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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實施前後之比較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77-8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3.4 採購法實施前後之比較

公共工程為國家的基礎建設,促進國家發展、人民生計必須做好工程品質保證,

工程的落後造成品質堪慮、浪費公帑,會影響人民對國家福祉與信心,然而以往國 內公共工程品質低落,常被人們詬病,其中工程發包法令在採購法實施之前依據不 夠完備,不符時代潮流,根據的法規有「機關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 例」、「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

及「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要點」等規定並未整合,因經濟、社 會與國際朝流,時代的變遷,已不敷需求,應予以改革。

又因國際貿易自由化,市場秩序化、一致化,國與國之間交易頻繁,為因應地 球村的形成,國與國之間的「對等互惠」與「不歧視」原則,帶動各國間貿易交流,

因而形成「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為了加入此組織,應各國的要求加入 WTO 之前必須簽訂「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簡稱 GPA) 開放國內重大工程。為了因應國際化將國內各法規予以統一、公平、公開、透明故 於民國 83 年 11 月開始著手訂定「政府採購條例」,民國 85 年 6 月 6 日完成「政府

採購法草案」。民國 85 年 12 月 23 日行政院函立法院審議,民國 86 年 3 月 18 日開 始審查,民國 87 年 5 月 1 日完成三讀通過,民國 88 年 5 月 27 日政府採購法正式實 施如表 3.10 採購法制定一覽表 ,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公平、 公正、公開、透明化 的招標程序。

表 3.10 採購法制定一覽表

項目 時間

政府採購條例 民國 83 年 11 月開始著手訂定 政府採購法草案 民國 85 年 6 月 6 日完成 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民國 85 年 12 月 23 日 立法院開始審查 民國 86 年 3 月 13 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 民國 87 年 5 月 27 日 政府採購正式實施 民國 88 年 5 月 27 日

採購法不同於以往的採購,在於招標決標方式,合約的合理化、公平性、資訊 網路的公開,採購金額的級距、等標期、底價的訂定,預算公開都較為明確,廠商 在招標中之申訴、押標金、履約保証金、保固金的放寬,開放國際的參與投標,履 約中對設計變更、驗收、共同投標、替代方案等都與採購法實施之前有所不同,尤 其在徵選技術服務採用「限制性招標」,異質性最有利標決標,都有詳細的法令根據。

但本論文就徵選規劃設計上之招標方式做一論述,茲將招標方式以下表政府採 購法與稽察條例比較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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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1 政府採購法與稽察條例比較表

項目 政府採購法 稽察條例

適用案件 工程、財物、勞務 工程、財務 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須經公告程序),限制性 招標(不須公告程序,但 徵選技術服務須經公告 程序僅一家投標可以開 標)

公開招標、比價、議價

決標 最低標、最有利標 合格低於底價最低標

金額級距 巨額採購、查核金額、公 告金額、十萬以上未達公 告金額,十萬(不含)以下 金額。

一定金額以上、一定金額 十分之一以上,但未達一 定金額者,可比價辦理。

未達一定金額之十分之 一者,可比價或議價辦 理。一定金額為新台幣伍 仟萬元整。

稽察條例在規劃設計上,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工程案件,包含規劃設計徵選 建築師,為概括性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須公告三家以上投標方可開標,不足三家 予以流標,重新辦理招標,此舉較為單純,只要機關有編列預算、公開、公平中辦 理招標徵選,此徵圖方式在策略上較有彈性,然而在徵選過程若有多加投標者參與 競圖,委員可從中比較決定優勝者,設計品質較能達到業主的須求。

反觀政府採購法,較為嚴謹一切依法規規定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或 公告金額以上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九款「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逾 十萬未達公告金額「採用最有利標精神」辦理徵選,僅一家投標可辦理開標,此舉 在時間上雖能節省時效,但因人為因素或其他原因雖不滿意但為顧及施工期限預算 執行等,而同意送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議價簽約,在設計品質或日後的履約 期間工程變更較為堪慮,採購法雖可以「選擇性開標」辦理,但在決策的過程、程 序上,須先公告上網辦理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後續再進行邀標公告,但因程序繁雜、

期間較長,較少採用但不失為一個好方法,讓多數公司參與投標從中比較,不會因 有疑慮關說而備受質疑,故為顧及品質、設計周延性或採購時間允許不妨考慮採用

「選擇性招標」,決策者或採購人員應多方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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