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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至 2019 年間以來衛福部統計的全臺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情形總 數有逐年提升情形,由 82.40%提升至 86.79%,而在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統計 中的一般通報比率顯示,通報案量則是逐年下降的情形,由 17.60%下降至 13.21%。

(表 1-1)。

表 1-1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情形(全臺)

年份 責任通報類別 責任通報占通

報總數比率(%) 一般通報類別 一般通報占通 報總數比率(%)

兒童及少年 通報總數 2015 44,383 82.40% 9,477 17.60% 53,860 2016 44,889 82.22% 9,708 17.78% 54,597 2017 51,092 85.28% 8,820 14.72% 59,912 2018 51,731 86.34% 8,184 13.66% 59,915 2019 64,199 86.79% 9,774 13.21% 73,973

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21)

責任通報中以教育單位占為最高比例的通報來源,主要係因兒童成長生活過 程中,除以家庭為主要生活外,學校則為兒童次要的生活環境。兒少就學期間因 與老師有較長的相處時間,故透過老師的關懷或是觀察評估兒少在受顧、身體成 傷、服裝清潔情形及穿著是否合於時令等情形,可以透過個人經驗評估連接通報 社政資源的挹入以協助兒少有立即性的協助。在責任通報中占通報量次之的社政 單位,則是透過陪伴及服務過程中發現兒童及少年疑似有受虐、疏忽照顧之虞等 情形,能依社工專業知識及在職訓練的專業培訓,在通報行為有較高的辯識力及 評估能力。警政單位又稱為人民的安全保母,負責事項有保護令申請、製作筆錄 與偵訊、兒少受虐刑事案件處理、違反保護令處理、一般報案等立即性的處理,

由於處理的事務眾多,故有相關兒少保虐待事件亦會依流程做通報處理。檢視臺 東縣兒童保護案件通報類別,通報案量仍是以責任通報占 90.58%,一般通報則 占為 9.42%。分析臺東縣責任通報對象亦是以教育人員為最多占 45.62%,其次為 社政占 19.58%、警政單位占 17.12%。與兒少保護案件在通報來源不同的家庭暴 力案件相比較,係以警政通報為最高,其次為社政、醫事。成人間的暴力事件,

因雙方角色皆為成人,且成人自我保護及向外求援的能力較高,若鄰里民眾發現 有成人間的暴力事件,不會如兒少管教過當的事件界定在家庭一般性的管教,反

而較能明確性的辨別為成人暴力事件,並由成人自行或是鄰里間協助報警處理,

故在家庭暴力事件中以警政單位通報數為較多。在通報報率最低的對象為一般通 報類別中的村里長占 0%,其它則皆為責任通報類別中的村里幹事占 0.02%、移 民業務人員占 0.02%、戶政人員占 0.05%(表 1-2)。在通報率較低的人員中,以 村里長列為一般通報對象外,其餘皆為責任通報類別。在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逐 年升高的同時,一般通報人員在兒童保護案件的角色為何,又是扮演什麼的功能?

在一般通報中,以距離社區最近的應該為村里長及村里幹事的角色,但其通報比 例卻是最低(黃志忠,2017)。在兒童及少年保護意識提高的同時,社區鄰里資 源應是兒童安全的第一道防護網,同時村里長對於地方事務及與里民的關係密切,

具有在地性,其角色在社區中扮演風險預防的功能。在工作實務中,村里長由於 對於社區熟悉,故也常成為社工在蒐集個案家庭資訊的來源及對象,相較其它網 絡的成員,村里長更能與家庭成員有互動來往的經驗。

表 1-2 臺東縣 2016-2020 年兒少保護事件通報人員統計

通報人員 通報次數 通報人員

次數百分比

通報類別 百分比

責 任通 報

醫事人員 246 5.54%

90.58%

社會工作人員 869 19.58%

教育人員 2,025 45.62%

保育人員 19 0.43%

警察 760 17.12%

司法人員 42 0.95%

村(里)幹事 1 0.02%

移民業務人員 1 0.02%

其他執行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42 0.95%

戶政人員 2 0.05%

教保服務人員 14 0.32%

一般 通 報

父或母 130 2.93%

9.42%

親友 53 1.19%

案主主動求助 129 2.91%

鄰居及社會人士 77 1.73%

村里長 0 0%

其它 29 0.65%

合計 4,439 100% 100%

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21)

