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臺北市公民會館制度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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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 n n a r d( 1 9 9 6 )也 同 時 指 出 , 政 府 應 該 授 予 公 民 實 際 操 控 和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運 作 的 權 力 。 現 在 的 民 營 化 政 策 潮 流 , 只 是 將 公 共 服 務 的 責 任 轉 由 私 部 門 生 產 及 提 供 , 同 時 可 能 侵 蝕 政 府 與 公 民 間 的 信 任 基 礎 。 要 突 破 這 個 困 境 , 必 須 仰 賴 政 府 在 民 主 行 政 中 能 扮 演 具 備 自 我 覺 察 意 識 的 重 要 的 角 色 , 而 公 務 員 不 但 需 要 要 具 備 為 公 共 政 策 辯 護 的 能 力 , 還 必 須 重 視 培 養 公 民 的 道 德 意 識 ( D e n n a r d , 1 9 9 6 : 3 1 8 - 3 1 9 ; 引 自 許 立 一 , 2 0 0 4 ) 。
地 方 政 府 在 公 民 參 與 地 方 治 理 的 過 程 中 , 應 該 引 導 並 形 塑 出 公 民 對 社 會 的 一 種 責 任 意 識 , 公 民 不 應 該 只 是 享 受 公 共 服 務 的 消 費 者 。 而 公 民 在 公 民 參 與 的 過 程 中 並 非 單 純 僅 謀 求 自 利 , 而 是 如 同 D e n n a r d 所 言 :「 他 們 ( 指 公 民 ) 也 許 更 傾 向 於 關 愛 、 憐 憫 、 傾 聽 、 以 及 包 容 」( D e n n a r d, 1 9 9 6: 3 2 0; 引 自 許 立 一 , 2 0 0 4 ) 。
第 三 節 臺 北 市 公 民 會 館 制 度 相 關 研 究
有 關 臺 北 市 公 民 會 館 的 探 討,雖 制 度 於 2 0 0 0 年 即 已 開 展 , 但 相 關 研 究 則 遲 至 2 0 0 8 年 方 陸 續 出 現, 大 部 分 著 重 於 館 長 制 、 經 營 績 效 、 公 共 服 務 、 政 策 評 估 等 範 疇 上 的 探 討 。 此 外 , 許 多 文 獻 均 提 及 日 本 公 民 館 及 臺 北 市 公 民 會 館 之 差 異 比 較 , 比 較 向 度 大 致 為 法 令 依 據 、 設 置 機 關 、 主 辦 活 動 、 用 途 限 制 、 人 員 管 理 、 經 費 來 源 、 場 地 收 費 等 ( 許 章 騰 , 2 0 0 8 ; 鄭 裕 峰 , 2 0 1 0 ; 楊 碧 雲 , 2 0 1 2 )。
回 顧 臺 北 市 公 民 會 館 制 度 自 正 式 成 形 迄 今 之 發 展 歷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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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曾 因 政 治 氛 圍 更 加 開 放 、 市 民 參 與 熱 烈 、 媒 體 及 議 員 監 督 等 環 境 因 素 出 現 數 次 重 大 的 制 度 轉 折 , 由 起 初 規 劃 公 辦 民 營 至 維 持 公 辦 公 營 , 之 後 又 創 造 館 長 制 。 本 研 究 擬 先 檢 視 臺 北 市 公 民 會 館 的 制 度 , 梳 理 臺 北 市 公 民 會 館 發 展 過 程 , 探 討 相 關 行 動 者 如 何 受 到 內 外 環 境 的 影 響 , 致 使 制 度 產 生 變 遷 。
壹 、 臺 北 市 公 民 會 館 的 源 起
臺 北 市 政 府 於 2 0 0 0 年 希 望 能 有 計 畫 地 傳 承 與 展 現 不 同 的 地 方 文 化 、 歷 史 與 市 民 意 識 , 並 透 過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的 方 式 與 社 區 產 生 交 流 、 互 動 , 達 成 活 化 地 方 文 化 、 營 造 地 區 特 色 、 彰 顯 區 政 發 展 的 目 的 , 以 強 化 區 級 公 共 活 動 空 間 之 品 質 與 內 涵 , 提 供 市 民 參 與 公 共 生 活 之 場 所 , 並 提 升 居 民 對 地 區 之 認 同 。 由 民 政 局 前 局 長 林 正 修 仿 效 日 本 「 公 民 館 」 制 度 規 劃 , 相 繼 推 動
「 1 區 1 公 民 會 館 」 之 計 畫 , 並 於 2 0 0 2 年 開 始 陸 續 完 成 大 同 、 北 投 、 信 義 、 中 正 、 文 山 、 士 林 及 中 山 等 7 區 「 公 民 會 館 」( 許 章 騰 , 2 0 0 8 ; 周 德 宇 , 2 0 0 9 ) 。
