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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美國行銷協會(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對行銷所作的定義:「行銷乃 是一種商業活動,主要的目的在於把生產者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引導至消費者的 手中。」這樣的定義看似偏向於商業交易的行銷層面,其實並不盡然。除了直觀上 以營利為目性的組織之外,非營利機構如政府組織、藝術團體、公益團體等,也需 要行銷手段來協助,以確立目標之達成。Kotler & Scheff (1977)提到「當行銷與藝術 產生相關性時,他並不會要脅、強迫、或放棄原有的藝術觀點。他並不是「強賣」

(hard selling)或欺騙性的廣告。他是一種創造交易並影響行為之穩健、有效的技術,

如果運的得當,他使交易雙方都獲得滿足。」而本研究所探討的表演藝術團體行銷,

即在生產(製作)了產品(節目)後,全力將其推向目標客群(觀眾),影響消費者的參與 意願,由此可見行銷的重要性。對應傳統商業行為,既然有了商業產品就必須透過 買賣銷售的活動,才能獲取利潤,而行銷組合 4P(Marketing Mix, McCarthy, 1960)的 運用就是為影響消費行為所使用的基礎元素,指的就是:

Product(產品)、Price(價格)、Place(通路)及 Promotion(宣傳)

(一) Product(產品):注重開發的功能,要求產品有獨特的賣點,把產品的功能,

訴求放在第一位(Kotler, 1967) 。

即使是表演藝術範疇,所指的產品最基本的就是節目本身、活動及附加 的服務價值(Kotler, 1997),這也是最基礎也最核心的元素。對藝術機構而言,

產品即其所提供的服務,而服務也就是決定其他行銷變因的本質。在表演藝 術活動層面裡,其所謂看到的產品之所以有所區隔於一般商業銷售實體,主 要來自個別的「商品導向」所造成。藝術行銷者所當關注的不單是藝術家創 作了什麼,而是其所創作的作品如何被轉化成觀眾的經驗,而這種藝術經驗 的特質再透過行銷作為,將此效益提昇至更高層面,這將影響至整個產品層 次,包含服務、產品本質與品質(

Hill, Sullivan & Sullivan, 2004

)。

面對表演藝術活動時,在「Standing Room Only:Strategies for Marketing the Performing Arts」(Kotler & Scheff, 1997)一書中,重新說明了表演藝術的 全產品(total product)觀念,分別整理為:

(1) 核心產品(core product):指有形的,能提供目標市場作為購買或消費之用。

產生表演藝術活動時的必要元素,創作者(creator)、媒材或藝術形式 (medium/art form)表演者(performer)、作品(work)、演出呈現(performance) 等。

(2) 期望產品(expected product):消費者面對產品購買時的其他期待。如可以有 早鳥優惠,預期節目效果符合期待,有演出場地易達性、停車場設施完善 與場內觀賞秩序良好等。

(3) 附加產品(augmented product):又稱延伸產品,指顧客購買核心產品和期望 產品時,附帶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例如國家戲劇院在較長的戲劇節目 (如表演工作坊:如夢之夢)中場提供餐飲的服務,或者音樂會演出前的導聆 講座(pre-concert talks)。實體上的還有表演團隊的影音產品、紀念品等可供 購買。

圖 2-4:全產品觀點 (資料來源:Kotler & Scheff, 1997)

(二) Price(價格):根據不同的市場定位,制定不同的價格策略,產品的定價依據 是企業的品牌策略,注重品牌的含金量(Kotler, 1967)。

Kotler 表示:「定價的目的,是為達成潛在收入的極大化,同時並刺激購 買,拓展市場」。然而表演藝術節目票價的訂定與製作成本、規模有關,但就 消費者而言,購票時衍生的時間、交通成本都會列入考量,所以購票通路的 多元性與取得票卷的容易度是得考慮的。這部份 Kotler 提出定價時須考量的 問題:

1. 節目製作時自身所面臨的成本 2. 消費者對於相對價值成本的看法

3. 基於長、短期目標所決定的組織定價目的

而表演藝術活動是一種無形的服務,當觀眾考量以金錢換取票卷時,只 能期待未來將發參與的一場「短暫的體驗」,而這項體驗本身的無形特質,也 帶有著相當大的風險,直到演出落幕後,才能判斷自身經驗與票面價值的相 對度。因此定價除了一般探討的收支平衡問題,將會計名目列出後,對應到 劇院座位數目,再根據當地消費水準與期望獲利加成後,價位分級,搭配多 元售票策略(早鳥、套票、信用卡消費折扣、會員優惠等)進行,此時就得

