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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認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第四章 控制公司之法律責任

第二節 公司法人格否認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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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標準,以達到關係企業經營的最大彈性,同時保護少數股東之利益。

亦即當關係企業間之交易造成子公司之不利益且對母公司有利益時,該交 易即缺乏公平性。質言之,母公司為實施控制權所為之關係企業交易,如 子公司受損與母公司獲利兩項因素,未同時出現,則母公司不須對子公司 之少數股東負責,因此母公司常立於優勢之地位。

母公司一旦有自由的政策決定權,雖能達到統一指揮之便利,但卻可 能濫權損害少數股東之利益;又如母公司控制經營之權,受到嚴格的控制,

雖然少數股東之利益可以獲得保障,但關係企業結構性之功能卻可能受 損。在美國許多學者曾試圖解決上述之難題而提出許多測試標準,但各項 標準之實施結果對母公司、子公司皆有所偏,所以尚未有任何一項標準為 各方學者所普遍接受。

第二節 公司法人格否認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股東有限責任之理論依據在於:第一,由於經濟活動風險過大且超出 個人所能掌握之範圍,若不承認有限責任,將使經濟活動委靡不振;第二:

在多數人所共同參與的集團活動中,因為無法參與其間的營運方針,而不 能對該團體的活動行使控制或影響力時,得承認其僅負有限責任180。我國 公司法第 99 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第 154 條規定:「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即公司財

180 參閱黃銘傑,股東有限責任制度之省思─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之啟示與詮釋,收錄於商事法暨財經法 論文集-王仁宏教授六十歲生日祝賀論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8月,頁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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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與股東財產分別獨立,股東放棄對出資的直接支配權,換取僅以其出資 額或所認股份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於焉公司法人格獨立形成,因此,債權 人與公司獨立往來,阻卻了股東與債權人直接關聯而可能產生的追索權;

股東對公司僅就其出資負有限責任,割斷了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連帶關係。

如此降低股東的投資風險,而將這些風險分散到與法人有關的其他利害關 係人身上,所以股東的人格與公司人格獨立開來,將股東的責任限制於投 資範圍之內,有如在公司與股東之間設置了一層「面紗」,使股東與公司 債務隔離,而這個面紗就是公司獨立法人格。

控制公司在有限資本投入下,憑藉對從屬公司之控制力,實現自身利 益最大化,卻因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及公司獨立法人格,而成為控制公司濫 用控制權的庇護傘時,當無法由控制公司自律行為予以制止,勢必需要國 家公權力,依憲法比例原則,制定規範保護弱者,制裁違法者,一旦某項 合法權益置於司法救濟保護之外,該法律制度體系必出現了漏洞。故當關 係企業之控制公司挾其對從屬公司業務經營之控制權,利用法律上對外僅 負有限責任之獨立法人格,股權平等的資本多數決原則,反成為其謀取不 當利益的合法外衣,實質掏空公司資產或不公平資源配置安排等,致侵害 他人權益或逃避政府稅捐後,再以公司有限責任為由,作為擺脫責任之護 身符,對於公司債權人而言極為不平等,更嚴重侵蝕政府的稅收。此與法 律承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有限責任股東僅對公司就其出資額為限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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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之初衷不合,因此判例逐漸發展,在某些情況下,有限責任股東亦應對 公司之債務負責,關係企業之母公司須對子公司之債務負責,此即「揭穿 公司面紗原則」181,又稱公司人格之否認或公司擬制之否認(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fiction)。本節將探討如下:

第一項 國際間公司法人格否認發展

第一部一般公司法(General Coporation)誕生於 1823 年的紐約州,1886 年的聖塔克拉拉郡告南太平洋鐵路公司一案182,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次承 認公司是「人」,得適用憲法第 14 號修正案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公司法 人格否認理論出現於 19 世紀末的美國,其主張在具體法律關係中,基於公 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地位的特定事實,應否認其與公司各 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其與公司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故賦 予債權人特定條件下的直接訴權,實現了公司法人制度保護股東和債權人 利益的有益補充,也成為日本等普遍適用的救濟制度。公司法人的撤銷、

