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根 據 前 節 各 項 的 研 究 結 果 , 本 研 究 對 於 國 有 土 地 改 良 利 用 業 務 , 運 用 於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開 發 之 策 略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 提 供 做 為 後 續 研 究 時 的 參 考 方 向 。
一、加入負面影響之參考因素
國 有 財 產 署 與 臺 東 縣 政 府 雙 方 間 約 定 的 權 利 金 分 收 比 例 , 僅 針 對 行 政 作 業 費 及 人 事 成 本 的 層 面 考 量 , 對 於 實 際 營 運 後 如 帶 動 地 區 繁 榮 或 周 邊 區 域 環 境 汙 染 、 交 通 衝 擊 、 公 共 設 施 建 置 及 公 共 安 全 維 護 等 負 面 因 素 , 此 類 由 地 方 政 府 須 承 受 並 負 擔 之 行 政 成 本 , 未 詳 細 明 列 並 參 酌 於 計 算 公 式 內 , 因 此 在 成 本 與 效 益 的 比 較 上 將 有 誤 差 , 未 來 或 可 於 此 層 面 上 加 強 分 析 其 影 響 程 度 , 訂 定 出 更 具 合 理 性 的 分 收 比 例 原 則 , 使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在 合 作 開 發 的 過 程 中 有 更 加 的 契 機 。
二、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協議時機
在 本 研 究 案 例 的 執 行 過 程 中 , 包 括 有 計 畫 形 成 、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先 其 作 業 規 劃 、 招 商 、 簽 約 、 興 建 、 營 運 及 移 轉 與 返 還 等 不 同 辦 理 流 程 , 各 流 程 中 應 辦 事 項 之 詳 細 度 有 所 不 同 , 因 此 地 方 政 府 在 計 算 權 利 金 或 租 金 等 收 益 將 有 所 差 異 。 若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能 在 各 流 程 中 建 立 協 議 機 制 , 則 有 可 能 影 響 到 權 利 金 或 租 金 等 收 益 額 度 訂 定 結 果 , 後 續 在 不 同 流 程 的 協 議 結 果 產 生 之 影 響 在 進 行 研 究 , 以 使 建 立 出 更 完 善 的 合 作 開 發 機 制 。
三、建立完整國有非公用土地資訊
國 有 財 產 署 應 將 經 管 之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進 行 清 查 , 清 查 範 圍 包 含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 土 地 區 位 、 產 業 發 展 及 使 用 適 性 等 分 析 資 料 , 透 過 建 全 的 土 地 管 理 資 料 庫 , 並 建 置 土 地 資 訊 查 詢 平 台 , 以 主 動 、 全 面 性 的 掌 控 經 管 土 地 使 用 狀 態 , 檢 討 土 地 使 用 效 能 , 配 合 適 宜 各 都 市 、 區 域 的 產 業 發 展 特 性 提 供 土 地 使 用 權 方 式 , 成 為 國 有 土 地 釋 出 做 公 務 、 公 共 使 用 , 或 供 民 間 投 資
利 用 的 決 策 參 考 , 提 升 國 有 土 地 活 化 運 用 的 價 值 。
四、可適用範圍再擴大
本 研 究 所 採 用 的 是 國 有 財 產 署 經 管 閒 置 之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 相 對 於 其 他 政 府 與 國 營 事 業 機 關 使 用 的 國 有 公 用 土 地 部 分 , 如 可 一 併 檢 討 已 無 繼 續 維 持 使 用 或 用 途 廢 止 的 國 有 公 用 土 地 依 程 序 變 更 為 非 公 用 土 地 移 交 國 有 財 產 署 接 管 , 在 依 土 地 使 用 特 性 適 宜 提 供 開 發 者 做 為 與 地 方 政 府 合 作 開 發 , 或 直 接 提 供 民 間 企 業 投 資 營 運 的 標 的 , 除 有 助 於 土 地 資 料 庫 的 擴 充 , 藉 由 多 元 活 化 開 發 利 用 之 型 態 , 同 時 提 供 各 級 政 府 參 與 合 作 開 發 或 協 商 過 程 中 更 多 的 參 考 依 據 。
參考文獻
王 文 科 ( 2001)。教 育 研 究 法 。臺北:五 南。
王 佩 模 ( 2002)。私 部 門 開 發國 有土 地提 供回 饋時 中央 與地 方分 配問題 之 研 究 - 以 台 東 知 本 河 川 新 生 地 為 例。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中 國 土 地 經 濟 學 會 ( 2010)。「 國 公 有 及國 公營 事業 土地 之整 合儲 備機制 之 研 究 」 期 末 報 告 書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 2011)。土 地統計 /已登 記土地 面積 。2012 年 9 月 1 日 取 自 : http://sowf.moi.gov.tw/stat/year/y05-01.xls。
王 鼎 鈞 ( 2012)。 YAHOO!奇摩 新聞 /地 方招 商王 台北 市政 府以 1135 億元 奪 冠 。 2012 年 10 月 12 日 取自 :
http://tw.news.search.yahoo.com/r/_ylt=A3eg.8pf_H1QljgAYaNw1gt./SI G=192opn791/EXP=1350462687/**http%3a//tw.news.yahoo.com/%25E5
