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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公民參與理論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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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取 得 資 源 而 進 行 區 域 競 爭 或 是 區 域 合 作 , 常 常 必 須 跨 越 行 政 區 域 的 地 理 界 限 , 推 動 與 其 他 地 方 政 府 間 的 各 種 互 動 網 絡 關 係 ; 此 外 , 民 眾 對 公 共 服 務 的 需 求 快 速 增 加 , 而 地 方 政 府 面 臨 的 現 狀 是 地 方 財 政 困 窘 與 資 源 匱 乏 , 因 此 與 私 部 門 和 志 願 性 團 體 共 同 合 作 是 提 供 良 善 公 共 服 務 最 好 的 方 法 。( 劉 坤 憶 , 2 0 0 9 )

治 理 過 程 中 , 由 於 多 元 的 行 動 者 參 與 實 際 運 作 , 並 且 治 理 的 界 限 趨 於 模 糊 化 , 地 方 政 府 的 角 色 產 生 明 顯 的 變 化 , 與 各 類 行 動 者 之 間 建 立 了 嶄 新 的 互 動 模 式 。

地 方 治 理 的 精 神 在 於 政 府 已 經 無 法 作 為 公 共 服 務 網 絡 中 的 主 導 者 , 獨 力 處 理 公 共 事 務 , 而 必 須 透 過 公 民 社 會 , 積 極 與 公 民 社 會 夥 伴 合 作 互 動 , 發 展 協 力 關 係 , 才 能 有 效 促 進 地 方 經 濟 與 增 進 社 會 福 祉( 廖 俊 松 , 2 0 0 9 )。 地 方 政 府 惟 有 與 治 理 網 絡 間 的 行 動 者 善 性 互 動 , 彼 此 發 揮 互 助 合 作 的 信 念 與 精 神 , 協 力 分 擔 公 共 服 務 功 能 與 管 理 責 任 , 結 合 公 民 社 會 積 極 參 與 的 效 能 發 揮 , 才 能 有 助 於 地 方 社 會 集 體 公 共 利 益 的 實 踐 , 充 分 回 應 外 界 環 境 與 社 會 結 構 的 快 速 變 遷 。

綜 言 之 , 地 方 政 府 在 治 理 的 過 程 中 , 雖 然 角 色 上 已 經 無 法 像 過 去 一 樣 扮 演 著 獨 占 性 的 領 導 者 , 但 是 他 仍 舊 必 須 擔 綱 公 共 利 益 的 維 護 者 , 在 社 會 所 能 夠 容 許 的 範 圍 內 , 領 航 政 策 方 向 並 聯 結 政 策 網 絡 中 的 各 類 行 動 者 和 各 種 資 源 。

第 二 節 公 民 參 與 理 論 探 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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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 而 台 灣 公 民 參 與 的 發 展 , 為 不 可 否 認 的 具 有 多 元 現 象 , 與 民 間 自 治 團 體 、 非 營 利 組 織 、 非 政 府 組 織 的 蓬 勃 息 息 相 關 , 而 公 民 參 與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 有 助 於 建 構 一 個 更 成 熟 的 公 民 社 會 。

公 民 參 與 雖 然 是 現 代 民 主 政 治 的 必 要 條 件 , 但 是 仍 有 若 干 限 制 及 可 能 的 負 面 效 果 必 須 加 以 注 意 。 因 此 強 化 公 民 會 館 的 公 民 參 與 機 制 , 必 須 考 量 公 民 參 與 的 特 性 、 限 制 及 其 他 的 配 合 措 施 , 才 能 使 公 民 會 館 展 現 社 會 教 育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 增 進 公 共 福 祉 。

壹 、 公 民 參 與 的 意 涵

「 簡 單 的 說 , 公 民 參 與 就 是 由 公 民 共 同 分 享 決 策 的 行 動 。 一 個 現 代 民 主 社 會 的 公 民 應 該 包 括 權 利 與 義 務 二 者 , 而 公 民 參 與 正 是 表 現 權 利 與 義 務 的 最 佳 管 道 。 」( 許 文 傑 , 2 0 0 0 )

「 人 民 或 民 間 團 體 基 於 主 權 的 認 知 及 實 踐 , 對 於 政 府 的 行 動 及 政 策 可 以 獲 得 充 分 的 資 訊 , 同 時 也 有 健 全 參 與 的 管 道 。 人 民 從 知 的 過 程 中 可 以 掌 握 較 豐 富 的 資 訊 , 培 養 受 尊 重 的 認 知 , 進 而 將 感 情 、 知 識 、 意 志 及 行 動 在 其 生 活 的 社 會 中 作 累 積 性 的 付 出 。 而 另 一 方 面 , 行 政 機 關 則 可 以 透 過 人 民 的 主 動 參 與 , 與 人 民 產 生 良 性 的 互 動 、 贏 得 人 民 的 信 任 及 同 意 , 為 行 政 機 關 本 身 提 供 合 法 性 的 基 礎 。 」( 吳 英 明 , 1 9 9 3 )

