者提供較高安全需求,而無法獨力生存的兒童及少年,在 家庭暴力的威脅影響最大,最需要有即時及立即性的告知,才可以由社政即時介 入並提供家庭有足夠的支撐,避免兒童落入家庭風險危機時的代罪羔羊及犧牲品。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方法
一、研究目的2015 年至 2019 年間以來衛福部統計的全臺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情形總 數有逐年提升情形,由 82.40%提升至 86.79%,而在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統計 中的一般通報比率顯示,通報案量則是逐年下降的情形,由 17.60%下降至 13.21%。
(表 1-1)。
表 1-1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情形(全臺)
年份 責任通報類別 責任通報占通
報總數比率(%) 一般通報類別 一般通報占通 報總數比率(%)
兒童及少年 通報總數 2015 44,383 82.40% 9,477 17.60% 53,860 2016 44,889 82.22% 9,708 17.78% 54,597 2017 51,092 85.28% 8,820 14.72% 59,912 2018 51,731 86.34% 8,184 13.66% 59,915 2019 64,199 86.79% 9,774 13.21% 73,973
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21)
責任通報中以教育單位占為最高比例的通報來源,主要係因兒童成長生活過 程中,除以家庭為主要生活外,學校則為兒童次要的生活環境。兒少就學期間因 與老師有較長的相處時間,故透過老師的關懷或是觀察評估兒少在受顧、身體成 傷、服裝清潔情形及穿著是否合於時令等情形,可以透過個人經驗評估連接通報 社政資源的挹入以協助兒少有立即性的協助。在責任通報中占通報量次之的社政 單位,則是透過陪伴及服務過程中發現兒童及少年疑似有受虐、疏忽照顧之虞等 情形,能依社工專業知識及在職訓練的專業培訓,在通報行為有較高的辯識力及 評估能力。警政單位又稱為人民的安全保母,負責事項有保護令申請、製作筆錄 與偵訊、兒少受虐刑事案件處理、違反保護令處理、一般報案等立即性的處理,
由於處理的事務眾多,故有相關兒少保虐待事件亦會依流程做通報處理。檢視臺 東縣兒童保護案件通報類別,通報案量仍是以責任通報占 90.58%,一般通報則 占為 9.42%。分析臺東縣責任通報對象亦是以教育人員為最多占 45.62%,其次為 社政占 19.58%、警政單位占 17.12%。與兒少保護案件在通報來源不同的家庭暴 力案件相比較,係以警政通報為最高,其次為社政、醫事。成人間的暴力事件,
因雙方角色皆為成人,且成人自我保護及向外求援的能力較高,若鄰里民眾發現 有成人間的暴力事件,不會如兒少管教過當的事件界定在家庭一般性的管教,反
而較能明確性的辨別為成人暴力事件,並由成人自行或是鄰里間協助報警處理,
故在家庭暴力事件中以警政單位通報數為較多。在通報報率最低的對象為一般通 報類別中的村里長占 0%,其它則皆為責任通報類別中的村里幹事占 0.02%、移 民業務人員占 0.02%、戶政人員占 0.05%(表 1-2)。在通報率較低的人員中,以 村里長列為一般通報對象外,其餘皆為責任通報類別。在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逐 年升高的同時,一般通報人員在兒童保護案件的角色為何,又是扮演什麼的功能?
