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八月下旬艾利颱風帶來豪雨,石門水庫原水濁度驟升,淨水場無法處理,桃園全縣 一度大停水,南區中壢、平鎮等鄉鎮市停水更達十七天,受影響的人數近兩百萬。事件 中,除了政府相關單位窘態畢露,石門水庫也顯得老大不堪。集水區、水庫、水資源、
政策等議題,都是很值得我們深思探討的研究課題。
2009年7月底至8月初新聞媒體紛紛報導有關石門水庫面臨乾旱即將缺水之窘境,
石門水庫管理中心主任邱忠川於2009年8月1日表示:「石門水庫下限水位是兩百二十公 尺、蓄水量五千五百萬噸,嚴重下限水位是兩百一十公尺、蓄水量為兩千三百萬噸。目 前石門水庫水位是二二四.三公尺、蓄水量七千三百萬噸,距離下限水位還有四.三公 尺,以水庫三天下降一公尺水位的速度來計算,八月中旬會進入下限水位。」
莫拉克颱風的來臨,限水危機宣告解除,但經濟部水利署2009年8月6日也表示颱風 會帶來超過一千毫米的降雨量,遠超過石門水庫的容量,雨太多就必須立刻進行洩洪工 程,為了怕到時水庫原水濁度太高,影響民生飲用水。2009年8月7日更讓原本擔心缺水 的經濟部水利署放下抗旱心患,轉而擔心雨量過多可能會發生水災,水利署從抗旱變防 洪。莫拉克風災的來襲,讓我們正視到氣候變遷造成的巨大影響外,更凸顯我們對於集 水區環境議題的不安全感,颱風不來面臨的是乾旱缺水,颱風來了又怕解了缺水之苦,
籌備的水資源卻又無法使用;颱風降雨驚人又得擔心水患,種種都影響的民眾的生計安 全,但民眾卻束手無策,對於相關資訊一無所知。
莫拉克風災對台灣帶來的衝擊讓我們體會一個完善優良的溝通平台管道有多麼重 要,氣候變遷對環境帶來的劇變更是我們所難以想像的,事先溝通機制如果能完善,傷 害勢必能夠減緩。隨著環境議題的受到重視,民眾開始關心自己身處的環境,以及其他 各式各樣的環境問題。因此,對環境相關資訊的取得,特別是可能危害到身體健康的環 境檢測資訊,或是環境資訊的公開程度,逐漸開始要求。近年政府許多重大工程計畫案,
相對產生許多環境議題,政府在進行大型政策時,往往到了最後階段才公布公告施行,
民眾無法參與,僅能從抗爭中表達自身權利,同時工程往往已對環境造成許多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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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權利知道自身所在環境的狀況,以及應在環境決策中擁有參與的權利,都 是環境權中的重要精神。而資訊公開是民眾參與環境事務的重要基礎,更有提升民眾 環境意識的目的。不論是以人民有「知的權利」,行政公開化、透明化來強化政府的 責任,或是在環境決策中,作為民眾參與時的理性對話基礎,都說明了資訊公開之重 要性。
民眾參與機制要能完善,資訊公開便是第一要素,資訊公開是民主發展的關鍵,民 主與資訊社會的來臨,隨著人民民主意識的日漸覺醒,政府職能的擴增與社會的多元 化,對於資訊公開的及時且完整形成強烈的訴求,民眾在參與公共政策、監督政府施政 作為上,有賴大量且正確之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已於2005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為行 政院推動之重要法案,提供人民在參與公共政策或監督政府時,可共享與公平利用政 府資訊,這對人民知的權利是一大保障,也是台灣落實資訊自由精神的重要一步。
一般政策計畫而言,對於資訊公開之要求僅以《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範為準則,
《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位階屬普通法,普通法意指在國家主權所及領域內,不分任何時 期或地區,對於任何人及事項均可適用的法律。我國立法院業於2006年1月13日三讀通 過《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並於同年1月27日公告實施,在整治特別條 例中第三條即明訂「各期實施計畫應充分資訊公開,並建立與在地居民、生態保育專 家之協商機制,以確保相關建設不破壞生態環境。」並於2008年6月27日公告施行《石 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資訊公開要點》,要點歸屬於特別法,僅適用於特定時期或 地區,或專對於特定人或事項適用的法律,其中,對同一事項普通法與特別法均有規定,
而其規定的法律效果不相同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簡 稱石門水庫整治計畫)針對資訊公開設置特別法,係指對於其他有關對於政府資訊之公 開或限制,基於業務上或行政目的之需要或為保障人民之權益而另予特別之規定,為我 國資訊公開之首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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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本研究旨在於瞭解瞭解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政府資訊公開之推動歷程及 現況發展,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為我國目前唯一政策執行計畫中,首例將資訊 公開明定涵括於整治計畫中,研究者以 WHO-IDEA 方法思議建構研究架構,藉由參與 觀察、文件分析、內容分析及深度訪談等方式,以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資訊 公開機制背景資訊(D)、運用策略與效益 (E)、資訊公開議題(I)為焦點內涵概念,進行 石門水庫整治計畫資訊公開機制之歷程現況研究評析(A),歸納整理石門水庫資訊公開 機制之緣起背景、關鍵進展、歷程演變及現況等內涵。 因此,本研究目的有下列三項:
