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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報章雜誌中,常會看到相關之報導,如 2009 年 1 月 5 日題為「轉播喬不定,

SBL 玩完?連鎖效應,贊助商勢必抽腿,球團高層透露:到時會有好幾隊打不下去」

之報導 (李一中,2009) ;以及 2012 年 3 月 17 日題為「安麗杯撞球賽,車游嵐包 轉播桌,緯來:看收視率」中,緯來體育臺臺長文大培說「安麗杯電視轉播,我們

選擇比賽場次是看收視率,這是很現實。」 (楊育欣,2012) ,我們可以從報導中 約略看出,媒體組織、運動組織與閱聽人間之關係。本節將籍著文獻爬梳來確立三 者間之關係。

一、媒體運動複合體

Lobmeyer 與 Weidinger 在評論電視與運動的共生關係時,曾指出:娛樂因素 是這兩個機構間關鍵的連結 (引自王宗吉,2004) 。運動從參與者導向轉型為觀眾 導向的事業,使得運動對電視而言,魅力十足。電視有能力助長運動的商業發展與 成功。電視與運動間商業臍帶性聯結,創造了電視運動體系 (TV sport system) 。而 媒體的發展及其社會影響力,對現代社會的發展程度影響深遠,使現代運動的發展 依靠媒體運動當作主要的核心驅力。兩者一拍即合,使媒體運動 (media sport) 成為 大眾文化最華麗的景觀之一。運動與大眾媒體間,存在著彼此互利共生的關係。

傳播與文化學者 Jhally (1984) 認為媒體之所以熱衷播出運動節目,除了運動節 目直接帶來的龐大廣告收益外,也可以提高電視臺非運動節目的收視率與廣告量。

在此過程中,媒體與運動界之間存在著某種互賴與共生的關係,他稱此為已經隱然 成形的「媒體/運動複合體」 (media/sports complex) (王宗吉,2004) 。自從 Jhally 於1984年提出媒體運動複合體的觀念以來,運動媒體合而為一的關係已經成為運動 與媒體學界的共識 (陳子軒,2010) 。媒體運動複合體的運作邏輯,不過是為了創 造更多利潤。媒體依靠運動轉播與報導,增加本身的發行量與廣告收入; 運動組織 則仰賴媒體增進其三種主要收入來源 (門票、贊助商、轉播權利金) ,擴大本身的 利基。另外,媒體以掌握運動組織經濟來源的方式,逐漸對運動發揮不可忽視的影 響力 (劉昌德,1998) 。

運動透過現代科技的媒體傳播,打破地理上的區域限制,將運動賽事過程影像傳 遞給社會大眾,展現多元的運動形式,而媒體也藉由運動賽事,製作運動節目吸引大 量的觀眾,形成龐大的經濟效益,讓廣告主願意投注資金到媒體 (王南雄,2009) 。 Smythe 認 為 資 本 主 義 的 大 眾 媒 體 是 一 種 符 合 最 初 的 經 濟 框 架 , 包 括 了 商 業 機 構 (business institutions) ,市場 (markets) ,生產及交換 (production and exchange) 。從 此觀點來看,廣告商是提供媒體經濟功能的主要關鍵 (邱繡霞,2002) 。李力昌 (2005,

頁 114) 更直指「電視徹頭徹尾是一個市場的產物,電視的本質是營利,而非知識或

真實;沒有市場,電視是不可能存在的。電視與雜誌、報紙等大多數媒體相同,主要 的收入來源並非觀眾或是讀者的付出,而是各式各樣的廣告。」

二、閱聽人商品化

美國的政治經濟學學者Smythe從馬克思主義出發,認為閱聽人看電視,是幫資 本家做工,生產時段賣給廣告商。Smythe論稱閱聽人才是大眾媒體的商品 (馮建三、

程宗明,1998) 。就大眾媒體產業而言,這種商品化的過程主要是表現在媒介內容 與閱聽眾這兩個層面上,大眾媒體不僅將媒介內容的編排以商業出售為最高依歸,

而且精密地設計節目來吸引閱聽人,然後將閱聽人視為商品出售給廣告商來牟取利 益。閱聽人異化成在工作以外的時間也在從事勞動生產,即成為媒體的商品賣給廣 告主,這正是閱聽人商品化的概念。

