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1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本論文研究是先揭開兩岸觀光旅遊現況,再透過文獻分析與比較法學 分析方法研究兩岸觀光法律建置與法律執行面,繼而就兩岸之旅行業 (者)、風景區(景區)及水域(海水浴場)等比較重要的觀光法律課題進行法規 範比較分析,謹得到研究結結論與建議如下,期能夠對台灣觀光行政管理 制度建立較完整之法規範。

一、兩岸觀光法律制度有比較參考之價值

大陸《旅遊法》是 2013 年 4 月 25 日經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其研訂內容架構與過程是比較嚴謹且係參考我國及現 行歐美亞各國相關規定後擇各國制度而研定實施,目前尚無重大之缺失,其研 訂過程值得台灣參考96。而我國觀光法條是比較早期之法律,多數法條條文已 過時,我國觀光單位似可參考大陸「旅遊法」再進行「全盤整體」法規修正,

因現在時空與環境已改變,例如虛擬旅行社、線上平台交易(訂房系統)、民 宿、分時渡假旅宿…等,是否應納管列入法律規範?還是不受規範?均應再通盤 建制法制度。

二、我國現在是調整修正觀光法律制度適當時機

自 2008 年 7 月陸客來臺觀光正式開放,來台旅客之成長趨勢為迄 2015 年 來臺旅客已逾千萬人次,亦即平均每日來臺旅客達 28,602 人次,觀光外匯收入 由從整體數字應可知其背後成長最大量為陸客,惟自今 2017 年大陸觀光客預期 將減少,此時正是檢討台灣觀光法律制度之最適時機,建議台灣應趁休養生息 之際,健全台灣觀光法制度與營運秩序。

96 大陸《旅遊法》之訂定是由國家旅遊局其中一位法律專業專業副局長主導,她率一專業團隊 經過多年研究,同時也到台灣參訪交通部觀光局(由學生接待)、觀光相關公協會等,故大陸

「旅遊法」是一部比較新且參考先進國家而建立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三、兩岸觀光主管機關應持續交流建立兩岸旅遊制度

自 2008 年 7 月正式開放大陸觀光團赴台灣旅遊迄今(2016 年)近 8 年,雙方 建置完整之管理法規,從經營管理與建置營運秩序法規,乃至陸客車禍就醫、

保險、脫團…等均已有初步完善之管理流程(標準 SOP); 而從整體經濟層面,大 陸團體旅客數計增加外匯收入約新台幣 5701 億元,讓台灣渡過不景氣之全球大 環境,也讓台灣成為千萬來台旅客之國家; 雙方也互設辦事處,是大陸與台灣 政府第 1 個官方代表之機關,即台旅會、海旅會之主任與工作職員均為政府公 務員; 故建議兩岸雙方政府應在既有基礎下繼續和協發展。

四、兩岸觀光主管機關應研究修法減少相互管制之法律規定

雙方大陸與台灣政府應讓陸客來台觀光回歸正常旅遊市場台灣政府為因應 大陸觀光客來台設置多項管制措施,與其說管制,到不如說保護,因台灣政府 花許多人力物力在處理陸客來台行政作業,除了設置相關法規與行政命令管 理,亦與相關單位(例如,陸委會、移民署)做了極為審密之高強度管制措施,

以確保國家政策與國安考量,建議大陸旅遊市場時機成熟後,應回歸一般國際 旅客對待,俾符合全球各國旅遊市場之操作。且為因應陸客來台觀光,大陸應 更加配合雙方既有之作承諾作為觀光是個非常敏感之市場,舉凡各種天災(颱 風、疾病、SARS)、人禍(核災、動亂、政治)均會影響陸客來台觀光意願,2016 年台灣大選後,2016 年 5 月比去(2015 年)同期減少 14.72%,限縮陸客觀光團名 額已非傳言,但大陸官方仍未正面表示或說明,而係透過大陸各旅行社不賣台 灣遊或不發出境證…等技術阻礙,確完成實質限縮陸客來台之作為,建議兩岸 應更加配合雙方既有之開放自由旅遊市場之作為。

五、我國旅行業管理權可參考大陸法規下放地方政府管理

我國觀光管理各類行業除旅行業是由中央管理外,其餘如,旅宿業、遊樂 業檢查管理均由地方管理,但我國法律管轄權略同大陸屬地原則,故建議交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3

部觀光局應有修改旅行業為屬地管理原則,即由地方管理,雖因長期未被地方 接受,但仍不宜長期不做修法之規劃,故迄今依法仍由中央政府機關直接管理 近 4000 多家旅行業者。故建議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原由中央 政管理旅行業改變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

六、旅行業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保證金者,建議應以旅客為限

依民法一般法理,旅行社之債權人均得聲請旅行業之財產強制執行,實現 其債權。但觀光行政法規特別設立保證金是用以保證出團旅客權益所設計,似 不宜用於解決其他透過司法之債務清償用途,故建議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 則,再修正「發展觀光條例」條文為「限旅行業保證金全部償還受損旅客後有 剩餘款者,由交通部觀光局退回旅行業或法院強制執行之用。

