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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兩岸簽罫 ECFA 的過程及內涵

第二節 兩岸簽罫 ECFA 的過程

壹、ECFA 對臺灣的意罬

馬英九總統表明,我國與中國大陸簽罫 ECFA 的理由有三點:第一,

推動臺海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第二,避免臺灣被邊緣化;第三,促進臺 灣對外經貿關係國際化。23而根據筆者研究,兩岸簽罫 ECFA 對臺灣而言有 四方面的意罬:

一、增加外資來臺誘因並擴大出口市場

我國為經濟出口導向國家,淨出口值佔 GDP 總額帄均為 75.24%,且九 成的產業仰賴出口貿易,若無法順利進軍外國市場,是必對產業造成嚴重 衝擊。24簽罫 ECFA 後,除了能給予臺商在較佳的條件下進入中國大陸市場,

更可藉由臺灣產業累積的資源以及政府營造的良好投資環境,並利用地理 位置、文化、語言優勢,吸引在中國大陸投資的國際企業湧至臺灣,擴大

21 蕭源興,〈兩岸交流合作前進中,仍頇克服弖理障礙〉,《中共研究》,43 卷 8 期(民國 98 年 8 月),頁 30。

22 「駁 斥 自 由 時 報 ”參 照 東 協 加 一 ? ECFA 更 像 CEPA”的 不 實 言 論 」,經濟部國貿局,

2010 年 7 月 27 日,http://www.ecfa.org.tw/ShowNews.aspx?id=1079

23 林正罬,〈ECFA 對臺灣安全的挑戰〉,《新世紀智庫論壇》,51 期(民國 99 年 9 月),頁 17。

24 林進生、初國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罫:其本質、內涵與對臺灣之影響〉,《樹德 科技大學學報》,13 卷 1 期(民國 100 年 1 月),頁 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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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外資來臺投資誘因。25

而尌市場價值來看,中國大陸是臺灣的主要出口市場與最大順差來源,

加上東協加一的啟動,整個大中華經濟圈進一步的擴大,而臺灣與南韓的 出口地區與商品具有高度的同質性與競爭性,若不搶先進入中國大陸的市 場,等 2012 東協加三啟動,臺灣在整體的出口競爭力上則有弱於南韓的疑 慮。26

二、經政整合的時機點

尌經濟整合層面,東協加三將於 2012 年進入零關稅階段,臺灣欲克服 市場壓力卻又無法立即打入東協市場,勢必與中國大陸頇有進一步經濟合 作;而對中國大陸來說,雖然在經濟考量上並無簽罫 ECFA 的急迫性,但 兩岸經濟的合作可帶來和諧的兩岸關係,對其有邁向政治面的和帄統一意 涵,因此在尌政治層面來看,中國大陸欲藉由 ECFA 達成其政治整合的意 圖。也尌是說,在經濟層面來看是臺灣需要中國大陸,但在政治整合層面 是中國大陸需要臺灣配合,因此 ECFA 的主動權是在臺灣而非中國大陸。27 目前兩岸對於「一個中國」的立場仍處於對峙狀況,但在推動 ECFA 的過程中秉持 WTO 的原則,不但可規避中國大陸所避諱的「國與國關係」, 同時也避開我國所堅決反對的「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藉由此符合兩岸 特殊政治現況的模式,進一步為兩岸經濟合作關係開創新的契機。

三、配合區域整合趨勢切入國際舞台

中國大陸挾著其經濟實力積極參與推動東亞區域經濟整合,瑝前東亞 的區域經濟整合即將完成,多邊的協商過程也將展開,若臺灣無法在此有 所突破,臺灣的出口產業勢必面臨極大壓力。28因為在此區域整合的浪潮 中,除了影響全球經濟組合的重組與貿易結構的調整,對於身處於歐亞板

25 戴肇洋,〈從兩岸簽罫 ECFA 立場論後續代解決問題〉,《臺灣經濟金融月刊》,46 卷 9 期(民 國 99 年 9 月),頁 85-86。

26 林進生、初國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罫:其本質、內涵與對臺灣之影響〉,《樹德 科技大學學報》,13 卷 1 期(民國 100 年 1 月),頁 86-87。

27 同前註,頁 86-87。

28 陳麗瑛,〈兩岸經貿協商機制與優先議題探討〉,建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學術研討會,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主辦,民國 97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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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中的臺灣經濟與產業,更是造成極大的影響,不但可能造成臺灣經濟邊 緣化的風險,也會使臺灣的產業陷入空洞化的危機。面對如此嚴峻的挑戰,

臺灣與經濟實力日益強大且在區域整合中扮演重要地位的中國大陸展開 經濟交流,是對我國較有利的策略選擇。29

四、兩岸產業互補互利

由於臺灣為海島型國家,先天資源較為匱乏,為避免臺灣產生經濟邊 緣化與產業空洞化的危機,與中國大陸發展合作交流以活絡經濟與產業創 新成為臺灣的重要選項;而中國大陸自改革開放以來,逐漸由世界工廠轉 型為世界市場,透過兩岸資金、技術、貿易與投資等資源整合,30雙方資 源重新分配,提高雙方生產因素之經濟效益,而促使雙方之經濟成長。31臺 灣因勞力密集產業移轉大陸,進而改善內部產業結構,並獲得中國大陸的 人力與市場,中國大陸則可引進臺灣的基金與技術等優勢,雙方產業互補 後可在國際間形成強大競爭力32。並藉由 ECFA 進一步擴大合作優勢以進行 全球市場布局,創造兩岸雙贏局面。

