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例探討
3.4 營運績效評估機制
3.4.1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與權重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營運績效評估乃是臺北市政府對於民間 機構的營運現況加以監督管理的工具之一。評估工作的執行能讓主管機關掌握與 了解民間機構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而對民間機構依法加以規範並督導其改善績效 不佳之指標項目,以達到市民期望的服務水準、民間機構追求的營運獲利、政府 監督單位追求的高運輸效能與社會公帄。因此評估計畫具有下列以下特性:
1. 依據「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營運績效評估辦法」第 4 點 之項目,評估本年度民間機構在這些營運指標項目的表現如何。
2. 主管機關推動各項政策時,會依據政策性之目標而督導民間機構針對重點 項目作改善與修正。因此,評估方式必頇能於進行評估前先決定規則,包
1.甲方之臺北市政府委託專業中立單位進行本計畫之初評
2.甲方委託之專業中立單位提出評估指標細項與辦理方法
3.甲乙雙方尌指標細項與辦理方式進行討論
4.績效評估委員會確認指標細項及辦理方式
5.甲方委託之專業中立單位辦理初評作業
6.提送初評報告予績效評估委員審查並召開審查會議
7.初評報告送交乙方
8.績效評估委員會召開複評會議,並做出督促改善及獎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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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各項指標之權重,並提供民間機構如何計算這些指標機效之重要性資訊,
以利民間機構充分了解,俾便能即時調整營運管理之方向。
3. 評估方法必頇能在評估前、評估中與評估後,均可即時提供各項受評量項 目的內容與績效,以維持評鑑期間政策督導之一致性
評估項目權重分配本年度評鑑將依據「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 營運績效評估辦法」第 4 點之規定,並參考 99 年度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 開發案營運績效評估一案的執行經驗,進行變更之研究,將視情況提出修改方案。
其次,細部項目權重部分,由於評鑑工作將每年進行,未便於進行各期結果比較,
後續各期指標權重之決定均以前期之權重為基礎,依據當期指標內容之變動略作 調整。因此,99 年度的權重分配以主觀評量方法為主,雖缺乏客觀方法能以資料 反映權用情況,但卻能符合評鑑計畫必頇事先決定權重以配合主管機關政策督導 之需求。
根據 99 年度臺北車站交九用地開發案營運績效評估之初評報告,所訂定之各項指 標與權重分配如表 3 所示。
表 3 各項目之指標權重分配
指標 指標名稱 權重
A 年度營運計畫之執行情形 15%
A1 經營管理計畫指標 7.5%
A2 財務管理計畫指標 7.5%
B 開發經營契約規定之履行情形 15%
B1 違約指標 7.5%
B2 契約執行指標 7.5%
C 設備維修改善情形 20%
C1 管理指標 5%
C2 安全指標 10%
C3 複查指標 5%
D 轉運站進駐客運業者之滿意度 5%
D1 舒適性指標 1%
D2 便利性指標 1%
D3 安全性指標 1%
D4 服務反應性指標 1%
D5 人員服務指標 1%
E 轉運站旅客之滿意度 15%
E1 舒適性指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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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便利性指標 3%
E3 安全性指標 2%
E4 資訊可及性指標 3%
E5 服務反應性指標 2%
E6 人員服務指標 2%
F 商業設施租用單位之滿意度 5%
F1 舒適性指標 1%
F2 便利性指標 1%
F3 安全性指標 1%
F4 服務反應性指標 1%
F5 人員服務指標 1%
G 商業設施消費者之滿意度 10%
G1 舒適性指標 2%
G2 便利性指標 2%
G3 安全性指標 2%
G4 資訊能見度指標 2%
G5 服務反應性指標 2%
H 政策配合度 5%
H1 政策宣導指標 3%
H2 配合督導指標 2%
I 下年度營運計畫 10%
I2 經營管理計畫指標 5%
I3 財務管理計畫指標 5%
3.4.2 營運績效評定基準
考量評定規則的公帄與公開,評定基準採行「SMART」原則:特定(Specific)、
可量測(Measurable)、可控(Attainable)、攸關(Relevant)、可追蹤比較(Trackable),
將指標相關資料分為採用承辦機關等相關單位能及時提供之次級書面資料和由委 辦研究單位、專家學者和業管機關組成訪查小組進行的訪查評鑑資料(包含年度營 運計畫之執行情形、開發經營契約約定之履行情形、設備維修改善情形、政策配 合度及下年度營運計畫),以及第一手直接調查的資料(如轉運站進駐客運業者之滿 意度、轉運站旅客之滿意度、商業設施租用單位之滿意度和商業設施消費者之滿 意度)
各指標計分方式如下敘述,尌現場訪查與相關單位直接評分的標準分為優(95 分)、良(80 分)、普(70 分)、差(60 分)、劣(45 分)之五等級評分,再依據其得分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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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指標權重而得出各項目得分。在需要第一手現場問卷調查的滿意度計分標準同 樣是以非常滿意(95 分)、滿意(80 分)、普通(70 分)、不滿意(60 分)、非常不滿意(45 分)之五等級評分。其各個滿意度問卷如附錄一所示
A、B2、C、H 和 I 項目的計分方式
A、B2、C、H、I 的評鑑項目皆屬於現場訪查或相關單位直接評分方式,其計 分標準如下:
1. 優(95 分)、良(80 分)、普(70 分)、差(60 分)、劣(45 分) 2. 項目得分 = Σ(指標權重 × 得分)
B1 項目的計分方式
B1 項目是評鑑契約的履行情況,因此以是否違約為主要評鑑目標,計分方式 如下:
違約件數 0 1 2 3 4 以上 評分 優(95) 良(80) 普(70) 差(60) 劣(45)
D、E、F 和 G 項目的計分方式
D、E、F、G 的評鑑項目皆屬於現場問卷調查,其計分標準如下:
1. 非常滿意(95 分)、滿意(80 分)、普通(70 分)、不滿意(60 分)、非常不 滿意(45 分)
2. 項目得分 = Σ(指標權重 × 帄均得分)
另外,依據「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營運績效評估辦法」第 5 點,如民間機構於開發經營期間內,因經營開發計畫表現優良獲得政府機關 頒發獎項獎勵時,得經評估委員會同意尌總分酌予額外加分,加分分數以五 分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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