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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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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公立學校徵選建築師招標方式之探討

A Study on Tendering Methods of Selecting Architects for Public Schools

系所別:土木與工程資訊學系碩士班 學號姓名:E09704005 彭智彥

指導教授:劉俊杰 博士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2)

公立學校徵選建築師招標方式之探討

中文摘要

民國88年5月27日正式實施採購法,其目的開放自由市場、提昇國家的競爭力,

並作為政府統一採購法令並遵循WTO與GPA之不岐視及公平待遇原則對待各國,而推動 整合之依據。其中對徵選建築師「招標方式」的選擇,以筆者服務多年經驗提出研究 探討。

近幾年因建築規劃設計歸類為「異質性」最有利標,採購以「限制性招標」辦理 為多,其餘招標方式為原則性較少使用。由於限制性評選方式政府嚴格審查,雖有法 令鬆綁、但主辦機關還是依循以往模式,產生執行上的矛盾或程序上的重複,進而影 響建築師的投標意願,而技術服務屬政府採購法中的「勞務採購」,其採購方式分為

「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及「選擇性招標」等三種,主辦機關如何選擇其中最 佳且具公平性的招標方式,吸引建築師前來投標,由本文蒐集相關文獻、專家訪談、

問卷等方式分析、探討、整理、歸納後將其分類,提出以下結論。

一、人為因素

1、未充份掌握招標策略資訊。

2、招標決策依以往模式訂定未詳細評估。

3、未建構團隊評估考量。

4、須考量建築師的專業能力訂定資格。

5、採購人員的經驗不足。

二、法令因素

1、程序上的繁雜度。

2、招標方式應以規劃設計困難度來區分。

3、法令的不熟悉。

然而本文最主要探討,採購法招標方式在法令框架下,主辦人員依法彈性運用,

自然水到渠成。但一般不敢求新求變,只承襲既有模式,又方便快速,不會出錯等心 態,而不評估變通,失去了正義原則,也失去原有採購法的用意,因此本文探討後提 出上述結論,並提出最主要的建議以之參考(1)限制性招標應再行研議(2)逾十萬 至未達公告金額服務費用訂定最低下限比例或金額(3)改善修正選擇性招標之程序。

關鍵詞:

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選擇性招標、WTO、GPA、異質性、勞務採購

(3)

A Study on Tendering Methods of Selecting Architects for Public Schools

Abstrac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has been officially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on May 27th, 1999, its original intention was to open the free market, improve our 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to be the integrated law that governed governmental procurement, and to conform to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and the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to member countries in WTO and GPA, as well as to serve as the basis of integration promotion. Among which, with the service experiences for many years the author has proposed the study on exploring the selection of “tender methods” for recruiting architects.

In recent years, the architectural planning and design has been categorized into the

“heterogeneous”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 most architectural procurement has been handled by the “restricted tender”, and other tendering methods were seldom applied in principle. Since Government’s strict investigation on the restricted selection methods, even related regulations have been relaxed,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still follow the previous patterns; therefore, it has resulted in implementing contradiction or repetition in the process, and further to affect architects’ willingness of tender. In addition, the technical service is belonged to the category of “labor purchasing”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and its purchasing method can be divided into these following types:

“open tender”, “restricted tender” and “selected tender”. How the organizing authority to select the optimal and fair tendering method and attract architects to place their tender? In this study, the author is adopted methods of collecting data of related literature, expert interview and questionnaire to analyze, explore, organize, generalize and classify the data, and then proposed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I. Human Factors

1. Not fully known well about the information of tendering strategy.

2. Tender decision has been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previous patterns without making detailed evaluation.

3. Not yet established the group evaluation and consideration.

4. It needs to set the qualification standard with considering the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for architects.

5. Procurement personnel has insufficient experiences

II. Legal Factors

(4)

2. Tendering methods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the difficulty in planning design.

3. Unfamiliar to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laws.

However, this study is mainly to explore that, within the legal framework, the organizers can flexibly apply the tendering methods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But, in general, most of them are only adopted the existing patterns with convenient and prompt attitudes and without making any mistake. In addition, it lost the justice principle and also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therefore, after explored this study has proposed these abovementioned conclusions and indicated the major suggestions as the reference: (1) restricted tender should be discussed again; (2) service fee is more than NT$100,000 to the amount less than the announced service fee that should be set the ratio of minimum limit or amount; and (3) improved and revised the process of the selected tender.

Key words:

open tender, restricted tender, selected tender, WTO, GPA, heterogeneity, labor purchasing

(5)

誌謝

隨著時代環境改變,為了充實個人專業知識及學習新的領域,毅然決然報考研究 所進修,兩年碩士生活,課程安排豐富,在師長精闢的解說下,不僅充實了專業知識,

更與我的工作相結合,同時藉由同學之間相互鼓勵與切磋下,給予我不少的成長動力。

上課期間承蒙系所老師悉心教導,拓展我對土木資訊視野,這之間的點點滴滴更 讓我受益匪淺,在此感謝指導教授-劉俊杰 博士,無論在課程啟發、論文研究及撰 寫過程中,給予我莫大幫助及不厭其煩的指正,讓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在此也感謝 好友杜明進老師,常在閒談中引領我適應久未踏入的學生生活並給予我信心,讓我面 對陌生學習環境及事物不致於惶恐,同時也感謝同事文俐小姐的協助,還有受訪者熱 心配合,幫忙填寫問卷的各校機關採購人員,給予本研究之指導與建議,沒有他們全 力協助,這篇論文將無法如期完成。

論文口試期間感謝口試委員──黃慶隆、蕭炎泉、劉俊杰等教授撥冗審閱並提供 寶貴意見,使本研究更加嚴謹與完整性。論文完成意味碩士生活的結束,除了感謝老 師們授課及同事、朋友間協助與鼓勵外,特別感謝溫柔、美麗又任勞任怨無怨無悔的 妻子──純燕,在這兩年期間讓我無後顧之憂、安心求學並適時給予鼓勵與包容,當 然還有小孩睿治、卉慧、愛庭的加油打氣;默默支持是我往前的原動力,也讓我順利 完成學業。

