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益創投策略分析
第三節 公益創投企業治理
公益創投的策略,除取決於社會企業組織型態和雙重底線目標外,企業治理 更是影響策略運作的關鍵。就 Hansmann 所有權理論,牽涉兩項名義上的權利,
包含:1.對企業的控制權,以及 2.對利潤的分配權,兩種權利僅是名義上的定義,
並無法構成企業實質控制權力;以及,三種成本組成:監督成本、資訊成本和決 策成本。所謂監督成本主要關注於如何監督代理人,風險成本在於檢視資訊引發 的問題,決策成本則著重於探討如何避免無效率決策。因此,若以所有權觀點檢 視公益創投,則核心問題在於:在某種條件下,特別是所有權掌控與相對應法律 制度,能有效降低代理成本的公益創投模式為何?
在檢視最具效益公益創投模式前,有必要先行理清《企業所有權》一書所提 企業成本。在一些大企業中,集合全部擁有所有權的客戶參與日常決策或管理,
並非最佳的選擇,其所耗費的成本往往相當可觀。在這種情況下,透過選舉產生 董事進行對企業的控制,是較合理且能避免無效率的作法。例如,非營利組織的 客戶(捐贈者)即相當分散。董理事會再將部分技術的決策層面交付管理者,就 成為所有與控制兩權分離的結果。在這種分離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則稱之為代 理人成本。Hansmann(1996)認為,通常代理人成本可分成兩種主要概念,一為監 督經理人的成本;另一則為因投機行為所產生的成本;至於若要有效監督管理人,
必須負擔獲取企業營運資訊的成本,與所有人交換資訊的溝通協調成本,以及督 促經理人執行管理與決策的成本。
影響上述三種成本的主要因素,係所有權分享者的組成特質 (Hansmann, 1996)。包含:1.人數,當人數眾多時,要確保所有人能獲取營運資訊,並能集合 一同參與討論與決策,所需花費的成本恐壓縮企業利潤,將使企業應運產生無效 率困境;2.距離,當分享所有權者居住範圍廣大時,距離將成為監督成本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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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非營利組織,當捐贈者居住範圍相當廣泛,便不可能實際參與決策或監督,
若要實際組織起所有捐贈者,產生的成本將可能超越好處。故較可行的方式,是 將非營利組織僅進行代理人任務的組織,型塑成為客戶利益服務,而非以顧客為 所有人組織。對公益創投或社會企業而言,監督管理人管理與決策是重要的關鍵。
在許多實務案例中,公益創投通常會介入被投資單位營運,共同參與決策或管理,
例如進入董理事會或肩負經理人之責。因此,公益創投監督成本可以具體包含兩 種層面:如何監督被投資單位管理者,以及如何監督公益創投家。
身為一個外部介入者,公益創投家面臨第一種成本考量;若身為被投資方,
則需審慎評估如何監督公益創投家。由於許多組織對公益創投認知歧異,在合作 過程中,往往憂慮公益創投可能導致雙重底線失衡,特別是過分追求利潤回收方 面,將嚴重危及社會企業責信。進一步來說,此種憂慮恐造成雙方監督充滿許多 不確定性,特別是在雙方目標落差情況下,監督成本將變得更為巨大,使社會企 業對公益創投產生卻步心態,甚至造成日後合作破裂情況。當然,前述問題關係 著董理事會的決策。公益創投作為一種新興的投資型態,如何達成投資方與被投 資方的共同目的,真正落實永續發展願景,關鍵取決於雙方如何降低治理成本,
與化解合作中種種不確定性。為避免企業投機行為,有數種方法能減緩其對企業 的傷害。檢視這些方法,主要可區分成外部監督與內部誘因兩種型態,前者訴諸 外部力量監控投機行為,後者利用誘因降低投機行為的動機。以下將進一步從介 入、監督及董理事會決策,探討公益創投企業治理問題
壹、 公益創投介入
在前述推導下,社會企業不需過度擔憂公益創投介入而產生投機行為,但現 實上並非如此美好。兩權分離型塑出委託與代理結構,並不保證所有權人與經營 人的利益永遠一致,經營人在管理裁量方面,可能出於自利心態或為保護自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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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導致委託與代理關係脫軌,甚至影響企業獲利。在資訊不對稱情況下,委託 人將難以實質監控代理人。為減少監控所需花費的成本,思考如何運用激勵誘因,
將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利益掛鉤,以確保經營人為股東利益行動,是所有權成本重 要探討議題 (Jensen & Meckling, 1976 ; Hansmann, 1996: 37-39)。當契約、法律、
道德或外部人士等外部監督機制,皆無法有效遏止投機行為時,所有權人也不至 於面臨束手無策困境,為避免控制脫軌情況,具體作法是將所有權人與經理人的 利益緊密結合,透過股票或分紅連結兩方利益是常見作法。此舉不僅減少監督成 本,亦有助企業繁榮茁壯,形成正向循環。
