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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態度及公民參與的概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公民態度及公民參與的概念

貳、公民態度的意義與內涵 一、公民的意義

早在兩千五百年前的古希臘,公民(citizen)一詞的概念已深植於西方政治 體制中,公民在民主制度中,是民主政治之主體,也是權威政治之權力的來源。

一般將公民分為狹義及廣義兩種定義,狹義的公民指一個人擁有法律規定之權 利與義務,即達到法定年齡以及具備法律條件,則視為公民,並享有公民之權 利以及義務;廣義的公民其內涵擴大到整個社會層面,指一個人除了政治關係 外,在社會生活以及公共團體中,擁有人民的身分或做為團體一份子之權力和 義務(劉湘川,1997)。

而在面對多元發展與國家權力並存之全球化脈絡下,「世界公民」以及「全

層次、以自然法則及普遍人性為訴求的意涵與概念。凡是所有先天的分別(如 性別、種族及膚色等)與後天的差異(如職業、階級、黨派與信仰等),都不應 形成無法跨越的隔閡和鴻溝,若我們能夠理解人性共通的本性,善用普遍有效 的理性,就是「世界公民」(江宜樺,2005)。而全球公民指的是一個能夠能夠 體認全球運作現況,願意尊重多元文化、改變社會不公以及勇於承擔責任的人,

其權責包括(吳迅榮,2006):

(一)體認自己是這世界一份子,並瞭解其權利與責任。

(二)尊重並珍惜多元文化。

(三)瞭解全球經濟、科技、環境、政治、社會及文化的運作。

(四)對於查覺到社會不公,會感到憤恨感慨。

(五)在不同的層面參與社會活動或對社會有所貢獻。

(六)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綜上所述,公民的概念隨著不同時代與不同國家政治而有不同的意涵,在 傳統思維下,公民是國家及社會的一份子,除了遵守法律、忠於國家社會外,

亦享有基本的權益也承擔應有的責任義務,能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並具有自由 意志,為自己的未來及生活品質努力,在全球化世界公民之概念下,公民不僅 要關心自己、周圍社會、國家現況外,也要瞭解世界各地脈動,除了要善盡國 家公民的義務,還須承擔世界公民之責任,不分種族與族群,尊重並關懷所有 人,人與人與國與國之間相互友愛、互助合作,以公平正義原則,行使自由之 權利。

公民社會中所需的「公民資格」,大致可分為公民認知、公民道德、公民態 度、公民意識、公民參與等面向,以下僅就與本研究相關的公民態度以及公民 參與做探討分析。

二、態度的意義

態度(attitude)是一種較為抽象的概念,社會科學和心理學家的定義不盡 相同,一般來說,態度並非與生俱來,是經由後天學習而來,為社會化之結果。

Rokeach(1968)將態度定義為一種持久且深植於內涵的信念,這些信念環繞著 某個情境或對象,使人在面對事情時,傾向以某種偏愛之方式回應(吳宜芳,

2004)。Shrigley 認為態度是做出反應之前的準備狀態,態度並不是天生就擁有 的,是可以透過認知與學習來培養,並且可以預測其行為(吳窈芬,2006)。其 中學者 Allport(1935)所提出的概念最具代表性,Allport 以行為主義為主軸,

認為態度是一種生理與心理的準備狀態,是由經驗不斷累積所組成,它引導或 動態的影響個人在面對情境或對象,所有與之相關的反應,強調經驗是形成態 度的重要因素。再根據我國學者之分析,大可將態度的意涵歸納為以下特性(李 美枝,1982;陳文俊,1983;張秀雄,1993):

(一)態度是由生活經驗中不斷累積、學習內化而來,是個人社會化的結果。

(二)態度是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指個人對於事情的反應傾向,並非外在行 為。內心狀態並無法直接觀察,只能藉由其所表現的言語或行為推測。

(三)態度是有組織之系統,其組成的結構分為以下三點:

1. 認知成分:指人們對於外界對象內心的既定印象,例如事實、專業知識 與信念等。

2. 情感成分:指人們對於目標對象的評價或肯定與否,所引發的情感反應。

情感成分是態度的核心關鍵,其不但影響認知也影響行為傾向成分。

3. 行為傾向成分:指人們對於目標對象所預期採取之反應,其具有準備性 質。行為傾向成分會影響到人們未來對目標對象之反應,但它不等同於 外顯的行為。

Aronson, Wilson,& Akert(1999)表示態度主要建立在認知、情感或行為 的基礎上,分述如下(陳皎眉、王叢桂、孫倩如,2014):

(一)由認知系統形成的態度

Katz 表示態度具有工具特性,指一個人在評估某事件特性時,會理性評估 這些性質能夠產生的獎賞及處罰,因而形成態度。

(二)基於情感形成的態度

指基於個人價值觀、情感情緒或自我判斷而形成的態度。Aronson 等人認 為此類態度之來源有二,一是建立在個體之價值觀上,二為感官或主觀審美的 反應上,主要來自個體後天學習或是制約的經驗中。