彭智彥

謹誌於中華大學土木與資訊研究所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19 日

(6)

目錄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誌謝 ...IV 目錄 ...V 表目錄 ...VII 圖目錄 ...IX

第一章緒論 ...1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1.2 研究目的...3

1.3 研究限制與範圍 ...4

1.4 研究架構...5

1.5 研究流程...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7

2.1 相關法規回顧...7

2.2 採購法之定義與目的 ...11

2.2.1 採購(Procurement)法定義...11

2.2.2 採購法之目的 ...11

2.2.3 採購範圍...12

2.3 採購招標方式...15

2.3.1 公開招標...17

2.3.2 選擇性招標 ...22

2.3.3 限制性招標 ...26

2.4 決標方式之探討 ...29

2.4.1 最低標決標 ...31

2.4.2 最有利標決標 ...33

2.5 異質性工程之探討 ...34

2.6 採購成效 ...36

2.6.1 公平性...36

2.6.2 經濟性...37

2.6.3 效率與品質 ...38

2.7 相關文獻 ...39

2.7.1 大陸招標方式 ...39

2.7.2 業界招標之探討 ...45

(7)

3.3 問卷調查 ...66

3.4 採購法實施前後之比較 ...67

3.5 兩岸招標方式比較優缺點...70

3.6 政府機關與業界招標方式比較...75

3.7 實際案例探討...76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81

4.1 招標策略形成、選擇與執行...81

4.1.1 資料分析...81

4.1.2 訪談結果分析 ...82

4.2 問卷結果分析...87

4.3 差異分析討論...94

4.4 小結 ...9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97

5.1 研究結論...97

5.2 研究建議 ...98

參考文獻 ...102

【附錄一】 ...105

【附錄二】 ...116

(8)

表目錄

表 2.1 國外公共工程招標、決標制度比較表---8

表 2.2 舊法招標、決標一覽表---9

表 2.3 採購範圍表---14

表 2.4 招標方式一覽表---17

表 2.5 公開招標一覽表及未達公告金額招標一覽表---21

表 2.6 選擇性招標一覽表---25

表 2.7 限制性招標一覽表---28

表 2.8 同質品定義---31

表 2.9 異質性定義---33

表 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決標一覽表---43

表 3.1 96 年度至 98 年度機關公開辦理決標件數及金額比率---52

表 3.2 98 年度採購資料區分採購性質統計分析表---53

表 3.3 98 年度採購資料區分招標方式統計表---54

表 3.4 98 年度採購資料區分採購金額級距統計分析表---55

表 3.5 96 至 98 年度工程採購決標件數及金額一覽表---56

表 3.6 96 至 98 年度最有利標之決標件數及金額一覽表---56

表 3.7 98 年政府採購法規改善措施一覽表---58

表 3.8 勞務類金額件數比例對照表---62

表 3.9 訪談對象人數代號一覽表---64

表 3.10 採購法制定一覽表---68

表 3.11 政府採購法與稽察條例比較表---69

表 3.12 兩岸招標比較表---74

(9)

表 4.2 第二部份建築師訪談比較表---85

表 4.3 招標方式優缺點---86

表 4.4 問卷統計表---87

表 4.5 單一樣本檢定表---88

表 4.6 限制性招標圖表---89

表 4.7 選擇性招標圖表---89

表 4.8 統計圖表---90

表 4.9 統計圖表---91

表 4.10 統計圖表---92

表 4.11 統計圖表---93

(10)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6

圖 2.1 預算編列作業流程圖---16

圖 2.2 100 萬元以上公開招標流程圖---19

圖 2.3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流程圖---20

圖 2.4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流程圖---23

圖 2.5 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後續邀標流程圖---24

圖 2.6 限制性招標流程圖---27

圖 2.7 採購決標方式---29

圖 2.8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流程圖---30

圖 2.9 傳統設計後發包流程圖---46

圖 2.10 組織架構流程圖---47

圖 2.11 建廠階段線性圖---48

圖 3.1 工程會網站---51

圖 3.2 98 年度各種採購性質決標件數金額分布圖---52

圖 3.3 97 年及 98 年逾十萬元工程採購決標件數逐月累計比較圖---61

(11)

第一章緒論

本研究論文有鑒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對規劃設計之建築師,以採購招標案中之 公平性、經濟性、有效性。與決標後規劃設計監造之品質與業主的需求有顯著之差異,

故以承辦人的觀點及相關資料來探討招標之相關問題。本章第一節:主要是說明研究 背景與動機; 第二節:研究目的是透過探討目前的採購招標方式是否達到業主的要求 與成效 ; 第三節:是陳述研究的限制與範圍 ; 第四節:是根據動機與研究目的詳述 研究方法 ; 第五節:依研究的背景與動機、目的再以相關文獻、資料蒐集、案例、

訪談、兩岸、業界比較分析找出結果與建議之流程圖。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1、研究背景

我國在實施「採購法」 前,政府的採購方式是依「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

及「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訂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辦理招標,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 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一定金額營繕工程一般機關為新台幣一千五佰萬元) 以上者,應公告招標辦理之,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得比價辦 理之【1】 ; 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受權經辦單位,取具二 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

在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採購法正式實施,將全國採購案件納入基本法規統 一訂定,其採購性質區分為「工程類」、「勞務類」及「財務類」,將採購金額級距區 分為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 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 新台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 : 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台 幣一千萬元; 巨額採購工程類為新台幣二億元、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勞務採購 為新台幣二千萬元,並對公告金額以上招標案分為三種招標方式,即「公開招標」、「選 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一者,

得採限制性招標或依採購法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12)

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上述招標方式與舊法有部份相同,但不同處因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協訂」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將法規修改得較為明確,唯實 施十二年來對規劃設計案之招標方式,是否有達到採購效率,提昇品質、節省公帑、

達到政府採購法的目的,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2、研究動機

政府為了促進產業升級加速經濟成長,提高國民生活水準,改善生活環境,並能 與世界各貿易國相互競爭,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吸引外資提升國內未來經 濟發展最重要的指標。

加入 WTO 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將市場「自由化」、「貿易便捷化」及消除各國間 技術性的貿易障礙等,讓市場有「競爭性」與「透明性」【2】。