公益創投與社會企業同樣也可能因資訊不對稱,甚至危害社會企業生存,此 乃許多非營利組織引入公益創投主要疑慮(John, 2006; Pepin, 2005)。因此,探索 內部誘因關鍵問題在於:如何降低資訊不對稱情況,以及確保委託人與代理人目 標一致。檢視公益創投與社會企業資訊不對稱情況,前者主要發生於公益創投家 與外部投資人或捐贈者關係(Scarlata & Alemany, 2012),後者則常見於董理事會 與經理人互動,特別是非營利組織(劉育欣、鄭勝分,2014)。在公益創投自身 方面,問題較為單純,僅需將投資人視為監督者即可,公益創投家進入董理事會 即為典型案例,而創投成果不只是公益創投家能力彰顯,對外也決定未來投資意 願,故兩者呈現緊密依存關係。
但在社會企業董理事會與經理人方面,情況就複雜許多。深究社會企業董理 事會,牽涉兩項結構性問題:其一,董理事會對社會企業或公益創投認知不足,
可能發生於非營利組織轉型社會企業過程中,尤其是採取放任董理事會62;另一,
當董理事會因改選或認知問題,可能無法有效掌握經理人資訊。前述兩種情況不
62 現實中,非營利組織董理事會不一定全程參與,或至少因某些因素,而無法參與日常運作。
例如董事對權責認知,或與執行長關係良窳,皆可能影響其控制行為,而產生諸如執行長主導董 理事會或無權董理事會出現(官有垣,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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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發生於所有社會企業組織型態63;在非營利組織中,無論是以下設事業體或 另設企業,皆可能出現類似情況,而以公司成立之社會企業亦然。
以複雜度較高的非營利組織為例,常有幾種情況。在認知不足方面,由於社 會企業概念複雜多元,當董理事會成員缺乏商業背景時,將難以掌握相關經營資 訊,例如產品行銷或市場分析等,為減少過度干預與提高信任,董理事會可能採 取授權管理人代為決策與實際操作,形成執行長主導董理事會局面。在董理事會 更迭方面,由於非營利組織董事有任期,一旦遭逢董事改選,新任董事不見得能 即時掌握所有資訊,恐產生控制空窗期。當公益創投家因某種原因擔任管理人時,
兩類問題便容易產生加乘效果,在控制型態多變的非營利組織中,更難確保經理 人與董理事會目標一致;若公益創投家進入董理事會,問題將另轉為董理事會決 策範疇,將於後續進一步討論。
那麼,進一步探究,如何連結代理人利益,成為本研究重要探討問題。前述 提及,Bacchiega 和 Borzaga(2001)認為社會企業誘因包含薪資與自由度兩種因素,
但誘因理論,較適用於解釋社會企業浮現之因,以及回應為何社會企業員工與捐 贈者目標不致相違,卻難用以理解董理事會與經理人之間關係,更何況經理人係 由外部公益創投家擔任;即使公益創投家進入董事會,也不見得具備相關專業知 識。畢竟,非貨幣薪資不能完全替代貨幣薪資,亦無力保證經理人與董理事會目 標一致。為避免發生資訊不對稱情況,保持董事與經理人關係,成為可行解決策 略。官有垣(2002)認為,非營利組織董理事會應與執行長保持良好互動關係,
並盡量參與日常事務;而執行長亦應肩負起教育與告知功能,鼓勵董理事會融入 組織運作,方能達到兩者共同成長願景。Low(2006)則認為,雖然社會企業較偏 向侍從模式,卻不能忽略民主參與對社會企業之意義,而所謂民主參與正是暢通
63 例如在合作社,由於理事會係由社員選出,新任理事應較公司或非營利組織,能具體地掌握 社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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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管道,使各方意見能交流對話,以確保多元利害關係人之權益64。若公益創 投家擔任經理人,或許也必須意識到未來可能面臨聯繫、溝通與教育工作;若是 進入董理事會,則更應該深入了解組織背景與相關業務。然而,問題在於這些認 識與溝通,無形中增加了投資的資訊成本。
良好的溝通與互動,雖能減少雙方認知歧異與衝突,卻不甚具體,也不能真 正稱為內部誘因。轉向思考,或許社會企業責信提供一條可行路徑,可供確保雙 方目標一致的誘因。鄭勝分(2008)認為,社會企業責信雖屬監督,但背後目的 無非是希望獲得正當性基礎,以利社會企業能永續發展,落實雙重底線目標。是 以,責信成為社會企業生存要件之一,倘若缺乏責信要求,不僅雙重底線將隨之
良好的溝通與互動,雖能減少雙方認知歧異與衝突,卻不甚具體,也不能真 正稱為內部誘因。轉向思考,或許社會企業責信提供一條可行路徑,可供確保雙 方目標一致的誘因。鄭勝分(2008)認為,社會企業責信雖屬監督,但背後目的 無非是希望獲得正當性基礎,以利社會企業能永續發展,落實雙重底線目標。是 以,責信成為社會企業生存要件之一,倘若缺乏責信要求,不僅雙重底線將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