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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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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所以按理從屬公司經營者於兼顧公司債權人權 益下,努力獲取股東最大利益後,如控制公司係基於股權持有從屬公司時,

當從屬公司獲利相對控制公司也分享較多利益,反之從屬公司發生損失相 對控制公司也承擔較多損失。既然兩者存有利益正相關,控制公司應促使 從屬公司達成最大獲利目標才是。惟實際卻不然,控制公司反犠牲從屬公 司的利益,以成就關係企業整體之利益,甚或兩公司均成為背後實質控制 者的棋子或工具,實控者為輸送利益至個人口袋,枉顧公司利益,掏空公 司財產,致無辜投資人、債權人及政府稅權等均損失慘重。為防止此情形 發生,各國立法者如何因應處理,有何相關規範?立法有無可改進之處?

從實務個案 檢討有無可借鑑之處?本文將以公司法第 369 條之 4 規定作為

主軸,探討立法規範、不合營業常規界定範圍及控制公司責任等,並綜結 提出個人建議。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公司法自1929 年制定公佈迄今,雖經多次修法,但一貫以單一企 業為規範對象,直至1997 年 5 月立法通過增訂「關係企業」專章後,方對 行之有年的關係企業運作模式有了初步的規範,藉由此專章之規定,立法 者期能促進關係企業之健全營運,避免不正當之利益輸送,而達到對關係 企業中之從屬公司、從屬公司少數股東及其債權人權益之保障。但規範制 訂後,實務已繫屬司法之案件仍層出不窮,何況有更多仍在抬面下未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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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預告即將暴發的地雷案件。

第一項 研究動機

法律上允許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不對等的控制支配關係存在,且認許 其間進行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僅是要作適用補償,但由於商業經濟行為何 其複雜,雖有相關資訊揭露機制,但仍無可避免發生控制力濫用,利益輸 送及掏空公司行為發生。從近年國外美國恩隆(Enron)案,2000 年其營業 額達 1,010 億美元,隨即於 2001 年宣告破產,始發現該公司,先後成立多 家境外公司,用其來避稅,隨心所欲的調遣資金而不被注意,並藉由關係 人交易虛增盈餘,編製不實財報等掩蓋公司的經營虧損。國內2004 年震驚 全國的博達案,第1 季財務報表上尚有現金餘額 63 億餘元,到第 2 季末卻 無法償還 30 億元到期的公司債,才發現該公司負責人早已利用關係企業進 行非常規交易掏空公司;力霸案綜合各種利益輸送的操作手法,涉案關係 人達 472 人,犯罪時間自 1998 年迄 2006 年底,遭掏空或詐欺金額達 731 億元以上,受害遭掏空之產業遍及金融(中華銀行、力華票券、友聯產險 及其他金融機構)、通訊(亞太固網)及傳統產業(力霸、嘉食化),犯 罪手法主要以王氏家族及集團旗下親信幹部所形成的關係企業集團,控制 為數眾多的紙上從屬公司配合進行虛偽交易循環等非常規交易,並窗飾不 實表達財務報表,掩護其掏空行為,實際資金已遭實質支配的王氏家族挪 用殆盡。以上重大案例非偶發事件,事件暴發後各種問題一一浮上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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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甚至產生公司倒閉之骨牌效應,重挫各投資人或債權人權益或政府威 信,而綜觀前揭重大案例均涉有非常規交易,控制公司法律責任訴追等問 題,遂啟發本文研究之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世界各國都不否認關係企業對於帶動國家經濟發展動能的貢獻,法律 上亦允許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不對等的控制支配關係存在,其間雖進行非 常規交易,或因集團整體運作需要,或因風險彼此間瞭解或共同承擔等,

致交易條件與一般常規不同,但並非絕對無效率或涉有不法目的。而且關 係企業間交易,是否合於常規,本然就是個案判斷問題,即使企業揭露或 提出的證據顯示屬常規交易,但外界仍會以質疑的眼光或事後諸葛的心態 在看待。爰倘單純禁止非常規交易,甚或一有非常規交易行為,即動用嚴 酷的罰責相繩,並無助於國家經濟發展。惟如放任非常規交易,不究其背 後是否涉有不法掏空資產、利益輸送等不法動機及目的,而未及時發現警 訊予以阻止,導致之後果,將有更多的博達案或力霸案產生。所以立法對 非常規交易仍制定相關規範,以防制不法。惟現行公司法偏重保障從屬公 司權益,而忽略控制公司亦可能在非常規交易中受有損害,又非常規交易 手法複雜難辨,現行的揭露機制似乎很難洞悉非常規交易涉有不法的行 為,且不法者必當極盡可能的隱藏其不法勾當,本已難作查證,又加上利 用境外公司,國際化操作情形下,以我國目前外交現狀,更不容易取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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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司法協助,使查證難上加難。

1982 年 Clarke 對於犯罪學「理性選擇理論」提出簡易選擇模式,認為 罪犯是具備理性的,需要從犯罪的利益、風險和成本三方面來考慮是否從 事犯罪行為,當中利益是指犯罪後的得益能滿足人類的各種生理及心理需 要,風險是指罪犯被識破罪行及受到刑罰的可能性,而成本則指犯案時需 要的工具、技巧、時間等,當利益大於風險加成本時,罪犯則傾向犯罪,

相反則傾向不犯罪7。對於關係企業間交易如何立法規範,各國從公司自主 經營之運作、不法行為之防制、投資人或債權人權益保護及國家租稅徵收 權等面向均有探討,從豐沛文獻可看出其為近年國際間相當重要的議題。

我國立法未明文禁止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間之非常規交易行為,而係 當有此情形時,公司法規定控制公司應對從屬公司為補償,若不履行補償 義務,始發生賠償責任,學界普遍認為,此將有助於關係企業發揮結構上 的效率與功能,使其經營績效得以彰顯,應值得贊同8。證交法則規定構成 要件成立須另有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將科以刑罰。所得稅法則對因此 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納稅。但綜觀實務案例,

非常規交易的確是不法利益輸送或掏空資產行為最常藉用的手法,主要原 因除了關係企業的經營特性-控制與從屬關係外,非常規交易複雜難辨亦 是其中原因之一,因此非常規交易的法律議題一直受到國際間重視,以國

7 參閱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瀏覽日:2012 年 6 月 30 日。

8 參閱劉連煜,控制公司在關係企業中法律責任之研究,收錄於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一),自版,1995 年,頁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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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而言所涉及的規範廣及公司法、所得稅法及證券交易法,本文研究主要 以公司法為中心,探討非常規交易行為控制公司的法律責任,期藉本文之 研究過程及結論能達到以下目的:

一、釐清名詞定義,建立正確觀念。

二、瞭解規範目的,分析構成要件。

三、訴追法律責任,發揮法律正義。

四、加強預防機制,落實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