目前 WTO153 個會員國中,有 41 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 GPA(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我國於 98 年 7 月 15 日正式成為第 41 個會員國,議定各會員國必須相互 開放採購市場,其範圍涵蓋中央機關,中央以下次一級地方機關,事業機構所辦理之 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須建立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化之採購程序,以提昇採購效 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3】。

政府近年來為了解決失業率,提升經濟,改善社會生活環境,每年編列龐大的預 算擴大內需(財政部 98 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歲出編列 1 兆 8300 億元)【4】,積極推動 國家重大公共建設,希望帶動各項產業。唯在工程採購案上,屢有設計不當,預算編 列不確實,規劃設計中任意變更追加經費,監造管理不善,施工設計不良修改圖面,

辦理變更等諸多缺失,嚴重影響施工品質,且進度無法掌握如期完工,影響使用需求。

然而規劃設計,在整個工程週期依 20~80 理論中,總工程經費規畫設計所佔的比 例較少,但是最重要的一環【5】。在各工程計畫階段中,能在有限的「預算」、「安全」、

「工期」內完工,是各機關愼選建築師,最重要的環節。雖然徵選規劃設計之招標案,

(13)

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採最有 利標精神亦同。在徵選比圖過程中,評選委員們就所規定的評分項目中無從評比,或 評選中考慮機關之執行進度或因某種因素而將排序或總分評比偏高而得標,反而會影 響往後之施工進度、經費與品質,且在徵選過程中僅有一家即可開標,讓想參與者因 時間趕辦不及或因製作成本過高,無法參與投標似乎有所不公,在逾 10 萬元以上至 公告金額以下取得報價單或計劃書也會發生同樣的情形。目前台灣整體的經濟環境,

尤其建築、土木業土地資源有限,正處於蕭條期,建築師人數不增反減,新開業者也 均單打獨鬥,以目前台灣的業務量萎縮競爭激烈,部份設計者願以小額採購屈就,只 為了取得一點立足之地,這無形中委屈了其有專業知識的設計者【6】,故如何解決所 遭遇之問題是當前重要之研究課題,因此為深入了解採購法對於工程規劃設計之招 標,所顯現的「缺失」及「有效性」,是引發本論文探討的動機。

1.2 研究目的

自從採購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以來,將招標分為公開招標、選擇 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 ; 決標分為最低標及最有利標,最有利標適合異質性採購;最 低標適合同質性採購,規劃設計屬勞務性質;異質性採購可採用最有利標,至於最有 利標評選配分項目不在本研究範圍內、不予討論。

本論文研究目的是探討「限制性招標」方式徵選建築師規劃設計,是否達到業主 的使用需求,除了限制性招標外,依公共工程委員會 99 年 4 月 22 日工程管字第 09900159380 號函可採用「選擇性招標」為原則辦理,但以那一種招標方式較為可行,

讓決策者予以參考。本研究是透過文獻回顧資料蒐集之整理,並從案例分析、兩岸招 標方式比較,政府機關與業界之標案比較,並透過訪談、統計、分析方式,提出適當 的建議作為改善規劃設計採購的參考。

本研究目的說明如下 :

(14)

1、辦理招標徵選建築師,若僅有一家投標,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得採

「限制性招標」,若沒有其他設計者參與比圖,是否能找出最符合業主須求的設計 者,若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或其他方式辦理,在經濟、品質是否能 達到有效須求,藉由訪談、案例分析探討。

2、利用資料的蒐集、訪談分析、問卷,瞭解招標公平性、設計周延性及預算追加情 形。

3、分析採購法實施前後招標制度及業界招標方式與大陸方面招標做一比較。

4、以案例分析目前「限制性招標」與「選擇性招標」優缺點。

5、針對實務面案例分析、訪談、問卷、業界、兩岸比較產生的缺失問題,予以彙整 做差異分析研擬;提供相關機關參採。

1.3 研究限制與範圍

1.研究限制

筆者服務於學校機關,負責營繕工程,學校土木工程案件較少,公共工程以建 築物為主,本論文以規劃設計者徵選方式,以新竹地區建築師及國立大學的承辦單位 進行訪談與問卷,並以新竹科學園區廠房探討。更將大陸的招標方式限制於規劃設計 招標方法上作一比較。

2.研究範圍

本研究範圍不包括「統包」,所謂統包依採購法第 24 條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要 求,得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統包實施辦法之定義為;將工程採購中之設計與施 工、供應、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約辦理招標。但因設計與施工由總承包 商負責,依統包實施辦法第二條;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應先行評估確認,整合設 計及施工或供應,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並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

(15)

機關備標複雜難度高,難做到公平合理,設計施工圖未明確,書面文件繁多,評選時 間短壓力大進度難掌控,設計易產生爭議,設計建築師易受營造商左右,施工造價較 為不實,需另行委託專業管理,且於驗收時球員兼裁判【7】。故本研究論文以傳統方 式先設計後發包方式論述,雖然發包時間較長,但圖說、規範較為明確,且預算、進 度執行易於掌控。

本研究範圍是以逾 10 萬元以上至查核金額以下,條件需要有建築師資格者,因 為建築師屬於「勞務採購」。而政府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採購,選擇徵選技術 服務是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限制性招標」辦理徵圖,在經濟效益及有 效性、公平性為何以實際案例整理、分析提出具體方向。

1.4 研究架構

本論文所採用之研究架構分為 : 文獻回顧,資料蒐集、專家訪談、問卷調查、

實際案例分析、採購法實施前後之比較、大陸招標方式探討、台灣招標方式之探討,

及業界招標方式之探討。

第一章 緒論是說明施行採購法以後,徵選設計者的招標方式真能達成業主的須求嗎 ? 透過研究的目的,將討論的範圍文獻,設計實務案例,業界案例等的方式,

達到所需的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蒐集與本研究有關之相關文獻,截取有用的資料應用在本論文做 為理論基礎,再整理分析為後續研究論證與應用。

