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香港《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P RINCIPLES OF R ESPONSIBLE O WNERSHIP )

第四章 機構投資人受託義務各國法制分析

第三節 香港《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P RINCIPLES OF R ESPONSIBLE O WNERSHIP )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香港《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Principles of Responsible Ownership)

第一項 香港《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概述136

過去數十年來,機構投資人在公眾上市公司的擁有權顯著擴大。

「機構投資人」一詞涵蓋(但不限於)退休基金、保險公司、互惠基 金及類似的外地組織。迄今為止,機構投資人是香港上市公司的最大 股份擁有人。鑑於機構股東的持股量巨大,它們如何運用股東權力對 所投資公司以至本港經濟的健全發展及穩定有著關鍵影響。香港的

《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簡言之是協助投資者釐定如何以最佳方法 履行其擁有權責任的一套原則及指引,以便協助投資者決定應如何履 行擁有權責任。《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雖然不具約束力而屬自願性 質,但證監會仍鼓勵投資者採納該等原則。證監會在 2015 年 3 月 2 日發表《有關〈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的諮詢文件》,進行公眾諮 詢,以便就投資者應如何履行與其所投資的香港上市公司有關的擁有 權責任提供指引,並就該等原則邀請各界發表意見。諮詢期已於 2015 年 6 月 2 日結束。此原則後由香港證監會於 2016 年 3 月 7 日發布,

並將前述之《諮詢文件》引入《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及相應地修訂

《諮詢文件》中概述的原則,引入的該等原則具備下列主要特點:1.

該等原則屬自願性質,投資者可選擇採納與否;2.該等原則擬應用於

136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s://www.sfc.hk/web/TC/rules-and-standards/principles-of-responsible-ownership.html(最後瀏覽日期:2020/01/3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代表客戶及其他持份者將資金用來投資或持有股份,並且向該等客戶 及其他持份者問責的投資者;3.證監會鼓勵持有或收取來自公眾並投 資於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的資金的投資者採納該等原則,以及按照該等 原則向其持份者作出揭露;4.如投資者認為該等原則與其不相關或對 其不適用,證監會鼓勵他們向其持份者作出揭露,清楚解釋從一開始 便不採納該等原則的原因及(如適用)解釋已制訂的替代措施;5.證 監會將監察市場對該等原則的接受程度及該等原則的發展,以決定是 否需要在之後的階段作出任何修訂或引入責任或規定137

而於將《有關〈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的諮詢文件》,進行公眾 諮詢收集投資者回饋後,針對投資者的疑問或建議,於以下幾點做了 較大幅度的修正完善或重點強調138

一、 守則不具約束力,屬自願性質

本守則鼓勵投資者採納該等原則,並就此向其持份者作出揭 露,全面應用該等原則並揭露相關情況,或解釋該等原則中一些 範疇不適用或無法應用於其情況的原因。如投資者認為該等原則 從一開始便與其無關或對其不適用,證監會仍會鼓勵他們向其持 份者作出揭露,清楚解釋不採納該等原則的原因及(如適用)解 釋已制訂的替代措施。投資者應避免在表明已採納該等原則後再 揭露每項原則無法應用於其情況的原因。同樣地,如投資者決定 不會制訂有關股東參與的政策,則不得表示已採納該等原則,反

137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關《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的諮詢文件,頁 1-16,

2015 年 3 月。

138 同前註 137,頁 2-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而應向其持份者解釋從一開始便不採納該等原則的原因及(如適 用)解釋已制訂的替代措施。然而假若股東選擇不履行其擁有權 責任,該等原則將無法產生預期的裨益,又鑑於市場上有各式各 樣的投資者,本守則無法強制規定投資者遵守,而僅為他們提供 指引而制訂的一般性原則。因此,修正後在原則中不再以「遵守」

一詞作為相關規範的陳述。因為「遵守」一詞可能意味著若不採 納或不遵守該等原則便會造成監管後果,但這並非事實。因此,

於此刪去原則之中對「遵守」一詞,或以「應用」一詞取代,作 出上述修訂是為了確保不會引起此誤解。

二、 投資人責任的釐清

股東應了解股份的擁有權所帶來的重要責任,尤其是可影響經營 業務方式的事宜發言及投票的權利等等股東權的行使,公司股權的擁 有人不應盲目將這些責任轉授於他人。即使在聘用代理人直接或間接 代表其行事時,擁有人亦應確保該等代理適當地履行前者的擁有權責 任。投資者可選擇委任外界服務供應商協助其進行部分股東參與活動,

但不得把其身為股東的責任轉授予服務供應商。尤其是,投資者仍然 有責任確保進行該等活動的方式符合其本身的政策。

三、 服務代理機構(Service provuder)的責任

有意見指出,只要期望機構投資人會就所有事宜進行投票,實際 上便已構成一項規定。由於部分機構投資人投資的公司眾多,無法投 放足夠資源就每次投票作考量分析,故此舉會對它們構成重大困難。

