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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原則( P RINCIPLES OF C ORPORATE G OVERNANCE )

第二章 公司治理之發展與機構投資人之關聯性

第三節 公司治理原則( P RINCIPLES OF C ORPORATE G OVERN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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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公 司 治 理 原 則 (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ECD 公司治理原則﹙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最早發布於 1999 年,係由公司治理特別專案小組﹙Ad-Hoc Task Forc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於 1998 年 4 月召開之部長級會議中發表。

作為供政策制定者在檢視及發展能夠反映其本身經濟、社會及法律環 境的公司治理法律及管理架構時參考,亦可供市場參與者在發展其本 身實務作法之參考。該原則之目的在於協助會員國及非會員國政府評 估及改善其國內有關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及管理架構,並對交易所、

投資人、公司及其它在公司治理程序中有利害關係之團體,提供有關 公司治理的指導原則及建議。

第一項 1999 年、2004 年 OECD 公司治理原則﹙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5

2004 年 OECD 就 1990 年提出之公司治理原則作微幅修正,其內 容與 1990 年提出之公司治理原則大致相同,係就部分章節為更具體 或強化之說明,並將公司治理提升至更廣闊的議題,包含公司的環保、

反貪污政策等等。故本文以下僅就 2004 年之「OECD 公司治理原則」

作摘要說明。2004 年之公司治理原則提出六個公司治理之基本方針 : 1.確立有效公司治理架構之基礎;2.股東權益、公允對待股東與重要

25 See OECD, supra not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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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功能;3.股東平等原則;4.利害關係人之角色;5.資訊揭露與透 明化;6.董事會職責。以下分述之:

一、 確立有效公司治理架構之基礎(Ensuring the Basis for an

Eff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

公司治理架構應能促進市場之透明度及效率,此架構必須與法律 規定相符,並清楚說明不同的監督(Supervisory)、監理(Regulatory)

與執行(Enforcement)部門間之權責劃分。公司治理架構應著眼於對 整體經濟的效能與市場健全性的影響,為市場參與者製造誘因,以促 進市場透明度和健全性。各司法管轄區內,除應清楚界定各主管機關 間的權責劃分,確保公共利益的維護外,影響公司治理的法規和相關 的監理規範應與現行法律相符、具透明性且得以執行。而主管機關應 以專業、客觀的方式行使職權,所為各項裁定並應遵循時效且已對外 充分說明。

二、 股東權益及其關鍵的股東權(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and Key Ownership Functions)

公司治理架構應保障並促進股東行使其股東權,基本股東權應包 含以下各項:1.辦理股東名簿之登記;2.自由轉讓股份;3.定期且即時 取得公司重要的相關資訊;4.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5.選任和解 任董事;6.參與公司之盈餘分配。公司治理架構應協助股東參與公司 重大的變更決定,並參與投票,例如:1.公司章程或類似的管理文件 的修訂;2.發行新股;3.非常規交易,包括公司轉讓其所有或主要之 營業或財產。同時,關於股東會的召集,應提供股東完整的股東會資 訊,包含股東會日期、地點、議程和重要提案。並在合理範圍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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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應享有股東提案權、於股東會中對董事會提出質詢、或提出臨時動 議之權利。若股東以代理投票之方式行使投票權,應保障其與現場投 票具有相同效力。公司亦應協助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相關的重要決策,

例如:董事的提名和選舉、對董事和重要經理人的報酬政策,股東並 能適時發表其意見。除此之外,公司應促使所有股東行使其股東權利

(包括機構投資人)。而擔任受託人的機構投資人應揭露其對所投資 公司之整體公司治理和表決權行使政策,包括其如何行使表決權的決 策程序,並應揭露面對重大利益衝突時,其如何管理與決策。除為防 弊或遭到濫用之情況外,應允許所有股東(包括機構投資人)就上述 中規定的基本股東權利之相關問題互相協商討論。

三、 股東平等原則(The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所有股東,包括少數股東和外國股東的股東 平等原則,且所有股東若權利遭受侵害時,皆得獲得有效之救濟。持 有同種類股份的股東均應有相同的權利,而投資人在購買股票之前,

皆能取得有關各類股份之股東權利的所有資訊。任何股份之股東權利 的變動,均應經由將受不利影響的股份種類的股東表決通過。且少數 股東應受保障,免於遭受控制股東為其利益而為直接或間接的不當侵 害,並於受侵害時獲得有效之救濟。

四、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角 色 ( The Role of Stakeholder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治理架構應承認法律或協議所建立的利害關係人之權利,並 鼓勵公司和利害關係人積極合作,創造財富、就業和財務健全的永續 經營的企業。故利害關係人依法律或協議所享有的權利應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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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受法律保障的權利遭侵害時,應獲得有效的救濟。而公司應保障 利害關係人得參與公司治理的相關流程,並能即時、定期的獲得相關 充分和可靠的資訊,公司並應建立有效的債權人保障制度。具體而言,