第三章 研究方法是討論整篇論文的依據所需,透過資料蒐集、整理、歸納、分析等 並透過訪談設計、問卷、實際案例等方法,研究現行招標方式是否合宜。

第四章 研究結果透過差異分析將兩岸與業界招標方式及訪談、問卷之比較,而探討 目前採購法徵選設計者採用「限制性招標」之適切性。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對研究結果做一結論註解,並提出建議讓決策者參考,並提供 政府機關,後續研擬針對規劃設計徵圖方式之招標制度的改進意見。

(16)

1.5 研究流程

本研究是以實務作業及經驗累積發現在徵選規劃設計招標上有問題,再依背景、

動機、目的及相關文獻作一比較、整理與探討,研擬以何種招標方式較為適宜,再透 過深入訪談,以了解政府機關與業界之認知不同處做一比較,推論以何者方式招標對 業主,在有限的預算範圍內規劃設計合乎品質保證,最後再針對分析結果提出結論與 建議。本論文研究流程如下。

圖 1.1 流 程 圖

緒論

確立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目的

研究限制與範圍

研究方法

案例分析 兩岸、政府與

業界招標之 比較 資料蒐集

專家訪談 問卷調查 相關文獻

論述

結果差異分析

結論與建議

(1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建築土木工程是一種專業的技術,集合各種專業領域的人才共同完成的作品。

土木一般是大型構造物,代表各時代的歷史遺蹟,建築則代表人類歷史的進化史,也 是一種藝術的表現,從樹屋、山洞、土造、磚造、鋼筋混凝土造,至鋼骨或鋼筋鋼骨 混凝土造,從平面到立體,樓層愈蓋愈高,使用功能愈趨複雜、專業。

如今不僅用來遮風避雨,現代更講究安全,舒適、環保與美觀,各時期所代表 的是建築藝術價值,建築師就肩負起時代的責任,選擇優秀的設計者則亦形重要,所 以本章的目的是藉由文獻的整理、歸納、分析、探討採購招標成效,判斷設計者專業 能力,作為研究的基礎理論與架構,同時對政府採購法法令作為研究主題,將研究結 果作為討論的依據。本章共分為七節,第一節為「相關法規回顧」是討論採購法實施 以前招標之法令依據,第二節為「採購法之定義與目的」探討採購法實施後重要理念 與主體觀念;第三節為「採購招標方式」之評估與執行成效;第四節為「決標方式」

之探討,第五節為「異質性工程之探討」最低標與最有利標決標原則;第六節為「採 購成效」探討採購法施行後之公平性、經濟性、及效率與品質提升;第七節為「相關 文獻」探討大陸及業界招標方式,以下依節次分別敘述如下。

2.1 相關法規回顧

採購法招標制度實施前後比較研究,以舊法的工程招標制度與採購法的招標制度 差異分析,發現採購法中之底價核定、減價、廠商家數限制、協商機制,招標時補正 非必要文件申訴制度等,是補舊法之不足,是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之表現,並將 各國公共工程招標、決標制度整理後製成表 2.1,以了解各國的招標決標制度【8】。

在招標決標過程中,將不符法令規定或不完整情形就執行面彙整研提建議,提供 相關機關參採,採購法本身疑義法規制度的缺陷彌補或調整,廠商投標保障,法規制 度未盡周延或明確,且規定過於寬鬆,衍生諸多弊端等等【9】。

(18)

表 2.1 國外公共工程招標、決標制度比較表

國家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備註

日本 選擇性招標指名

競標制度

底價內最低標 避免低價搶標有 標價底限

美國 公開招標制度 最低標 聯邦政府採事後

資格審查 州政府大都採事 前審查

新加坡 公開招標制度 最低標 商須每年通過資

格審查

英國 選擇性招標 最低標 須提出附數量之

價格明細審查後 再決定是否接受

德國 公開招標為主限

制招標為輔(較少 使用)

由低價群中選擇 技術及經濟上最 恰當者

限制競爭通常在 發包比較特殊的 工程時才採用

韓國 公開招標制度指

名競標制度

合理標 為避免廠商哄抬

底價,可採指名 競標

資料來源【8】

將採購法的目的,基本原則,客體的規定與主體的規定做了詳盡的比較分析,

解讀競爭原則時,應注意公開招標程序,而公開招標應該優先於選擇性招標程序 ; 選擇性招標程序,應該優先於限制性招標程序,投標廠商應該遵守競爭原則,違反競 爭原則應被排除於採購程序之外【10】。

全國採購之性質工程類、勞務類及財務類以三種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 標、限制性招標方式,分析各類的採購金額比例做一探討,採購以選擇何種方式辦理 招標,可以促進採購效益並提出幾點建議,作為採購機關的參考【11】。

採購法頒布之前,各機關營繕工程之開標、比價、議價在一定金額(一千五百

(19)

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 或議價辦理之如表

2.2

舊法招標、決標一覽表

依審計法第 59 條【13】,審計法施 行細則第 48 條【14】,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 6 條【1】,行政 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15】。

表 2.2 舊法招標、決標一覽表

金額 招標 公告 決標 備註

達一定金額 公開招標、三 家以上方得 開標

登報二日、

門口公告五 日

底價以內最 低標 一定金額二

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以上者

公開招標、三 家以上方得 開標

登報二日、

門口公告五 日

底價以內最 低標

一定金額二 分之一以下 (不含七百 五十萬元) 者

公開比價辦 理

登報一日、

門口公告五 日

底價以內最 低標

營繕金額在 一百五十萬 元以下、三 十萬元以上 者

通知公會或 實廠商,簽請 首長核定進 行比價或議 價

門口公告五 日

底價以內最 低標

三十萬元以 下、四萬元 以上

由總務處切 實查價,並取 二家以上估 價單,比價辦 理

無 底價以內最

低標

四萬元以下 取具估價單 一家,議價或 詢價辦理

無 詢價辦理

※公有營業之公有 事業機關、國防部各 軍事機關一退輔 會,在營繕及購售房 地產稽察金額為新 幣三千萬元,財務為 一千五佰萬元,其他 機關營繕及購售房 地產為新台幣一仟 五佰萬元,財務為新 台幣七百伍拾萬 元。(78.9.15.七八府主二 字第九六 0 三一號)(省府 78 秋 19)