公 民 參 與 從 民 主 政 治 的 內 涵 或 公 共 政 策 形 成 的 過 程 來 看 , 主 張 的 是 積 極 、 主 動 深 入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 不 限 於 開 會 或 投 票 的 表 面 形 式 ; 參 與 者 不 只 限 於 社 會 或 政 治 菁 英 , 還 應 該 包 括 廣 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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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的 權 利 。

由 於 公 民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關 係 較 密 切 、 接 近 與 熟 悉 , 因 此 , 公 民 的 主 觀 意 識 能 力 比 對 中 央 政 府 而 言 較 強 , 也 就 是 說 公 民 認 為 其 較 有 能 力 影 響 地 方 政 府 的 決 策 ( 張 明 澍 , 1 9 9 6 : 1 6 2 )。 所 以 , 對 於 公 民 而 言 , 地 方 層 級 的 公 共 議 題 是 他 們 比 較 有 能 力 也 有 意 願 參 與 的 議 題 ; 另 外 , 從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參 與 開 始 做 起 , 可 以 使 得 公 民 有 機 會 學 習 政 治 參 與 的 能 力 , 再 將 這 一 經 驗 與 知 識 擴 大 到 全 國 性 的 議 題 與 政 策 上 。

民 主 制 度 的 形 塑 過 程 必 須 透 過 成 熟 的 公 民 社 會 發 展 出 自 由 而 且 活 絡 的 綿 密 公 民 參 與 網 絡 與 培 育 豐 富 的 公 民 意 識 。( 廖 俊 松 , 2 0 0 9 ) 而 公 民 社 會 是 社 會 上 各 種 公 民 組 織 的 複 雜 大 拼 盤 , 裡 面 包 含 了 鄰 里 組 織 、 合 唱 團 、 合 作 社 、 志 願 性 團 體 、 教 育 機 構 、 俱 樂 部 、 工 會 、 媒 體 、 慈 善 機 構 、 教 堂 、 政 黨 等 。 公 民 主 動 地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公 共 事 務 活 動,將 有 助 於 養 成 公 民 意 識( B o i x a n d P o s n e r , 1 9 9 8 : 6 9 1 ; 引 自 廖 俊 松 , 2 0 0 9 )。

以 臺 北 市 為 例 , 一 如 許 多 國 際 發 達 城 市 , 正 處 於 努 力 建 構

「 公 民 社 會 」 的 過 程 。 臺 北 市 , 一 直 是 臺 灣 各 種 政 治 勢 力 競 逐 的 戰 場 , 亦 是 呈 現 統 獨 矛 盾 尖 銳 對 峙 的 社 會 現 象 , 然 而 , 如 果 仔 細 觀 察 台 北 街 頭 巷 尾 人 們 生 活 的 樣 貌 以 及 社 區 居 民 思 維 的 方 式 , 就 能 體 會 到 臺 北 市 公 民 意 識 的 微 妙 變 化 。 雖 然 仍 處 於 局 部 建 構 的 雛 型 階 段 , 但 自 各 方 面 來 講 , 臺 北 市 民 眾 已 經 比 較 習 慣

「 公 民 社 會 」的 運 作 模 式,並 透 過 這 種 模 式 來 維 護 自 身 的 權 益 , 以 及 表 達 對 公 共 事 務 的 態 度 和 看 法 。( 王 豐 , 2 0 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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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 而 易 見 的 一 個 例 子 就 是 臺 北 市 搭 乘 捷 運 通 勤 族 群 營 造 出 的「 捷 運 文 化 」, 所 展 現 出 的 公 民 意 識 。 民 眾 進 入 捷 運 站 候 車 月 台 後 , 不 論 是 擁 擠 的 尖 峰 時 刻 , 或 者 稀 疏 的 離 峰 時 段 , 會 習 慣 性 地 按 照 地 面 劃 好 的 等 候 線 排 隊 等 車 。 絕 大 多 數 的 人 都 懂 得 空 間 秩 序 的 觀 念 隨 時 讓 出 車 廂 中 央 的 行 走 空 間 , 方 便 供 人 上 下 車 。( 王 豐 , 2 0 0 8 )

