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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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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問 題

壹 、 研 究 目 的

臺 北 市 公 民 會 館 制 度 , 乃 師 法 日 本 發 展 6 0 餘 年 的 公 民 館 , 並 於 2 0 0 0 年 起 積 極 催 生 凝 聚 地 方 力 量 之 「 公 民 會 館 」, 由 民 政 局 掌 舵 力 推 「 1 區 1 公 民 會 館 」 政 策 。 然 而 , 公 民 會 館 制 度 , 於 發 展 十 來 年 間 , 受 到 日 本 公 民 館 制 度 那 些 啟 發 ? 臺 北 市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又 如 何 去 走 自 己 的 路 ; 此 外 , 受 到 外 在 環 境 的 影 響 , 讓 公 民 會 館 營 運 遇 到 什 麼 困 境 ? 內 在 環 境 的 政 策 網 絡 行 動 者 又 如 何 評 價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的 營 運 成 效 ? 其 是 否 影 響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後 續 的 發 展 與 變 遷 ? 據 此 , 本 節 在 於 說 明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 並 界 定 研 究 問 題 。

所 謂 「 公 民 館 」, 係 日 本 為 因 應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戰 敗 後 的 空 前 危 機 所 獨 創 之 制 度 , 當 時 擔 任 文 部 省 社 會 教 育 科 科 長 、 素 有「 公 民 館 之 父 」之 稱 的 寺 中 作 雄 , 在 著 書《 公 民 館 建 設 》中 , 將 公 民 館 定 位 為 「 集 綜 合 社 會 教 育 、 社 交 娛 樂 、 自 治 振 興 、 產 業 振 興 、 青 年 養 成 等 目 的 於 一 體 的 振 興 鄉 土 的 中 心 機 構 」( 寺 中 作 雄 , 1 9 4 6 )。 公 民 館 制 度 , 在 戰 後 民 主 思 潮 的 推 波 助 瀾 下 , 於 1 9 4 9 年 6 月 1 0 日 正 式 法 制 化,其 設 置 目 的 見 諸 日 本 社 會 教 育 法 第 2 0 條 對 公 民 館 的 目 標 規 定 為:「 公 民 館 係 為 市 町 村 及 其 固 定 區 域 內 之 居 民 實 施 配 合 實 際 生 活 之 教 育 、 學 術 及 有 關 文 化 的 各 種 活 動 , 提 高 居 民 之 素 養 , 增 進 居 民 之 健 康 , 純 化 居 民 之 情 操 , 以 振 興 生 活 文 化 , 增 進 社 會 福 利 為 目 的 。 」 該 目 標 特 色 為 社 區 主 義 、 實 用 主 義 及 綜 合 主 義 ( 宋 明 順 , 2 0 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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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回 顧 公 民 會 館 選 址 於 臺 北 , 除 因 係 我 國 政 治 經 濟 及 文 化 中 心 之 外 , 在 2 0 0 0 年 之 後 , 由 於 市 政 發 展 的 力 量 不 在 單 一 地 僅 依 賴 政 府 部 門 , 許 多 非 營 利 的 社 區 組 織 、 市 民 團 體 或 地 方 文 史 工 作 室 大 量 出 現 且 蓬 勃 經 營 , 成 為 督 促 城 市 發 展 一 股 相 當 重 要 的 推 進 力 量 。 隨 著 城 市 發 展 階 段 要 面 對 不 同 問 題 , 以 及 社 會 的 趨 向 成 熟 化 , 為 了 延 展 社 區 團 體 與 公 部 門 的 互 動 關 係 , 持 續 兩 者 之 間 的 理 解 與 互 助 , 已 能 將 兩 者 的 力 量 相 乘 , 因 此 擁 有 一 個 能 夠 串 聯 市 民 與 公 部 門 的 管 道 , 成 為 兩 者 交 換 信 息 、 互 相 成 長 的 平 臺 成 了 一 種 實 際 的 需 求 , 臺 北 市 「 公 民 會 館 」 的 概 念 形 成 與 設 置 便 回 應 了 此 一 目 的 (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 2 0 11 )。

