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內容分析法
本研究旨在運用內容分析法做有系統的歸類與劃分,取用文本範圍侷限於石門水庫 聽證會與公聽會的會議記錄。探討兩會議之議題焦點對於石門水庫整治目標、永續發展 所呈現之特性及分布。
內容分析 (Content Analysis) 發跡於十八世紀的瑞典,隨著宣傳分析和傳播研究 的興起,自1930 年代起蓬勃發展,時至今日已成為傳播學術界與其他社會科學的重要 研究方法之一 (王石番,1999)。
內容分析是社會科學及人文學科上的一種多目標性的研究方法,是資 料分析的一種 方法,也是資料轉換的一種方式。依據資料的內容,透過立項分類的規則,以客觀而系 統化的步驟,把文件內容所傳達的訊息,做為比較與推 論的依據,進而探究有關的研究 主題(席汝輯,2003)。
內容分析是一種量化的分析過程,但並不表示是一種純粹的「定量分析」,是以傳 播內容「 量」的變化來推論「質」的變化,因此,可以說是一種質量並重的研究方法(閻 沁恆1972)。其中尤其是針對文字形式的報紙或雜誌內容所做的分析(楊孝 濚,1989)。
也就是說,內容分析法是使用可取得的資料,針對社會中某一現象理出頭緒,採取定量 方式完成資料的歸納與統計,再以質性方式為該現象加以分析與解釋;所以,內容分析 法之研究具有「量化質析」的特質。研究者必須依特定的主題選擇合適的分析單位及抽 樣方法(Babbie,2001)。
一、內容分析法之定義
關於內容分析法,各有不同相關方向、方式的論述或表達,整理如下:
(一)Berelson(1952)指出,內容分析是針對明顯傳播內容,做客觀性、系統性,及 量化敘述的一種研究方法。此定義有三特點:
1、須是明顯傳播內容。
2、要求客觀。(類目明確,不同研究者依既定類目分析,獲相同結果)
3、要求系統。(所有內容須納入所有類目,避免偏差,資料須配合假設予以量化)
46
(二)Holsti(1969)內容分析是一種推論技巧,推論的由來則是對訊息的特徵做客觀 系統的驗證。
(三)Bowers(1970)內容分析的定義,不是針對內容分析的方法是否客觀而有系統,
或其資料是否經過量化,而是注重內容分析的價值,即是將傳播內容利用系統、客觀和 量化的方式加以歸類統計,並根據這些類別的統計數字做敘述性的解說。
(四)Krippendoriff(1980)內容分析是一種研究技術,可由資料與其情境中建立可複 製且有效的推論,並推及於其背景意涵。
(五)Kerlinger (1986)認為,內容分析法是一種系統、客觀、定量的研究方法,其 中系統指的是採用分析單位應該只採取一套明確、一致的規則,每個單位應該都有同樣 的機會和同樣的研究程序;客觀指的是研究應致力排除研究者個人的私見、定見,若相 同的研究程序和相同研究單位,交由不同的研究者執行,也可以確保得到相同的研究結 論;定量指的是研究者必須研究實體的訊息,並做出數量化、明確化的描述,使用精確 的數字和定義,不能允許臆測式的研究結論。而內容分析法的研究目的在於可測量傳播 中某些可測得的變數,其優點如下(李天任等譯,1995):
1、系統性(systematic):內容與類目的採用和捨棄,必須符合始終一致的規則;編碼 和分析的過程必須相同,編碼員暴露於研究材料的時間亦應相同。系統性的評析是 指,在整個研究過程中只有一個或一套評析的標準。
2、客觀性(objective):對分析的類目加以精確的定義,讓即使不同的研究者在分析歸 納時也能盡量摒除成見,而得到相當一致的結果。內容分析藉由客觀定義來達成研 究結果的信度。
3、定量性(quantitative):內容分析可依照規則,對擬定之類目與分析單位加以計量,
以數字來比較符號或文字出現的次數,以達準確要求,進而提高分析方法的信度及 效度。
(六)楊孝濚綜合各家說法(1989)
1、方法上:注重客觀、系統及量化的研究方法。
2、範圍上:不僅分析內容訊息,亦分析傳播過程。
3、價值上:不只針對傳播內容做敘述性說明,在於推論傳播內容對整個傳播過程所 發生的影響。
4、分析單位上:分析傳播內容中的各種語言特性。
47
(七)Weber(1999)內容分析係運用一套程序,從內容做有效的推論,而不是針對傳 播者、訊息或閱聽人。其功用是創造指標、藉以描述信 念、價值、意識形態或其他體系 狀態。
二、內容分析法的優缺點
內容分析法運用優缺點,參表3-6。
表3-6、內容分析法運用之優缺點
優點 缺點
1、內容分析不需要有人被訪問、不需要有人 填問卷、也 不需要進入實驗室做實驗,研究者 可以以公開的演講、圖書館的文章、報章雜 誌、或相似的資源做研究,也就是「非介入性」。 2、內容分析合乎「經濟效益」,且內容分析 通常是容易且不昂貴的。
3、內容分析提供了一個方法去研究已經發生 了一段時間的過程或社會中可能的影響趨 勢,而且如果發覺做的 不夠詳細,通常可以比 進行別的研究更容易地重做研究中的一部 分。(可能只需重新將資料中的一個部分編 碼,而不是重做整個研究)
1、對於已經有紀錄的訊息有解釋的限制,即 使這些訊息是口語的、寫成文字的、或是用 錄 影帶紀錄的,但它們必需以某種方式記錄以便 於分析。
2、內容分析在檢定變項間的因果關係時是無 效的,因為研究者只是呈現一個項目或模式出 現的頻率與次數,而這種訊息形式適當的指出 某一特定回答的重要性,但 不適合解釋因果。
(資料來源:李美華等譯,2004)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