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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決定競合模式之關鍵因素為轉播「平臺」

無論是從競合理論中之價值網分析,亦或是兩大體育臺半結構式深度訪談之內 容中,筆者發現兩大體育頻道以「平臺」為基準來判斷與他臺或其它企業的競合模 式之比例極高。本研究在此所指之平臺為轉播平臺,包括「無線電視」、「有線電 視」、「衛星電視」以及「中華電信MOD」等新媒體。因為目前在「數位革命進行 中」之電視環境下,各平臺間有一定程度之差異。而國內兩大體育臺,緯來體育臺 位於有線電視系統平臺;愛爾達體育臺位於中華電信MOD。兩平臺於價值網中水平 切割之探討,與產業價值鏈之理論相當接近。價值網之供應者端可視為產業價值鏈 之上游;而顧客端可視為產業價值鏈之下游。

在價值網之供應者端皆為運動賽事及其主辦單位,因運動 / 媒體複合體之架構,

運動賽會及其主辦單位深知體育臺居處寡占市場之因,而訂立了符合自身利益之轉 播權授權方式。像是近期亞運與奧運之全媒體單一代理授權。因此兩大體育臺在取 得轉播權時,常磨刀霍霍地與他臺競爭。而除了全媒體代理權外,2003年於北海道 舉辦之亞洲盃棒球錦標賽,根據轉播單位之口述「2003年我記得那時是他規定有線、

無線都要有,所以我們才跟臺視、中視合作,是這樣的一個狀況。希望轉播單位是 個合作團隊。」其中原因,除了與無線臺合作,可以讓更多閱聽人可以獲得賽事資 訊,觀看比賽。但反面觀之,轉播單位也因此有權力來要求較高之轉播權利金。

另看價值網之顧客端,主要為「閱聽人」與「廣告客戶」,平臺的差異在此就

MOD,其在閱聽人異化成收視率的競爭上並不顯著。意即,同時申裝有線電視與中 華電信MOD之閱聽人家戶數並不多,在同個環境下可以同時收看緯來體育臺與愛爾 達體育臺之閱聽人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國內兩大體育臺,因為分屬不同平臺,故在 顧客端之閱聽人沒有顯著之競爭關係,甚至是以合作為主。在廣告客戶方面,則因 為愛爾達體育臺所屬之中華電信MOD之閱聽戶數未達經濟規模,且其所利用之收視 率集計方式,雖可完整呈現目前該頻道之閱聽家戶數,但卻無法得到廣告客戶最需 要之人口統計相關資料。因此半結構式深入訪談之內容修正了文件資料與價值網分 析中,緯來體育臺與愛爾達體育臺間在價值網顧客端之廣告客戶爭取上,有著明顯 競爭關係之分析結果。從文件資料來看,緯來體育臺與同為有線電視業者之TVIS、

ESPN等位處於有線電視系統之體育專業頻道,以及在有線電視系統上頻道必載之無 線臺,若沒有以廣告聯營之方式合作的話,其在價值網中之顧客端之競爭是相當白 熱化的。而愛爾達體育臺因為其所屬平臺之特性,閱聽戶數未達經濟規模,且收視 率之集計方式有待改善,故其於價值網之供應者與顧客端都沒有明顯之競爭關係。

二、法規變革推動數位化,聆聽閱聽人需求,推廣附加價值

配合數位化,所帶來的除了技術的革新外,法規亦隨之變革。目前有線廣播電 視法草案與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當中,有不少條文內容即是為了因應即將來臨之電 視數位化時代所調整的。而這樣的調整也帶給了國內兩大體育頻道一定的影響。伴 隨著數位技術,將使得有線電視頻寬可以容納之頻道數變多,法規的變革使得目前 有線電視水平、垂直整合其背後之影響力將會受到牽制。使得有線電視平臺的上、

下架不會有過多之壓力。再加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規定之「系統經營者應同時 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節目及廣告」 (林睿康,2009) ,要求有線電視必載無線 臺之規定,無線電視也變成有線電視頻道業者的替代者。法規之變革及實施為數位 化推動最關鍵之要素。MOD是否會變成有線電視、廣告經營是否會鬆綁都左右未來 電視數位化之發展。目前分處有線電視系統的緯來體育臺及中華電信MOD的愛爾達 體育臺,身處兩個不同平臺,遵循不同法規規範的兩大體育臺,在有線電視系統伴 隨著法規的變革,變成任何內容都可自由上下架之平臺化後,可能會處於同一戰線,

本來受到有線電視系統和中華電信MOD的規模所影響的兩大體育臺,將面臨一同受 到臺灣運動迷評選的局面。而緯來體育臺主要收入的廣告贊助以及授權有線系統業 者播放的授權金,可能將會面臨要依閱聽群眾的訂購量、與他頻道合作推出之方案

回扣比例,以及廣告、贊助來獲利。而愛爾達體育臺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通 過後,必須派員至各有線系統業者商談上架方法。