探究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類別中的一般通報的通報比,未因兒童主權安 全維護意識抬頭及法規的重視有明顯增加的情形,許多兒童因屆學齡前期未進入 教育系統,仍有可能在家庭系統中因資源能力的不足,讓兒童處在受虐的風險之 中而未被發現。而一般通報類別有在地、就近的特性,在政策宣導及設置 113 保

護專線下,一般通報的通報率亦未有相對提高的現象。在兒少保護通報處理中,

責任通報與一般通報間的通報率是呈反向成長,一般通報數量在通報比,為逐年 遞減的情形。由數據顯示兒童少年保護在責任人員的通報制度功能已然發揮,能 夠由責任通報人員先行發掘疑似受虐的個案而納入社政體系。而根據內政部戶政 司 2015 年~2019 年各縣市嬰兒出生數統計有逐減情形,與一般通報數據較低是 否相關,則有待進一步探討與研究(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020)。透過過 往文獻探討,多以研究責任通報人員在通報行為的表現,以「一般通報」對象研 究兒少保護案件的態度、認知及觀念的研究,在國內有張芷超(2019)以「家長」

教導信念對兒少虐待影響的研究,因家長係為微觀系統內的成員,與兒少通常同 住相同場域或互動關係較高,與社區民眾的角色仍有不同的差別。

在文獻蒐集的過程中,發現目前臺灣以責任通報中的專業人員為主,對於個 人或一般民眾的兒少保護通報行為研究較缺乏。因此,本研究意以非專業人員作 為研究對象,取一般通報類別中的「村里長」為對象,將以計畫行為理論(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TPB)與生態系統理論及心理學探究社區基礎資源「村里長」

對於兒少保護態度、主觀規範、親社會行為、知覺行為控制在通報行為的探討,

關注在家庭場域外的社區民眾對於面臨他人家庭發生兒少保護案件的通報行為,

以「兒少保護、人人有責」的共識下,是否也視兒童保護工作不應侷限在專業人 員的責任,而需以預防、積極性的兒少保護工作,透過個人及社區力量,了解兒 少應有不受任何形式傷害的權利。因此,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瞭解村里長對社區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的態度。

二、瞭解村里長對社區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的主觀規範與通報行為的影響。

三、瞭解村里長對社區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的知覺行為控制影響。

四、瞭解村里長對社區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的親社會行為影響。

五、探討村里長的個人特性、工作特性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的態度、主 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親社會行為與行為意向的相關性。

六、依研究結果對社區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防治政策與制度提出具體建議 並作為後續改善研究之參考。

二、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係為一種簡單的探索性研究方法,以蒐集他人研究成果,從 中透過歸納分析其建議及結果,透過他人研究所設定需驗證的假設,並視 其建設性的假設是否符合本研究的目的及應用價值,做為本研究的開端。

研究者以兒童及少年保護及關於各領域的通報行為相關研究,了解本研究 的可行性及做為研究者知識擴張的方法。以政策性做為法源及通報行為分 析的開始,透過相關期刊、網路資料、論文、統計資料等加以歸納分析,

做為本研究現況與理論的整合運用,以理論為基礎形成架構及假設,作為 本研究的問卷題項依據。

(二)問卷調查法,現今做為研究最為廣泛使用的資料蒐集方式以社會調查法或 是樣本調查,係以一套標準刺激(如問卷),給予具有代表性的填答者回 答,據以推估全體母群體對於某種行為或問題的態度及反應,在學術研究

及消費者意見蒐集、民意調查上被廣泛地的使用。本研究擬以文獻分析及 理論為基礎以普查調查方式為主,並參酌國內學者相關量表,整合為本研 究的問項,並於問卷預試後,以量化統計方式分析所蒐集的問卷資料。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