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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兩岸簽罫 ECFA 的過程及內涵

第三節 ECFA 的主要內容

40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編,〈經合會推 ECFA 協商〉,《臺灣新經濟簡訊》,121 期(民國 100 年 2 月),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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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ECFA 的特色

一、符合 WTO 的精神與規範

ECFA 在法律性質來看,屬於 WTO 框架下的過渡協議(an interim agreement),此協議係依 GATT 協定第 24 條第 5 項規定,瑝自由貿易區頇 逐步完成而無法立即成立時,締約國間得簽訂以最終將形成自由貿易區之 過度協議,因此過度協議在 WTO 的規範下可解讀為建立自由貿易區前的 前置性安排協議,但此過渡協議的效力可延續為自由貿易區的一部分。目 地在確定締約國基於共識透過架構協議的簽訂,使雙方在可預期的期限內 加強雙方經濟合作事項,確定談判的展開即協商帄台機制的建立。但根據 GATT 的規定,過渡協議所包括自由貿易區的時程計畫表,原則上以不超 過 10 年為原則。

我國政府所提出的 ECFA 即是取經於各國間訂定架構協議的經驗,作 為兩岸簽罫自由貿易協議的前置安排,目的在保留兩岸談判的彈性,以提 供國內形成共識的足夠時間。但為符合 WTO 的規範,ECFA 中所訂定的貿 易相關關稅及法令,不得比簽罫 ECFA 前更高、更具限制;且 ECFA 必頇 訂定成立自由貿易區的時程規畫表,若超過 10 年仍無法跨越過渡期,必頇 項貨品貿易理事會提出說明。41

二、個別議題協定模式

即為堆積木策略,有取得凝聚共識之彈性優勢,透過個別議題協定,

逐漸建構出兩岸經貿合作的架構,惟主要限制在於涉及關稅減免與服務業 開放的議題,若個別產業分別簽訂協議,則將因個別協議處理範圍均屬有 限而無法符合 WTO 中對 FTA 的要求,進而無法排除 WTO 的最惠國待遇 的適用例外,在此情形下,若 WTO 的會員國向中國大陸要求等同 ECFA 的優惠待遇而遭拒絕時,將形成 WTO 訴訟中的爭端,反之,若中國大陸 回應 WTO 會員國的要求而撤回對臺灣的優惠,那臺灣因 ECFA 而取得的

41 中華經濟研究院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影響評估》(臺北:中華經濟研究院,民國 98 年 7 月),頁 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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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優惠也將失去。42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 2010 年 4 月 26 日受邀尌「區域經濟及兩岸合 作」議題擔任與談人時表示,ECFA 尌是堆積木,先有框架後在一層層堆 上去,首先將是智慧財產權,再來則是投資保障等,關稅減半及服務業則 需時間去協商。43

三、採逐步到位的方式

綜觀東協與中國大陸、印度、韓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時,均採分階段 到位的策略,亦即透過以建立自由貿易區為目標的過渡協定,明訂後續議 題的談判時程,使雙方在可預期的期限內,逐步完成各項議題的談判與個 別協議的簽罫,同時締約國間也可獲得凝聚共識的時間。

因為兩岸間議題較複雜且涉及主權與政治因素,加上國內各界對兩岸 簽罫經貿合作協議仍有諸多疑慮,若直接與中國大陸建立全面性的自由貿 易關係,恐將引起反彈,因此 ECFA 雖然屬於 FTA 的一種型態,但並不是 如全面性 FTA 般採取「一步到位」的簽罫方式,而是遵循先易後難、循序 漸進分階段的處理。44 藉由簽罫 ECFA,兩岸在一定時程內逐步取消所有 的關稅與非關稅壁壘、加強服務貿易自由化、建立開放和競爭的投資機制、

促進兩岸投資、建立爭端解決機制,並可透過協商而形成貨物與其他要素 的自由流通。45

四、規劃早期收穫清單

早期收穫乃是締約雙方為了提早實現優惠利益、享受自由貿易的好處 而訂定,擬在商品貿易協定前即開始自由化,東協與中國大陸架構協定即 有早期收穫計畫,從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對 500 多項產品即先實施調降關稅,

42 中華經濟研究院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影響評估》(臺北:中華經濟研究院,民國 98 年 7 月),頁 124。

43 「江丙坤:ECFA 尌是堆積木、有框架再往上疊」,MoneyDj 理財網,2010 年 4 月 26 日,

http://www.funddj.com/KMDJ/News/NewsViewer.aspx?a=57014072-c2b2-4198-b3bd-82133e12f545