有線電視系統平臺化,重點還是需要回歸至閱聽群眾是否可以接受這樣的新科 技,而從彭資淵 (2007) 的研究中指出,帶有即時性的運動競技LIVE轉播搭配上互 動性加值服務的節目較容易吸引收視群即時觀看該節目,該節目的廣告時段的效用 亦可能會比較高。從目前國內之經濟層面來看,電視廣告之成長有限,且隨著數位 化所帶來之頻道稀釋、廣告成長不明確等對頻道業者來說是不小之衝擊。國內兩大 體育臺皆以廣告為主要收入,且依目前現有法規,廣告以及置入性行銷有著嚴格之 規範,故未來電視數位化配合法規鬆綁下,在節目製作上有效利用與觀眾的互動,

如此的廣告型態可能會有更明確的效果。而兩大體育臺,目前緯來已經有完整製播 高畫質賽事的能力;而愛爾達體育臺則是有轉播高畫質賽事,並且擁有互動節目製作 的技術。但國內賽事的轉播則有賴與他臺的合作來取得賽事畫面。等到有線電視平 臺開放自由上下架後,很有可能打破目前國內兩大體育頻道其競合模式「以平臺為 判斷關鍵」之準則,閱聽大眾亦有可能享有申裝一個平臺就可以選擇要觀看緯來體 育臺或愛爾達體育臺之待偶。目前尚無法確定兩體育臺在同一平臺上會面臨著怎樣 的法規規制。但可以確定的是其競爭會變得更加白熱化,希望兩大體育臺可以以符 合頻道利益,也符合閱聽大眾期待之競合模式來挑戰數位化時代。

國內兩大體育臺在未達成有線電視數位化的現在,都已經擁有一定程度的經營 數位體育頻道之技術。在法規推動數位化的加持下,對國內兩大體育臺來說,如何 增加價值網中與本身有合作關係的互補者,以致變成本身的附加價值,將成為未來 近入完全電視數位化後之重點策略。而如此之附加價值,要如何讓閱聽人可以於最 短的期間內去接受並且消化,若可以達成的話,不但對兩大體育臺本身的收益有幫 助,也可讓電視數位化的大餅愈做愈大。

三、數位革命後,緯來、愛爾達體育臺的競合模式推演

依Brandenburger & Nalebuff所提出之價值網架構,以及其對價值網中替代者及 互補者之定義,可用以判斷緯來與愛爾達體育臺之競合模式。依上一章所分析出之 電視數位化所帶來的改變,以及對兩國內體育臺所造成之影響,可將數位化後緯來 體育臺之價值網基本架構推演如下圖:

圖 5-1. 數位革命後,緯來體育臺之基本價值網圖

數位技術將頻寬釋放,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使得本來被水平垂直整合捆綁 住的有線電視系統得以釋放。使得緯來與愛爾達都可同時在有線電視與中華電信 MOD平臺上架。且隨著閱聽人的自主性閱聽行為的提昇,兩體育臺之間或是與同質 性頻道、內容之間的競爭也變得更為激烈。其於顧客端之競合關係就很像目前中華 電信MOD愛爾達體育臺與ESPN HD的關係。閱聽人可以選擇只買一個頻道,也可以 選擇兩個都買,當然也有可能兩個頻道都不買。也因此為了獲取閱聽人的關愛,在 一開始開放數位有線電視平臺上下架時,兩大體育臺在從以前到現在曾經有過競爭 事實的熱門賽事上難保不掀起供應者端的競爭。

而在供應者端的運動賽事,當緯來與愛爾達以及其它體育頻道可以同時在有線 電視系統平臺與中華電信MOD平臺上架,那就得看法規及賽事主辦單位將中華電信 MOD訂定為有線電視或是IPTV,其關係整理如下圖:

法 規

有線電視 IPTV

賽事主辦單

有線電視 只 需 取 得 有 線 電 視 轉 播 權。

需取得有線電視與IPTV轉 播權。

IPTV

需取得有線電視與IPTV轉 播權。

需取得有線電視與IPTV轉 播權。

圖 5-2. 法規與賽事主辦單位對中華電信 MOD 之認定圖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整理

也就是說,當兩大體育臺想獲取一個有吸引力的運動賽事轉播權時,若法規與 賽事主辦單位認定中華電信MOD為有線電視,那想在有線電視系統平臺 (內含中華 電信MOD) 上轉播的電視臺或內容播送業者,就只需獲取在有線電視上播送的轉播 權。而上述以外的狀況,因為數位壓縮技術釋放頻寬和有線廣電法修訂使得有線電 視系統可公平上下架,為了開拓目標閱聽人市場,儘可能地在更多平臺上上架為主 要策略,因此除了獲取有線電視平臺的轉播權外,IPTV等新媒體的轉播權也變成兩 大體育臺與其他體育臺積極爭取之對象。

從兩大體育臺從以前到現在的競合模式特色來看,轉播權之販售方式將會大為

從兩大體育臺從以前到現在的競合模式特色來看,轉播權之販售方式將會大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