Smythe 闡釋的閱聽人商品化,乃是從經濟基礎來定位媒介工業。在他看來大 眾媒體最為重要的經濟功能正是生產閱聽人,以販賣給廣告主。Jhally 進一步地闡 釋這個概念,認為觀眾看電視的時間 (watching time) 才是電視公司用以兜售給廣告 客戶的商品 (馮建三,1994) 。對電視媒體而言,一天的閱聽人數會有所變化,黃 金時段的閱聽人口當然比早上、中午或深夜多。因為電視網的利潤依賴著廣告收入,

而廣告收入則視市場佔有率而定,必須儘可能的吸引最多的觀眾 (邱繡霞,2002;

陳芸芸、楊意菁,2001) 。而在廣告主的眼中,閱聽人並不是社會經濟地位相同而 質性相同的人群,廣告主所追求的對象是具有購買力的閱聽人,而且是具有顯著的 人口學特質。因此,對廣告主而言,體育頻道所能引吸的閱聽人正是他們的目標對 象。

另一方面,哈佛的社會心理學家 Raymond Bauer 提出了「頑固的閱聽人 (the obstinate audience) 」的觀點。學界才又回頭看媒介與閱聽人的關係,其觀點是假設 個人是主動尋找資訊的,以強固新的信仰。閱聽人絕不是被動的,不是被人當靶子 般射擊的消極閱聽人;反而,他們是主動的、積極的、活躍的,找需要的資訊去解 決問題。英國學者 Blumler 亦提出「主動的受眾」。其中的「主動」有四層意思:

一是功利性,若資訊對人們有用,他們便會爭取。二是意向,人使用媒介實受以往 的動機引導;三是選擇性,人的媒介行為反應了以往的興趣與嗜好;四是指不輕易 影響,及 Bauer 所謂的「頑固的閱聽人」 (李金銓,2005,頁117) 。其所要表達 的為閱聽人的主動性,當然若以馬克斯主義中的閱聽人商品化來看閱聽人的話,就

完全忽略了閱聽人有選擇的權利。但在商場上,無論閱聽人是否有選擇的權利,媒 體把閱聽人異化成另一個稱為「收視率」的商品來販賣給予廣告客戶亦是不爭的事 實,當然運動媒體也不例外。故本研究支持閱聽人商品化的論點。

三、運動商品化

Nicholson (2007) 認為職業運動與媒體間的結合受到廣告的主宰,而漸趨商業 (品) 化,職業運動員與球隊被視為商品、資產、生意加以交易,而媒體是其中重 要的角色,尤其是轉播權利金、贊助商的大量資本交換、流動關係,促使運動媒體 連鎖愈加緊密。Real (1998) 從商品化的角度來看奧運的發展,他認為商品化代表 的意義就只剩下金額上的交換價值,並且減低任何行為或是客體的價值,忽視歷史、

藝術或是相關的價值,藉此來影射奧運賽事已經失去最初的精神。

劉昌德 (1996) 認為運動商品化指的是運動結構與實際運作,如何漸漸為市場 理性所型塑。這也就是傳播政治經濟學者論斷的,資本主義下「商品化」的過程受 到市場的影響,逐漸將商品的交換價值作為衡量商品價格的依歸;而傳播產品的商 品化則是由利潤所驅動、由大眾傳播媒體散佈。從這個方向來看,運動商品化受到 市場、利潤所控制,彰顯出來的趨勢有三個,第一、規則、方式與賽程表的改變:

也就是為了符合廣告主要求、為了迎合最多市場的時段,做的各種違反運動本身意 義的改變;第二、揚棄「技術民主」的倫理道德:運動技能不再是比賽的精神,而 是被市場與娛樂所取代;第三、作秀的趨勢:為了吸引更多觀眾、球迷,運動被物 化為大眾消費的觀賞商品,也就是成為娛樂產業的一部分 (劉昌德,1998) 。運動 商品化的表現可歸類為以下三種型式:

(一) 運動轉播權利金

Nicholson (引自馮建三,1994) 論運動轉播與其他一般電視節目,最大的不同 處就在於單一運動比賽是相對獨特的產品,即使可以因為不同媒體的報導與包裝而 讓運動比賽的價值延長,但這些終究不及運動比賽最重要的幾個小時-現場轉播,

觀眾總想看到同步正在發生的比賽,而電視便可藉此擴及最大多數的觀眾市場;以 媒介經濟學來看,電視產品的稀有性也是創造利潤的重要策略之一。當單一系列運 動都具有不可取代性、相對獨特性時,便促使運動轉播權利金的競爭愈加激烈。

在轉播權利金的市場上,運動組織、媒體組織形成競爭角力,以獨家轉播權為

以上的轉播單位共同分攤轉播市場,也必須共同分攤權利金、收視率、廣告費、頻 道忠誠度等等各種影響利潤收益的媒體表現;分食轉播大餅的結果,便可能造成各 家媒體必須競標轉播權利金,不斷提高價格以獲取轉播機會,進而形成惡性競爭,

資本的大小超越轉播經驗、轉播能力、運動賽事的精神,取得轉播權甚至獨家轉播 權的媒體組織也等於取得與廣告商、贊助商議價的權利 (Nicholson, 2007) 。 (二) 贊助商與廣告商的影響力

為了讓運動賽事能夠吸引更多觀眾與廣告商、贊助商投入,許多運動組織更改 其規則或是運作方式,成為市場理性型塑運動結構的最佳範例,例如籃球比賽與美 式足球比賽的暫停時間是為了配合電視廣告播出;或是提供比賽時間表給廣告商或 贊助商以相互配合,像是將最重要的決賽與季後賽安排在假日最多觀眾的日期,以 利產品曝光與品牌露出 (Jeanrenaud & Késenne, 2006) 。運動賽事讓贊助商、廣告商 大舉進入,奧運會場就是其中一例;當傳統的門票收入與地主階級的資助金已經不 再是運動組織的主要收入時,運動組織必須確定其贊助商、代言人獲得確切、足夠 的曝光與能見度。

(三) 職業運動

這對媒體組織有很大的吸引力,因為職業運動除了為轉播單位提供穩定、長期 的商品內容,也同樣能夠提供長期、穩定的廣告曝光量與露出的平臺,結合了轉播 權利金與廣告、贊助的職業運動,可以視為實現運動商品化的極致之一。與一般企 業體不同的是,職業運動的資本通常累積並花費在球場保養、轉播權利金交易、屬 地主義的經營方式、各員工 (球員) 合約的資本分配;運動組織以營利為目的,所 有的球隊、球員的表現都是以「價值」為依歸 (Jozsa, 2003) ,「價值」愈高、獲利 愈多,而在職業運動轉播的市場上,價值的判斷方式之一就是「收視率」,觀眾愈

這對媒體組織有很大的吸引力,因為職業運動除了為轉播單位提供穩定、長期 的商品內容,也同樣能夠提供長期、穩定的廣告曝光量與露出的平臺,結合了轉播 權利金與廣告、贊助的職業運動,可以視為實現運動商品化的極致之一。與一般企 業體不同的是,職業運動的資本通常累積並花費在球場保養、轉播權利金交易、屬 地主義的經營方式、各員工 (球員) 合約的資本分配;運動組織以營利為目的,所 有的球隊、球員的表現都是以「價值」為依歸 (Jozsa, 2003) ,「價值」愈高、獲利 愈多,而在職業運動轉播的市場上,價值的判斷方式之一就是「收視率」,觀眾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