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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招標方式比較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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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3.5 兩岸招標方式比較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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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投標。

2.兩國採購法的定義

(1)我國的定義依據採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賣、

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而工程的承包稱為承攬,買受、定製為財 物,勞務則是承租、委任或僱傭。

(2)大陸之採購法的定義依採購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採購適 用本法。所稱政府採購為以合同有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大陸採購所 稱貨物,是指各種型態和各種類型,包括有形和無形物品。工程是指建設工程,

專指由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工程,服務則指貨物和工程之外的採購項目,包 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等等。

3、採購金額的級距區分

(1)我國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級距規定,分為鉅額採購、查額金額以上、公告 金額以上或小額採購,招標前按照預算金額認定之,又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 殊或鉅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 : 鉅額採購;工程 : 為新台幣二億,財 物採購 : 新台幣一億元,勞務採購新台幣二千萬元,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四四九○號函之說明為 查核金額 : 工程、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公告金額 : 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新台幣一百萬元,中央機關小額採購 : 為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2)大陸方面之金額級距,依大陸採購法第八條之規定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屬於中 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之。

4、兩國採購法之招標方式

(1)我國招標方式有 :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

公開招標 : 只要採購金額逾新台幣 100 萬元,除依第 20 條、21 條及第 22 條外,必須公開招標,第一次依採購法第 48 條須三家以上,才可以開標。

選擇性招標:採購法第 20 條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

選擇性招標 : 經常性採購、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廠商 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研究發展事項。

限制性招標:公告金額以上(技術服務、屬勞務類)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一項。

第九款規定得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程序以異質性最有利標決標僅須一家投 標則可開標。

(2)大陸招標方式 :

依大陸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計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 來源採購、詢價、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採購方式。但以公 開招標為主要採購,目前較流行的有「定點採購」和「協議採購」。以上的招標 方式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 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

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

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份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 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根據以上對工程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另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 管理辦法」主要是促進質量的提高,本辦法第五條建築工程設計招標依法可以 「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辦理。第十一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

件的時限為 : 特級和一級建築工程不少於 45 日,二級以下建築工程不少於 30 日,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不少於 20 日。

依管理辦法第三條建築工程的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者建築 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直接發包,其餘依第五條以「公 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採用評選方式。管理辦法第八條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 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設計發出招標邀請書。

其評選委員的組成有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一般為五人 以上單數,其中技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進行評選,對設 計方案的經濟、技術、功能和造型等進行比選、評價、確定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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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方式,委員會應向招標人推荐 2~3 個中標候選方案。採用「邀請招標」應 向招標人推荐 1~2 個中標候選方案,招標人可以決定中標方案,也可以委託評 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方案,依四十二條評審委員評審,投標者都不符合招標 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重新再行招標。

我國將工程規劃、設計歸類為異質性工程以「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 利標」辦理,將異質法令規定的較為清礎、明確的作業須知規範,將公開招 標、選擇性招標訂為原則性,最有利標的評選先成立工作小組初審,再以委 員專家五人至十七人,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工作小組三人 以上且 1 人須有採購專業資格,一切依作業須知辦理,從資訊網路篩選,進行 評選作業從中評比最優者,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簽約,若無 法評選出最優廠商則廢標重來。在工程規劃設計招標方式,我國以「限制性招 標」為主,其餘為原則,被法令規範在框框裏作業較無彈性,且僅一家投標就 可以開標決標,在公平上容易遭人質疑。

大陸則以「公開招標」及「邀請招標」兩者均可辦理,「邀請招標」就是

「限制性招標」,投標廠商須三家以上,招標人須具備工程技術、工程造價、

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評選委員人數一般為五人以上單數,技術方面的專家 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就招標而言,「限制性招標」,筆者個人覺得尚有改善空間,「選擇性招標」

以資格預審;選擇合格廠商顯得較為公平、公正,而大陸招標以「公開」、「邀 請」方式規定須「三家以上」進行評選較為嚴謹,站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下辦 理,對投標者的權益有保障。因此在評選過程中大陸方面委員有決定權,我國 則由委員評選出優勝者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決定再行議約,規劃設計的特性 我國定義為「異質性」,而大陸方面一切以「概括性」涵蓋未明確規範。

目前兩國相繼加入 WTO 及 GPA,市場逐漸開放交易頻繁,大陸都市正大量 興建土木、建築都市化的轉型須大量的人才及公司進駐,兩岸同文同種又簽署 ECFA,對兩案有利採購法應相互了解,故個人提出以下優缺點:

5.兩國比較優缺點 :

(1)我國的招標方式明確規範於框框裏,而大陸則較強制性須三家以上(以規 劃設計而言)才可開標。

(2)大陸邀請招標是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信譽和業績,選擇三家以上的法人 或其他組織,公告邀請特別訂立條款(針對規劃設計監造),可以縮短時間,

而我國對「限制性招標」徵選建築師規劃設計未特別訂定。

(3)我國僅一家投標就可以開標,不符競爭原則而大陸最少要三家,不足三家 流標重新招標,顯得較為公平、公開。

(4)同樣是設置評選委員我國以網路篩選,大陸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 不透過網路,較不具有代表性。

6、兩岸招標比較表如下所示

表 3.12 兩岸招標比較表

項目 招標方式 說明 金額級距

我國採購法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規劃設計以限制 性為主,其餘為原 則辦理評選,僅一 家可開標。

巨額金額、查核金 額、公告金額、逾 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未達公告金 額,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以下小額採 購。

大陸採購法 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 競爭性談判 單一來源採購 詢價

國務院其他採購 大陸建築工程設

計招標投標管理 辦法

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

兩者都可辦理評 選最少三家投標

限額標準由國務 院確定公布,屬於 地方預算的由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或授權機構 確定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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