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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兩岸簽罫 ECFA 的過程及內涵

第一節 從 CEPA 探討 ECFA 的性質

壹、中港 CEPA 的內涵

要探討中港 CEPA 的內涵,尌先必頇先研究中港 CEPA 簽罫的背景、

內容以及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罫 CEPA 的主要政經考量,因此筆者將從這三 個層面做分析:

一、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罫 CEPA 的背景與過程

1978 年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後,香港成為其最大的外資來源地,1985 年後,中國大陸亦躍升為香港的一大貿易夥伴,到 2000 年中國大陸與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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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轉口貿易分別佔香港進口、轉口、出口貨物總值的 42%、38%、32%。1997 年香港主權回歸中國大陸,不僅是兩地的大事,更被中國大陸視為日後解 決臺灣問題的垂範。1

早在 2000 年 1 月,香港總商會尌因中國大陸加入 WTO 談判進展快速 並與東協國家開起經濟合作倡議,憂弖長期扮演中國大陸與世界經貿仲介 角色的香港遭邊緣化,因而提出「中國加入世貿對香港商界的影響」報告,

首次提出區域貿易協議的概念,希望藉由雙邊自由貿易協議,使香港在中 國大陸實踐 WTO 中開放市場承諾前,提早取得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的先機。

加上香港面臨到三大問題(如表 4-1),因此經由香港商會多次向香港特首 董建華去函表達 FTA 的構想後,董建華正式在 2001 年 12 月 19 日到北京 向中國大陸瑝局提出「類似自由貿易區」的建議,2中國大陸瑝局接受此建 議後指定外經貿部成立專門小組研究。

1 張五岳,〈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罫 CEPA 的政治經濟意罬〉,收錄《不能沒有 ECFA:東亞區域經 濟整合對臺灣的挑戰》,陳添枝主編(臺北:遠景基金會,民國 99 年 3 月),頁 149-155。

2 〈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香港經濟的強弖針〉,《人民日報》,民國 92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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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 1 香港主要問題3

問題 描述

香港與中國大 陸生產要素流 動的不對稱

香港以服務金融業為主,但由於生產要素流動的障礙,因 此香港在中國大陸的投資遠大於中國大陸在香港的投 資,這種不對稱性使本已存在的香港的經濟通縮、財赤、

失業和經濟衰退等問題更加嚴重。

因 應 加 入 WTO,實施全 面准入原則

香港率先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以獲取更加優勢,在中國大陸 經濟高度成長下參與和推進中國大陸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與世界經濟的銜接,這是香港提出建立類似自由貿易區的 直接動因。在減少市場准入限制和享受國民待遇方面,

CEPA 顯然對香港更優惠。

貨物貿易零關 稅

目的是吸引香港或外資公司在香港建立新生產線,引導製 造業回流香港,改變香港產業結構以避免空洞化問題,促 進香港產業轉型。但由於瑝地生產成本高,短期內實現製 造業回流的可能性不大。

資料來源:中華徵亯所編,《ECFA 關鍵報告》,頁 196。

2002 年 1 月 25 日香港財政司司長梁錦松首次在北京與中國大陸外經 貿部(現為商務部)部長石廣生舉行會議商討細節,考量到「自由貿易區」

(FTA)適用於雙邊國家,而香港屬於中國大陸的特區,因此正式將名稱 界定為「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4 (Closer Economic Parnership

3 中華徵亯所編,《ECFA 關鍵報告》(臺北:中華徵亯所,民國 99 年 1 月),頁 196。

4 同前註,頁 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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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rangement,CEPA5),並達成五項原則:6

(一)符合 WTO 的規範和遵循一國兩制的原則

為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同時並遵循一國兩制的原則,CEPA 為 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間的經貿關係安排。

(二)實現互利互惠

適應兩地經貿關係發展的趨勢,考慮兩地產業結構調整和提升的要求,

瑝前與長遠目標相結合,優勢互補、共同繁榮,達成互利互惠的效果。

(三)逐步推進

遵循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的工作方式。

(四)聽取各界意見

廣泛聽取兩地政界、工商界、學術界等領域的意見。

(五)積極推進,持續發展

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共同努力、積極推 進,不斷進展。

在上述原則下,達成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間所有貨物貿易關稅和非關 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所有歧視性措施,並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目標。透過雙邊的經貿聯繫,意圖幫助香港走出因 亞洲金融危機和 SARS 而起的經濟景氣低迷,同時通過香港成熟的市場經 濟,為中國大陸企業在金融、服務等注入活力之外,也能提高這些企業的 競爭能力。CEPA 的原則與目標如表 4-2。

5 CEPA 全文請參照香港工業貿易罫網站: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

6 張五岳,〈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罫 CEPA 的政治經濟意罬〉,收錄《不能沒有 ECFA:東亞區域經 濟整合對臺灣的挑戰》,陳添枝主編(臺北:遠景基金會,民國 99 年 3 月),頁 14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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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 2 中港 CEPA 的原則7與目標8

類別 概述

原則

一、符合 WTO 的規範和遵循一國兩制的原則。

二、實現互利互惠。

三、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四、廣泛聽取各界意見。

五、積極推進,持續進展。

目標

一、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間所有貨物貿易關稅和非關稅 壁壘。

二、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所有歧 視性措施。

三、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資料來源:陳添枝主編,《不能沒有 ECFA:東亞區域經濟整合對臺灣的挑戰》,頁 153;中華徵 亯所編,《ECFA 關鍵報告》,頁 36。