在一般通報中,以距離社區最近的應該為村里長及村里幹事的角色,但其通報比 例卻是最低(黃志忠,2017)。在兒童及少年保護意識提高的同時,社區鄰里資 源應是兒童安全的第一道防護網,同時村里長對於地方事務及與里民的關係密切,
具有在地性,其角色在社區中扮演風險預防的功能。在工作實務中,村里長由於 對於社區熟悉,故也常成為社工在蒐集個案家庭資訊的來源及對象,相較其它網 絡的成員,村里長更能與家庭成員有互動來往的經驗。
表 1-2 臺東縣 2016-2020 年兒少保護事件通報人員統計
通報人員 通報次數 通報人員
次數百分比
通報類別 百分比
責 任通 報
醫事人員 246 5.54%
90.58%
社會工作人員 869 19.58%
教育人員 2,025 45.62%
保育人員 19 0.43%
警察 760 17.12%
司法人員 42 0.95%
村(里)幹事 1 0.02%
移民業務人員 1 0.02%
其他執行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42 0.95%
戶政人員 2 0.05%
教保服務人員 14 0.32%
一般 通 報
父或母 130 2.93%
9.42%
親友 53 1.19%
案主主動求助 129 2.91%
鄰居及社會人士 77 1.73%
村里長 0 0%
其它 29 0.65%
合計 4,439 100% 100%
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21)
探究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類別中的一般通報的通報比,未因兒童主權安 全維護意識抬頭及法規的重視有明顯增加的情形,許多兒童因屆學齡前期未進入 教育系統,仍有可能在家庭系統中因資源能力的不足,讓兒童處在受虐的風險之 中而未被發現。而一般通報類別有在地、就近的特性,在政策宣導及設置 113 保
護專線下,一般通報的通報率亦未有相對提高的現象。在兒少保護通報處理中,
責任通報與一般通報間的通報率是呈反向成長,一般通報數量在通報比,為逐年 遞減的情形。由數據顯示兒童少年保護在責任人員的通報制度功能已然發揮,能 夠由責任通報人員先行發掘疑似受虐的個案而納入社政體系。而根據內政部戶政 司 2015 年~2019 年各縣市嬰兒出生數統計有逐減情形,與一般通報數據較低是 否相關,則有待進一步探討與研究(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020)。透過過 往文獻探討,多以研究責任通報人員在通報行為的表現,以「一般通報」對象研 究兒少保護案件的態度、認知及觀念的研究,在國內有張芷超(2019)以「家長」
教導信念對兒少虐待影響的研究,因家長係為微觀系統內的成員,與兒少通常同 住相同場域或互動關係較高,與社區民眾的角色仍有不同的差別。
在文獻蒐集的過程中,發現目前臺灣以責任通報中的專業人員為主,對於個 人或一般民眾的兒少保護通報行為研究較缺乏。因此,本研究意以非專業人員作 為研究對象,取一般通報類別中的「村里長」為對象,將以計畫行為理論(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TPB)與生態系統理論及心理學探究社區基礎資源「村里長」
對於兒少保護態度、主觀規範、親社會行為、知覺行為控制在通報行為的探討,
關注在家庭場域外的社區民眾對於面臨他人家庭發生兒少保護案件的通報行為,
以「兒少保護、人人有責」的共識下,是否也視兒童保護工作不應侷限在專業人 員的責任,而需以預防、積極性的兒少保護工作,透過個人及社區力量,了解兒 少應有不受任何形式傷害的權利。因此,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瞭解村里長對社區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的態度。
二、瞭解村里長對社區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的主觀規範與通報行為的影響。
三、瞭解村里長對社區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的知覺行為控制影響。
四、瞭解村里長對社區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的親社會行為影響。
五、探討村里長的個人特性、工作特性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的態度、主 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親社會行為與行為意向的相關性。
六、依研究結果對社區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防治政策與制度提出具體建議 並作為後續改善研究之參考。
二、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係為一種簡單的探索性研究方法,以蒐集他人研究成果,從 中透過歸納分析其建議及結果,透過他人研究所設定需驗證的假設,並視 其建設性的假設是否符合本研究的目的及應用價值,做為本研究的開端。
研究者以兒童及少年保護及關於各領域的通報行為相關研究,了解本研究 的可行性及做為研究者知識擴張的方法。以政策性做為法源及通報行為分 析的開始,透過相關期刊、網路資料、論文、統計資料等加以歸納分析,
做為本研究現況與理論的整合運用,以理論為基礎形成架構及假設,作為 本研究的問卷題項依據。
(二)問卷調查法,現今做為研究最為廣泛使用的資料蒐集方式以社會調查法或 是樣本調查,係以一套標準刺激(如問卷),給予具有代表性的填答者回 答,據以推估全體母群體對於某種行為或問題的態度及反應,在學術研究