※79 年試辦決標採 合理標不在本論文 討論內,故不予敘 論。

※招標公告日期,除 緊急外,一般工程不 得少於七天,特殊巨 人工程不得少於十 四天。

在相關的法令中辦理招標找出最適當的設計者,依舊法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 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 78.12.21 七八府主二字第 135027 號之規定【16】,各機關

(20)

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者,除因專利權或專業關係,僅有一家具此服務項目 及承辦能力,或與採購之主要設施具有技術關聯,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其上級主管機關 核定,得進行議價辦理外,應以邀請兩家以上之技術顧問機構予以評審比較為原則,

經選定後再行議價委辦。

現代的建築多元化,在整個工程的周期中,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完成,保 固期間維修等,規劃設計金額占少部份,以 20-80%理論即最具重要性的引影響原因占 全體之 20%,其重要行性程度大於 80%的總影響百分比【5】

規劃設計是最重要的 一環,選對了設計者不但替業主節省經費,在施工過程中也可以做好監督的角色,不 但確保施工期間的安全,並且能夠在適當的工期內完成。

目前的事務所人員專業知識參差不齊,在大環境的改變下規模型態不同,呈現 兩極化大者恆大、小者則維持五人以下

而建築工程必須經過國家考試取得建築師 資格,是一般民眾無法取代的【6】。目前國內建築規劃設計屬「異質工程」(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 66 條),大都採限制性招標,最有利標決標,也就是成立評審委員會,以 評選項目配分或重要項目權重選出優勝者,而限制性招標(依採購法第 18 條及第 22 條第九款)辦理者,僅一家廠商投標可以辦理評選議價,其結果可能因為僅有一家,

委員們無從比較,僅憑個人主觀因素或考慮其他因素如單位預算、經費執行率、使用 單位的使用期等而評分選出,如此容易造成得標建築師因缺乏經驗或人員不足,而帶 來後續的變更、增加經費,監造不實,或因資格、人數限制,需設計過某種建築或經 驗者、方可參與投標比圖,這或許會埋沒一些人才作品。根據個人經驗及調查建議以 選擇性招標辦理較為適宜,換言之應以三家以上投標方得開標評審較為合理,故本章 先以相關法規的回顧討論做為後續的參考。

(21)

2.2 採購法之定義與目的

2.2.1 採購(Procurement)法定義

在企業管理中,專門的學問與技能

在相關法令範圍內,對事物、種類、時 間、

地點作適切之安排,讓廠商與業主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17】。

所謂「採購」就是以適當的時間、地點、價格,以較佳的效率獲得適當品質、

數量之財物或勞務,交與使用單位的一種技術,凡是為了滿足消費者需求所採取的各 項活動例如購買、租賃、借貸、交換、徵收、自製、外包、移轉、贈與等,均可認定 採購行為【18】,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

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其目標是建立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競爭之採購作業 制度,提升採購效率,落實政府的政策。

2.2.2 採購法之目的

國際間為了貿易的往來,各國間採購市場能建立起公平競爭的原則,成立世界 貿易組織簡稱(WTO),我國為了貿易國際化,提升競爭力,終於在 2008 年 12 月 9 日獲邀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的成員,只有參與政府採購協 定的 WTO 會員國,必須開放市場,這是協定中的義務與機制,我國在未加入(GPA) 之前就已經開放市場讓外國廠商來我國競標,因此我國開放國際標,必須將國內採購 相關法令統一規範,將採購招標更為完善更有效率。

而我國採購法之目的(採購法第 1 條):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正、公 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中國大陸於 2001 年 12 月 11 日,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 143 個會員國,可以享 受世貿組織的各項權利,同時也須遵守世貿組織規則履行義務,故在大陸的採購法之 採購目的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 共利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19】

然而在民間的採購 目的則是:規範公司採購流程,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2)

2.2.3 採購範圍

採購範圍以對象或標的來區分,它涵蓋「有形的物品」與「無形的勞務」兩種【18】。 1.有形的物品範圍分為:原料、副料、機具及設備、事務用品等財物。

(1)原料:係指直接生產原材料而製成產品最主要成份,換言之原料的形體發生物 理或化學變化依然存在於產品內,例如晶片、石灰石、聚乙烯等。

(2)副料:係指在產品製造過程中,除了原料之外所耗用的材料,例如催化劑、冷媒。

(3)機具及設備:係指製造產品的主要工具或提供生產環境不可或缺的設施器 具,例如模具、實驗室儀器、空調設備、電力設施等。

(4)事務用品:辦公室及生產線人員在文書作業上所需要的文具、紙張及其他,如電 腦、辦公桌等。

2.無形勞務採購範圍:為技術、服務、工程發包等。

(1)技術:係指能夠正確操作或使用機器設備等專業知識。

(2)服務:售前服務賣方在交易前提供產品的資訊,包括產品說明、操作示範

等;售後服務賣方販售物品設備後提供機器設備之安裝或修護、操作或使用方法 之教育訓練或維修;專業服務係指技術服務如建築師、專業技師、程式設計師、

顧問公司等專業人員;勤務服務係指日常作業性質的服務,包括搬運、清潔等。

(3)工程發包:有時要求連工帶料,爭取完工時效;有時自行備料以點工方式計付工 資,有時設計、施工、維修、保固等統包。

然而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 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 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

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勞務」,

(23)

大陸採購法,採購係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 買、租賃、委托、雇用等。「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

設備、產品等。「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

裝修、拆除、修繕。「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採購對象。

採購標的物主要分為: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雇傭 等三類。依其主要條件由於各種購目的與任務之不同,則其採購條件之抉擇,有相當 差別。通常所稱採購主要條件,歸納不外下列十一項 : 物質品名(Descriptions)、規 格(Specifications)、數量(Quantity)、採購地區(Area of source)、價格(Price)、交貨 (Delivery)、包裝(Packing)、檢驗(Inspection)、保險(Insurance)、運輸 Transportation)、

付款(Payment)等【17】。對於採購的範圍彙整如表 2.3 所示。

(24)