臺 北 市 公 民 會 館 的 概 念 乃 師 法 前 述 的 日 本 公 民 館 , 於 2 0 0 0 年 起 積 極 催 生 凝 聚 地 方 力 量 之「 公 民 會 館 」,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掌 舵 力 推 「 1 區 1 公 民 會 館 」 之 計 畫 , 陸 續 完 成 大 同 、 北 投 、 信 義 、 中 正 、 文 山 、 士 林 與 中 山 等 7 個 行 政 區 之 「 公 民 會 館 」。

另 為 達 到 歷 史 建 物 保 存 與 再 利 用 ( 如 : 信 義 、 中 山 公 民 會 館 ),

為 舊 有 建 物 整 建 而 成 ( 文 山 、 北 投 、 士 林 公 民 會 館 ), 由 閒 置 空 間 整 建 而 成 ( 如 : 信 義 、 中 正 公 民 會 館 ), 因 此 , 各 館 受 限 先 天 條 件 之 不 同 , 其 規 模 與 特 色 亦 有 所 不 同 。 另 南 港 、 萬 華 區 公 民 會 館 已 依 當 地 特 性 轉 型 為 新 移 民 會 館 及 城 鄉 會 館 等 ( 周 德 宇 , 2 0 1 0 ; 許 章 騰 , 2 0 0 8 )。

觀 察 台 北 市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自 2 0 0 3 年 設 立 迄 今 歷 時 1 0 年 有 餘 , 其 間 包 括 公 民 會 館 基 地 四 四 南 村 的 保 存 及 修 復 、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設 置 、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各 展 館 營 運 變 遷 等 的 發 展 歷 程 。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由 於 區 位 良 好 及 委 外 廠 商 經 營 有 方 , 場 館 租 借 使 用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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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且 具 相 當 知 名 度 。 惟 於 整 個 制 度 面 及 實 務 面 上 , 仍 有 其 不 足 與 待 改 善 之 處 , 而 學 術 論 文 亦 是 鳳 毛 麟 角 , 本 研 究 期 藉 由 撰 寫 過 程 , 對 臺 北 市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的 發 展 歷 程 , 進 行 初 探 與 整 體 之 分 析 , 並 進 一 步 對 當 局 提 出 可 行 的 建 言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目 的 有 三 ,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 從 地 方 治 理 與 公 民 參 與 理 論 的 角 度 來 檢 視 臺 北 市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發 展 沿 革 、 營 運 危 機 及 限 制 。

二 、 地 方 治 理 與 公 民 參 與 觀 點 對 於 推 動 對 於 臺 北 市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未 來 功 能 定 位 的 策 略 途 徑 。

三 、 對 臺 北 市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如 何 強 化 公 民 參 與 提 出 組 織 全 面 性 改 革 建 議 。

貳 、 研 究 問 題

本 研 究 主 要 係 以 臺 北 市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營 運 為 主 軸 , 探 討 公 民 會 館 營 運 的 過 程 中 面 臨 哪 些 問 題 , 系 統 整 合 相 關 機 關 跨 域 之 協 調 , 協 調 移 轉 過 程 中 各 利 害 關 係 人 意 見 , 以 及 最 終 影 響 公 共 政 策 決 策 的 因 素 為 何 , 主 要 研 究 問 題 如 下 :

一 、 臺 北 市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營 運 後 , 有 哪 些 公 民 參 與 的 管 道 ?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社 區 與 民 眾 參 與 的 需 求 ?

二 、 各 利 害 關 係 人 期 待 臺 北 市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如 何 發 揮 公 民 參 與 與 社 會 教 育 的 功 能 ?

三 、 如 何 以 地 方 治 理 與 公 民 參 與 之 思 維 模 式 強 化 臺 北 市 信 義 公 民 會 館 功 能 角 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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