%259C%25B0%25E6%2596%25B9%25E6%258B%259B%25E5%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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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AA%25E5%2586%25A0-111537458.html。
王 樹 穩 ( 2007)。國 有 土 地 租售 法律 定性 之研 究。 逢甲大學 土地 管理 學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台 東 縣 市 旅 遊 地 圖 ,( 2013)。台 東 觀光導 覽圖 。2013 年 4 月 9 日 取自 : http://www.dns16888.com.tw/taitung/taitung/index03.html。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2000)。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資 訊。2012 年 11 月 21 日 取 自 : http://ppp.pcc.gov.tw/ppp.website/AboutMe/Info1.aspx。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2012)。公 共 工 程 電 子 報。2012 年 11 月 9 日 取自:
http://www.pcc.gov.tw/epaper/10108/pro.htm。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2010)。國 有 財 產 法 施 行 細 則。2012 年 10 月 29 日取 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70002。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 2011)。土 地法 。2012 年 10 月 29 日取自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1。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 2012)。 國有 財 產法。 2012 年 10 月 29 日 取自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70001。
吳 芝 儀 、 李 奉 儒 譯 , Michael,Q.P.著 (1999)。質 的 評 鑑與 研究 。臺北 :桂 冠 。
李 美 華、孔 祥 明、李 明 寰、林 嘉 娟、王 婷 玉、李 承 宇 譯,
Babbie,Earl 著
( 2004)。 社 會科 學研 究法 。臺北: 湯姆 生。何 國 基 ( 2007)。國 有 土 地 管理 政策 的治 理模 式分 析- 以國 有耕 地放租 問 題 為 例 。 東 海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論 文 , 未 出 版 。
林 懋 傑 ( 2004)。國 有 土 地 提供 開發 利用 模式 之研 究- 以頂 埔高 科技產 業 園 區 為 例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學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論 文 , 未 出 版 。
胡 瑋 珊 、 張 元 嘉 譯 , Drucker,P.F.著 (2005)。每 日 遇 見杜 拉克 。 臺北:天 下 遠 見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 2011)。 施政 績效報 告 /國 有財產局 100 年 度施政 績效 評 估 報 告 ( 行 政 院 評 估 意 見 及 結 果 )。2012 年 10 月 13 日取 自:
http://www.mofnpb.gov.tw/Web/Data/AnnualReport/100annual02.doc。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 2012a)。 100 年 度業 務年 報 。臺北:財 政部國 有 財產
局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 2012b)。如 何 「 點石 成金」 -財 政部 國有 財產 局結 合 中 央與 地方 目的 事業 主關 機關 合作開 發國 有土 地實 作手 冊 。臺北: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 2013)。 中華 民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台財產 署改 字第 102050000760 號 函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北 區 分 署 臺 東 辦 事 處( 2012)。結 合 地 方 政 府 合 作 開 發 大 面 積 國 有 土 地 說 明 會 簡 報 資 料 。 臺 東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北 區 分 署 臺 東 辦 事 處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北 區 分 署 臺 東 辦 事 處( 2013)。102 年第 1 次 處務 會 報資 料 。 臺 東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北 區 分 署 臺 東 辦 事 處 。
陳 向 明 ( 2002)。教 師 如 何 作質 的研 究 。臺北:紅 葉文化 。
