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機構投資人投入公司治理
第三節 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治理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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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治理的疑慮
機構投資人積極參與公司治理的同時,亦引發其他問題。本文歸 納出三大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治理可能面臨的困境,一是股東平等問 題,二是內部資訊洩漏問題,三是成本與效益的考量問題。
第一項 股東平等原則
公司治理的基本治理架構應係為求「全體股東」之利益。「公司 應致力於平等對待所有股東」(The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
亦為 OECD 公司治理原則中之重點原則之一。然而所謂的平等對待 股東,並非指對於所有股東,一概不問其持股多少而一律平等視之,
其實質隱含著股份平等原則之概念。股東平等原則的基本概念是,公 司對於同種類之各股東所持有之每一股份,均應平等對待。公司將其 資本劃分為股份,各股份間具有平等性,每一股份代表著獨立之股東 權存在,股東權之行使以股份而非以股東人數為計算基礎。則股東之 平等,亦應以股東持股數額之比重,賦予比例上平等之概念,此平等 強調並非絕對的、形式的平等,而是相對的、實質的平等。在強調股 份平等原則之前提下,法制上必然存有平衡各方利益之機制,尤其防 止大股東對於小股東之不當侵害,兩者勢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因而,股份平等原則對於協調公司治理提供了實質的助益,公司 治理與股東平等原則之基本目標,均在保證無論是公司或者股東的各 方利益不致互相衝突而遭受損害,具有追求體現公平原則之價值取向;
且公司治理與股份平等原則所追求終極目標,亦在保證各方利益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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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最大滿足,而同時具有體現公司經營之經濟與效率之價值取向。
在現實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大部分的資訊取得皆需要付出一定的經濟 成本,縱為公司已公開揭露之資訊,取得亦需耗費時間成本。而不同 投資者獲得資訊的途徑和能力有所不同,取得資訊後之分析判斷能力 亦有差距。機構投資人相對於一般投資人而言,擁有資金規模、分析 能力的優勢,且亦具備與公司溝通談判的地位,因此一般投資人在資 訊取得的成本上一定遠遠超出機構投資人。綜上所述,機構投資人比 一般投資人獲得更多的有效資訊,而於獲得投資收益時處於有利地位。
然而論及股東平等原則,雖有指所有股東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質、內容 和數額享受平等待遇,其是否亦指因機構投資人擁有較多股份而能相 對於一般投資人獲得更多的公司資訊?若採此種觀點,絕對地強調資 本多數決定一切,於此種平等之下可能導致結果的不公平。因為對於 持股比例懸殊、經濟實利差距極大的不同種類股東,以看似平等地同 一尺度去衡量,用同一標準去要求,實行絕對的、無差別的資本多數 決中的平等待遇,顯然將導向不公平的實質結果。
第二項 公司內部資訊洩漏
任何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體系,都是依賴股東自行根據其對風險 及潛在回報的評估,衡量投資機會及分配資本,繼而監察公司表現及 評核資本分配的成效。為此,股東必須掌握所投資公司的資訊,並監 察公司的發展情況,這樣不但有助負責任的股東發揮職能,確保資本 有效分配,更可促進社會的經濟增長。關於公司內部資訊洩漏,應提 及者係內線交易禁止之規定。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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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項規定:「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 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 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
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所定 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條文中所涉內線交易的重大消息,係重大 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故有極大可能係機構投資人所關心並欲與公司 協商討論的內部資訊。因此,我們應關注到在機構投資人更積極參與 公司治理與公司協商的同時,公司不慎洩漏內線消息的可能,上市公 司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可能導致內線消息被意外發布,尤其是當公 司被態度積極的基金經理或分析員追問的時候。我國亦曾發生機構投 資人以參與公司治理之名而導致洩漏內線消息的具體案例,例如投信 基金經理人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涉有以他人帳戶買賣與所管理資 產持有相同有價證券情事,或委託他人投資所涉消息相同之股票且未 向所屬公司申報之案例95。
雖然上市公司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在無須透露內線消息的情況下,