表 2.3 採購範圍表

採購對象 範圍 定義 備註

原料 係指直接生產原材料而製成產品最主要 成份,換言之原料的形體發生物理或化 學變化依然存在於產品內。

如晶片、石灰石、

聚乙烯 副料 係指在產品製造過程中,除了原料之外

所耗用的材料。

如催化劑、冷媒 等。

機具及設 備

係指製造產品的主要工具或提供生產環 境不可或缺的設施器具。

如模具、儀器、空調設 備、電力設施。

有形的 物品

事務用品 辦公室及生產線人員在文書作業上所需 要的文具、紙張及其他。

如電腦、辦公桌 技術 係指能夠正確操作或使用機器設備等專

業知識。

售前服務 賣方在交易前提供產品的資訊 包括產品說明、操

作示範等。

售後服務 賣方販售物品設備後提供機器設備之安 裝或修護、操作或使用方法之教育訓練 或維修。

如廠房設備維修

專業服務 係指技術服務如建築師、專業技師、程 式設計師、顧問公司等專業人員。

勤務服務 係指日常作業性質的服務 包括搬運、清潔

業 界

無形的 勞務

工程發包 有時要求連工帶料,爭取完工時效; 有 時自行備料以點工方式計付工資,有時 設計、施工、維修、保固等統包。

工程 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 境之行為

包括建築、土木、

水利、環境、交通、

機械、電氣、化工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 認定工程。

財物 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材料設備、機具與

其他動產、不動 產、權利及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定之財 物。

中 華 民 國 採 購 法

工程之 定作、財 物之買 受、定 製、承租 及勞務 之委任 或僱傭

等。 勞務 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 研究發展、營運管

理、維修、訓練、

勞力及其他經主管 機關認定之勞務。

貨物 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燃

料、設備、產品等 工程 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

大陸 採購 法

合同方式 有償取得 貨物、工 程和服務

(25)

2.3 採購招標方式

所謂招標是由採購人就所須要的財物、工程、勞務等設定條件,資格再依招標文 件公開、公正、公平、透明化、發出公告邀請,適合採購機關相關規定之廠商參與投 標。依投標價格、技術、或商業條款、財務狀況等做綜合性比較,確定其中最符合招 標人所訂的須求而為得標廠商,得標後廠商依規定程序辦理簽約,這一連串過程稱為 招標。

目前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採用的招標方式,是選擇符合業主須求之廠商,這是一種 慣例也是一種趨勢。在 WTO 及 GPA 協定當中,概括性的綜合各國招標方式如表 2.1 可知,各國的招標方式大多以公開招標與選擇性招標為主,限制性招標反而較少採 用,而我國將招標採購策略歸納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等,

工程規劃設計則以限制性招標為主。

本論文是以工程規劃設計為主,依九十年元月行政院核定「政府公共工程計劃與 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審議機制,公有建築物之主辦機關,應就新興之個別建築工程 計畫區分為先期規劃與綜合規劃之先後步驟進行可行性之規劃,進行經費「概估」,

作政策性核定是否興辦,待奉核後以實質規劃設計提出部分必要之「概算」,供審議 單位覈實工程總經費與第一年度預算及分年編列預算,俾行政體系核定後,據以檢送 民意機關審議完成法定預算之程序,以執行進度辦理招標【20】,其預算作業流程如 圖 2.1。

(26)

圖 2.1 預 算 作 業 流 程 圖 資料來源【20】

政府機關在完成編列預算後正式辦理規劃設計之徵圖評選,規劃設計在建築工 程是屬於異質性工程,決標通常採異質最有利標,招標方式因金額的級距大小不同有 採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及小額採購數種,而未採用選擇性招標。

所謂採購之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 18 條)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 定廠商投標。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

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 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以表詳列如下 :

評估開發效益及 興建原則

擬定發包預算

竣工初驗及驗收

先期可行性評估 (經費概估)

綜合規劃階段 (工程概算) 檢送民意機關審

議完成法定程序

初步設計階段(基 本設計工程概算)

詳細設計階段 (工程預算)

工程招標及施工 階段(執行預算)

工程結算與決算 覈實所需工程總

經費

規 劃 階 段

收 階 段 完 工 驗

設 計 階 段

施 工 階 段

(27)

表 2.4 招標方式一覽表

招標方式 金額 公告方式

公開招標 不受金額限制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

廠商投標

選擇性招標 不受金額限制 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

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 審查,再邀請符合資格者 投標。

限制性招標 不受金額限制,邀請二家

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 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 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 場改為議價辦理。

不經公告程序,依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 款第十款公開評選為優 勝者,第十一款公開客觀 徵求適合須要者。

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 招標

得採限制性招標,選擇符 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 價。

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得 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 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三家以上廠商)

小額採購 未逾十萬元金額以下 取一家廠商書面報價

2.3.1 公開招標(採購法第十八條、採購法第四十八條)

依採購法第十九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選擇性招標及 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外,應辦理公開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採購法第四十九 條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以學校機關建築工程規劃設計為例,使用單位先行提出使用須求,至校務發展委 員會提出討論,再依前述編列預算,經營繕組會同使用單位或相關單位研討需求,提 出規劃內容,委託設計,決定徵選方式及評選標準,若不採用徵選方式,經公開上網 公告取得三家企劃書逕行開標或通知比議價,以最低百分比者為得標廠商,尤其在簡 易之設計甚至採取未逾十萬元,取一家估價單或固定百分比,議價而決標,此舉在小 型事務所較為可見,因小型事務所需要有業務量支持不致中斷。

規劃設計是屬於智慧財產投資,在品管文件、施工、監造、工程完工驗收須投資

(28)

人力,在經濟不景氣當中,為得到標案或因人情幫忙業主設計規劃,站在業主立場可 以節省預算及掌握時程,但這種品質是否達到業主需求應予謹慎評估,在公告金額以 上規劃設計案中,通常採用限制性招標公開徵選最有利標決標評選優勝者。但少部分 也有以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辦理,下列則為圖 2.2 為 100 萬元以上公開招標流程圖,

及圖 2.3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流程,表 2.5 公開招標一覽表及未達公告金額招標一 覽表。

(29)

