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2.4 決標方式之探討
29
是 是
是
否
是 否
否 否
是
機關採購決標方式
是否達公告 金額以上
財務
同質 公開徵
求三家 以上報 價單 採用最
低標擇 符合須 要者辦 理比價
勞務
異質
參考最有 利標精神 公開徵求廠商
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
決標方式 工程
是否有明確 的設計準則 施工規範工 作項目與技 術工法 功能性能
效益明確 者 是否達公告
金額以上
現貨供應
先設計後招 標有無困難
傳統工程
統包工程 原則
最 低標
異質 最 低標
最有利標
準用 最有 利標
設計 簡單 有 準 則 可依 循者
避免 低價 搶 標 影 響品 質者
特 殊技 術 及施 工 方法 且 為 核 心政 策 需求
最 低 標
最 有 利 標
最低標 最有利標
異 質 最 有 利 標
差異情 形 不宜採 最低標
是
否
否 否
大 小
是
31
2.4.1 最低標決標 2.4.1.1 同質最低標
消費者所用的各種貨品本身都具有各種特色,兩種不同的貨品很難發現是一樣 的,差異性在「同質品」很難定義【22】。
故以經濟學的角度綜合專家學者對「同質」的定義如下 :工廠所生產的產品都 是依標準化、同質化生產,依這種形式生產最終的產品,跟任何一家買來的產品都 是相同的,稱為「同質品」【23】。只要在消費者買了各廠生產的產品,主觀上認為 一樣,沒有任何不同則叫「同質產品」【24】。各廠生產之產品、品質,形式、包裝 都相同皆為「同質品」【25】。
機關辦理招標採購標的物明確,例如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財物採購之功能、
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26】,而此等採購不限金額適用於工程/財物 /勞務等採購,而招標方式有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其作業程序如下 :
1.金額不限,擬訂招標文件,採用何種類型,決定招標、決標方式。
2.製作投標須知、訂定廠商資格、擬定技術規格及製訂草約。
3.公告、等標期、開標、 資格審查,規格審查,開價格標。
4.開價格標後若超過底價,以最低標價者優先減價,仍超過底價,參與投標者全 部一起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依採購法第 53 條辦理,減價後或第一次開標若投 標價低於底價百分八十,承辦單位依採購法第 58 條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次低標。
5.決標簽約、決標公告定期彙送。
表 2.8 同質品定義
學者名稱 同質定義
Irvin B.Tucker 標準化、同質化生產之產品
張清溪等 只要消費者主觀上認為沒有差異之產品
王睦舜 品質、形式、包裝相同者之產品
採購法 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
資料來源【22】
2.4.1.2 異質最低標
市場上銷售的產品或服務有自己的品牌、特性,消費者對產品與服務在包裝、
外型、裝飾、品質,有獨特的商標、商號者,只要有差別都稱為「異質性」【27】。
消費者到市場購買產品的數量及服務業的服務品質、滿意度,則可看出「差異性」
【28】。採購法細則第 66 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 工程、財物、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依據採購處「公開招標異質最低標決標採購簡介所稱,採購法之最有利標是讓 機關有一定之評審標準,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對象,但經統計全國約 17.2%之 案件,未於簽辦文件載明採最有利標決標理由,未確認是否屬異質工程及不宜以最 低標決標,此立意是政府之美意,希望機關可以選擇出優良的廠商,可惜喪失它的 精神。
所以工程會頒布「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政 府採購一覽表」(97 年 7.14 限縮第 6 條第二項已取消,回歸採購法機關自行運用), 明訂「異質採購」,只要不同廠商所提供之工程、財物、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
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或價格等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異 質最低標決標」差異大者則用「異質最有利標決標」【29】其作業程序如下 :
1、採購金額不限,適用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2、招標方式採用、公開/選擇性/限制性招標。
3、先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4、訂定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
5、成立工作小組及審查委員會。
6、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
7、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規格。
8、召開審查會議辦理評分。
9、審查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10、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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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9 異質品定義
學者名稱 異質定義
E.H.Chamberlin 在商標、商號、外型、品質、包裝、裝 飾等消費者認為有其獨性性。
Ireland 市場的消費多寡其在品質滿意度可看 出差異性。
採購法細則第 66 條 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不同廠商所供 應之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 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資料來源【22】
2.4.2 最有利標決標
2.4.2.1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適用採購類別及金額,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均適用,一般用於公告金額以 上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1.招標方式 : 適合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
2.適用最有利標作業程序 :招標前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方得辦理,核准後以評定 最有利標方式準備相關招標文件,招標前成立工作小組成員,三人以上,且 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評選委員會,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具 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機關自行或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訂定或審定評選須知,如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開標、辦理廠 商評選,評選為優勝者應報機關所長或授權人員核定,核定後再行決標,做 成會議紀錄無須減價,若須減價應依協商程序,不應於決標後洽減。
2.4.2.2 準用最有利標
適用採購類別及金額,用於勞務採購、金額不限制,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1.招標方式 :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10.11 款公開評選,採用限制 性招標。
2.作業程序 :採用限制性招標無須報上級機關,若採協商措施須報上級機 關,準備招標文件,招標前成立工作小組 3 人以上及評選委員會委員,
人數同適用最有利標,機關自行或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訂定或審定評選須 知,如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開 標辦理廠商評選,開標前工作小組須初審,評選結果經委員過半數為最 優勝者,仍應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核定後再行決標,做成會議 紀錄無須減價,若須減價應依協商程序,不應於決標後洽減。
2.4.2.3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適用採購類別及金額,用於工程、財務、勞務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
1.招標方式 : 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2.作業程序 :簽給機關首長或其權人員核准後方可辦理,取三家以上報價單或 企劃書,先簽給機關首長同意,投標未達三家廠商以上者可以改 採「限制性招標」,無須報上級機關自行準備招標文件,訂定評 審須知,並在開標前成立工作小組及評審委員,招標公告、等標 期、開標(先行資格審查),評選會議、辦理廠商評選。經評選結 果經委員超過半數決定最優勝者,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後決標辦理議價簽約,在議價中若招標文件評選項目價格為固
定不須減價,若須減價應依協商程序,不應於招標後減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