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公共建設的永續經營

公共建設的永續經營,不能只重視建設計畫的前半段(即規劃、設計與施工階 段),而是要配合整體工程生命周期且更將著眼於建設計劃中後期的經營管理階段,

希望能夠找出有效減低公共建設過程及使用期間更有效益地經營、更安全地使用、

更完善地維護,且對環境造成的汙染與衝擊較少,進而研擬出具體可行的措施。

而這些措施可能包括政策管理面、技術發展面以及教育推廣面等做法。所謂永續 經營,除包含公共建設之規劃、設計階段及興建完工後的營運管理外,若能在規 劃前階段便詳加考量未來公共建設過程及完工後所可能的管理維護問題,而先於 規劃階段做審慎評估與預防措施,無非對於公共建設計劃後期之管理維護有相當 大的助益。

永續發展已是國際趨勢,而營建產業與環境問題息息相關,故公共建設的永 續經營也是國內重要課題之一。為減緩建築生命周期各階段可能造成的環境衝擊、

7

汙染負荷、能源耗用、資源使用及室內環境品質等,應整合相關建築與環境技術,

發展一套包含政策、研發、評估方法、標章制度及教育宣導的推動計畫,並結合 產官學各項資源,來落實公共建設的永續經營。在推動公共建設污染防治方面,

可朝著政策管理、技術發展及教育推廣三方面著手。在建築節約能源方面,應確 立建築節能評估指標與基準,建立節能政策制度。

各類公共建設經數十年來的運作,管理維護所負責機關皆多已明確,唯有在 介面上有時仍有權管未能統合之現象,或再經費、人力與技術上有所不足,管理 辦法尚未健全,監督機制未落實等缺失尚待改善,實在有需要有一套完整而可行 的永續經營管理維護制度架構,明確訂定發展願景與具體目標,在策略應用上於 管理維護執行組織、法制架構、財務機制與人力、技術等之制度面與技術面著手 進行,提供國內公共建設管理機關執行依據與參考,進而增加公共建設營運壽命 與優良營運環境,實踐企業及國家永續發展的目標。

政大公共行政學系教授孫本初在「都會政府永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 政策管理」一文中也提出在推動促參的過程中應兼顧整體經濟效益與永續發展,

由於促參法之立法原則在於希望透過「民間最大的參與」以及「政府最大的審慎」

來促進公共建設的效益。然而在資訊不對稱的狀況下,民間業者的經濟考量便影 響促參案之永續性。

如何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過程中能兼顧永續發展的措施彙整成三種務實 作法,分別是「增加投資意願所進行的務實作法」、「與契約設計相關的治理實 務作法」以及「避免管制失靈的治理實務作法」,再根據不同面向提出更細緻的 作法,如下表 1 所示(Kopeenjan & Enserink,2009)。對於政府部門監督公共建設兼 顧永續發展更需協議永續發展的目標、指標來評估民間業者績效。

公共建設管理維護之成效在於績效評估指標的建立,依據評估指標可以體檢 管理維護成果,同時可針對缺失進行檢討與做為改進依據,其評估指標應包含帄 時營運水準指標、帄時營運能達成預定營運指標、特殊情況下能迅速恢復營運水 準指標等項目。

而目前我國企業於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作法,主要以成立基金會與公益捐款為 主,但真正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應包括經濟面向的社會責任、環境面向的社會責 任及社會層面的社會責任,其牽涉範圍廣泛及複雜。

8

(Creating prospects for return on investments)

1. 在設置使用者制度時,

帄衡投資報酬率及永續 性發展

2. 使用專業知識去確定投 資項目的現金流潛力 (cash flow potential)

1. 太少關注負擔能力問題 性(Managing scope of project and

externalities)

1. 交叉補貼盈餘 (cross-subsidizing of profitable)即虧損的項目 2. 內部建立積極的管理外 行為(cherry picking)(只 圖有利項目,將無利可 圖項目丟給政府) 管理私部門所

意識到的風隩 (Managing risks perceived by private parties)

1. 促使具可靠性和專業性 (Reducing political uncertainty)

1. 管制者必頇與政治保持 contract)

合約符合特定的技術、策略 及體制環境

一體適用

設計正確誘因 (Getting the incentives right)

1. 設定價格管制、服務品 質標準、標靶效果 (coverage targets) 2. 激勵機制能有效利用資

源及減少負面外部性 (negative externalities) 3. 整合非正式機構的服務

9 期(hold-up)的條款 建立財務能力

(Financial capacity building)

利潤共享協議 1. 未能防止過度的私人利

(Affordability problems)

1. 衡量收入的標準(income measure)和授信額度 (credit facilities)

2. 差異化稅率、服務和管

程(Process of contract design)

1. 競標或競爭性協商 bid concessions)

2. 無早期私部門參與的機 (Preventing regulatory capture)

1. 建立管制能力,並正確

(Preventing regulatory rent seeking)

1. 提高契約透明度和責任

10

使管制者的議 程具有永續性 (Making sustainability part of the regulators’

agenda)

1. 創造誘因結構去獎勵可 永續性的績效

2. 協議永續發展的目標、

指標和程序來評估私部 門

1. 未發展或未協調經濟及 永續發展監督體制 2. 缺乏措施以評估永續發

展的績效

資料來源:Joop F.M. Koppenjan and Bert Enserink(2009),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in Urban Infrastructures:Reconciling 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and Sustainability” , Public Adminstration Review, March/April, pp.289、292、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