及消費者意見蒐集、民意調查上被廣泛地的使用。本研究擬以文獻分析及 理論為基礎以普查調查方式為主,並參酌國內學者相關量表,整合為本研 究的問項,並於問卷預試後,以量化統計方式分析所蒐集的問卷資料。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本研究之調查研究,針對問卷施測時為設臺東縣 147 名現職的村里長為本研 究對象,目的是希望探究「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一般通報 對象之村里長,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行為意向相關因素影響。根據衛生 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處理情形統計資料發現,在 2018 年 2 月 26 日「強化 社會安全網計畫」的核定後,於 2019 年於一般通報增列村(里)長對象類別,
2019-2020 兩年期間,村里長未有相關兒少保護通報紀錄,為了解里長在社會安 全網中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行為意向,故在抽樣上以普查的方式選取臺 東縣現任之村里長 147 名為主。據臺東縣(2020)資料顯示,臺東縣第 21 屆村里 長計有 147 名。在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第 53 條,屬於一般通報類別:父或母、
親友、案主主動求助、鄰居及社會人士、村里長,具有社會責任通報義務。
蒐集資料過程,以研究者使用依據文獻分析資料,研究設計之量表問卷,發 放方式為由各區村里幹事協助發放服務轄區內的村里長及回收問卷以及訪員親 自面訪、回郵信封寄送問卷的三種方式。為增加回收率故由村里幹事協助回收的 問卷將以抽獎三名共計 900 元的超商禮卷做為回覆的獎品、其餘面訪及回郵的部 分則提供每份 50 元超商禮卷做為報酬。研究者先透過電連村里長詢問便利的問 卷填寫方式,若僅需紙本寄送者,則將問卷置於回郵信封並可封口材質以部分村、
里為單位寄送。另外,面訪拜訪可以增加問卷的回覆率,故透過訪員安排面訪行 程,針對面訪未遇的村里長則以回郵信封投遞受訪者的信箱內並再做電話的確認。
訪員在面訪問卷時則以線上問卷為介面操作回覆。最後總共發出 147 份問卷,回 收 117 份。
二、研究限制
(一)就研究對象
由於村里長遍及全臺東縣及外島(綠島鄉、蘭嶼鄉),在研究時間及條件限 制下,採全面普查以臺東縣村里長目前職位對象為施測角色,因母體人數為臺東 縣市區域為主,在無法將普查對象遍及全臺灣之情況下,確實會使本研究的解釋 上受到部分限制,因本研究屬於探索性的研究性質,仍能探索影響村(里)長在面 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意願因素之目的。
(二)研究內容
影響通報行為的因素複雜且多元,本研究依文獻探討僅就研究對象在個人特 性、工作特性、態度、主觀規範、親社會行為、知覺行為控制做相關研究,而未 做其他因素的討論。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以問卷調查法進行研究探究,故涉及受試者對於題意的理解、主觀 看法及對於通報行為的表達保留,皆有可能造成問卷測量上的誤差。因此本研究 結果之推論僅限於相似情境的村里長。
第四節 名詞解釋
一、責任通報本研究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 18 條。內容明訂責任通報人員,通報時間及通報方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 通報後 24 時內應針對案情進行分級(二級)及分類(三類),進行必要處置。
在對象及執行上能以司法強制規範責任通報人員依法行使,並以司法強調責任通 報對象的法律責任(曾華源、郭靜晃,2003)。呂寶靜(2018)指出規範責任通 報的建立始於 1993 年修訂兒童福利法即開始,透過積極性的做法,要求相關人 員重視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意識。
二、一般通報
非相關責任通報人員即為一般通報對象,一般通報泛指社區民眾等角色,較 為典型的則有社區鄰里民眾、學校愛心志工、雜貨店老闆等。本研究依衛福部一 般通報統計類別計有父或母、親友、案主主動求助、鄰居及社會人士、村里長及 其它,並做為本研究在一般通報對象的定義。
三、通報態度
行為態度受到許多顯著信念的影響,而每人信念因成長背景、歷程不同,故 對於同一事物,可能持有正負向不同的信念評價及強度之分,並且影響在看待事 物的態度。本研究引用 Ajzen 與 Fishbein(1980)信念與態度關係,由態度和信 間做預測了解彼此間的連帶關係及相互改變的影響情形,並做為本研究在通報態 度的定義。
四、主觀規範
主觀規範係為外圍評價加諸在個人身上,以致影響個人對於該事件的程度是 否顯著或是壓抑的影響行為的付諸實現,此等現象猶如個人面對的社會壓力又稱 之為「主觀規範」。
五、知覺行為控制
由理性行為理論修正加入非理性的控制因素知覺行為控制變項而來,可提高 行為意向的預測效能。知覺行為控制由「控制信念」(control beliefs)與「控制 力量」(control power)相總和,係指個人認為對某行為表現的難易程度。控制 信念是個人知覺該行為的達成所存在的阻礙或促進的內、外在因素。亦即個人面 臨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時,具有通報行為多少控制能力,以及對個人通報行為的 表現具有多少的信心(Francis et al ,2004),並做為本研究在知覺行為控制的定 義。
六、親社會行為
