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2.3 採購招標方式
2.3.2 選擇性招標
學校機關徵選規劃設計案幾乎未採用選擇性招標,採購法第十八條所稱選擇 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 資格之廠商投標。
採購法第二十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 選擇性招標 : 經常性採購、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廠商準備投 標需高額費用者、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研究發展事項。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需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者亦同。且依採購法第二十一條、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 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機關依採購法第二十一第一項建 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 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1.個別邀請所 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2.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3.依辦理廠商資 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4.以抽籤方式擇 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選擇性招標分為「經常性採購」及「特定個案」
兩種,詳圖 2.4、圖 2.5 及表 2.6。
製作招標文件
招標公告
等標期收售文件
資格審查
第二次公告
審標並製成紀錄
建立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名單可 申請特殊招標 有效期間一年或三年
內修正廠商名單
參加後續邀標 是否有六家以 上廠商投標 否
是
圖 2.4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
公告等標期及資 格、規格、工期 截止領標前須投 標
審查是否合乎投 標須知及不合格 廠商
審查是否妨礙投標 若不妨礙則參予後 續招標
公 告 金 額 以 上依圖 2.2
後續邀標
製作招標文件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方 式邀請廠商投標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
格廠商 函文邀請廠商投標
未達公告金 額依圖 2.3
個別邀請 依 順 序 邀
請 抽籤方式
邀請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以 上依圖 2.3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依圖 2.2
異質最低標 或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最低標
圖 2.5 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後續邀標流程圖 異質最低標
或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最低標
表 2.6 選擇性招標一覽表
選 擇 性 招 標
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 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 商資格審查後,再行 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 投標。
(採購法第十八)
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得採選擇性招標:
(1)經常性採購。
(2)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3)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4)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2.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 購,需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校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者。
1.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 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 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未列入 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 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 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 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2.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 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 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 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1)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 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4)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