依靠後面的通路運用與宣傳活動推廣來達成了,因此與能先體驗的實體商品 銷售不同。表演藝術活動的除了類似 B2C 的票價制定外,此次研究營運中國 市場還有一種類似 B2B 的模式,討論的是邀演的演出費或製作費、授權費等 模式,就比較屬於買賣雙方能夠明確議價的範疇。以柏林愛樂在台北演出為 例,既是牛耳藝術經紀公司與柏林愛樂間的邀演價碼,又是台灣票房定價時,

因為柏林愛樂得品牌知名度保證,這個時候消費者就得支付基本價格之餘,

還會面對到品牌的溢酬價格。其他在劇場定價制度上的主要影響因素有:觀 眾席位、舞台演出、市場(現存與潛在客戶之類型)、售票處(票卷銷售的人 為因素)、預算(財務目標)等五項決定定價的障礙(Boardman, 1978)。

「Creative Art Marketing」(Kotler & Scheff, 1997)一書中也歸納了影響定 價策略的因素有組織目標、市場定位、市場本質與價格競爭(如圖 2-5)。此 時組織可運用不同策略定價:

1. 競爭導向定價:以競爭對手的價格為基準,參考業界平均水準後定價。

2. 差異性定價:採兩種以上價格定價。作法可以顧客群體區隔或以節目內容 定價、以組織形象作定價。

3. 收益管理:可作為行銷人員決定定價時的方法。不同價格有不同坐席。而 門票的收益是價格乘上銷售張數的總和,是組織能選擇讓收益達到最大化 的票價結構。

圖 2-5:定價策略的影響因素

(三) Place(通路):企業並不直接面對消費者,而是注重經銷商的培育和銷售網絡 的建立,企業與消費者的聯繫是通過分銷商來進行的(Kotler , 1967)。

在通路部分,表演藝術團體在製作演出活動時,需面對的情況是:

1. 演出的場館(Place):如場館的座席數、硬體設備、交通易達性等。

2. 票劵購買的的管道(channel):如定點售票、網購、取得票劵容易度等。

3. 演出訊息散佈的據點(distribution):節目展示宣傳點的普及度。

綜上所述,(Morrison, 1996)提出行銷通路可由一群相關連的組織所組成,

而這些組織將促使產品或服務能順利被消費者使用或購買。所以應該將演出 場館規模特色、設施與門票的銷售及配送系統,納入整體行銷決策的考量。

(四) Promotion(宣傳):企業注重銷售行為的改變來刺激消費者,以短期的行為(如 讓利,買一送一,營銷現場氣氛等等)促成消費的增長,吸引其他品牌的消 費者或導致提前消費來促進銷售的增長(Kotler, 1967)。

在表演藝術活動裡,由於本質上的特性,相對來說宣傳是整個行銷活動 中可見度最高的,也是直接向目標客群溝通產品的要素。不只對既有觀眾的 維持,也要引發潛在新觀眾的興趣,看似最中標的的一環,恰恰是與實體商 品豐厚行銷資源的狀況相反,多半來說,正因為多數表演藝術團體在這部份 能運用的經費與資源多是薄弱的。所以多採取較經濟的方是進行,常用方式 有幾類:

1. 廣告(Advertising):

2. 人員銷售(Personal selling):

3. 公開宣楊(Publicity):透過新聞稿、

4. 公共關係

5. 銷售推廣(Sales promotion)

Kotler 認為有效的推廣溝通步驟應包括:

1. 標示出目標群 2. 決定溝通目的 3. 設計訊息內容 4. 選擇溝通管道

5. 分配整體推廣預算 6. 決定推廣組合

7. 衡量推廣成果 8. 管理並協調整體的行銷溝通過程

行銷活動可使用工具如下圖 2-6 整理所示:

圖 2-6:行銷活動工具圖(資料來源:Kotler & Scheff, 1997)

宣傳推廣是由對大眾溝通的所有活動組成,包含廣告、公關、直接郵件、

電話行銷和個人推銷。由整個行銷組合所發展出的策略溝通方式,而溝通是一 種以特定方式「通知」、「說服」、「教育」目標群有關於活動的方案、選擇特定 活動的正面結果,以及以某種方式採取行動、持續某種行為的動機。而推廣組 合(promotion)又稱溝通組合,一般包括廣告、公關、促銷與個人推銷(Kotler, 1997)。

小結:Erdem, Swait & Broniarczyk 等學者(1999)認為國際行銷策略會影響品牌權益,

進而將影響到營運獲利與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