親社會行為由心理學家 Bar-Tal(1976)所提出並分成行為的目的即是純粹 的助人「利他行為(altruism)」與因曾經得到他人的好處而產生的回報行為或是 補償自已曾經造成他人損益的「償還行為(restitution)」。而當人類擁有愈高的 親社會表現則能提供他人有益的行為及協助,以此做為本研究的定義。
第五節 研究章節與流程
一、研究章節本研究計畫章節部分,其整體結構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分別說明研 究背景及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方法、限制對象,及名詞解釋、研究章節與 流程。第二章則為文獻探討,依據研究動機與目的進行同一領域的文獻探討及以 建立研究的可行性與方向。第三章為研究方法,藉由相關文獻理論的整理與回顧 結果,發展本研究的概念性架構。第四章利用量化研究的假設及工具設計、資料 抽樣及資料蒐集處理分析。第五章為研究結論與建議。此章節乃依據前述的研究 結果,提出本研究之結論,並針對實務界提出相關之建議。
二、研究流程
本研究之進行,依研究主題「臺東縣村(里)長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 行為意向之研究」的研究目的,擬訂下列研究架構與流程(如圖1-1):
(一)確認研究動機、問題範圍與研究目的:反思個人工作經驗,並找出研究的 動機,有了動機及背後後再設定研究範圍,據以建立研究目的。
(二)蒐集相關資料:依據研究主題尋找國內外相關文獻、期刊、論文、報導、
訪問記錄、相關法條及統計數據等資料,做為撰寫論文之基礎。
(三)國內外相關理論及實證文獻探討:將上述所蒐集之資料整理後,進行撰寫 工作及論文結構的建立。
(四)問卷設計及轉譯:依據研究目的和調查對象等因素,參考國內外相關議題 問卷,並且酌量本國特有文化及研究區域因素,擬訂本研究問卷之問項和 編排工具的建立。將設計完成之問卷經由專業人士及已卸任之村里長做為 前測,並蒐集建議據以修正。
(五)問卷調查及實地訪查:問卷設計完成後透過訪員、里幹事、線上表單建立、
郵寄等方式進行問卷施測,維護問卷之完成及填答內容之正確性,在訪員 進行問卷蒐集前施以說明。
(六)問卷回收、資料整理及建檔:將己發出問卷回收,加以核對、整理、分類、
篩選,並於事後針對題項完成不完整的部分做再次確認及填寫,以維持問 卷的完整度。經查對無誤後以SPSS格式過錄於電腦資料,完成建檔。
(七)統計及分析:利用電腦功能協助問卷統計及交叉比對,據以進行假設分析 及解釋內容涵意。
(八)撰寫研究報告:綜合所得資料撰寫論文報告,並提出結論與建議。
圖 1-1:村里長對兒少保護事件通報行為意向研究架構與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
兒童少年保護通報現象:因兒少 權法 49 條、54 條責任通報制功能
發揮
兒童少年保護通報現象:兒童保 護 事 件 遺 憾 事 件 頻 起 一 般 民
眾 社 會 責 任 不 清
社 區防 護的 重 要 性
法條
、 國內 外 學 者 學 者 學術 研 究
兒 童 及 少 年 通 報 制 度
1.規範制度的緣起。
2.通報的重要性及通報對 象類別。
3.依據的通報法條及工作 內涵。
4.保護事件辨識。
通 報 制 度之 於 兒 少保 護
法 條
、國 內 外 學 者 學 者 學術 研 究
T P B計 畫行 為 理 論
l 通報態度 l 主觀規範 l 親社會行為 l 知覺行為控制
村 里 長 通 報 動 機 探 索 性研 究
村里長對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行為意向研究
村里長對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行為意向產出
村 里長 對兒 少 保護 案件 通 報行 為研 究背景動機
兒 少法 規制 度 的建 立與 修 正沿 革對 於 通報 行為 的影響
行 為 研 究 與 指 標 文 獻 探 討 及 回顧
問卷發放及回收分析
研究結論與建議 普查方式(臺東縣村里長)
研究設計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針對與本研究相關的理論與文獻進行整理,第一節為兒童及少年通 報政策及現況,第二節為我國兒童及少年保護現況及需要做責任通報的範疇說 明,第三節兒童保護及通報行為理論的探討及整理,第四節整理村里長對於兒 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角色功能及重要性。
第一節 兒童及少年通報制度
一、通報背景兒少法逐年增修,在對象及執行上能以司法強制規範責任通報人員依法行使,
期待以司法強調責任通報對象的法律責任(曾華源、郭靜晃,2003)衛生福利部 於 2018 年 2 月 26 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網的概念即是部門與部門相連結 編織而結成力量,就如政府各部門的連結,期能建構出縝密的安全防護網,讓人 民生活能夠感到安心的社會安全網,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以強化社工人力補起 社會安全網的漏洞,將原本的通報雙軌模式改為單一窗口以整合服務。而臺灣通 報制度初期建立是在 1993 年首度修正兒童福利法中可見,在該法規第 18 條列出 相關通報人員有「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 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訂立知悉兒童有第十五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各款情形或遭受其他傷害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 地主管機關報告。在通報單位保密原則部分則始於該法條所述,報告人之身分資 料應予保密。