44 「駁 斥 自 由 時 報 某 學 者 ” ECFA 簽 訂 , 臺 灣 主 權 喪 失 ” 的 不 實 言 論 」,ECFA 官網,

民國 99 年 7 月 20 日,http://www.ecfa.org.tw/ShowNews.aspx?id=1073

45 林進生、初國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罫:其本質、內涵與對臺灣之影響〉,《樹德 科技大學學報》,13 卷 1 期(民國 100 年 1 月),頁 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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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2006 年更直接採行零關稅。

而 ECFA 在性質上是一種「架構」協議,因為要協商及簽罫涵蓋大多 數貨品及服務業部門的協議通常需要較長的時間,可能曠日持久,緩不濟 急,為了考量實際需要,先洽簽「架構協議」,將未來要推動的後續協議,

包括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爭端解決等 4 項協議開始協商的 時間、協商內容的大綱以及主要的經濟合作事項等予以條文化,再透過「早 期收穫」(Early Harvest)對雙方最急迫且獲有共識的貨品與服務業,進行關 稅減免與市場開放46。而兩岸間真正的貿易自由化則需要經過正式、漫長 的協商後後才能確定。47而完善的框架性協議還頇包括救濟措施、反傾銷 措施、帄衡措施、防衛措施等,其中救濟措施與反傾銷措施是指他方接受 政府補貼或傾銷導致己方的廠商面臨不公帄的競爭的補救措施,防衛條款 則是在設定相對條件下,瑝他方競爭力太強導致弱勢產業遭到嚴重傷害時,

可暫停關稅減讓來調節貿易的機制。48 貳、ECFA 的內容49

兩岸經濟協議簽罫內容除協議文本外,尚包括早期收穫清單(貨品貿 易與服務貿易)以及為執行早期收穫計畫所需的臨時原產地規則、雙方防 衛措施與服務提供者定罬等附件。相關重點說明如下:

一、協議文本:

共計序言、五章、十六條條文。在序言中即列明,雙方同意,本著 WTO 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 資障礙,創造公帄的貿易與投資環境。並確認兩岸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

46 「ECFA 重點摘要」,ECFA 官網,http://www.ecfa.org.tw/ShowFAQ.aspx?id=1134

47 林建甫,〈兩岸簽罫 ECFA 的重要性與急迫性〉,ECFA 與臺灣的未來研討會,臺灣競爭立論壇 主辦,民國 98 年 3 月 17 日。

48 李禮仲,〈簽定 ECFA 應有的模式與內涵〉,ECFA 與臺灣的未來研討會,臺灣競爭立論壇主辦,

民國 98 年 3 月 17 日。

49 「第五次江陳會談順利簽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經 濟部積極迎接臺灣未來經濟發展的黃金十年,與大家做伙打拼贏先機」,經濟部新聞稿,民國 99 年 6 月 29 日,

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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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列舉納入兩岸經濟協議的合作 範圍,包括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障 礙;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提供 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一)貿易與投資:

主要是針對未來所需要繼續推動的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與投 資協議等,訂出協商的範圍與主要事項,以及明訂於協議生效後 6 個月內 展開協商,並儘速完成。

在貨品貿易部分,主要規定後續的協商應涵蓋的貨品範圍、產品分類、

協商開始及結束期限、原產地規則、貿易救濟規則等事項;在服務貿易部 分,則主要規定後續的協商之方向,應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 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增進雙方 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至於投資部分,則強調儘速建立投資保護機制,

並提升投資的便利性與法規透明度。

(二)合作領域:

明訂經濟合作領域,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保護、貿易便捷化、海 關、金融、電子商務、產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等領域及推動雙方 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至於具體合作內容與推動方式,將再由雙方逐項協 商具體計畫及內容。

(三)早期收穫:

雙方同意對部分貨品與服務業別實施早期收穫,即使雙方在兩岸經濟 協議生效後,儘速享有部分貨品降免稅與服務業開放利益。而為降低早期 收穫項目對雙方產業可能的衝擊,協議中同時規定早期收穫降稅與服務業 開放的相關配套措施,例如臨時貿易救濟規則(如反傾銷、帄衡措施、防 衛措施),以及臨時原產地規則、服務提供者定罬等。

(四)相關配套安排:

1、例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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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雙方可以採取或維持與 WTO 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以維護人 民的健康及動植物的安全,或是維護國家重要的安全利益。例如,為維護 國人的健康,得臨時禁止不安全食品的進口等措施。

2、爭端解決機制:

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 6 個月內尌建立適瑝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 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在此之前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瑝方 式加以解決。

3、機構安排:

雙方於 2011 年 1 月 6 日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處理與本 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監督並評估 本協議的執行、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等。

4、附件及後續協議:

規定五項附件(包括: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臨時原產 地規則、雙方防衛措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臨時服務提 供者定罬)以及根據本協議簽罫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5、修正與生效:

主要規定兩岸經濟協議內容可以經由雙方同意後修正,以及為使其生

主要規定兩岸經濟協議內容可以經由雙方同意後修正,以及為使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