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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體育臺可能之「新價值」

價值網配合賽局理論之 PARTS 分析,提供在商場上之核心架構。改變賽局可 以獲得最大報酬,真正的成功來自於積極營造自己所參與的賽局成為企業想要的賽 局,而不是來自所遇到的賽局。改變賽局,就是要改變 PARTS 其中一個以上之要 素,以獲得「新價值」 (Brandenburger & Nalebuff, 1996) 。根據上述賽局理論之論 點,筆者試著推論,兩大體育臺可能之「新價值」。

一、參賽者 (players)

在價值網及訪談內容分析中,筆者發現目前緯來與愛爾達體育臺以合作為主之 競合模式,在價值網的供應者與顧客端沒有明顯的競爭。但緯來體育臺與無線臺、

有線電視的體育臺就較少見到合作的關係,其主要原因為國內兩大體育臺分屬有線 電視及中華電信 MOD 兩個平臺。而隨著電視數位化的技術帶領了法規的演變,有 線廣播電視法可能造成有線電視的數位平臺化,致使兩大體育臺及其內容可以公平 地在有線電視與中華電信 MOD 上架。如此,兩大體育臺本來因為有線電視及中華 電信 MOD 兩平臺的隔閡而以合作為主之競合模式,將會為之一變。在這樣的環境 下,從價值網與賽局理論的參賽者 (players) 觀點來看,兩大體育頻道可從以下兩 點來發展「新價值」。

首先為「增加供應者」,主辦或協辦運動賽事或自製節目。像是緯來體育臺主 辦之安麗盃花式撞球錦標賽。在電視數位化時代,節目需求量變大,在主要核心賽 事之外,在合宜之成本下,可採取舉辦賽事,並以該賽事為轉播之內容。且贊助與 置入性行銷相關法令的放寬,只要在不影響比賽的進行與播出的前提下,與贊助廠 商合作、冠名、行銷包裝等皆會比現在自由。對體育頻道來說,除了可獲得內容外,

亦可以在廣告與媒採上獲得一定的收入。而除了主要賽事之時段外,體育頻道亦可 嚐試自製節目,ex:瑜珈教室等,可以減少頻道的重播率所帶來的負面印象,亦可 帶給家庭主婦等相對之閱聽滿足感,因而增加該頻道之閱聽滿意度。

其次為「增加互補者」,增加上架的平臺數,譬如,目前愛爾達體育臺授權予 hichannel 與 Hami 以增加市佔率外。在合法範圍內,於產業鏈上、下游簽立合作契 約。以合宜之競合模式來取得重要賽事之製播、轉播權,亦或是於下游廣告聯營,

以避免惡性競爭。

二、附加價值 (added values)

向產業鏈下游之顧客 (閱聽人、廣告客戶) 提供附加價值之服務。針對閱聽人,

在「質」的方面提昇,給予閱聽人不同以往的閱聽感受。像是愛爾達體育臺提供之 3D 轉播服務、網球比賽的鷹眼、棒球比賽的好球帶 (K-Zone) 與籃球及足球比賽的 戰術走位講解等,都可算是一種附加價值。在廣告客戶方面,提供完整之廣告行銷 企劃,配合上互動電視的數位技術,將成為爭取廣告客戶之關鍵。以目前臺灣的法 規來看,廣告規制的重點在於不影響節目內容的播出,不影響觀眾的閱聽權利,但 規制之內容尚不明確,為了避免觸法,將數位互動技術應用在廣告時間上會是最好 的選擇。日本博報堂DYメディアパートナーズ、Tメモ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出雙方 向互動式廣告「Interactive AD」,在廣告播送時,會自動連結互動資訊播送功能,與 該廣告客戶、該公司、該產品有關的互動活動會顯示在電視機畫面上,若電視有連 結網路就可直接用搖控參加該活動,若沒有的話,則可用手機連結參加活動。電視 內容的閱聽直接連結到廣告客戶主辦的活動參與,使得電視廣告價值得以維持,甚 至提昇 (Tメモ股份有限公司,2011) 。