1973 年 2 月 8 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62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0 條,
兒童福利法為通報制度初期的開端及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建立相關工作制度的開 始,其主要精神以強調「家庭應負保育兒童責任」,「兒童應生於親子生家庭」為 初法的主要特色,然兒童福利法當中的對象以 12 歲以下兒童為主,未包含 12 歲 以上~18 歲以上兒童及少年,且法條內容著重消極性事後補救式的兒童福利措施,
對於兒虐事件發生的主動介入顯為被動、猶豫(曾平鎮,2003)(余漢儀,1996)。 兒童福利法尚未有相關通報職責規範及罰則的出現,隨著全球化對社會政策的影 響,並參考他國多以單一法令制定 18 歲以下的未成年權益保障,臺灣於 2003 年 將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經過 13 次的增修過程,沿革為目前的兒童及 少年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並將適用對象擴大至 18 歲以下兒童及少 年。兒少權法以保障身分權益,規範相關福利服務、設立保護專章,以禁止危害 及侵犯兒童少年身心與權益,透過法規制定的各項行動,藉以促進兒童少年之身 心健全發展。
2003 年 5 月 28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1 條明訂違反執行 職務人員應立即通報之罰則,對象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 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罰鍰(表 2-3)。呂寶靜(2018)指出規範責任通報的建立始於 1993 年修 訂兒童福利法即開始,開始詳列責任通報對象,但對於罰則未明訂規範。於 2003 年明訂未依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以罰鍰,藉以積極性方式阻止兒 少虐待的發生。2011 年因整體社會變遷快速、家庭功能及支持不足、兒童於家外
安置的規劃不彰及網絡媒體的普及性,為使家庭照顧者的功能增強及強化社區的 通報責任,故由民間團體促其政府重視及修法,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名修 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將村里幹事、大廈管理人員增列為通 報責任對象(賴月蜜,2013)。檢視這幾年的通報量,在全面檢視及增加強制通報 法條的規定,確實從通報量也可看出逐年成長。這些年因兒虐事件頻傳,在強化 兒童及少年保護觀念宣導與政策施行之下,禁止兒少虐待之觀念已深植人心,藉 以穩定兒童少年之安全生活品質。
表 2-3 兒童及少年保護制定通報人員發展情形 修正
日期
依據 法條
通報
規定 法定通報者 備註
1993 1/18
兒童福 利法
第十八 條
醫事人員、護士、社會工 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 察、司法人員、其他執行 兒童業務人員
責任通報人員明訂及規範的 開端
2003 5/2
兒童及 少年福 利法
第三十 四條
醫事人員、護士、社會工 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 察、司法人員、其他執行 兒童業務人員
「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 法」合併修正為本法
2003 5/28
兒童及 少年福 利法
第三十 四條
醫 事 人 員 、 社 會 工 作 人 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 行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業 務 人員,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罰鍰
1. 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全 文條。
2. 明訂違反執行職務人員應 立即通報之罰則;相關罰則 的出現
2004 4/8
兒童及 少年福 利法
第三十 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 察、司法人員、其他執行 兒童業務人員
「通報」調查及作業期程相 關事項及辦法的出現。名稱 為「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 處理辦法」發布全文 13 條。
2005 3/28
兒童及 少年福 利法
第三十 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 察、司法人員、其他執行 兒童業務人員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 理辦法」修正發布第四條條 文。
2011 5/30
兒童及 少福利 權益保 障法
第五十 三條、
第五十 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 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
其他執行兒童業務人員
