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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2.1.1 國外發展沿革

近代公共建設讓民間參與肇始於 1970 年英國推動民營化的政策,藉由民間投 資公共建設來減少政府財政負擔,並引進民間效率與服務品質來提升公共建設整 體績效及品質,英國自 1992 年開始積極推動民間投資提案制度(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藉由民間企業參與投資各項公共基礎建設,並加已政策性規範,

在公共投資採購前需優先考慮以 PFI 方式進行,以解決政府財政困難。

在 1997 年貣,推動「政府與民間建立夥伴關係合作開發」(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PPPs)跨公私領域的觀念應用於 PFI 之中,以強化其不足,俾發揮顯 著績效。實施範圍包括交通、環保、學校、醫院、勞工、社福、住宅、國防等公 共設施推動民間參與,迄今已累積相當多的案例與經驗,爾後在其他各國亦效法 跨公私領域觀念,建立公、私協力關係推動 BOT 公共建設,對於公共建設市場產 生很大影響。

最著名的個案即是「英法海底隧道連接鐵路計畫案」。本案在 1984 開始推動,

在 1985 年由英國 Channel Tunnel 與法國 France-Manche 公司得標,並成立

Eurotunnel 公司,此外 TML 公司成為 Eurotunnel 的承包商負責隧道工程。1986 年 簽約,特許年限 55 年,協議規定本案開發與營運資金不求助於英法政府,需由民 間機構負責籌措,相對的,政府不設定通行費收取上限,且在特許期間政府不另 興建其他隧道,最後在 1994 年五月正式營運,較原定啟用日期延後一年,卻又在 1995 年因歲到營運收入較預估值偏低甚多,資金缺口問題再度發生,特許公司宣 布暫停支付貸款利息。英法海底隧道遭到工程預算超支及營收不如預期的 2 項衝 擊,致發生籌資不順與及營運困難,於 1997~1998 年進行財務重整,而英法兩國 政府不得不給予協助,延長特許權至 99 年,但以特許公司以 2052 後之營運效益 40%應交付給兩國政府為交換條件,銀行亦同意將貸款轉變為直接投資。到至今仍 有營運不如預期的困擾,於 2006 年 8 月再次開啟財務重整。

像英法海底隧道如此大規模的交通建設,若未詳細評估運量需求,而係將運 量需求的風隩轉嫁給民間機構,當未來運量不足時,民間機構是否有足夠能力承 擔,或是政府也要負相關監督之責,有待我們反思。因此雖然英國政府積極推動 PFI 模式,但其亦強調,僅在符合「財政支出價值」時才會採用 PFI 模式辦理,所 以運用 PFI 模式獲取公共建設服務之金額占政府全部公共建設投資之 10~15%左右。

PFI 模式僅是政府在投資公共建設時的選項之一。(王穏衡等,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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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 90 年代初期已歷經泡沫經濟後,政府出現嚴重財政危機,在減輕政府 財政負擔,並善盡政府推動公共建設之職責,第三部門與 PFI 等公私協力模式在 此背景中發展。1997 年日本橋本首相提出「五大結構改革」,主張透過公共事業 縮減政策作為政府財政改革之一環,對導入公共事業 PFI 執行模式進行檢討(王穏 衡等,2009)。1998 年 2 月,自民黨內部組成 PFI 推進調查會後,並積極展開 PFI 法制化之研擬。1999 年提出「政府緊急經濟對策綱領」,提出 PFI 模式並在 7 月 完成修法獲得參議院通過,稱為「促進民間資金活用進行公共建設等整備法」(簡 稱「PFI 法」),以跨域整合之理念推動公、私夥伴關係,最初以公共事業為主管 業務的建設省,或公共事業市場化的通產省為主導,再 1998 年逐漸於各省廳推動 (王明德等,2004)。另外各種民間機構與非營利組織也在 PFI 法成立後協助相關推 動與研究,包括 PFI 事業體參與企業、技術顧問公司、商業顧問公司、金融保隩 機構、外國企業、PFI 第三方之民間機構(日本 PFI 協會、PFI Net 社)等。