債權人在公司治理體系中,能夠充當公司績效的外部監督者;員工和 其他利害關係人則得促進公司的長期成長和績效;政府則建立公司治 理的相關制度和法律框架。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層面乃是確保外部資 金得以流向公司,故公司治理亦牽涉到尋找並鼓勵不同的利害關係人 投入公司,並於符合社會效率情況下實現實質資本。綜上所述,公司 的整體競爭力及最後的成功,乃係包含了不同的資源供應者﹙包括外 部投資人、員工、債權人及政府等等﹚的貢獻及團隊合作的結果。公 司應體認到上述利害關係人的貢獻,其對建構一個有競爭性、獲利的 公司,提供了寶貴的資源。因此,促進與利害關係人之合作將助於財 富的創造,符合公司的長期利益,而於公司治理架構中應肯定利害關 係人的利益及其對公司長期的成功之貢獻。

五、 資訊揭露與透明化(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司及時準確的揭露所有重大資訊,包括公 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績效、所有權變動和公司治理事項等等。而應揭 露的資訊至少包括:1. 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業績成果;2. 公司目標;3.

主要股東及其股份比例;4. 董事會成員和經理人的薪酬政策,以及董 事會成員相關資訊,包括選任的資格、程序、是否兼任其他公司董事,

以及是否為獨立董事;5.關係人交易;6. 可預見的風險因素;7. 有關 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事項;8. 治理架構及政策,特別是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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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或政策,及其施行程序。揭露以上資訊的管道並應平等、即時且 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六、 董事會職責(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oard)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策略和對管理階層的有效 監督,並確保董事會職權行使符合受託人義務。董事會成員應在獲得 充分資訊的基礎上,本著誠信、勤勉職責追求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

惟此同時亦應考慮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董事會應履行的關鍵職權,包 括:1.審查和指導公司策略、主要經營計劃、風險政策、年度預算和 業務計劃,並設定績效目標、監督作業執行及公司績效、監督重大的 資本支出、併購、分割和出售等重大事項;2. 監督公司治理實踐的有 效性並依據需求進行改善;3. 選任、監督重要經理人,並決定其酬勞,

以及於必要時,更換重要經理人並監督其接續計畫 4. 衡量董事薪酬,

並使其與公司及股東的長期利益保持一致;5. 確保董事的提名和選 任過程的透明性;6. 監督和管理經理人、董事和股東的潛在利益衝突,

包括濫用公司資產和不當的關係人交易;7.確保公司的會計和財務報 告系統的完整性,包括獨立審計、適當的控制系統,特別是風險管理、

財務和運營控制系統以及法律和相關準則的遵守情況;8. 揭露監督 和溝通的過程。為了履行上述職責,公司應確保董事會成員有管道即 時取得公司之正確、完整的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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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2015 年 OECD 公司治理原則之修訂

一、 修訂背景

美國於 2008 年爆發次級房貸之風暴,許多公司破產倒閉,相應 的融資效應越發擴大,並於金融市場掀起金融海嘯,造成全球金融混 亂。學者將這一系列金融危機之重大原因歸咎於公司治理之缺失,此 一事件更顯現出公司治理在金融危機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而其中董監 事的薪酬制度、風險管理、董事會運作和股東權利行使等等更是重點 問題。為做因應,OECD 對 1999 年發佈的公司治理原則進行了第二 次修訂,發布了「G20/OECD 公司治理原則」(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並開宗明義指出,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幫助 建立一個負有信任、透明度並得以有效問責的環境,以促進長期投資、

金融穩定和商業誠信,亦能支持更強勁的成長和更具包容性的社會26。 除了將「G20/OECD 公司治理原則」做最新修正外,G20/OECD 進一步認為,官方合作的下一步是促進和監督此公司治理原則的有效 實施,而將對公司治理原則實施方法進行全面審查,故對於公司治理 之評鑑方式亦有所著墨。本次最新修定之六項原則如下27:1.確立有 效公司治理架構之基礎;2.股東權益、公允對待股東與重要所有權功 能;3.機構投資人、股票市場及其他中介機關;4.利害關係人在公司 治理扮演之角色;5.資訊揭露和透明;6.董事會其專業委員會職責。

從文字上看,2015 年版之公司治理原則保留了 2004 年版的大部分內

26 See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t 7 (2015).

27 Id., at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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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這些核心部分也體現了自 1990 年初次發布公司治理原則至今之 重要歷史經驗。而主要修改內容涉及風險管理、董事會運作、薪酬制

容,這些核心部分也體現了自 1990 年初次發布公司治理原則至今之 重要歷史經驗。而主要修改內容涉及風險管理、董事會運作、薪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