1. 修正名稱,原為兒童少年福 利法。
2. 村(里)幹事熟悉地方事務 且於社區中活動,較易發 覺,爰參酌老人福利法第四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將村
(里)幹事列入責任通報人 範圍,俾使保護網絡更嚴
密。
3. 接獲兒少保通報前二條款 時,原以社工人員進行調查 處理,改詳列社政、衛政、
教育、警政單位處理。
4. 與家庭暴力法防治相接應 連接。
5. 增列保護兒少轉學時,教育 主管應予協助,必要時得以 不遷戶籍方式辦理轉學籍,
兒少轉出及轉入學校應配 合,並做身分資訊保密。
6.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 處理辦法」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
2015 8/6
兒童及 少福利 權益保 障法
第五十 三條、
第五十 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 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 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 政人員、村里幹事、其他 執行兒童業務人員
1. 通報人員增加「移民業務人 員、戶政人員、教保服務人 員」。通報對象增列為 11 種,並聚焦兒少通報事項 2.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
處理辦法」更名為「兒童及 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 處理調查辦法」依通報情 形、事由、行為人與兒少關 係、資訊及特性進行分級分 類制,全文 18 條。
3. 對於網絡單位的宣導及教 育訓練的重視(第 17 條)。
4. 調整事件調查報告時限由 4 日改視危急程度於 4 日或
30 日提出調查報告。
2019 10/30
兒童及 少福利 權益保 障法
第五十 三條、
第五十 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 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 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 政人員、村里幹事、其他 執行兒童業務人員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 分類處理調查辦法修正發布 第 1、2、4、5、7~9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研究者整理
社會控制的重要基礎是法律規範的出現(吳錫堂等譯,1991),在兒童及少 年權益的推動、保護及執行、相關福利的提升,都需待兒童及少年相關的法規的 建立及制定,才可以做為政府在推動兒童福利及政策依據的指標(馮燕,2002)。
在 2004 年 4 月 8 日內政部台內童字第 0930093751 號令,針對通報處理特制訂「兒
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由於兒少權法第 53 條2需通報的兒童保護類型 多元且複雜,故於 2015 年以類似醫院檢傷分級制度的方式,修正為「兒童及少 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3的處理程序。
二、通報的重要性及類別
臺灣在 1993 年因兒童福利法的修正,對於兒童保護的服務內涵及項目進行 修正及擴增,如責任通報制的出現、24 小時兒童及少年保護機制等。縣市政府也 在此時開始建置非 24 小時專人接線的兒童保護專線,提供兒童及少年在暴力受 虐事件的舉發及提供相關福利服務諮詢等服務(吳敏欣,2015)。兒童保護工作 推展多年以「法入家門」及推展預防性的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對於責任通報人 員更明訂相關未依規定通報的罰則。因此對於兒童及少年、家庭暴力等事件,期 待透過「通報」的功能,能夠早期的介入及預防,並透過社政的介入降低家庭危 險因子的擴大,進而縮短家庭負向互動的產生及頻率(S.,Hafemeister,T, 2015)。
透過通報的動作讓處於受虐情境的被害者,可以避免再次遭受相同的情境 然在華人傳統社會中對於家庭暴力及兒少不當管教事件都會被視為一般家 務事,別人的家務不宜介入的價值觀念存在,而隨著法入家門的推展及社會大眾 對於兒少保護的意識抬頭,由前臺灣世界展望會兒童保護專線陳炳修主任參考美 國兒少保護專線實際的操作機制,調整修正為「臺灣省加強兒童保護網絡熱線中 心」計畫書並試辦執行半年(陳炳修,1996)。透過民間及政府合作辦理,發展 至 2001 年將原為「080-22110」兒童少年保護熱線及由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成立的
「080-000600」保護您服務專線合併。為利於社會大眾使用及記憶而更正取名為
「113 保護專線」。113 的專線概念即為將服務整合於單一窗口的通報服務,以 一個號碼、一個窗口、三種服務為口號。期待民眾能夠對於生活在已身周圍的兒 童主動關懷受顧情形,對於發現疑似暴力虐待的情事能夠主動通報的動作,使社 區的功能得以發揮。我國兒少保護的發展及概念,由民間與政府的共同推動及合 作開始推動,尤以民間團體的投入兒少保護工作,以 1995 年世界展望會接受政 府委託承接規劃全省的兒童少年保護通報中心,另兒童福利聯盟及家扶基金會在