七、陸客脫團處扣繳旅行業保證金制度,宜檢討廢止。

台灣在對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有比較特別的保 證金規定,即若有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者規定由保證金扣繳新臺 幣十萬元,此為開放陸客來臺觀光初期所設計法制,但就觀光行政法律架構似 有待檢討其法律正當性,因陸客滯留台灣似應屬出入境管法律規範體制,而非 規範在觀光行政法體制,而處分主體為旅行業亦有欠法律公平性,因旅行業非 違法行為者、又無員警境管權,故該法律設計有嚴重之疏漏,建議適時修正。

八、旅行業「專業經理人」法律規定建議廢除。

目前大陸與我國兩岸對旅行業經理人法制度大致相同,但近年網路(虛擬) 旅行社盛行,且借牌經理人時有所聞,故旅行社是否需再由法律強制規定設立

「專業經理人」制度不無疑義,建議隨時空環境改變而修正檢討發展觀光條例 條文廢除旅行業需設置專業經理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九、台灣對觀光保育費用收取應專款專用

在大陸「旅遊資源保護暫行辦法」規定亦是朝向景區收取資源保育費是自 主管理,設立旅遊資源保護諮詢專家組,建立旅遊資源保護專家諮詢報告制 度,提交本時期的《旅遊資源保護報告》,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發 佈。故建議我國對觀光保育費之費率訂定後,應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款 專用,不宜先繳回中央財政局即財政(主計)單位,此是目前台灣之行政部門之 困境,當中央統籌掌握保育費收入,就失去該法律立法目的。

十、建議交通部觀光局與保險局應儘速解決不適宜之保險負擔

立法委員提出增加水域經營業者購買「傷害保險」部分,而目前市場上並 沒有此種保單對外販售,造成相關行政執行單位未能執行,行政機關明知依該 無法執行之法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 條),又另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10 條增訂有關涉及應投保傷害保險事項之子法。故此法律雖規定課予業者義務 負擔(替遊客買傷害險),但業者卻無法執行之法律效果,故建議中央主管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應儘速與保險局提案修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5

參考文獻

書籍

1. 王天星、楊富斌編著,旅遊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年 12 月。

2. 王文杰,嬗變中之中國大陸法制,2014 年 1 月,第 4 版。

3. 王琦,旅遊糾紛解決機制,法律出版社,2015 年 12 月。

4. 王澤鑑,民法總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經銷,2014 年 2 月。

5. 王曦,旅遊法律糾紛處理依據與解讀,法律出版社,2016 年 6 月。

6. 李太正等 6 人,法學入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14 年 9 月。

7. 李淑明 ,債法各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15 年 1 月。

8. 李顯冬,旅遊維護實務與風險防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 年。

9. 周小臣、孫敏、王莉霞,基於比較視角的中日旅遊法價值取向分析,人文地 理,第 132 期,2013 年。

10. 林誠二,債編各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中),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16 年 6 月。

11. 邱錦添、邱筠惠,兩岸觀光旅遊政策與法規,2008 年 4 月。

12. 徐美貞,民法概要,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15 年 8 月。

13. 旅遊法律糾紛處理依據與解讀,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2016 年 5 月。

14. 莊國榮,行政法,增訂三版,元照出版,2015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 許惠祐,兩岸交流政策與法律,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04 月 12 日。

16. 許惠祐,兩岸旅遊-契約與合同法制,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初版),2008 年 9 月。

17. 陳怡全、吳朝彥、蘇錦霞,旅遊休閒的法律智慧,1997 年 7 月。

18. 陳聰富,民法總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14 年 12 月。

19. 黃立主編、王千維等 11 人合著,民法債編各論(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 版,2004 年 10 月。

20. 黃立主編、王千維等 11 人合著,民法債編各論(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 版,2004 年 10 月。

21. 楊芳賢,民法債編總論(上),三民書局發行,2016 年 8 月。

22. 楊芳賢,民法債編總論(下),三民書局發行,2017 年 1 月。

23. 楊富斌、王天星主編,西方國家旅遊法律法彙編,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5 年 11 月。

24. 夢晨、汪明銳 、楊小鳳,我國《旅遊法》的實施困境及相關對策研究,法 制博覽-立項課題,2016 年 05 月(下)。

25. 劉知函、俞能強,旅遊維權-實務與風險防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

26. 劉振鯤,圖解保險法入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15 年 8 月 20 日。

27. 劉莎,論旅遊合同的解除,法制博覽-法律雜談,2015 年 12 月。

28. 潐潔,旅遊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法律法規彙編,中國旅遊出版社,2016 年 1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7

29. 潘錫堂,論中國大陸實施旅遊法以來對台灣之影響與因應之道。

期刊

1. 市橋克哉演講、林美鳳翻譯,行政上之義務履行保制度-日本行政序罰制變 之改革:從程式法之觀點,司法週刊第 1792 期,2016 年 04 月 1 日。

2. 任海傳,開放陸客來臺旅遊之困境與省思,展望與探索第 8 卷第 6 期,2010 年 6 月。

3. 印偉,地方綜合性旅遊法規的修訂與完善—以《江蘇省旅遊管理條例》為例,

3. 印偉,地方綜合性旅遊法規的修訂與完善—以《江蘇省旅遊管理條例》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