公開招標

通知監辦單位 查核金額以上通知上 級單位派員監辦

不是

第二次招標

是否低於底價 百分之八十再 決定是否決標 開標

第一次招標

開價格封

宣布決標製成紀錄 核對不良廠商

宣布流標重新 招標

決標公告及通知廠商

宣布流標重新 審查資格、規格 招標

合格

開 底 價 表 是 否超底價

最低標減價

未達三家

不合格

圖 2.2 100 萬元以上公開招標流程圖

簽核、制定招標文 件、上網公告

製作紀錄

最低標優先減價仍 超過底價重新比減 價格三次

(30)

未達公告金額

是否逾公告金 十分之一 取一家廠商書面報價

限制性招標免 報上級機關核 准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 廠商報價單或企劃 書

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

第一次公告 僅有一家或未取得三

家以上報價或企劃書

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改 採限制性招標

第 二 次 公 告

採限制性招標取 得一家或一家以 上報價單或企劃 書比價或議價 無廠商遞送報價

或企劃書

流標重新公告招 標

取 三家以上 報價單 或 企劃書

審查資格、報價或企 劃書

擇符合需要者辦理 比價或議價

宣布決標製成紀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項逕行 決標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擇符 合須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是

決標公告通知廠商

無廠商遞送報價 或企劃書則流標

開標前核對不良 廠商

(31)

表 2.5 公開招標、未達公開招標一覽表招標方式一覽表

類 別

說 明

採購法條款

未達公告金額,而 逾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之採購,得辦 理限制性招標

1.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十五款情形之一者。

2.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 款者經須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 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 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 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公開招標 指以公告方式邀請 不特定廠商投標。

採購法十八條第二 項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 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 標。

2.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之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

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 告,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

3.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 十分之一之採購,第一次公告結果,

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 企劃書者,得專案簽報校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擇 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並應敘 明於招標文件中。

(32)

2.3.2 選擇性招標(採購法第十八條、採購法第二十條)

學校機關徵選規劃設計案幾乎未採用選擇性招標,採購法第十八條所稱選擇 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 資格之廠商投標。

採購法第二十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 選擇性招標 : 經常性採購、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廠商準備投 標需高額費用者、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研究發展事項。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需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者亦同。且依採購法第二十一條、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 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機關依採購法第二十一第一項建 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 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1.個別邀請所 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2.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3.依辦理廠商資 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4.以抽籤方式擇 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選擇性招標分為「經常性採購」及「特定個案」

兩種,詳圖 2.4、圖 2.5 及表 2.6。

(33)

製作招標文件

招標公告

等標期收售文件

資格審查

第二次公告

審標並製成紀錄

建立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名單可 申請特殊招標 有效期間一年或三年

內修正廠商名單

參加後續邀標 是否有六家以 上廠商投標 否

圖 2.4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

公告等標期及資 格、規格、工期 截止領標前須投 標

審查是否合乎投 標須知及不合格 廠商

審查是否妨礙投標 若不妨礙則參予後 續招標

(34)

公 告 金 額 以 上依圖 2.2

後續邀標

製作招標文件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方 式邀請廠商投標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

格廠商 函文邀請廠商投標

未達公告金 額依圖 2.3

個別邀請 依 順 序 邀

請 抽籤方式

邀請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以 上依圖 2.3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依圖 2.2

異質最低標 或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最低標

圖 2.5 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後續邀標流程圖 異質最低標

或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最低標

(35)

表 2.6 選擇性招標一覽表

選 擇 性 招 標

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 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 商資格審查後,再行 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 投標。

(採購法第十八)

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得採選擇性招標:

(1)經常性採購。

(2)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3)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4)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2.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 購,需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校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者。

1.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 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 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未列入 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 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 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 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2.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 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 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 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1)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 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4)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 標。

(36)

2.3.3 限制性招標(採購法第十八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採購法第十八條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 或僅邀請一家商議價。細則第十九條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 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 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

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 分之一之採購得比照辦理,限制性招標只要符合上述條例則可不經公告程序辦理 招標,但另一種則是公開徵求或公開評選方式辦理。圖 2.6 為限制性招標流程圖 及表 2.7 得採限制性招標。

(37)

公告金額以上 限制性招標

決標

上傳決標公告

履約

驗收

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 9.10.11 款者

準用最有利標

準備招標文件、

公開徵選

綜合評選

準備招標文件,

邀請廠商投標

審查投標資規格 文件

視合格投標廠商家數 決定採議、比價開標

一家以上 僅一家

採議價方式辦理 開標

採比價方式辦 理開標 評選為優勝者

是否超過 底價

依採購法第 53 條細 則 71.72.73 比減價格 再行決標

圖 2.6 限制性招標流程圖 資料來源【20】

開標前:

1.成立工作小組 2.成立評選委員會

評選為優勝者採用 固定金額報請機關 首長同意後決標議 約

(38)

指不經公告程 序,邀請二家以上 廠商比價或僅邀 請一家廠商議價。

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報經教育部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

1、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 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需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卻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 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1、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12、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 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13、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 發展。

14、邀請或委託且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15、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 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1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 11 款、第 13 款、第 14 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表 2.7 限制性招標一覽表

(39)

29

2.4 決標方式之探討

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 招標文件中,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底價以內之 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 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採用 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之權 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決標者之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以異質最有利標決標」,「異 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不屬於異質工程者以同質最低標決標,所以採購的決標方式有

「異質最有利標決標」,「同質最低標決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如圖 2.7 採購 決標方式及圖 2.8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流程圖。

圖 2.7 採購決標方式 資料來源【21】

採購決標方式

同 質 最 低 標

異 質 最 有 利 標

(40)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機關採購決標方式

是否達公告 金額以上

財務

同質 公開徵

求三家 以上報 價單 採用最

低標擇 符合須 要者辦 理比價

勞務

異質

參考最有 利標精神 公開徵求廠商

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

決標方式 工程

是否有明確 的設計準則 施工規範工 作項目與技 術工法 功能性能

效益明確 是否達公告

金額以上

現貨供應

先設計後招 標有無困難

傳統工程

統包工程 原則

最 低標

異質 最 低標

準用 最有 利標

最 低 標

最 有 利 標

最低標 最有利標

異 質 最 有 利 標

差異情 不宜採 最低標

大 小

(41)