廢止或解散,都是公司法人格的絕對剝奪,使公司無法從事任何交易或經 濟活動,而法人格否認法理並非此種全面性的人格剝奪183

第一目 美國法之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

美國各州之公司法,原則上均認為公司與股東各為不同的法律主體,

181 參閱洪貴參,前註 131,頁 99。

182 See Santa Clara County v. Solllllem Pacific Railroad Company, 118 U.S. 394, 1886.

183 參閱賴宜孜,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於我國之實踐,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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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與其股東之財產及責任分別獨立,股東責任有限,僅 就其出資額或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會否認公司法 人格,有限責任股東亦應對公司之債務負責,關係企業之母公司須對子公 司之債務負責。法人格否認理論所適用之事項有公司股東個人之債權人對 於公司財產要求行使債權者、利用公司形式逃避契約義務者、公司之股東 為規避法律之禁制規定而利用新設子公司作為屏障者。若要為這個時期的 案例作出一個一般性定義,我們可以說,一個公司可以享有獨立的法人格 乃是一個一般性的原則,除非有足夠的理由讓法院對這個公司作出相反的 認定,即當這個獨立法人格的概念被用來侵害公共利益、成為違法行為的 抗辯、遮掩詐欺或護衛犯罪,這時法律只會將這個公司當作個人的聚集體。

而此時期所建立否認公司法人格之認定標準,日後亦成為德、日等國於各該 國於制定相關規範或援用比較法時之重要參考184。法人格否認理論發展亦由 第一時期著重於保護債權人,使其不致因受詐欺、義務迴避等因素形成個人 利益受損為主,進入以避免因企業集團結合結果,導致少數股東及債權人受 害,而形成「不公平結果」(inequitable)之另一利益保護層次185

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涉及至少兩個面向:其一,為揭穿公司面紗之問 題,這是對於股東有限責任之弊端之矯正;其二,為針對公司法人格獨立 所產生的弊端之矯正186。1905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United States v.

184 參閱黃鴻圖,公司人格否認理論之研究,政大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83 年 6 月,頁 90。

185 參閱趙德樞,一人公司評論,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3 年 10 月,頁 206。

186 參閱劉公偉,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之經濟分析,臺大法學論叢,第 30 卷,第 5 期,2001 年 9 月,頁 17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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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it Co.之鐵路運送回扣案所揭示之判斷標準,認 為 Pabst Brewing 啤酒公司係利用子公司之獨立法人格而為脫法行為,故否 認該子公司法人格之獨立性。當時承審此案之Sanborn 法官認為:「一般說 來,公司應被認為法人而具有獨立之人格;然而公司為法人之特性,如被 利用作為道具,以造成違反公共便利性、使非法行為正當化、或意圖維護 詐欺、或作為犯罪之抗辯者,法律上應將公司視為無權利能力之數人組合 體而已。」187

第二目 英國法之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

英國法院基本上對於已經取得的法人格是相當尊重的,因此較多的案 例都是出現在對於企業的課稅問題,即要求公司幕後之實質控制者出面負 責之公司法人格否認事件,英國法院認為若公司成立之目的係為不法利 益、行使詐欺等違法行為,子公司欠缺實際上獨立性,或成立關係企業而 為各種不當行為者,在適當情形下亦得否認該公司之法人格。所謂「不當 行為」,英國於1985 年公司法第 458 條、1986 年破產法第 213 至第 215 條、

第 332 條,明文訂定關於公司從事詐欺或非法交易(fraudulent or wrongful trading)皆屬不當行為適例。例如公司法第 3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解散 時若公司營業被發現有詐害債權行為(with intent to defraud)或有詐欺目的

187 參閱賴宜孜,前註 183,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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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udent)者,法院得因債權人聲請令該公司股東負債務清償責任。」188 英國 1933 年 Gilford Motor Co.(下稱 Gilford 公司) v. Horne 一案,法院 認為 Horne 所成立之公司實際上即係其個人之替身(alter ego),該公司即為 Horne 本人,該公司之行為及係 Horne 本人之行為,因此在本案中該公司並 無獨立法人格,因此該公司不得再與 Gilford 公司為業務相同之競業行為

189。1953 年 Re. F. G.(Films) Ltd.(以下簡稱 Re 公司)一案,美國的 Re 公司在

英國以 100 英鎊登記設立一家電影公司,為了滿足法律規定的 3 名董事的 要求,公司資本額中的 90 英鎊由美國 Re 公司的總經理個人所持有,另兩 名人頭董事則持有 10 英鎊之股份,惟該電影公司實質上為一人股東之公 司,且該股東為美國Re 公司,成立電影公司的目的只是為了在英國放映影 片時可以享受英國的優惠政策,不僅沒有設營業所,也沒有任何公司職員。

英國法院認為,美國Re 公司與該英國子公司為母子公司之關係企業,英國 公司彷彿是美國 Re 公司的代理人,因此應否認該英國子公司之獨立法人 格,認該影片仍屬美國Re 公司之影片,應不得在英國享有英國影片所得享 有之優惠利益190

第三目 德國法人格否認理論

以自 19 世紀末,為壟斷市場而形成公司合併之集團企業所造成之問題

188 參閱趙德樞,前註 185,頁 195-196。

188 參閱趙德樞,前註 185,頁 19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