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2.6 採購成效
2.6.1 公平性
政府為採購刺激國內景氣,增加就業機會,有十足影響力,但考量法律上的公 平性,在自由市場的競爭,經濟效率的妥適度則較困難,而在招標的過程中,對於 資訊、規格、資格、預算的公開,投標廠商的競標,理論上看似公平。在經濟的運 作上,業主可得適當的價格,但事實上不然,因為有可能摻雜廠商的成本因素或政 策考量或其規模大小、資金、人員組織等而無法獲得真正的公平性,因而在招標制 度上,應可再行討論。
依 WTO 政府採購協定第三條之規定,對於產品與服務,締約國對於本國產品與 產品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或對其他任一締約國之產品、服務與產品供應商及服務 提供者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有關之一切法令程序與實務,應立即且無條件適用於各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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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與外國有所關連或外國股權而對之為差別待遇,而對國內的供應商彼此間 不平等待遇卻無法加法規範。
而我國採購法在技術規格上,為了防止不公平的競爭,而制訂採購法第 26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 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之擬採購產品 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 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
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
「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在資格審查上為了遵守 WTO 之公平的國民待遇 與不歧視原則,在招標上須將公告公開資訊、資格設立不得有特定條件,除有特殊 需求或巨額採購只要符合資格設定者均可投標以視公平【34】。
2.6.2 經濟性
建築業從 1987 年至 1993 年經歷景氣高峰後,房屋建築市場逐步下滑,全國將 要實施容積率之前建商又搶建,房地產相關產業無不哀聲嘆氣,尤以規劃、設計、
監造之建築師為最烈,建築師公會事業費收入從(1997~2000)衰退了三分之二強
【35】。時至今日整個大環境的改變,又因加入 WTO、GPA 等因素,市場必須自 由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外國建築業也可以到我國來參與競標,導致我國規劃設 計案得標機會減少,但相對也可以到外國參與競標,並可提升建築業的國際化、專 業化,但我國建築師事務所或顧問公司多屬小型規模,而我國在 87 年 5 月 27 日制 訂公布政府採購法,並於 88 年 5 月 27 日正式施行,在公告金額以上「限制性招標」
辦理之,導致小型公司,因部份因素如人員、組織、經費等或其他因素無法參與競 標,對於提升專業化,國際化政府應予審慎評估,因為好的招標制度與程序,關係 著工程將來施工進行是否順利與品質保證,對業主、設計者而言都是很重要的。尤 其國際間「貿易自由化」上,大陸的經濟提升建築、土木正大量興建,台灣在技術 上應取得優勢,就能打入國際市場,所以政府應訂中長期計畫提升人力素質,讓設 計公司有機會參與競標加強專業技術與提振經濟。
2.6.3 效率與品質
依據行政院,第 7 屆第 4 會期交通委員會提出之「公共工程採購效能專業」指 出「品質」、「效率」、「清廉」,是公共工程採購「效能」價值,也是政府當前的重要 施政目標【35】。
1.法制面精進措施分為 :
(1)法規鬆綁提昇效能,將「機關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 3 點刪除「訂定規格並無 困難之採購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規定,減少了簽報機關首長時日,可提升 效能,並將最有利標之遴選委員由電腦或人工挑選,提升作業時間,避免出現 瑕疵,並將物調指數由得標廠商自行選擇不適用物調指數規定,並刪除「以限 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 為原則」,以應機關辦理緊急採購,100 萬以上金額在緊急情況等標期得以縮 短,為提升採購效率招標前得免於公開閱覽。
(2)建立機制提升效率,制訂「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協助非工程專業 機關,提升工程進度及品質,發布「公共工程專業管理契約範本」修正「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等,為了提升統包工程進度及品質頒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 本」,在技術服務方面,建議採用最有利標、人力或專業不足機關,建議委託專 案管理廠商辦理。
2、最有利標精進措施:
將各機關作業規定彙整於「最有利標手冊」及「最有利標錯誤標態」,供各機 關參考依避免錯誤提升作業效率與品質。
3、辦理採購法宣導與訓練:
為了解各機關在辦理招標前所遭遇問題能夠互相交流、改進,政府會定期舉 辦說明會討論。
4、提升「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效能:
新增加「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各機關可將未來須辦理招標案件事前公告,讓 廠商預先做準備,機關可依即訂的時間公告上網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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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訂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及「縮短 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