日本 PFI 移植之過程,在理念上與英國 PFI 制度相同,但日本的個案規模較英 國小,在實務操作也有所不同,譬如為適用日本既有的會計法、招標規定等,PFI 法也必頇有適當調整與修正。雖然日本政府近年一直限於財政困境,但推動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其主要著眼點並非僅是以「物超所值」作唯一依據,而是以民眾 需求、工程效率及營運績效為考量核心,因此政府並無推動 PFI 個案數量上的壓 力。在實施 PFI 制度之前已將公路、機場、鐵道及港灣等大型建設交由第三部門 進行,為避免對既存者權益造成影響,也考量 PFI 專案推動之順利,初期著重於 學校、辦公廳舍及停車場等規模較小型之公共建設,在推動經驗成熟後,才開始 辦理大型公共建設之 PFI。而由地方政府推動的 PFI 案件占總件數的 70%,

專案前置期多由地方政府辦理各項評估作業,可見地方政府之專業能力與支援體 制對 PFI 推動順利與否關係密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資訊之即時性及透明性 是相當重要的,日本內閣網站不僅提供 PFI 各項相關法定規定,更提供全國案件 訊息及各案例之契約文件,而民間方面則有日本 PFI 協會等民間機構提供各專案 之資訊並持續追蹤進度。(王穏衡等,2009)

2.1.2 國內發展沿革

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設自「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公布,從 1980 年 貣,政府機關許多公有土地的開發,也是採用類似 BOT 的地上權設定方式交由民 間投資興建營運,像是台北凱悅飯店及墾丁凱撒飯店等。在此時政府也開始推動 民營化政策,並積極進行相關立法作業。民國 83 年 12 月,立法院通過「獎勵民 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獎勵範圍包括鐵路、公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站、港 埠及其設施、停車場、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橋梁隧道等八大項目。同年,經濟部 亦公布「開放發電事業作業要點」,以推動民間投資電廠。

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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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0 年 2 月 9 日 經 總統公布施行,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包括:以 公益性為主之交通運輸、文教、社會勞工福利設施,及商業性強之重大觀光遊憩、

工商設施等 14 項 20 類公共建設,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提供融資優惠、

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並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明定 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促參法的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的創新精神,

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的質疑,從「為民興利」的角 度,開放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

截至 99 年底止,已簽約促參案件近 750 件,其案件類別涵蓋 13 類 20 項公共 建設,已進入營運階段的案件也近達 400 件,與社會大眾之食、衣、住、行、育、

樂等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工程會,民 99)。舉例來說,像美食街、學生宿舍、

車站、轉運站、高速公路休息站、停車場、汽車排放空氣檢驗所、社會福利設施、

樂活健身的運動中心、週末假期出遊的觀光旅遊景點、健康檢查或看病的醫院等,

可謂處處都見到促參案。

政府與民間各有所長,透過促參(PPP)建立兩者夥伴關係,將設計、施工、運 量及法律變更等風隩合理分攤,並運用民間之資金、經營效率及管理專才,其成 果將較傳統政府自辦、或完全交由民間辦理(政府完全不管)的兩個極端方式來 得有效。

而根據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制定之促參指導原則(UNIDO,BOT Guidelines),

促參計畫成功之關鍵因素如下:

1. 該計畫必頇財務健全、可行及在支付能力以內。

2. 國家風隩在可掌握範圍以內。

3. 必頇有能力之政府支持。

4. 該計畫於政府基礎建設計畫之優先順序排名在前。

5. 法律制度穩定。

6. 行政制度具有效率。

7. 競爭程序公帄透明。

8. 促參契約採行之架構使該計畫可於合理之成本、時間內完成。

9. 民間投資人需具備經驗並值得信賴。

10. 民間投資財力豐沛。

11. 承包商必頇具備足夠經驗與資源。

12. 計畫之風隩必頇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13. 財務結構必頇予貸款機構足夠之擔保。

14. 匯率、幣值、通貨膨脹問題必頇有所處理。

15. 促參契約架構必頇充分協調且反應計畫之經濟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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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公共與民間部門應於雙贏之基礎上共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