1、檢視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之關鍵會議中提及有關資訊公開議題類型及 民眾參與會議關心資訊公開之比例。
2、透過文件分析及深度訪談,初步瞭解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政府資訊公開 推動歷程的背景、內容及關鍵進展。
3、探討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政府資訊公開現況發展中關鍵之參與者觀點。
根據以上三項研究目的,本研究欲回應的研究問題有:
1、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關鍵會議中資訊公開議題類型有哪些?石門水庫 聽證會及公聽會中資訊公開議題類型占有比例是多少?
2、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政府資訊公開推動歷程及現況提供的資源公開類型及 管道為何?
3、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政府資訊公開現況發展中關鍵參與者觀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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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界定
一、政府資訊公開制度
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他辦理公共事務的機關,需依法因應國民的請求,或主 動地將其保有的資訊向公眾公開的制度(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3)。
二、民眾參與
泛指一般公眾或機構組織參與有關政府的一系列程序,此程序係對政府決策 有研究興趣且受其影響之個人、組織機構參與者,而且其參與過程在未來政府機 關或自治法人團體之決策中,需要某種程度之被諮商和納入考量。 (Creighton,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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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範疇與限制
本研究以研究者實際參與「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為基礎,在範疇界定上,
焦點為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政府資訊公開推動歷程,內容取材主要以石門水庫整治計畫 官方會議(推動小組會議、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分組會議及評鑑小組會議等)為主,石 門水庫資訊公開相關資訊(研討會、論壇、座談會等)為輔。本研究除文件資料分析外 並搭配深度訪談,多種研究方法的交叉檢視,其共同焦點皆在於石門水庫資訊公開之現 況及關鍵進展,透過研究還原瞭解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資訊公開機制推動歷 程。
一、研究者的限制:研究者參與研究時程是 2008 年 3 月開始,所以在此時間之前 的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相關資訊,僅能依據受訪者訪談、研究團隊紀錄及分析 相關文件資料之方式回溯進行研究。研究者在研究歷程中屬於質性觀察研究法中的參與 觀察者,並藉由內容分析、深度訪談及三角檢核等研究方法,以修正研究限制。
二、研究設計的限制:本研究為凝聚焦點,以探討石門水庫資訊公開機制歷程作為 研究主軸,其他相關議題如「民眾參與機制」、「生態檢核機制」則不在本研究的主要研 究範圍。
三、研究結果的限制: 本研究是以參與的觀察者身分來進行研究,並以環境教育 的角度來看石門水庫資訊公開歷程之關鍵參與者及關鍵事件進展,對於石門水庫中所有 的會議及參與者無法一一詳盡討論分析,因此,無法完整呈現石門水庫中所有資訊公開 議題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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