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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定 義

( 一 ) 藝 術 的 定 義 :

「藝術」一詞包括但不限於音樂(器樂與聲樂)、戲劇、舞蹈民俗藝術、創意寫作、

建築與其他各種相關領域,如繪畫、雕塑、攝影、平面藝術、手工藝、工業設計、

服裝設計、電影動畫、電視、廣播、錄音錄影等,藝術乃有關這些主要藝術形式的 呈現、表演、執行與展示,以及對藝術之於人類環境的研究與應用。(ACGB, 1993)

( 二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定 義 :

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名稱與定義,各國在發展範疇與著眼的項目上不同而有所 差別,如英國稱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 法國、芬蘭稱為「文化產業」;

南韓稱「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 臺灣、中國大陸則稱為「文化創意產業」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等。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對文化產業 (Cultural Industries)做的定義為:「結合創作、生產與商業之內容,同時這些內容在本 質上具有無形資產與文化概念之特性,並獲得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而以產品或是服 務形式呈現」。英國對其「創意產業」之定義為「創意產業源於個人之創造力、技能

與才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與運用,具有開創財富及就業機會之潛力」。芬蘭則將 文化產業定義為「文化產業是奠基在一個意義內容上的產業,範圍從傳統產業,服 裝或者是商業品牌都涵蓋在其中。」(姚萬彰,2009) 台灣對文化創意產業定義則融 合了「文化」和「創意」兩個名詞定義為「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 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文 建會,2003)

(三)文化創意產業在台灣與兩岸的發展狀況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在總統府 2009 年的文化創意產業圓桌論壇所提:繼第三 波「資訊產業」經濟後,文化創意產業被視為「第四波」經濟動力,成為國力的重 要指標,也是國家軟實力的顯現。尤其在金融海嘯後,全球華人經濟影響力受到矚 目。但華人要在世界崛起,靠的不只是經濟實力,其核心是文化力。文化力是價值 觀,是文化特色,也是生活方式的展現(楊渡,2009)。此為我國政府為提昇全球競 爭力的全新藍圖。

而兩岸自2008年的九二共識基礎上恢復協商,在政治上達到一定的共識,為兩 岸文化交流與文化產業合作上提供了政治保障,也因為全面雙向三通,同文同種的 產業合作圈讓兩岸表演藝術團體更積極地交流與開發市場。而2010年的ECFA簽訂,

為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提供了前所未有條件,表演藝術團體的交流日益密集,以 邀演、展會、論壇或藝術節等各種方式不斷進行著。台灣表演藝術市場的規模小內 需不足以支撐、資源短少等陰霾,似乎有了一線曙光。2009年起,當時的文建會多 以編列預算方式,補助台灣知名表演藝術團到中國演出,出現僧多粥少的現象,部 分團體也在中國政策確立下,在中國設立經紀公司,展現民間團體的生命力,各種 生存方式的持續與中國市場的磨合。而中國大陸在「十二五文化專項規畫」提出,

旨在改善素質、創新及繁榮文化產業,從部分條文可以窺見:

第四十二章: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全面持續有效地提高全民族文 明素質,

為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證、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十三章:推進文化創新。適應群眾文化需求新變化新要求,弘揚主旋律,

提倡多樣化,使精神文化産品和社會文化生活更加豐富多彩。

第四十四章: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堅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業、一 手抓經營性文化産業,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 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有機統一。

第一節:大力發展文化事業。增強公共文化産品和服務供給。

第二節:加快發展文化産業。推動文化産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産業。加強文 化産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産業群建設。推進文化産業結構調整,大力發展 文化創意、影視製作、出版發行、印刷複製、演藝娛樂、 數字內容和動漫等 重點文化産業,培育骨幹企業,扶持中小企業,鼓勵 文化企業跨地域、跨行 業、跨所有制經營和重組,提高文化産業規模化、 集約化、專業化水帄。構 建以優秀民族文化為主體、吸收外來有益文化 的對外開放格局,積極開拓國 際文化市場,創新文化“走出去”模式, 增強中華文化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提 升國家軟實力。

(四)兩岸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

參考國際各國的分類模式,當前兩岸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分類方式相近,僅局 部細分歸類方式不同,分別整理歸納如下表所示:

表 2-1:兩岸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分類表

(五)表演藝術產業範疇與現況:

本研究探討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中類別之「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這項目台灣 政府多年來持續積極輔導發展的產業,但其的特性並不容易有完全獨立生存的經濟 條件,尤其如果扣除每年政府的補貼,光是營運經費週轉的問題就可能導致表演藝 術團體的崩解。而創作是表演藝術團隊的其核心價值,創作經製作演出而呈現,演 出需要適當的展演空間。至此創作者難以獨力完成每個環節,所以需要行政與技術 人員支持作業,同時透過媒體的推廣、宣傳及規劃訊息露出等,即讓觀眾獲得訊息,

並進入劇場產生觀賞行為,形成具有演出者與觀者之演出活動。在過程中,還向觀 眾收取票券款項,以支應製作演出過程中所產生之費用。表演藝術團隊未必有資金 支付前期製作經費用,因此票房行銷相顯重要性,故每一次演出,皆需在行銷策略 上縝密規劃,透過定價策略、通路推廣與促銷活動,獲得票房收入。如果票房收入 無法讓表演藝術團隊收支平衡,團隊需要開發其他業務所得增加收入。如利用團隊 排練空間規劃教學活動、製作創作相關影音資料,配套週邊產品等,當然接受官方 或民間的資金贊助、物品或相關可幫助演出進行之資源互換,以支援演出活動之製 作與或團體內部的營運所需。法國文化體系理論,將上述的決策者、創作者、中介 者、觀眾等四者間的運作關連,說明了彼此間的合縱或連橫關係。以下圖「賈克‧

朗體系」說明,此體系較強調創作者與中介者結合的力量以影響產品價值,中介者 的訊息傳播能教育民眾與影響決策者訂定文化政策的考量,而受到肯定的作品也較 容易爭取到決策者的經費贊助。

圖 2-1:賈克‧朗體系(法國文化工程,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