另 外 , 臺 北 市 2 0 1 4 年 11 月 4 日 通 過 「 臺 北 市 都 市 發 展 公 民 社 會 行 動 綱 領 」, 提 出 「 多 元 」、「 參 與 」、「 公 義 」、「 夥 伴 」 四 大 目 標,未 來 透 過「 保 障 多 元 價 值 環 境 」、「 強 化 公 共 利 益 精 神 」、

「 建 立 公 民 參 與 機 制 」、「 推 廣 公 民 參 與 理 念 」 等 四 大 面 向 四 大 面 向 、 9 大 策 略 、 3 0 項 行 動 方 案 , 指 引 市 府 未 來 政 策 實 現 公 民 社 會 價 值 。 但 未 來 要 具 體 落 實 , 還 需 進 一 步 建 置 背 景 多 元 、 參 與 多 元 的 公 義 程 序 , 建 立 城 市 歸 屬 感 與 對 整 體 市 政 發 展 的 關 懷 , 方 能 實 踐 公 民 參 與 。(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 2 0 1 4 )

貳 、 地 方 公 務 員 角 色 與 功 能 之 轉 化

學 者 D e n n a r d( 1 9 9 6 ) 認 為 , 要 真 正 實 踐 民 主 政 治 的 精 神 , 必 須 在 公 民 參 與 公 共 對 話 的 過 程 中 , 納 入 自 我 覺 醒 的 公 務 員 。 而 公 務 員 不 僅 不 需 要 屏 除 人 格 , 亦 可 藉 由 參 與 民 主 政 治 的 過 程 中 , 培 養 出 對 公 民 的 關 懷 與 產 生 公 共 服 務 的 責 任 感( D e n n a r d , 1 9 9 6 : 3 1 7 ; 引 自 許 立 一 , 2 0 0 4 ) 。

地 方 公 務 員 面 對 公 民 愈 來 愈 積 極 參 與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社 會 現 狀 , 必 須 調 整 自 我 認 知 , 理 解 到 已 經 不 能 再 自 視 為 社 會 公 共 事 務 主 導 者 , 而 且 應 當 在 規 劃 及 制 定 公 共 政 策 的 過 程 中 ,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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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 建 構 平 等 的 夥 伴 關 係 與 協 力 機 制 , 共 同 擔 負 起 治 理 的 責 任 與 民 共 治 之 責 , 才 能 發 展 出 以 公 民 為 導 向 的 公 共 政 策 。 而 政 府 機 關 於 研 擬 公 務 員 職 前 或 在 職 訓 練 研 習 制 度 時 , 應 該 要 讓 公 務 員 對 於 公 民 參 與 概 念 的 重 要 性 產 生 相 當 的 認 知 , 並 且 加 強 有 關 非 營 利 組 織 、 社 區 參 與 、 志 願 服 務 、 公 民 參 與 及 社 會 運 動 等 相 關 的 課 程 設 計 。 ( 黎 錦 福 、 吳 沛 彰 、 黎 逸 青 , 2 0 1 4 )

地 方 公 務 員 於 處 理 公 共 事 務 的 實 務 運 作 中 , 基 本 上 已 經 蘊 含 了 培 養 和 維 護 公 民 參 與 精 神 的 概 念 。 學 者 M o o r e ( 1 9 9 5 ) 曾 言 道 : 「 公 務 員 在 制 定 與 執 行 公 共 政 策 時 , 必 須 通 達 並 整 合 多 元 行 動 者 間 的 利 益 和 價 值 」 。 其 次 , 學 者 K o b r a k 還 補 充 指 出 :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的 角 色 內 涵 主 要 為 道 德 風 險 的 承 擔 者 , 遠 比 他 們 所 承 擔 的 財 務 風 險 ( f i n a n c i a l r i s k ) 更 為 沉 重 ( K o b r a k, 1 9 9 6 : 2 1 4; 引 自 許 立 一 , 2 0 0 4 )。 職 是 之 故 , 公 務 員 應 以 公 民 參 與 的 促 進 與 維 護 者 自 居 , 在 實 務 上 除 了 必 須 調 合 各 類 行 動 者 間 的 個 別 利 益 , 也 必 須 與 廣 泛 的 多 數 民 眾 建 立 信 任 的 關 係 , 鼓 勵 其 參 與 各 種 政 策 議 題 或 公 共 事 務 活 動 。 ( 許 立 一 , 2 0 0 4 )

參 、 公 民 參 與 的 省 思 : 實 質 參 與 的 匱 乏

學 者 C a m i l l a M . S t i v e r s 曾 言 道 , 人 性 或 許 傾 向 自 利 , 但 是 藉 由 學 習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 公 民 得 以 培 育 出 同 理 心 與 明 察 的 智 慧