臺 北 市 目 前 營 運 中 的 公 民 會 館 數 量 , 除 了 大 同 公 民 會 館 因 所 在 之 建 成 大 樓 經 核 定 為 海 砂 屋 停 止 使 用 之 外 , 總 計 為 6 館。此 外 , 內 湖 公 民 會 館 將 於 2 0 1 5 年 9 月 正 式 開 幕 營 運 。
貳 、 運 作 型 態 及 營 運 效 益
周 德 宇 ( 2 0 0 9 ) 提 及 , 臺 北 市 公 民 會 館 由 民 政 局 指 導 訂 定 最 高 之 營 運 方 針,各 區 公 所 負 責 實 際 管 理 業 務,設 有 館 長 一 名 , 館 長 目 前 實 際 身 分 為 區 公 所 職 員 , 雖 然 期 望 為 專 責 館 長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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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 各 區 每 年 度 須 提 報 年 度 營 運 計 畫 , 針 對 區 域 特 性 規 劃 好 一 整 年 預 辦 之 活 動 , 每 館 並 招 募 有 志 工 人 員 協 助 會 館 管 理 工 作 , 目 前 各 公 民 會 館 規 模 、 場 地 大 小 、 舉 辦 活 動 及 開 館 時 間 均 有 不 同 , 但 是 似 乎 不 脫 辦 理 活 動 增 加 使 用 率 , 對 於 營 造 符 合 宗 旨 之 氛 圍 仍 有 努 力 的 空 間 。
在 營 運 效 益 上 , 許 章 騰 ( 2 0 0 8 ) 論 述 認 為 , 公 民 會 館 的 定 位 必 須 明 確 , 調 整 組 織 設 計 及 營 運 模 式 外 , 擴 大 公 民 參 與 , 亦 為 重 要 之 一 環 , 即 在 每 年 規 劃 年 度 計 畫 時 , 邀 請 地 方 社 團 參 與 討 論 , 提 出 最 符 合 地 方 需 要 之 議 題 , 再 進 行 規 劃 , 採 由 下 而 上 之 方 式 , 才 較 能 符 合 社 區 居 民 之 需 求 , 同 時 發 揮 公 民 會 館 應 有 之 功 能 。
叁 、 臺 北 市 公 民 會 館 、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與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之 區 別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在 臺 北 市 先 後 規 劃 設 置 公 民 會 館 、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及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三 種 不 同 的 市 民 活 動 空 間 。 公 民 會 館 屬 「 區 級 」, 重 點 在 於 展 示 地 方 特 色 、 歷 史 發 展 沿 革 ;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屬 「 次 區 級 」, 在 於 提 供 市 民 集 會 、 辦 理 休 閒 藝 文 活 動 ;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屬 於「 里 級 」, 是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之 外 里 內 里 民 更 易 接 近 的 里 級 活 動 空 間 。 所 以 , 民 政 局 希 冀 由 這 三 種 空 間 , 不 但 能 有 效 凝 聚 地 方 情 感 , 鼓 勵 市 民 參 與 地 方 事 務 , 也 能 展 現 各 行 政 區 不 同 的 地 方 生 活 、 歷 史 文 化 與 區 政 發 展 歷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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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局 旗 下 的 公 共 空 間 (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 之 功 能 似 有 重 疊 ; 然 而 事 實 上 ,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 2 0 11 ) 澄 清 , 公 民 會 館 之 設 立 宗 旨 , 與 其 他 公 共 空 間 最 大 的 差 別 , 即 在 於 其 強 調 與 地 方 文 化 的 連 結 , 因 此 會 館 除 租 借 民 眾 辦 理 產 業 特 色 產 覽 、 文 化 藝 文 等 動 態 活 動 外 , 尚 應 有 區 政 、 區 史 、 或 地 方 文 化 的 介 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