31

2.4.1 最低標決標 2.4.1.1 同質最低標

消費者所用的各種貨品本身都具有各種特色,兩種不同的貨品很難發現是一樣 的,差異性在「同質品」很難定義【22】。

故以經濟學的角度綜合專家學者對「同質」的定義如下 :工廠所生產的產品都 是依標準化、同質化生產,依這種形式生產最終的產品,跟任何一家買來的產品都 是相同的,稱為「同質品」【23】。只要在消費者買了各廠生產的產品,主觀上認為 一樣,沒有任何不同則叫「同質產品」【24】。各廠生產之產品、品質,形式、包裝 都相同皆為「同質品」【25】。

機關辦理招標採購標的物明確,例如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財物採購之功能、

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26】,而此等採購不限金額適用於工程/財物 /勞務等採購,而招標方式有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其作業程序如下 :

1.金額不限,擬訂招標文件,採用何種類型,決定招標、決標方式。

2.製作投標須知、訂定廠商資格、擬定技術規格及製訂草約。

3.公告、等標期、開標、 資格審查,規格審查,開價格標。

4.開價格標後若超過底價,以最低標價者優先減價,仍超過底價,參與投標者全 部一起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依採購法第 53 條辦理,減價後或第一次開標若投 標價低於底價百分八十,承辦單位依採購法第 58 條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次低標。

5.決標簽約、決標公告定期彙送。

表 2.8 同質品定義

學者名稱 同質定義

Irvin B.Tucker 標準化、同質化生產之產品

張清溪等 只要消費者主觀上認為沒有差異之產品

王睦舜 品質、形式、包裝相同者之產品

採購法 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

資料來源【22】

2.4.1.2 異質最低標

市場上銷售的產品或服務有自己的品牌、特性,消費者對產品與服務在包裝、

外型、裝飾、品質,有獨特的商標、商號者,只要有差別都稱為「異質性」【27】。

(42)

消費者到市場購買產品的數量及服務業的服務品質、滿意度,則可看出「差異性」

【28】。採購法細則第 66 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 工程、財物、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依據採購處「公開招標異質最低標決標採購簡介所稱,採購法之最有利標是讓 機關有一定之評審標準,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對象,但經統計全國約 17.2%之 案件,未於簽辦文件載明採最有利標決標理由,未確認是否屬異質工程及不宜以最 低標決標,此立意是政府之美意,希望機關可以選擇出優良的廠商,可惜喪失它的 精神。

所以工程會頒布「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政 府採購一覽表」(97 年 7.14 限縮第 6 條第二項已取消,回歸採購法機關自行運用), 明訂「異質採購」,只要不同廠商所提供之工程、財物、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

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或價格等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異 質最低標決標」差異大者則用「異質最有利標決標」【29】其作業程序如下 :

1、採購金額不限,適用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2、招標方式採用、公開/選擇性/限制性招標。

3、先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4、訂定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

5、成立工作小組及審查委員會。

6、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

7、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規格。

8、召開審查會議辦理評分。

9、審查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10、決標。

(43)

33

表 2.9 異質品定義

學者名稱 異質定義

E.H.Chamberlin 在商標、商號、外型、品質、包裝、裝 飾等消費者認為有其獨性性。

Ireland 市場的消費多寡其在品質滿意度可看 出差異性。

採購法細則第 66 條 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不同廠商所供 應之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 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資料來源【22】

2.4.2 最有利標決標

2.4.2.1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適用採購類別及金額,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均適用,一般用於公告金額以 上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1.招標方式 : 適合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

2.適用最有利標作業程序 :招標前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方得辦理,核准後以評定 最有利標方式準備相關招標文件,招標前成立工作小組成員,三人以上,且 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評選委員會,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具 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機關自行或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訂定或審定評選須知,如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開標、辦理廠 商評選,評選為優勝者應報機關所長或授權人員核定,核定後再行決標,做 成會議紀錄無須減價,若須減價應依協商程序,不應於決標後洽減。

2.4.2.2 準用最有利標

適用採購類別及金額,用於勞務採購、金額不限制,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1.招標方式 :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10.11 款公開評選,採用限制 性招標。

2.作業程序 :採用限制性招標無須報上級機關,若採協商措施須報上級機 關,準備招標文件,招標前成立工作小組 3 人以上及評選委員會委員,

(44)

人數同適用最有利標,機關自行或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訂定或審定評選須 知,如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開 標辦理廠商評選,開標前工作小組須初審,評選結果經委員過半數為最 優勝者,仍應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核定後再行決標,做成會議 紀錄無須減價,若須減價應依協商程序,不應於決標後洽減。

2.4.2.3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適用採購類別及金額,用於工程、財務、勞務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

1.招標方式 : 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2.作業程序 :簽給機關首長或其權人員核准後方可辦理,取三家以上報價單或 企劃書,先簽給機關首長同意,投標未達三家廠商以上者可以改 採「限制性招標」,無須報上級機關自行準備招標文件,訂定評 審須知,並在開標前成立工作小組及評審委員,招標公告、等標 期、開標(先行資格審查),評選會議、辦理廠商評選。經評選結 果經委員超過半數決定最優勝者,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後決標辦理議價簽約,在議價中若招標文件評選項目價格為固

定不須減價,若須減價應依協商程序,不應於招標後減價。

2.5 異質性工程之探討

營造業之產業特質及產品異質性主要以營造業製造業、服務業及一般產業特性,

我國加入國際貿組織(WTO)對營造業的定位及其異質性。在國際貿易組織(WTO) 將營造業定義為服務業之規定,以及營造業本身之特性證明營造業之異質性,並由 產業經濟學理論分析,市場價格的競爭、市場的結構及產品的差異定義出「異質性」, 其目的是說明營造業的定位,工程市場價格競標,及決標方式的選擇等【30】。

根據日高一義博士將「異質性」定義為同樣的服務,因人、地、時的差異,帶 來不同的效果或不同的反應,須善用異質性的特性【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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