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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治理之方式

第三章 機構投資人投入公司治理

第二節 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治理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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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治理之方式

在過去的十年中,許多國家的機構投資人對上市公司的持股量都 急劇增加。例如在英國,自然人至今僅擁有約所有公眾股本的 10%

68。此外,除了過去興盛的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等較傳統的機構投資 人外,亦有許多新興機構投資人進入了市場,一道成為上市公司股本 重要的所有者。這些發展為有關機構投資人作為上市公司所有者的角 色的討論提供了新的動力,尤其著重於他們如何執行與股權相關的公 司治理職能。傳統觀點認為,機構投資人通常透過三種形式發揮作用,

包含一是退出(Exit),即用腳投票,出售其持股;二是發聲(Voice),即 繼續持有股票,但通過某種途徑積極參與公司治理,以期能改變公司 經營階層的行為,提升企業價值;三是忠誠(Loyalty),即繼續持有股 票但不發表自己的意見,但此其實等同於默許或者支持現任經營團隊 的經營管理。而針對第二點,機構投資人如何發聲以影響公司的經營 決策,受到最大的研究與關注,例如如何提交股東提案、與管理層私 下協商、行使股東代表訴訟以及發動行業力量聯合救助公司等等,此 類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治理的行為不僅為相關領域研究提供了更為 直接的實證,也為實踐發展及監管提供了重要依據69。簡言之,若股 東認為董事行事與公司或其股東利益相悖,應當以「發聲」的方式採 取行動,而發聲又包含多種管道與執行方式。因此,法規制度應相對

68 See Isaksson, M. and S, Çelik,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s Owners: Who Are They and What Do They Do?”, OECD Corporate Governance Working Papers, No. 11, OECD Publishing, at 4 (2013).

69 童衛華,機構投資者與公司治理:新趨勢和研究展望,網址:

http://docs.static.szse.cn/www/aboutus/research/secuities/daily/W020180626346908254398.pdf(最後 瀏覽日期: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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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賦予所有股東更多的發聲管道,例如提案、投票及其他相應的權利,

讓他們有能力與公司交涉,並同時觀察他們所投資公司的績效情況。

機構投資人的種類十分多樣化,以我國為例至少包含四大基金、

保險、投信、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等等。雖然相較於英國或美國,我 國仍以散戶為證券市場的大宗,但國內外法人 2017 年於我國集中交 易市場成交金額之占比亦約達 4 成70,其參與資本市場的力量仍然不 容小覷。不同的機構投資人對投資目標和公司治理機制的規劃有不同 的看法,例如避險基金持股較大,亦較有能力且能夠就基金績效而調 整投資,其最重視的是經理人的股權(即持股比例問題);而對保險 公司而言最重要的問題則是對於所持有股份較高的自由流動性(即較 高的變現可能性);共同基金的資金較少,普遍較在乎管理者和大股 東持股的透明度71。雖然驅使機構投資人積極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的 最重要誘因不是公司治理本身,但不可否認的是,公司治理與一間公 司的目標策略、經營績效息息相關,機構投資人也就不得不加以關注。

另外,隨著機構投資人股權的增加,也引發了政府擬訂相應的監管和 自律性措施,旨在透過外部的力量提高他們對於股權和公司治理的參 與度與重視。

IRRC Institute(Investor Responsibility Research Center Institute)

於 2011 年進行的一項研究,記錄了美國公司中股東的參與行為。該 研究指出,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互動越來越普遍,不論是在討論頻 率和議題的領域方面都在增加,且大多數受訪者表示,他們願意參與

70 同前註 4,頁 23。

71 See OECD, supra note 45, at 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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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治理相關的活動比 2007 年之前多更多。另外,IRRCi 的報告 描述了機構投資人對於公司治理以下方面的推動作用:1.機構投資人 提高了於金融危機後對其投資組合之公司風險的認識,以及促進董事 會監督管理層級的穩定; 2.由於資訊揭露改善導致了主要監管模式 的變更,促使股東更加關注公司資訊,公司並主動為他們提供關於公 司財務的更大可預期性、涉及董監事、經理人的潛在利益衝突以及薪 酬管理等等的重大資訊;3.經營階層的經營模式採取更有利於公司長 期營運的方法,因為這可能有助於他們儘早發現問題,並在事件爆發 之前處理現有問題72。綜上所述,機構投資人對於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不言而喻,最早於 OECD 公司治理原則即呼籲機構投資人(和其他投 資者)「明智地利用其股東權利並有效行使其股東權權能」,而往後 的其他守則和公眾討論更進一步的呼籲機構投資人實際「參與」或「管 理」。但這些在實際上的實踐中究竟意味著什麼?又對於不同類型的 投資者,它們是否被暗示著相同的行為和責任?以下就機構投資人可 能參與公司治理之方式分述之:

第一項 股東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最早出現且較頻繁被使用的股東積極行動方式,最 早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1934 年證券交易法》提出並加以規範 此類行為。我國之股東提案權規定於現行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而股 東提案權設計之目的,在於使股東有管道提出「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之議案,便利股東積極參與公司之經營,此亦為股東行動主義之具體

72 See OECD, supra note 45, at 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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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現。股東若欲行使提案權,目的必定是為了於股東會中得以有效的 提出並通過該提案,而股東提案的背後卻隱含了相當的成本,包括為 了提出確實有利於己或公司的議案,蒐集相關參考資料、選擇提案內 容並將之提出的事前成本,同時須負擔此議案恐無法於股東會獲得支 持而順利通過的可能,又若該議案確實通過,則尚需與其他股東共享 利益。由此觀點,不難想像越是持股小的股東,行使股東提案權的誘 因越小,因其所負擔的單位成本越大,遑論我國公司法又對股東提案 權設有相當的限制。我國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對股東提案權的條件限 制,包含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提案門檻、以提出一項議案為限、限於 股東常會提出73及提案內容三百字等等的限制74。值得注意者係,於 2018 年公司法修正第 172 條之 1 第 5 項75之後,股東有明確的法律基 礎得提出公益性無拘束力之建議性提案,改變了以往經常出現股東提 出對於公司「無拘束力之建議性提案」(如公司應注意環保、污染問 題、多僱用殘障人士等),將可能會被排除、無視之爭議問題76。 相較一般投資人而言,機構投資人較容易滿足我國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股東提案權之提案門檻,亦有較大的誘因和資源來行使股東提 案權。機構投資人對於行使股東提案權之前,通常會先以信函或私下 對話之方式,與公司進行友善的溝通,尋求以私下協商、與公司達成

73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一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 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74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三項:「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 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75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五項:「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 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76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 14 版,2019 年 9 月,頁 40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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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或共識的可能。例如向公司明白表示其欲提出何等議案內容,此 提案為何會成為目標,或指出公司治理的有關缺失等等,若公司主動 提出將採取何等改善之措施,則可能與機構投資人進一步達成共識。

機構投資人將主動於召開股東會前撤銷系爭議案,並對於整個過程保 密;然若機構投資人與公司無法達成有關共識,則將促成機構投資人 行使股東提案權,努力使提案被列入股東會之議案,以進行決議,並 適時公開提案內容、目的及訴求,使社會大眾一同「關注」該公司之 治理情形。

另外,有研究關於機構投資人提案與公司股價的關聯性,發現機 構投資人在撤銷提案後,有時會產生積極的價格效應。此研究係根據 公司有效資訊的更新對股價影響的特殊結果為出發進行解釋,鑑於已 撤銷和確實提交提案於實質上是無法區分的,因此縱然撤銷提案亦可 能會提供了有關公司營運具有質量的資訊,否則該資訊會被公司所掩 蓋。而相對的,負面的價格效應也可以理解為投資人對談判的回應,

當管理層不進行協商時,該談判可能向市場表明管理層的素質比先前 認為的要低77。但最終研究結果發現,關於行使股東提案權與公司股 價或營運績效間,並無顯然的關聯性,僅有微弱證據顯示,在短期內 這些股東提案活動有益於公司股價或營運績效的提升。而對於此等結 果,有認為可能的解釋係許多股東提案內容如前所述均著重於公司董 事會之組成與結構、限制經營者報酬等等,似與公司經營績效間較無 直接關聯性78。亦即即使機構投資人為了確保投票成功而在提案上花

77 See Romano and Roberta, supra note 65, at 178-180.

78 Id., at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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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更多的資源,除非提案的主題也發生了顯著變化,否則股價反應不 會有明顯的改變。因此,本文以為,雖應鼓勵機構投資人行使股東提 案權參與公司治理,但機構投資人應更謹慎的選擇提案內容。

綜上所述,無論機構投資人行使股東提案權是否對於公司股價或 經營績效有直接影響,只要機構投資人得於股東常會中提出議案,即 有影響公司政策走向的可能。又於現行法下建議性提案已有提出之依

綜上所述,無論機構投資人行使股東提案權是否對於公司股價或 經營績效有直接影響,只要機構投資人得於股東常會中提出議案,即 有影響公司政策走向的可能。又於現行法下建議性提案已有提出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