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2.3 採購招標方式
2.3.3 限制性招標
公告金額以上 限制性招標
決標
上傳決標公告
履約
驗收
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 9.10.11 款者
準用最有利標
準備招標文件、
公開徵選
綜合評選
準備招標文件,
邀請廠商投標
審查投標資規格 文件
視合格投標廠商家數 決定採議、比價開標
一家以上 僅一家
採議價方式辦理 開標
採比價方式辦 理開標 評選為優勝者
是否超過 底價
依採購法第 53 條細 則 71.72.73 比減價格 再行決標
是
否
圖 2.6 限制性招標流程圖 資料來源【20】
開標前:
1.成立工作小組 2.成立評選委員會
評選為優勝者採用 固定金額報請機關 首長同意後決標議 約
限
制
性
招
標
指不經公告程 序,邀請二家以上 廠商比價或僅邀 請一家廠商議價。
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報經教育部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
1、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 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需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卻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 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1、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12、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 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13、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 發展。
14、邀請或委託且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15、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 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1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 11 款、第 13 款、第 14 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表 2.7 限制性招標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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