(三)由行為形成的態度

依據 Bem 的「自我知覺理論」指出,當個體不瞭解自己對於事件的態度時,

經常會反觀自己的行為,反思自己的內在想法,從自己的想法與作為中知覺自 己的態度。另外在 Festinger 的「認知失調理論」則認為當個體的行為的先後態 度互相矛盾時,若沒有合理的解釋來詮釋自己的行為,則個體會處在一種認知 失調的狀態。然個體會選擇改變自我認知或行為的改變,來解決認知失調的情 形,因而改變其態度(陳皎眉、王叢桂、孫倩如,2014)。

態度會影響公民之價值觀與行為,價值觀則是建構態度之基礎,全球化下,

人們存在共同信念之價值觀;在不同的社會文化下,亦有著有不同之價值觀念。

(蕭揚基,2004)。總而言之,態度是個體在生活經驗中對人、事、物所形成的 一種不易改變且一致性而的認知、情感與行為,根據對某目標對象之瞭解,做 判斷並產生行為,態度並非與生俱來,係經由個人後天生活經驗中不斷累積學 習形成。

三、公民態度的內涵

公民是國家組成的重要要素,穩定健全的民主社會,除了依賴整體政治體 制的公正性外,更重要的是其組織成員的態度與素質。公民態度指人民對於所 處的政治社會環境,包含人物、制度與設施,以及他們對於如何判斷、處理事 務的做法與看法(蕭揚基,2000)。換言之,公民態度指,身為現代民主社會公 民,對於生活環境中關於公共事務的經驗體悟以及行為反應。組織中的公民,

若有良好之德行,則具有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傾向,成員會具有強烈歸屬感與 認同感,彼此間的情感必定融洽緊密且相互結合。相反地,若組織中的公民對 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缺乏主動參與的傾向,那麼成員間會產生疏離感,組 織也會逐漸鬆散且停滯不前。因此,公民參與態度,不僅是一種信念,還是形 塑公民氣質的重要因素,是一種不為私利,願意為公共利益主動參與的認知、

情感以及行動意願。

以下彙整學者對現代公民所應具備之公民態度相關論述如下:

國內學者廖添富與黃景裕(1995)邀請專家學者共同擬定現代公民應具備 的七大態度:(一)參與公共事務:能積極主動參加或對於政治性活動(如選舉 投票)及學校或社區等公共事務,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見;(二)守法:擺脫過

去傳統政治社會「人治化」取向,逐漸走向制度化,現代公民不僅需要瞭解社 會生活規範存在之意義與精神,更要進一步維護與支持;(三)具世界觀:現代 公民需要體認世界是相互依存的國際友好關係,並善盡地球村公民的責任,共 同為地球永續發展而努力;(四)尊重他人、容忍異見:能尊重他人的自由與相 異的文化,包容與自己不同的意見,落實真正民主信念;(五)具社會正義:對 於廣大範圍的社會活動給予公平正義的規範,避免個人私心不致於危害社會利 益;(六)瞭解權利與義務之關係:現代公民應能夠體認權利與義務是一體兩面 的關係,在維護個人權利的同時,更不忘執行自己應盡的本分與義務;(七)愛 國心:愛國心是不同族群與文化,基於共同情感相互結合展現之凝聚力,表達 公民對於其共有價值之認同感。

英國樂施會 Oxfam(1997)認為世界公民素養含括了知識技能的理解、參 與態度以及價值觀三方面,其中參與態度與價值觀為(吳斯茜、計惠卿,2008):

(一)自我認同感、同理心與自尊心;(二)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承諾;(三)尊 重不同之價值與文化;(四)關懷世界環境並永續均衡發展;(五)尊重多元與 多樣性;(六)為貧窮與不公義的情形設身處地著想;(七)反思個人與世界社 會的關係;(八)思考個人對世界社會的責任;(九)知覺廣闊的世界社會並體 認自己是世界公民之身分。

公民參與態度之內涵應包含下列四項:(一)公共事務態度:指具參與公共 事務的基本認知、情感與行為傾向,如相互尊重、容忍異己、主動參與公共事 務等;(二)社會關懷態度:指能夠體認自己本身為社會公民的一份子,並且具 關懷社會的基本認知、情感與行為傾向,如關懷弱勢、重視人權、尊重差異等;

(三)社會責任態度:指將參與公共事務視為基本公民責任之認知、情感與行 為傾向,如守法、納稅、服兵役等;(四)關心時事態度:指具關心國際社會時 事的基本認知、情感與行為傾向,如自我反省與批判能力、公開討論以及理性 對話等(鄭慧蘭,2001)。

成熟的公民,不能只依賴審議制度之建立,除了要具備自由民主概念、適 切扮演審議的角色外,還需要具備下列德行與態度:(一)理性批判及推理的能

成熟的公民,不能只依賴審議制度之建立,除了要具備自由民主概念、適 切扮演審議的角色外,還需要具備下列德行與態度:(一)理性批判及推理的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