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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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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2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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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訪談投標者立場及近年報章雜誌報導,評選委員評分的標準,僅有一家開 標容易產生弊端,雖然政府將徵選委員名單做了諸多改善,從網路自行篩選再簽 報機關首長核定。但在相關論文的研究,還是無法將投標者的心態改變,委員的 徵選,雖是造成建築師降低投標意願之一,但主要還是「招標方式」的公平性才 是主因。筆者大膽建議應參考業界發包或大陸招標方式,找出信譽、專業能力制 度好廠商三家以上公告邀標,參與標案以提升品質、效率可解除投標者的疑慮,

且依第二章文獻表 2.1 中顯示,各國招標制度中未將「限制性招標」列入,政府 機關是否應考慮改善。

2.逾十萬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費,應訂定下限最低比例或金額。

根據工程會 98 年採購資料採購金額級距統計分析,「勞務類」未達公告金額 占 61.07%比率最多雖然包含有其他勞務,但依文獻討論技術服務所占比例不少,

且其中內容調查所述,未達公告金額「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會降低品質。筆 者訪談結果,發現參加未達公告金額之投標,會因受大環境的景氣影響,且機關 大型建物較少,中小型工程較多【44】。為了業務量互相競爭降低服務比率,又建 築師的規劃設計屬於智慧結晶,為了得標規劃設計作品的完善程度,如何全面思 考,不論建築物作品如何,若以成本估算、扣除監造、繪圖、結構、文具、品管 等相關薪資所剩無幾,故建議採取「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應訂定下限值較為合 理。

3.改善修正「選擇性招標」程序。

以工程會 98 年度資料統計看出「選擇性招標」案件「後續邀標」與「個案合 計 673 件使用選擇性招標比例太低,在訪談中及實務面發現因程序繁瑣採購時效 較長,再以異質性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會耽誤採購時程,採購單位較不採用,但 以公平性、競爭性而言,因有合格廠商建立,且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一次招 標不足三家則予以流標,重新辦理第二次,經訪談顯示多家參與競圖較為公平,

意願也較高評實力競爭。

依採購法第二十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採「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廠商

準備投標高額費用者、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研究發展事項技術等。技術服務評 選符合上述條款,可使用選擇性辦理,但採購單位基於上述理由,很少採用本項 採購方式辦理值得深思,故建議程序上是否應予以修正改善。

4.限制性招標參與評比製作文件、圖說應予減少改善,並制定合理參與比圖者之獎 金制度。

限制性招標據統計比例最高,但參與投標者少,根據了解,評選比圖之繪製、

簡報、模型製作(依各主辦機關決定),成本所費不貲,主辦機關雖有訂定獎金度 制度,但不敷成本,對未得標者浪費人力、物力且都普遍認為有某種內定因素存 在影響投標意願有多項顧慮存在,故使得建築師怯步,所以在服務建議書、繪圖、

簡報、模型製作上建議予以修正簡化並將獎金金額提高訂出合理的制度,較合乎 公平正義與競爭原則。。

5.十萬以下小額採購金額限制建議提高,讓主辦機關直接找信譽良好者比價或議價 辦理提升品質。

以往稽察條例常為人詬病,但也有其優點例如稽察條例第六條各機關營繕工 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 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得比價辦理之 ; 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 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此舉雖會被詬病為經辦人權 利擴張,若常找同一家造成不公,但這可以在制度面上改善如同業界、大陸招標 制度直接找三家以上信譽良好的建築師議約,對建築師的成本,業主品質、效率 均可是提高,且許多建築師常抱怨,建築也是一種藝術作品,且須負責結構安全,

是屬於一種智慧財產,所給予的金額太低,無法吸引好的建築師參與規劃設計,

這是對政府機關的一大損失。

6.建議針對規劃、設計、監造訂定特別條款。

大陸招標特別針對工程規劃、設計、監造訂立特別條款,筆者認為截取優點 修正立法對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給予招標規範,採購單位依據辦理可以提升效 率與品質,較合乎公平原則,因為「技術服務」牽涉太廣、太雜,屬於藝術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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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共同完成作品很難與其他藝術融合,所以建議政府對於這一塊是否予以研議,

讓多數的建築師有機會參與投標,對公共工程會有幫助。

7.為了對如何提升品質、效率做法有幫助,建議多舉辦招標方式的作業說明會。

國家為提升公共工程提出很多的方式如法令鬆綁、招決標方式的運用,但很 少將它歸納整合說明,只以一紙公函通知,機關往往過目簽結存查歸檔,不了解 內容如何運作,這才是重點,政府應多辦活動說明,讓承辦單位勇於嚐試,讓採 購人員多加瞭解利用,提升品質與效率,讓建築師參與投標的意願,找出真正優 良的建築師,公共工程才得以保障,人民有信心,政府機關不會浪費公帑,反而 有助於業主的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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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訪談紀錄 職務:A1 組長

時間:民國 99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 時 30 分 地點:辦公室

方式:面談

第一部份針對機關採購單位進行訪談 :

第一題訪談題目如下 : 請問你(妳)是否有辦過徵選建築師作業 ?

受訪者:目前本人擔任事務組組長 3 年辦理採購業務,在這之前曾經擔任過營繕組 組長 5 年,辦理兩棟大樓徵選建築師。

第二題訪談題目如下 : 請問你(妳)是否都以「限制性招標」辦理 ?

受訪者:我只辦過大型工程設計案,徵選建築師都是採用限制性招標,小型工程請 建築師以十萬元以下規劃設計,若同意直接由承辦人簽核辦理。

第三題訪談題目如下 : 請問你(妳)辦理招標案有金額以上區分嗎 ?

受訪者:設計案有其複雜度,因為本組人員負責職務不同,除建築外還區分水電,

職掌較為細維,從維修至工程,所以有金額區分,組長負責公告金額以上,

公告金額以下則由技士負責

第四題訪談題目如下:請問除了「限制性招標」外,你(妳)是否知道還有其他方 式辦理招標 ?

受訪者:除了限制性招標外,知道還有選擇性招標及公開招標,但是多以限制性及 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設計案屬於異質性所以招標採用採購法第 22 條第一項 第九款限制性招標;決標採用最有利標,公開招標沒有用過最有利標決標,

其餘就不知道還有何種方式。

第五題訪談題目如下:請問辦理徵圖案件,提出招標方式是機關首長決定還是承 辦單位提出辦理?

受訪者:不管大小工程都由承辦單位提出簽給機關首長同意。

第六題訪談題目如下:請問以「限制性招標」「最有利決標」,在徵選過程中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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