三、規則 (rules)

數位電視平臺化後,最令人憂心的是轉播權的惡性競爭,導致重要賽事只有少 數人可以觀看,而且是付出不小之代價。在英、澳、及許多歐盟國家,對運動轉播 都有一定規範。一方面以「公平競爭」原則,打破重要賽事由單一頻道獨家轉播的 壟斷;另一方面則以維繫文化發展的觀點,要求重要的運動賽事,必須在免費收視 的無線電視臺播出 (New & Grand, 1999; Rowe, 1999; Williams, 2002) 。這些規範的 目的,是要讓觀眾可以合理價格、甚至是免費的方式,收看運動轉播、以傳承運動

文化。因此國內兩大體育臺,亦可建言相關立法機構。制定一法規準則,除了維護 閱聽人之權益,在營運上之成本,亦可獲得某些程度之控制。

四、範圍 (scope)

緯來體育臺擁有完整之製播團隊,而愛爾達體育臺有著科技技術之背景。未來 數位電視平臺化後,兩體育臺同時處於有線電視與中華電信 MOD 平臺的話,其市 佔率頂多就只是有線電視加上中華電信 MOD 的整體收視戶數。若兩頻道得以合作 的話,結合製作與科技技術,在未來電視數位化後將會有不小之優勢。甚至合作後 的體育臺可將營運範圍擴大至無線電視或衛星電視,提昇市場佔有率。再從下游的 廣告客戶來看,近幾年來無線四臺之廣告量,是比體育頻道來得好。其原因與有線 電視必載無線臺有關,全臺灣最能夠被接觸到的電視頻道就是無線電視臺。

除了上述擴大市佔率的方法外,將供應者分割亦是可行的方法。在電視數位化 致使有線電視平臺開放後,為了避免轉播權利金之惡性競爭,將轉播權依賽程場次 分割,像是目前的 MLB 和 NBA 一般。

現在 NBA 其實沒有轉播,轉播 NBA 也是沒有無線臺的狀況。那我們其實 都是用禮拜幾和禮拜幾去做切割的。緯來是一、二、日,然後愛爾達是三、

四、日,所以我們大概就跟愛爾達有重疊一天。他們希望有一天星期天,

然後 ESPN 就是四、五、六,禮拜四和愛爾達有重疊,現在應該是 FOX。

大部分會選擇不同場轉播,除非是林書豪。(A-29)

在國內最主要賽事中華職棒上,兩大體育臺則可以合作建言中華職棒聯盟採取 依球隊分割轉播的方式。現有的中華職棒與 SBL 轉播為所有球隊的轉播權授與單一 轉播單位,再看主辦單位和轉播單位是否要將權利下放給其它轉播單位。但在電視 數位化致使所有的體育頻道可以同時在有線電視平臺與中華電信 MOD 平臺自由上 架,亦即平臺化後,可預想包括緯來體育臺與愛爾達體育臺等的體育頻道在轉播權 上的競爭會變得白熱化。而目前的轉播權利金制度,無論球團是否用心經營,各球 團所獲得的權利金的差別並不大。回歸市場本位,讓用心經營的球團,藉著閱聽群 眾轉化成的經濟效益 (即收視率) ,反應在轉播權利金上。這樣依球隊分割的轉播 方式不但可避免轉播權利金的過份競爭,亦可讓各球團更用心經營。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有二個研究主軸,其一為以價值網架構分析國內兩大體育臺之競合模式,

其二為分析電視數位化的大環境對兩大體育頻道之影響,透過此兩個研究主軸的討 論,可達成本文之以下三大研究目的:1、探討數位革命的推展對國內兩大體育臺之 影響;2、探討兩大體育臺開臺以來之競合模式;3、思考數位革命中,在國內兩大 體育臺的競合模式下,其可能的「新價值」。本章將依據上述研究主軸,首先在第一 節將對研究結果做結論的歸納;第二節將給予未來相關研究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