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公有或國有土地的相關研究
土地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國內研究者持續不斷的討論課題,無論是管理處分或改良利 用等各種業務,隨著當時政治、社會、經濟狀況改變,及國有財產法不斷的修正調整,
皆有研究者依當時最值得關切的土地問題提出不同的見解,目前土地法第 4 條規定中,
將公有土地分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等 4 類,且國有土地在 前述 4 類土地中,筆數最多,面積最廣,價值亦為最高,所以國內研究者對於該類土地 之研究,多以公有土地或國有土地為研究標的,以下將相關文獻做一分類整理分析。
一、公有或國有土地的管理處分研究
國有公用土地因受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規定不得擅為收益或處分,對於經管國有非公 用土地的國有財產局而言除了擔負管理角色外,處分業務亦是重要業務之一,包括國有 財產法第 49 條至第 52 條之 2 規定之讓售業務,以及同法第 53、54 條規定的標售業務,
皆係將國有非公用土地的所有權釋出給私人或特定之機關(構),「有人此有土,有土斯 有財」的觀念下取得土地所有權似乎符合國人的傳統習性,但國有財產署僅依國有財產 法第 12 條規定代表國家管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土地是資源?還是資產?阿道.李奧波
(Aldo Leopold)提出「土地倫理」概念,他認為如果把土地只當成財產,那麼處置財 產是「權宜」的問題,與「是非」無關,更不用說涉及「倫常」10。但政府往往只把國 有土地視為「資產」處置,藉以解決當前財政缺口之不足,實則應由全民共享之「資源」
相對的減少。目前對公有或國有土地除依土地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取得所有權為私 有土地外,如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民必須使用土地時,依民法第 421 條規定:「稱租 賃者,謂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國有財產署將國有非公 用土地供他人使用、收取租金之行為即為「出租」,出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依其使用性質可 分為基地、耕地、林地、養殖及礦地等,均可依據人民的需求訂定相關的租賃契約供合 法使用,但有許多已經在使用卻無法依規定申請承租者,則往往視為違法占用處理,而 占用情形在國有財產法中為明訂其處理原則下,已變成國有財產署或其他政府機關最難 妥善處理的一大土地管理問題。
綜上所述,部分研究者對於公有或國有土地之管理處分方面多有其探討及見解,以 下為有關此類之研究文獻如表 2-2。
10 何國基(2007)。國有土地管理政策的治理模式分析-以國有耕地放租問題為例:3-4。
表 2-2 公有或國有土地管理處分相關文獻彙整表
有耕地放租問題為例 式,其土地政策的管制到管理如何走向公
單位:筆數
312,484 313,392 314,074 316,421 321,952
17,984 18,390 22,088 39,879 32,764 0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占用數
2,226.25 2,518.99 2,616.37 2,558.21 5,042.84 0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占用數
圖 2-7 國有財產署管理出租國有土地統計表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2012a)
國有土地雖可分為公用及非公用土地兩大類,但實際上兩者間的統籌運用、土地流
發展方向。
例 源開發作為各種產業之專用區,建構提升利
提供民間公營機構使用。5、由國產局辦理改良利用。前 3 種以國有公用土地為主的類型,
建置「產業用地供給資訊平台」,提供民間企業查詢所需產業用地資訊,使國有土地的 開發利用結合地方產業發展,為政府有效創造優質投資產業環境的方式。林懋傑(2004)
從頂埔高科技園區或高雄縣衛武營特定專用區等開發案中,發現土地開發模式之發動者 均為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僅扮演從旁協助與配合之角色,原因在於地方政府首長除有藉 以合作開發政策施展其施政理念,主要還是當地政府比較充分瞭解當地的投資環境與條 件,為達到開發招商吸引民間企業投資之目地以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改善經濟環境及提 升就業率,此時中央政府應建立一套獎勵誘因並適度鬆綁相關法令規定,讓地方政府有 更大的決策空間及執行政策所必要之權限,鼓勵地方政府能因地制宜發展地方產業,所 以此時政府部門釋出公有或國有土地參與開發利用是最恰當時機。但是目前中央與地方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或委託開發政策,其開發設置目的及法令依據隸屬各部會不同所 屬機關(構),層級權責均不同,造成各部會間之資源、客源之競爭及執行績效上有所 競合,在公有或國有土地資訊的蒐集彙整上也無明訂統合機關,尚有資訊無法完全精確 整合的缺憾,仍有待行政院出面籌畫及協調。
圖 2-8 傳統型與 PFI 推動模式示意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2)
行政院目前相當重視公有或國有土地的開發利用,並且參考國外有關與民間合作開
發業務的實務經驗,期望民間企業能夠增加參與國家各項公共建設的行列,但相關法令 與資訊尚未配合修正及公開透明化之前,實務上仍有許多加強之處,本研究中冀望能探 討出國有非公用土地改良利用業務中執行之困境與問題,並研擬具體之解決對策作為政 府施政之參考。
綜上,針對有關國(公)有土地改良利用業務的研究者的結論與建議,保留土地所 有權而僅以提供合法使用權給予民間企業經營利用,政府除能減少對於國有土地的管理 成本外,又能發揮國有土地應有之效能並能繼續維持收益,符合政府對於國有非公用土 地「只租不售」之政策,兼具國家資源永續經營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