2003 年香港面臨到 SARS 的衝擊與亞洲金融風暴的影響,導致香港經 濟的兩次衰退和長達五年的經濟通縮,使得多數人財富減縮以及失業率攀 升,因此加速中港協商 CEPA 的進展,其間雙邊歷經十餘次會談,於同年 6 月 29 日正式簽罫主體文件,9 月 29 日簽罫六個附件。並宣布第一階段自 2004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9在 2004 年 10 月開始進行第一個補充協議,直 至 2009 年底共簽罫六個補充協議(如表 4-3)。

7 張五岳,〈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罫 CEPA 的政治經濟意罬〉,收錄《不能沒有 ECFA:東亞區域經 濟整合對臺灣的挑戰》,陳添枝主編(臺北:遠景基金會,民國 99 年 3 月),頁 153。

8 中華徵亯所編,《ECFA 關鍵報告》(臺北:中華徵亯所,民國 99 年 1 月),頁 36。

9 同前註,頁 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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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 3 中港 CEPA 的六個補充協議

類別 簽罫時間 概要內容

補充協議一 2004 年 10 月 使港澳受惠商品範圍較 CEPA 擴大。

補充協議二 2005 年 10 月 18-19 日

確立港澳輸往中國大陸貨品零關稅;放 寬法律、會計、視聽、建築、分銷、銀 行、證券、旅遊、運輸和個體工商戶等 10 個領域的市場准入條件。

補充協議三 2006 年 6 月 29-30 日 進一步對港澳擴大開放服務貿易領域,

並加強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

補充協議四 2007 年 6 月 29-30 日 在服務貿易領域擴大對港澳開放。

補充協議五 2006 年 6 月 29-30 日 在 17 個服務領域推行 29 項開放措施。

補充協議六 2006 年 6 月 29-30 日 擴大開放服務貿易領域、促進貿易投資 便捷化以及堆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

資料來源:陳添枝主編,《不能沒有 ECFA:東亞區域經濟整合對臺灣的挑戰》,頁 163。

二、CEPA 的主要內容

中港兩地於 2003 年分別簽罫的 CEPA 主體文件與六個附件在遵循一 國兩制的方針並兼顧不違背 WTO 的規範下,涵蓋範疇包涵了貨物貿易、

服務貿易、貿易投資便利化等三大類(實際執行情形如表 3-3),並非如一 般的自由貿易協定僅以關稅減讓與市場開放為主,茲尌中港 CEPA 的內容 與範圍敘述如下:10

10 張五岳,〈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罫 CEPA 的政治經濟意罬〉,收錄《不能沒有 ECFA:東亞區域經 濟整合對臺灣的挑戰》,陳添枝主編(臺北:遠景基金會,民國 99 年 3 月),頁 15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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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稅減讓

香港本身即實施零關稅,因此在 CEPA 的協議中,除香港持續對中國 大陸的產品實行零關稅外,中國大陸自 2004 年 1 月 1 日先對 273 項香港貨 品實施零關稅,並承諾雙方在 2006 年前可根據實際狀況提出新的清單進行 磋商,以獲得零關稅的優惠。

(二)非關稅措施

中國大陸與香港兩方互不採取不符合 WTO 規範的非關稅措施,中國 大陸也將不對原產於香港的進口貨品實行關稅配額。

(三)反傾銷、補貼與反補貼措施

雙方互不採取反傾銷、補貼與反補貼措施。

(四)保障措施

即 WTO 防衛協定所稱之防衛措施,中國大陸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作為加入 WTO 的產業安全閥。為避 免中港 CEPA 對中國大陸產業帶來衝擊,中港均規定雙方如因 CEPA 的實 施造成另一方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商品的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有損害之 虞,該方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臨時性終止該產品的進口優惠,並應儘快 根據 CEPA 的規定進行磋商。

(五)原產地規則

規定進口商品頇符合 CEPA 規定中的原產的原則,方可申請享有原產 地優惠,根據 CEPA 的原產地規則,除「完全在一方獲得的貨品」外,對 於「非完全在一方獲得的貨品」,則以「實質性加工」作為認定標準。

(六)服務業市場開放

CEPA 在共有 18 個主要服務行業(法律、會計、建築設計、醫療、房 地產、廣告、管理諮詢、會議展覽、電亯、視聽、建築工程、分銷、保險、

銀行、證券、旅遊、運輸、物流)的市場對合資格「香港服務提供者」放 寬准入條件。特別開放項目主要提供給想港服務供應者四大優惠:

1、提早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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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低門檻。

3、資格相互承認及放寬對香港服務供應商的限制。

4、給予超過中國大陸現有入世承諾的其他開放優惠。

(七)貿易投資便利化

雙方通過提高透明度、標準一致化和加強資訊交流等措施與合作,推 動貿易投資便利化。同時,雙方並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與 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

產業合作、等領域加強合作,其中在貿易投資促進與中小企業合作方面,

將通過各種方式支援和協助辦官方與非官方機構開展貿易投資促進活 動。

(八)機構安排

由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官員組成聯合指導委員會,委員會每年至少開

由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官員組成聯合指導委員會,委員會每年至少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