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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旅行業管理法律制度比較分析

第三章 兩岸旅行業法律比較探討分析

第二節 兩岸旅行業管理法律制度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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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故因應兩岸人民與旅行社間日與俱增之(民事)旅遊行為,本小節擬就台灣 與大陸對業旅行(社)業法律管理制度面比較分析探討,俾做為兩岸旅行業管理 參考。

一、我國旅行業管理法律制度 (一) 籌設許可登記制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6 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再依我國 2017 年 8 月 22 日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經營旅行業,應 備具…檔,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籌設。」再依同規則第 6 條規定,「旅行業經核 准籌設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備具…文件,並繳納旅行業 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註冊。」故旅行業是採籌設許可登記制

29,即先申請籌設許可後再申請註冊核可,並以公司型態設立登記為主。依觀 光統計年報記錄 2015 年旅行業計 3616 家30,迄 2017 年 4 月官網統計旅行業又 增加到 3817 家,可知我國對旅行業牌照數量或家數並無實質管制,屬籌設許可 登記制。

(二) 分類管理制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 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即旅行業區分三種類,依不同類型,其經 營業務項目、資本額、保證金等均有不同規定,採分類管理制。依「旅行業管 理規則」第 27 條其分類營業項如下:

「綜合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

29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

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註冊,屆期即廢止籌設之許 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一、註冊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 明文件。三、公司章程。四、旅行業設立登記事項卡。前項申請,經核准並發給旅行業執照賦 予註冊編號,始得營業。」

30 2015 年「觀光局統計年報」,2016 年 10 月出版,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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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 有關服務。

五、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

六、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七、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八、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九、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甲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

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五款之業務。

六、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七、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八、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乙種旅行業 」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 、託 運行李。

二、招攬或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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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陸旅行業管理法律制度

大陸旅行社的淵源隨著「黨」、「政」、「軍」、「企」組織而分別 設置中央部門旅行社,分「國」、「中」、「青」、「金」、「職」五大 系統,說明略以:

「國」:簡稱國旅系統,為國家旅遊局投資經營之中國國際旅行社(Chian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地方的國旅分支社,大多由各省市旅遊局投資 經營。

「中」:簡稱中旅系統,為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投資經營之中國旅行社 (Chian Travel Service)。地方的中旅分支社,大多由地方政府或僑務單位投資 經營。

「青」: 簡稱青旅系統,為曾任中共總書記胡耀邦所領導共青團時所創 辦之中國青年旅行社( Chinese Young Travel Service)。故屬中共黨中央投資 經營。

「金」:為中共解放之附屬單位與退伍軍系人員控管經營。

「職」:為中國職工旅社系統。

1987 年間,我國開放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探親開始,前述五大系統無 法支應,中央及省市的黨政、軍、企,如鐵路、航空、婦女、職工、社 團…,也加入投資經營旅行社。33

(一) 籌設許可登記制

大陸對於旅行業同樣也是與我國採登記申請許可制方式,,且依 2014 年34 大陸「旅行社條例」第 6 條規定,申請經營境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

應當取得企業法人之公司資格包括申領營業執照,再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33 吳朝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旅行業管理制度之比較,指導教授許惠祐,文化大學中國大陸 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03,2000 年 6 月 28 日。

34 依據「旅行社條例」--「國務院關於取消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

〈2014〉27 號)的規定。未修正(2014 年)是「先證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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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且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 30 萬元等程式,可簡稱「先照後證」。另依同條 例第 8 條規定旅行社取得許可滿 2 年且無處罰得申請出境旅遊業務,此項與我 國旅行業法規制度卻有所不同,我國只要是綜合或甲種旅行社就可以辦理出境 業務,不在於資本額大小限制,即綜合旅旅行社資本額新台幣 1000 萬元、甲種 旅行社資本額新台幣 600 萬元,均可辦理帶旅客出國旅遊之出境業務。

(二) 分類管理制度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 6 條至第 9 條規定,大陸旅行社分可 2 種類型,一種是經 營國內及入境旅遊。另一種為出境旅遊業務,續依「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出 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此「地區」主要指港、澳、臺地區等,

如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旅遊業務,均需由「出境旅遊業 務的旅行社」等辦理。另依據同條例第 10 條規定,分社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設 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範圍,故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社可以依該省的市場與需 求來設立分(社)公司,即該旅行社可設立只經營國內旅遊業務與入境旅遊業務的 分社。

但比較特別的是目前大陸赴台灣旅行社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的分社,一律不 得經營赴台灣出境業務,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社只能從事赴台遊客招攬 業務,即不能直接辦理出境業務,僅可交由母旅行社辦理,略同於台灣的乙種旅 行社攬客後再交由綜合或甲種旅行社(wholesale)辦理。

截至 2015 年底,大陸全國旅行社總數爲 27621 家,迄 2017 年第 2 季度總 數爲 27,856 家35

(三) 特別管理制度

依大陸「旅行社條例」第 3 章外商投資旅行社(含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 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及外資旅行社 3 種類)亦可辦理,但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及 旅行社管理的雙重行政審批,所以設立程序較一般旅行社複雜且外商投資旅行社

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關於 2015 年度全國旅行社統計調查情況的公報〉,2016 年 9 月 8 日公告及 2017 年國家旅遊局官網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