2 兒少權益法第 53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 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3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 18 條。內容明訂責任 通報人員通報時間及通報方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 24 時內應針對案情進行分級
(二級)及分類(三類),進行必要處置。
兒童福利法的推動修法,對於責任通報制度的發展歷史脈絡及至目前的兒少制度 改革都有重要的貢獻及地位。
在現行通報責任制度上對於一般民眾沒有施行強制的通報責任及罰則機制,
故政府透過兒少保護宣導,提倡民眾可以透過「113 保護專線」或網路等各種不 同的通報管道,展現熱心助人的精神並阻斷暴力事件的不斷發生,並推動社會及 政府對於家庭暴力事件能持續的關注推動法條增減及修訂讓家庭及兒少暴力防 治法能趨於完善,在 2016 年至 2020 年兒童少年保護案件通報人員統計,可以觀 察出責任通報的功能發揮,在通報占比已達 85.89%,在一般通報的部分則占 14.11%,以案主主動求助為最高,其次為父或母為主,最低則為村里長的通報(表 2-4)。
表 2-4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通報人員統計
通報人員 通報次數 通報人員
次數百分比
通報類別 百分比
責任 通 報
醫事人員 18,178 6.33%
85.89%
社會工作人員 62,125 21.63%
教育人員 93,755 32.65%
保育人員 947 0.33%
警察 64,512 22.47%
司法人員 3,205 1.12%
村(里)幹事 270 0.09%
移民業務人員 43 0.01%
其他執行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2,376 0.83%
戶政人員 177 0.06%
教保服務人員 1,061 0.37%
一 般通 報
父或母 10,082 3.51%
14.11%
親友 4,840 1.69%
案主主動求助 12,646 4.40%
鄰居及社會人士 9,198 3.20%
村里長 45 0.02%
其它 3,705 1.29%
合計 287,165 100% 100%
說明: 2016-2020 年衛福部統計處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處理情形/責任單位及一般 通報對像及數據統計 3.5.1。2019 年增列「村里長」類別,衛福部統計至 2020.9.30 為止。
家庭是兒少出生後第一個接觸的場域,在一般通報中以案主及父或母為主要 通報來源,這兩個對象同屬生態系統架構中的微觀系統成員,家庭亦是微觀系統 中的互動與交流中的主要場域,對於兒少保護事件以生態系統理論觀之,對於兒 童受虐或疏忽情形,以案主及父或母為主要通報來源係為合理且可解釋的現象。
而兒少保護事件與家庭的社會網絡和所居住社區的特質與文化也有關係,社區網 絡成員對於父母在親職行為的表現也會有影響,若網絡成員有良好的教養方式,
父母也會以可被接受的親職行為和價值觀來教養兒童。反之若家庭所處在生活、
經濟水平較差的社區,對於暴力及不當教養會視為常態性的現象,這樣的社區對 於暴力就會有較高的容忍度及敏感較低的情形,以致於兒童保護事件會有被忽略 及不被重視的情形(金融,2015)。
(一)法律責任通報情形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兒童及少年權益 保障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 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及 其他執行前開業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換言之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 有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童少年保護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訂 立相關罰款細則,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任通報規定 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相關責任通報人員已有具法條及責任 規範,故能夠提高個人在此事件的敏感度而進行通報。根據衛生福利部 2015~2019 年統計責任通報平均比例占 85%,於 2019 年為最高占 87%,評估應與 2018 年 2 月核定推動「強化安全網計畫」相關。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 暴力、性侵害及兒童少年保護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有關通報方式,
衛福部除依法訂頒制式通報表以傳真方式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亦可運用關懷 e 起 來-線上通報電子化通報機制,完成通報程序。
三、一般通報情形
根據衛生福利部 2016 年~2020 年統計一般民眾通報數平均為 14.11%,在總 體通報率仍顯較低。因未有對一般民眾制定法律所規範的通報責任制度,故一般 民眾若發現疑似暴力、性侵、虐待的個案是透過網路、電話 113 保護專線或聯繫 警政逕行通報。而屬一般通報的對像通常為社區單位、鄰里、親友、村長等能提 供就近性的協助,與兒少的距離及互動亦是頻率較高的資源,但為何在一般民眾 的通報率仍顯較低的情形呢?