黃 聖 欣 ( 2009)。國 有 非 公 用土 地管 理業 務委 外之 研究 。國立臺 北科 技大 學 建 築 與 都 市 設 計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畢 恆 達 ( 2010)。教 授 為 什 麼沒 告訴 我 -2010 全 見版 。新北:小 畢空 間。
曾 平 輝 ( 2008)。國 有 土 地 利用 策略 之研 究- 以國 家資 產經 營管 理委員 會 決 策 模 式 為 例 。 東 海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碩 士 專 班 論 文 , 未 出 版 。
葉 棋 楠 ( 2007)。國 有 土 地 出售 正當 性問 題之 研究 -文 化霸 權的 觀點。國 立 台 北 大 學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鄭 俊 杰 ( 2006)。國 有 土 地 經營 管理 策略 變革 對都 市發 展影 響之 研究- 以 臺 中 市 干 城 市 地 重 劃 區 為 例 。 逢 甲 大 學 都 市 計 畫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論 文 , 未 出 版 。
潘 淑 滿 ( 2003)。質 性 研 究 寫作 。臺北: 五南 。
劉 榮 村( 2008)。具 地 上 權 之 信 託 財 產 在 土 地 開 發 實 務 上 運 用 之 研 究 - 以 台 北 市 「 交 九 」 用 地 開 發 案 為 例 。 長 榮 大 學 土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劉 維 真 ( 2008)。臺 灣 公 有 土地 行政 管理 之研 究 。國立臺灣 師範大 學 政治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 未 出 版 。
龍 忠 義 ( 2010)。地 上 權 不 動產 整體 價值 評估 之研 究- 以台 北市 晶華國 際 觀 光 旅 館 為 例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產 業 經 濟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賴 家 雄 ( 2006)。以 AHP 法 探 討國有 財產 管理
─土地資產之決策研究。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企 業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班 論 文 , 未 出 版 。謝 明 傑 ( 2003)。以 知 識 管 理觀 點探 討國 有土 地管 理之 研究 。國立臺 北大 學 地 政 學 系 碩 士 班 論 文 , 未 出 版 。
附錄一、財政部「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
壹、緣起
一、本部承行政院之命,負責綜理國有財產事務,因此公產管理與財務管理、
稅務管理並列為本部 3 大核心業務。鑒於總統於競選期間所提 12 項基礎 建設競選政見,均與國土規劃及利用有關,其中「都市及工業區更新」、「產 業創新走廊」、「農村再生」、「高雄自由貿易及生態港」、「台中亞太海空運 籌中心」、「桃園國際航空城」等更涉及公有土地之開發運用。如何靈活提 供適當之國有土地,以應各項公共建設之需,顯為當務之急。
二、社會各界對傳統以出售為導向之國有土地處理方式,時有諸多批評,為期 經濟發展、社會公益、永續環境三者兼顧,並提升國有財產之運用效益,
爰訂定本方案據以加強推動。
貳、目標
一、公地公用、發揮效能
(一)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公共目的需要,優先使用國有土地,可節省政 府公庫支出,避免大量徵收私有土地,有助加速各項公共設施之興 闢。國有土地應依國土計畫管制規定,秉持優先提供公用原則,撥 供各機關依其事業目的與預定用途使用。
(二)建立各機關使用國有土地之成本效益觀念,審慎評估需用國有土地之 區位、面積;對於已無公用必要,或屬低度、閒置使用狀態者,予 以整併調配,或檢討規劃另為適當之使用,以妥善使用有限之國家 資源、發揮國有土地之利用效能。
(三)配合公共利益、國土復育、環境保護等政策目的,對於環境敏感地區 內之國有土地,應優先供作保育用途。
二、變產置產、永續財源
(一)國有土地屬國民全體所有,其經營管理之利益歸全民共享,應彈性運 用土地使用權、所有權之多元釋出方式,因事、因地制宜,創造永 續孳息。
(二)國家資產之增加,除各機關因舉辦特定事業如開發工業區、產業專用 區、興建高速鐵路等,藉由價購、徵收等方式取得土地外,對無公 用用途之國有土地,可透過設定地上權或參與都市更新等變產置產 之運用,協助推動地區產業與都市之發展,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效益,
累積全民財富。
參、適用範圍與期程
一、本方案適用對象包括中央與地方各機關、學校、部隊經管之國有公用、非 公用、及公司組織、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所有房地。
二、本方案實施期間自 97 年 9 月起至 101 年止,並視執行情形,持續推動。
肆、國有土地概況
國有土地(含未登記地)占臺灣地區土地總面積 60﹪,其中已登記之國有土 地面積 174 萬公頃,依國有財產法第 4 條規定,區分為公用土地及非公用土地。
茲簡介如下:
一、公用土地
(一)已登記之國有公用土地計 151 萬公頃,價值約 3 兆 5,271 億 5,424 萬元,
包含下列 3 類土地。
1、公務用:供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宿舍使用者。
1、公務用:供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宿舍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