( S t i v e r s, 1 9 9 0: 2 6 5 )。 而 公 共 事 務 的 運 作 若 是 無 法 體 現 社 會 衡 平 正 義 , 僅 關 注 於 單 純 利 益 交 換 的 自 利 層 面 , 無 庸 置 疑 將 難 以 避 免 落 入 隱 含 市 場 法 則 的 民 粹 政 治 , 公 共 行 政 亦 將 陷 入 以 偏 概 全 的 窘 境 , 惟 有 實 質 的 公 民 參 與 才 能 促 成 良 善 的 治 理 。 (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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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一 , 2 0 0 4 )

公 民 參 與 , 不 是 形 式 上 的 多 數 決 原 則 , 也 不 應 被 媒 體 或 政 客 操 弄 , 而 是 廣 泛 的 公 民 均 能 有 平 等 機 會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與 主 張 的 公 共 對 話 機 制 , 並 且 能 分 享 對 話 過 程 與 結 果 。 民 主 政 治 強 調 的 是 決 策 的 「 過 程 」 必 須 是 一 種 出 於 自 由 且 相 互 深 入 理 解 的 公 共 對 話 。 ( 許 立 一 , 2 0 0 4 )

公 民 社 會 通 常 指 於 政 府 和 各 類 行 動 者 間 , 為 了 謀 求 共 同 利 益 , 有 自 由 表 達 意 見 的 空 間 , 自 主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 而 政 府 肩 負 必 須 整 合 多 元 社 會 利 益 的 責 任 , 建 構 由 公 部 門 、 私 部 門 及 第 三 部 門 共 同 參 與 的 新 治 理 型 態 。 再 者 , 過 去 單 打 獨 鬥 、 默 默 發 展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或 各 種 民 間 團 體 , 現 在 作 風 已 經 轉 變 為 會 透 過 對 於 各 種 不 同 公 共 事 務 採 取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 以 影 響 沉 默 的 多 數 , 迫 使 政 府 回 應 。 政 府 若 能 盡 早 瞭 解 各 類 行 動 者 之 想 法 需 求 , 進 行 協 調 溝 通 或 調 整 公 共 政 策 方 向 , 將 能 使 有 效 減 少 治 理 的 阻 力 , 順 利 推 動 公 共 政 策 , 也 更 能 保 障 公 民 的 社 會 福 祉 。( 黎 錦 福 、 吳 沛 彰 、 黎 逸 青 , 2 0 1 4 )

肆 、 地 方 政 府 應 引 導 優 質 的 公 民 參 與

民 主 政 治 脈 絡 下 的 公 共 行 政 , 其 內 涵 應 該 在 於 傾 聽 公 民 的 聲 音 和 觀 點 與 引 導 優 質 的 公 民 參 與 , 而 非 計 畫 的 控 制 或 政 策 評 估 。 學 者 D e n n a r d( 1 9 9 6 ) 認 為 , 公 共 行 政 應 在 公 民 參 與 公 共 對 話 的 過 程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 由 於 地 方 政 府 與 民 眾 之 間 的 互 動 相 對 直 接 , 因 此 將 D e n n a r d 的 觀 點 運 用 在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運 作 上 , 更 能 實 踐 民 主 政 治 的 精 義 。 ( 許 立 一 , 2 0 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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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 n n a r d( 1 9 9 6 )也 同 時 指 出 , 政 府 應 該 授 予 公 民 實 際 操 控 和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運 作 的 權 力 。 現 在 的 民 營 化 政 策 潮 流 , 只 是 將 公 共 服 務 的 責 任 轉 由 私 部 門 生 產 及 提 供 , 同 時 可 能 侵 蝕 政 府 與 公 民 間 的 信 任 基 礎 。 要 突 破 這 個 困 境 , 必 須 仰 賴 政 府 在 民 主 行 政 中 能 扮 演 具 備 自 我 覺 察 意 識 的 重 要 的 角 色 , 而 公 務 員 不 但 需 要 要 具 備 為 公 共 政 策 辯 護 的 能 力 , 還 必 須 重 視 培 養 公 民 的 道 德 意 識 ( D e n n a r d , 1 9 9 6 : 3 1 8 - 3 1 9 ; 引 自 許 立 一 , 2 0 0 4 ) 。

地 方 政 府 在 公 民 參 與 地 方 治 理 的 過 程 中 , 應 該 引 導 並 形 塑

地 方 政 府 在 公 民 參 與 地 方 治 理 的 過 程 中 , 應 該 引 導 並 形 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