進一步分析衛福部「一般通報」的對象類別中,被不當對待兒童及少年本人 自行求助通報歸列於「案主主動求助」,該類別為主要通報來源及數據成長主因,
「父或母」主動求助通報為次要的通報數據來源,當中兒少本人及父或母皆為家 庭微觀系統內最直接相關且親近互動頻率較高的家庭成員關係,故與家庭內的暴 力有直接的相關,通常為目睹(父或母)或是被暴力(案主本人)的對象,故在 通報來源會顯較高的原因。而「鄰里及社會人士」則屬生態系統理論中的中介系 統,由通報數據統計則有逐年遞減的情形,由此顯示社區資源在兒少保護未有功 能發揮的情形(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8)。若有發現疑似性 侵害、家庭暴力及兒童少年保護情事,其通報方式如下:
1.透過衛福部建置的通報入口網站,「運用關懷 e 起來 - 線上通報」電子化通報 機制,完成通報程序。
2.善用全年無休 24 小時服務之 113 保護專線,當民眾知悉有兒童、少年、身心 障礙或老人等對像,有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不當管教等其他嚴重傷害其身 心發展的行為,或是民眾個人及週邊親友有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等
困擾之虞時,都可以透過撥打 113 保謢專線,在通話過程將「人、事、時、
地、物」等資訊提供予專線人員,透過詳細舉報內容,例如:事件的發生的 原因、被害人目前意識狀態、時間、頻率等,與線上社工員可以進行評估與 討論,透過政府的公權力及時提供協助與保護。
3.若有立即人身安全危險,則需先撥打 110 報警,提供立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
四、村里長及村里幹事通報相關法條
通報的意向需視社區民眾或是村(里)長,是否有明確的動機及行為的出現,
而通報的起心動念過程通常是複雜的心理抉擇狀態,且需具有兒童及少年保護案 件通報的敏感度、正確的認知及態度並能正向的因應通報後加害人會有猜測通報 者為何人的社會壓力。再者國人抱持著「自掃門前雪、法不入家門」等舊有文化 觀念及價值觀下,兒少被不當管教認為是正常的照顧者在約束兒少的行為,進而 會避免過度的關心及付諸行動做出利他的親社會行為表現。對於社會新聞頻發生 的兒少保護案件,民間團體曾提議應修正兒少權法,將村里長納入責任通報的一 員,使其能貼近兒少日常生活的防護網絡的佈置能完整,故在「老人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少權法第 54 條」通報處理規定已將村里長通報 責任課予法律義務,但無罰則的對應(表 2-5)。
表 2-5 村里長通報法源
法規名稱 法條規定之通報者 罰則對象
(村里長)
通報責任 (村里長) 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
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 利業務之相關人員。
無 有
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
76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 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 務人員;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 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無 有
兒童及少年福 利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 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 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 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無 無
兒童及少年福 利權益保障法
第 5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 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法人員、移民業務 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通報至4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
年家庭。
無 有
4 配合 2019 年 4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調對六歲 以下兒童處於高風險情境(如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等)之特別保護;依據行政院 2018 年 2 月 26 日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整合兒童及少年保護與高風險家庭服務,將高度風險 家庭納入保護服務範疇,中低度風險家庭由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提供脆弱家庭服務,結合民
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 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 暴力防治人員。
無 無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指出,村里長為地方基層的民選公職人員,
其角色與警察、教育人員、社工等不同,若以罰則的方式強制課予村里長的通報 責任,會使村里長產生責任義務與權利不對等的情形。再者地方政府對於兒少權 法擬將村里長納入責任通報人員,亦表達反對意見,故在行政院審查後僅將具有 公職身分的村里幹事納入,並另新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通報 機制,將村里長及村里幹事併入通報責任範圍,但無訂立相關罰則(施曉光,2009)。 兒少權法第 54 條係以家庭處於弱勢邊緣並有失顧之虞風險,例如:未依規定辦 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少家庭有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處於其他不利處 境等,與兒少權法第 53 條的差別係有預防性及積極性的社會工作介入意涵。因 此,若能探究社區中的第一線基層人員村里長在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及 行動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阻礙提出建議,將有利於預防兒少保虐待的發生及提升 社區防護網由社區鄰里為基礎的功能性發揮。
第二節 兒童及少年保護制度
本研究討論範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係指疑似違反兒少 權法第 495及 566條由責任通報人員或一般民眾通報至家防中心的案件,以家庭內
間資源強化家庭支持服務,爰修正「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脆 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5 兒少權法第 49 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 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 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6 兒少權法第 56 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
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