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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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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4 決標方式之探討

29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機關採購決標方式

是否達公告 金額以上

財務

同質 公開徵

求三家 以上報 價單 採用最

低標擇 符合須 要者辦 理比價

勞務

異質

參考最有 利標精神 公開徵求廠商

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

決標方式 工程

是否有明確 的設計準則 施工規範工 作項目與技 術工法 功能性能

效益明確 是否達公告

金額以上

現貨供應

先設計後招 標有無困難

傳統工程

統包工程 原則

最 低標

異質 最 低標

準用 最有 利標

最 低 標

最 有 利 標

最低標 最有利標

異 質 最 有 利 標

差異情 不宜採 最低標

大 小

31

2.4.1 最低標決標 2.4.1.1 同質最低標

消費者所用的各種貨品本身都具有各種特色,兩種不同的貨品很難發現是一樣 的,差異性在「同質品」很難定義【22】。

故以經濟學的角度綜合專家學者對「同質」的定義如下 :工廠所生產的產品都 是依標準化、同質化生產,依這種形式生產最終的產品,跟任何一家買來的產品都 是相同的,稱為「同質品」【23】。只要在消費者買了各廠生產的產品,主觀上認為 一樣,沒有任何不同則叫「同質產品」【24】。各廠生產之產品、品質,形式、包裝 都相同皆為「同質品」【25】。

機關辦理招標採購標的物明確,例如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財物採購之功能、

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26】,而此等採購不限金額適用於工程/財物 /勞務等採購,而招標方式有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其作業程序如下 :

1.金額不限,擬訂招標文件,採用何種類型,決定招標、決標方式。

2.製作投標須知、訂定廠商資格、擬定技術規格及製訂草約。

3.公告、等標期、開標、 資格審查,規格審查,開價格標。

4.開價格標後若超過底價,以最低標價者優先減價,仍超過底價,參與投標者全 部一起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依採購法第 53 條辦理,減價後或第一次開標若投 標價低於底價百分八十,承辦單位依採購法第 58 條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次低標。

5.決標簽約、決標公告定期彙送。

表 2.8 同質品定義

學者名稱 同質定義

Irvin B.Tucker 標準化、同質化生產之產品

張清溪等 只要消費者主觀上認為沒有差異之產品

王睦舜 品質、形式、包裝相同者之產品

採購法 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

資料來源【22】

2.4.1.2 異質最低標

市場上銷售的產品或服務有自己的品牌、特性,消費者對產品與服務在包裝、

外型、裝飾、品質,有獨特的商標、商號者,只要有差別都稱為「異質性」【27】。

消費者到市場購買產品的數量及服務業的服務品質、滿意度,則可看出「差異性」

【28】。採購法細則第 66 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 工程、財物、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依據採購處「公開招標異質最低標決標採購簡介所稱,採購法之最有利標是讓 機關有一定之評審標準,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對象,但經統計全國約 17.2%之 案件,未於簽辦文件載明採最有利標決標理由,未確認是否屬異質工程及不宜以最 低標決標,此立意是政府之美意,希望機關可以選擇出優良的廠商,可惜喪失它的 精神。

所以工程會頒布「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政 府採購一覽表」(97 年 7.14 限縮第 6 條第二項已取消,回歸採購法機關自行運用), 明訂「異質採購」,只要不同廠商所提供之工程、財物、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

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或價格等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異 質最低標決標」差異大者則用「異質最有利標決標」【29】其作業程序如下 :

1、採購金額不限,適用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2、招標方式採用、公開/選擇性/限制性招標。

3、先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4、訂定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

5、成立工作小組及審查委員會。

6、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

7、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規格。

8、召開審查會議辦理評分。

9、審查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10、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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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9 異質品定義

學者名稱 異質定義

E.H.Chamberlin 在商標、商號、外型、品質、包裝、裝 飾等消費者認為有其獨性性。

Ireland 市場的消費多寡其在品質滿意度可看 出差異性。

採購法細則第 66 條 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不同廠商所供 應之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 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資料來源【22】

2.4.2 最有利標決標

2.4.2.1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適用採購類別及金額,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均適用,一般用於公告金額以 上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1.招標方式 : 適合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

2.適用最有利標作業程序 :招標前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方得辦理,核准後以評定 最有利標方式準備相關招標文件,招標前成立工作小組成員,三人以上,且 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評選委員會,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具 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機關自行或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訂定或審定評選須知,如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開標、辦理廠 商評選,評選為優勝者應報機關所長或授權人員核定,核定後再行決標,做 成會議紀錄無須減價,若須減價應依協商程序,不應於決標後洽減。

2.4.2.2 準用最有利標

適用採購類別及金額,用於勞務採購、金額不限制,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1.招標方式 :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10.11 款公開評選,採用限制 性招標。

2.作業程序 :採用限制性招標無須報上級機關,若採協商措施須報上級機 關,準備招標文件,招標前成立工作小組 3 人以上及評選委員會委員,

人數同適用最有利標,機關自行或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訂定或審定評選須 知,如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開 標辦理廠商評選,開標前工作小組須初審,評選結果經委員過半數為最 優勝者,仍應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核定後再行決標,做成會議 紀錄無須減價,若須減價應依協商程序,不應於決標後洽減。

2.4.2.3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適用採購類別及金額,用於工程、財務、勞務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

1.招標方式 : 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2.作業程序 :簽給機關首長或其權人員核准後方可辦理,取三家以上報價單或 企劃書,先簽給機關首長同意,投標未達三家廠商以上者可以改 採「限制性招標」,無須報上級機關自行準備招標文件,訂定評 審須知,並在開標前成立工作小組及評審委員,招標公告、等標 期、開標(先行資格審查),評選會議、辦理廠商評選。經評選結 果經委員超過半數決定最優勝者,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後決標辦理議價簽約,在議價中若招標文件評選項目價格為固

定不須減價,若須減價應依協商程序,不應於招標後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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