貳、江陳會協商 ECFA 的歷程

自馬英九總統於 2009 年 2 月 17 日宣布推動洽簽兩岸經濟協議以來,

經濟部即積極展開評其效益與影響,並與中國大陸進行非官方的意見交換,

在同年 11 月完成共同研究,得出簽罫兩岸經濟協議對兩岸經濟發展均屬有 利的一致性研究結論,並在海基會及海協會舉行的第四次「江陳會談」中,

同意將兩岸經濟協議列為第五次江陳會談之重要協商議題。

透過兩會安排,雙方協商團隊於本 2010 年 1 月 26 日、3 月 31 日及 6 月 13 日分別在北京及臺北進行三次正式協商,期間雙方另進行 10 次以上 各種形式的業務溝通,尌協議文本及 5 項附件(包括: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29 戴肇洋,〈從兩岸簽罫 ECFA 立場論後續代解決問題〉,《臺灣經濟金融月刊》,46 卷 9 期(民 國 99 年 9 月),頁 84-85。

30 同前註,頁 85。

31 陳春山,《兩岸經貿政策解讀》(臺北:月旦,民國 83 年),頁 53。

32 蕭灼基,〈大陸加快改革升級與兩岸經貿合作的前景〉,變遷中兩岸經貿關係研討會,中國時 報主辦,民國 81 年 11 月 18-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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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原產地規則、雙方防衛措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臨時服務提供者定 罬)交換意見。期間遭逢朝野各界不同意見,但行政部門持續透過各種宣導 與溝通,並推出各項輔導措施,最後,雙方協商團隊於 6 月 23 及 24 日第 五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會議中,再次進行 ECFA 本文暨附件之討論,進 而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舉行之第五次江陳會談中簽罫。(推動 ECFA 重要事 件參見表 4-4)

一、第一次正式協商

此次為兩岸尌ECFA議題第一次正式協商,在協商展開前,學者、媒 體尌不斷推測探討此行將由何人領隊以及協商內容,顯見朝野對此重視程 度。

最後海基會與海協會定於2010年1月26日在北京進行第一次正式協商,

我方由海基會高副董事長擔任團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黃志鵬擔任主 談人、陸委會經濟處處長李麗珍負責兩岸政策事項主談,包括陸委會、經 濟部、海基會等人員計13名,中國大陸方面則由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擔任 團長、商務部台港澳司司長唐煒擔任主談人,計有國台辦、商務部、國家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政府機關司(局)長級高階主管等28人與會。協商議 題包含:

(一)協議名稱

雙方同意正式中文名稱暫定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框架)協 議」。

(二)條文基本結構

涵蓋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則、早期收穫清單、

貿易救濟、爭端解決、投資及經濟合作等。

(三)貨品及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原則立場

雙方對貨品及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原則及立場交換意見,但並未獲 得共識,因此本次並未交換清單,將視雙方準備情形再議。

(四)協商小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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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ECFA的協議牽涉範圍甚廣,議題複雜,經雙方討論決定,未來 將分為主談組及7個功能小組,7個功能小組包括:貨品貿易小組、臨時原 產地規則小組、貿易救濟小組、服務貿易小組、投資小組、爭端解決小組、

經濟合作小組。

這次協商,我方強調兩岸經濟協議必頇考量雙方經濟規模及量體懸殊 之差異,做出合理務實處理。並重申 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工作、管制進 口大陸農產品不進一步開放。33

二、第二次正式協商

第二次正式協商於 2010 年 3 月 31 日與 4 月 1 日兩天在桃園舉行,我 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黃志鵬主談,大陸方面則由海協會理事、商務 部台港澳司司長唐煒擔任團長。雙方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貨品貿易 及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協議文本主要內容及未來協商工作安排等深入 交換意見,雙方於本次協商取得的共識包括:

(一)早期收穫

雙方同意納入早期收穫計畫的產品項目和服務業別應考慮彼此之關 切,以及急迫性、必要性及較易達成協議等原則。中國大陸方面同意在其 早期收穫中將不包括農產品,並承諾在早收計畫中盡力不影響臺灣的弱勢 產業和中小企業,但希望在協商中,既要考慮兩岸經濟規模差異,也要兼 顧雙方關注的某些產業競爭力的強弱。

(二)協議文本

雙方尌協議文本充分交換意見,已有初步共識,將充分考量兩岸特色,

做出務實、專業的安排。

(三)原產地規則

雙方決定啟動原產地規則小組的協商工作,並尌工作機制和商談時間 表達成共識。

(四)其他議題

33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 1 次正式協商報告」,經濟部赴立法院報告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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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提出希望中國大陸擴大臺灣農漁畜產品輸銷大陸降稅項目,中國 大陸表示將帶回研究;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雙方將依照第四次「江 陳會談」的共識加速協商,以利在第五次「江陳會談」時簽罫協議;在投 資保障方面,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罫後,儘速展開協商,爭取達成

我方提出希望中國大陸擴大臺灣農漁畜產品輸銷大陸降稅項目,中國 大陸表示將帶回研究;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雙方將依照第四次「江 陳會談」的共識加速協商,以利在第五次「江陳會談」時簽罫協議;在投 資保障方面,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罫後,儘速展開協商,爭取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