與其投資者進行溝通,例如,上市公司可以就策略、管理及企業管治 等這些較為廣泛的議題進行討論,而無須分享重大而非公開的關於股 價的敏感資料96。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亦於有關《負責任 的擁有權原則》的諮詢總結中表示,上市公司有法定責任揭露所有內
95 我國 2003 年底爆發「李興亞事件」。李興亞為群益投信之經理人,因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 資訊,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違法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又未依據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作 成投資或交易決定,群益投信受警告,並停止受理募集投信基金申請案之處分。
96 有關《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的諮詢總結,同前註 92,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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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消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第 XIVA 部,法團 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揭露任何內幕消息,
除非該等消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被納入任何安全港條文 範圍內,在此情況下,法團須負上將有關內幕消息嚴格保密的法定責 任。在此等罕見的情況下,上市公司需要保持警愓,必須將該等消息 絕對保密。上市公司如已對於在法律上必須保密這一方面提高警覺,
便不大可能會把內幕消息不慎地洩露97。我國於「機構投資人盡職治 理守則」問答集之問題三亦提及,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簽署人對 被投資公司未公開資訊之取得與運用是否有所規範的問題。而證交所 的回答是,雖然守則並非要求機構投資人不可取得被投資公司內部資 訊,然而若機構投資人與被投資公司對話與互動之過程,獲悉可能重 大影響被投資公司股票價格之未公開資訊,則應依相關法規辦理,如 善盡保密義務、避免造成內線交易等,強調機構投資人在履行盡職治 理的同時,仍須符合禁止內線交易之相關規範,並無所謂安全港或除 外條款之規定。
因此,須注意者係,雖然各國紛紛發布相關的盡職治理守則,鼓 勵機構投資人參與所投資公司的事務,並指出參與公司治理的方式可 包括與公司的管理層會面交涉。然而,在尋求與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 層直接交涉時,除了在符合法例或規例的情況下所能獲取的資料外,
該等原則不會令投資者有權取得額外資料。所投資公司在回應進行會 面或索取資料的請求時,有責任確保機密的內幕消息不會洩漏及投資 者獲公平的對待。另外有學者指出,除了機構投資人外,服務代理機
97 同前註,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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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在現行證券交易法下亦可能涉及若干與公開市場資訊有關的規範,
例如其提供的建議內容視其情形有可能構成操縱市場,特別是我國證 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意圖影響其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 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此外,服務代理機構於做成建 議前,往往會取得若干目標公司的未公開資訊,其於提供建議時可能 會選擇性地將此未公開資訊揭露予其訂戶,在美國法下亦可能有違公 平揭露原則(Regulation FD),我國法由於欠缺類似公平揭露原則的 規範,亦可能引發如何監理此一顧慮的問題98。
第三項 成本與效益考量
不得忽略的是,機構投資人積極參與公司治理而可能產生的成本 及效益考量,多數人直觀的認為,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治理原則上所 獲得的效益並未大於其所負擔的成本。但若對於已遵守其他司法管轄 區的相關的原則、守則或規則而參與公司治理的機構投資人而言,採 納該等原則所增加的成本微不足道。有關成本將取決於機構投資人的 投資組合規模及營運,對於投資策略為持有多元化投資組合的小型基 金管理公司來說,其成本可能甚為龐大,又若機構投資人沒有採取積 極的策略,或並無在其投資組合中持有大比例的上市股票,所涉及的 成本會與其最終投資者所獲得的任何效益極不相稱。而該成本主要來 自於參與公司治理外,亦包含作出相關揭露時產生的成本,例如為檢 討及更新投資政策、培訓及實施政策、監察規範情況及使用電子投票 系統所涉及的內部資源、投票管理所需的資源、與董事會及管理層會
98 楊岳平,同前註 53,頁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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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所需的額外資源,以及外聘顧問所涉及的等等成本。但因所涉及的 有些成本屬行政性質,且屬執行階段的一次性開支,此種執行和組織 的成本不多,理應不會對機構投資人的整體營運或開支造成重大影響。
而對於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將產生的預期裨益,包括得以創造公司
而對於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將產生的預期裨益,包括得以創造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