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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風景區收取觀光保育費法律精進作為與修法方向

第四章 兩岸風景區收費管理法律比較探討分析

第三節 台灣風景區收取觀光保育費法律精進作為與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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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台灣風景區收取觀光保育費法律精進作為與修法方向

台灣立法委員提案增訂觀光保育之立法立益良善,仍需靠完善建立制度與 突破財政與主計單位限制,才能達到專款專用之目的,謹先就台灣觀光局 2017 年 6 月初擬「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草案)」90筆者認為宜先確定下列幾個原則與 擬定辦法之共識後,並可供未來政府(交通部觀光局)做為下次參考。

一、收費繳納方法

台灣據點多年來依規費法、停車場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 已分為「有收費用」據點與「免費」據點,辜不論其收費名稱為門票、清潔 費、維護費、清潔維護費、解說費、過橋費或停車費等,故若該景區原已有對 遊客收門票,若擬再依法再加收取觀光保育費,則建議觀光保育費宜內涵其門 票內,即對遊客而言是不重複收取 2 項費用,即是由景區管理機關於收取門票 中內部拆帳使用,譬如目前野柳門票 80 元,可外加 20 元當觀光保育費,故門 票即可調高為 100 元(80+20=100),其中 20 元當作觀光保育費,並對於保育費 專款專用; 另為 能 專 款 專 用 , 該 辦 法 (子 法 )訂 定 需 注 意 是 小 撲 滿 , 而 非 大 水 庫 原 則 , 才 能 將 收 取 之 費 用 統 籌 集 中 用 於 保 育 該 據 點 之 資 源 。

二、公告收費範圍

依條例第 38 條規定,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得收取 觀光保育費,但前述區所轄面積範圍大小不一,大部國家風景特定區範圍很 大,譬如,北海岸國家風景區所轄範圍跨 6 區鄉鎮,面積 1.2 公頃,故主管機 關不宜將全區列為均收費,故得視據點潛力與資源公告收費範圍,如僅公告野 柳地質公園加收觀光保育費,而不對其他地區收取觀光保育費亦可,俾讓主管 機關視景區實際資源區位有保持行政執行之彈性,但不建議用面積大小範圍規

90 如附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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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三、免收保育費對象

此為排除條款規定,就空間序列觀之,最為明顯的是該據點之原住戶(原住 戶、居民)、再來為長期使用該區之人(打獵的獵人、補撈漁穫的漁民、海女91);

至於老人、殘障人或其他依目的主管機關所收取門票優惠等遊客,似宜不可列 為免保育費對象。 但可依主管機關之政策考量得列為差別費率之對象,但應於 該辦法中以條列式規範。

四、相關作業方式

有關草案第 6 條規定,「 觀光保育費之費率訂定後,應由該管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將課徵範圍與課徵費用計算說明報請交通部備查;調整時,亦同」,筆者 認為,尚無規定此行政程序必要,因依行政組織概念,交通部並非各目的事業 之上級機關,譬如,農委會林務局所轄據點擬收取保育費,依行政組織規定,

交通部與農委會是平行單位,似不宜也不應由交通部備查。

91 海女是指在潮間帶或近海礁石區採拾澡類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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