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財政年度均在 12 月結束,導致大量上市公司約於 同一時間召開股東大會,令此問題變得更加嚴重。因此,這些機構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資人可能決定將投票決定外包給服務代理機構,而服務代理機構亦可 能接受大量機構投資人的委託,將產生進行投票表決的事宜皆由代表 顧問的觀點所主導,沒有吸納廣泛投資者的意見之問題。然而部分機 構投資人表示,雖然它們使用服務代理機構提供的服務,但它們不一 定要採納其建議。使用服務代理機構提供的服務,其實是為了識別須 進行股東表決的重要事宜,並就這些事宜決定如何投票及是否必須參 與,而不會直接被所獲提供的建議左右。

第二項 香港《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之主要內涵

為履行其擁有權責任,投資者應參與其所投資公司的事務,促使 該等公司取得長遠的成功,投資者應履行七大原則139包含:1. 投資者 應制訂並向其持份者匯報其有關履行擁有權責任的政策;2. 投資者 應監察並參與其所投資公司的事務;3. 投資者應考慮何時會將其參 與活動的程度升級及制訂清晰的相關政策;4. 投資者應就投票指引 制訂清晰的政策;5. 投資者應樂意在適當時候與其他投資者集體行 動;6. 投資者應向持份者匯報其履行擁有權責任的情況;7. 在代客 戶作出投資的情況下,投資者應制訂管理利益衝突的政策。以下就各 該原則的詳細內容分述之:

139 香港《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原則 1:投資者應制訂並向其持份者匯報其有關履行擁有權責任 的政策140

投資者應就其履行下列原則 2 至 7 所述的擁有權責任的方法 制訂政策。制訂政策時,投資者應考慮哪些政策能最有效地反映其角 色及活動的範疇,並計及落實政策的成本。投資者可能適宜制訂一套 精細的政策,以便按照其投資的規模、性質及地點等因素而應用不同 的政策。所謂的持份者,可能包括股東(一般大眾)、從投資者的直 接客戶收取的資金的受益人(例如退休計劃的成員及信託的持有人)。 而在向持份者作出匯報時,投資者應比較考慮在網站作出公開揭露,

或向個別持份者作出匯報之效果。如投資者委任資產管理人管理資金,

則在向持份者匯報參與政策時,應揭露其為確保根據該政策履行擁有 權責任而採取的措施,並且符合的最低政策要求。投資者同時應知會 其持份者其資產管理人會以何種方式及在哪裡揭露履行擁有權責任 的政策,或應把資產管理人提供的資料納入其報告內。一般而言,投 資者僅在政策變更時更新有關披露資料便已足夠。

原則 2:投資者應監察並參與其所投資公司的事務141

投資者的擁有權責任並不止於投票,還包括在策略、表現、風險、

資本架構及企業管治等事宜方面的監察和參與。參與所投資公司的事 務指股東作為擁有人,直接與其所投資公司分享其觀點及關注事項的 過程。投資者監察公司時之目的包含:(1) 時刻了解公司表現;(2) 緊 貼推動公司的價值及增加公司面臨的風險的內部及對外事況發展;(3)

140 lnvestors should establish and report to their stakeholders their policies for discharging their ownership responsibilities.

141 lnvestors should monitor and engage with their investee companies.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規定向市場揭露的內幕消息。亦即投資者在尋求與其所投資公司的管 理層直接交涉時,除了在符合法例或規例的情況下所能獲取的資料外,

該等原則不會令投資者有權取得額外資料。所投資公司在回應進行會 面或索取資料的請求時,有責任確保機密的內幕消息不會被洩漏及投 資者獲公平的對待。如投資者認為在與某公司進行討論時獲提供重大 消息,其必須實施適當的機制,以確保有關消息獲嚴格保密及不受任 何其他活動的影響。該機制可能包括暫時禁止買賣公司股份或實施

「職能分隔制度」143,直至向市場作出適當的揭露為止。投資者應考 慮是否有需要向公司作出警告,指公司可能已違反該條例的內幕消息 條文。

原則 3:投資者應考慮何時會將其參與活動的程度升級及制訂清 晰的相關政策144

投資者的參與政策應列明其將會積極參與公司事務的情況,以及 應定期評估相關行動的成效。無論所依循的投資政策是主動型還是被 動型,都應考慮股東參與的情況。投資者可能希望參與公司事務的情 況包括(但不限於)其對公司的策略、表現、管治、薪酬或處理風險

(包括可能因社會及環境問題而引致的風險)的方法感到關注。

(包括可能因社會及環境問題而引致的風險)的方法感到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