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界定
公益創投與社會企業是本研究分析的主軸,本研究將依名詞界定結果進行後 續工作。事實上,對於公益創投與社會企業之定義,相關文獻並未有共識,兩種 名詞在概念上有重疊處,也有相異部分。總的來說,公益創投傾向是一種投資方 法(Martin & John, 2007),而社會企業則較廣泛,可以視為經營特質(Defourny &
Nyssens, 2010; OECD, 2003),也可以法律實體分類(Kelley, 2009; Wexler, 2009)。
因此,公益創投家所設立的企業,在某種制度條件下可稱為社會企業,例如有盈 餘分配的限制;但社會企業卻不必然從事公益創投。以下,本研究依公益創投和 社會企業進行界定。
壹、 公益創投
公益創投在實務上已取得豐碩成果,研究也相繼提出重要性,在定義方面卻 缺乏一致共識 (Kramer, 2002; Martin, 2007; Van Slyke & Newmam, 2006)。定義困 難問題,使一些研究者難以區分公益創投與策略性公益(strategic philanthropy)
6 在原理上,公司可算是另一種型態的資本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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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效益公益(effective philanthropy)的區別 (Katz, 2005)。儘管質疑四起,卻未 撼動公益創投的基礎,相關學術研究、政策與實務依然持續前進,並隨著社會企 業的興起有更多元的發展,牽涉範圍甚至廣及財務、管理與社區產業等。
本研究所稱公益創投,係指「具備雙重底線目標的社會企業創業投資」。據 此,公益創投在目標、對象與策略各方面,與一般投資、傳統捐贈和政府補助有 別7,茲說明如後。
1. 投資目標
公益創投具備社會與經濟雙重底線目標。公益創投並非不求回報的贈與
(gift),亦非追求最大獲利的投資,而是居於社會與經濟光譜兩端之間,依公益 創投家預期回報而有程度上的偏重。
2. 投資對象
公益創投的投資對象以社會企業為主。過去,公益創投係從非營利組織發展 而來,但隨著社會企業興起,始將焦點轉移到社會企業,強調社會企業家的創業 和持續經營能力。
3. 投資策略
公益創投是承襲商業創投邏輯的投資。因此,公益創投係以投資取代傳統捐 贈和政府補助,資金挹注型態多元,包括股權、貸款或捐贈皆是可能選項,另視 社會企業需求,提供客製化支持服務,並存在退場機制和績效評估。
7 公益創投定義也因實務操作環境而隨時變化(Buckland、Hehenberger & Hay, 2013)。例如,中國 大陸所稱公益創投係由政府主導,本質上較近似公益項目招標,並非典型的投資,但在中國大陸 公益環境下,卻有利於促進創新社會方案,頗具中國特色(鄭勝分、劉育欣,2015)。關於各國 公益創投發展,將於後續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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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型態多元,究竟何謂社會企業,是歷來爭論不休的問題(鄭勝分、
劉育欣,2012b)。為營造有利於社會企業創新、成長與發展的生態環境,行政院 核定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並提出社會企業操作型定義,使台灣社會企業擁有較明 確的定位。依據研究地域範圍,本研究對社會企業名詞界定,以社會企業行動方 案為主。
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對社會企業之操作型定義,可區分為廣義與狹義兩類。所 謂廣義型與狹義型操作定義,區分標準取決於對財務的規範程度,狹義型更嚴格 要求資訊揭露與盈餘使用限制。
1. 廣義型操作定義
廣義型社會企業操作定義,泛指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特定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 織,其所得盈餘主要用於本身再投資,以持續解決該社會或者環境問題,而非僅 為出資人或所有者謀取最大利益。就組織特性上,社會企業同時追求社會與經濟 利益,但以創造社會影響力為主要使命;而就組織型態上,可以一般營利事業或 者非營利組織之形態存在,其關注類型相當多元,包含弱勢關懷、在地發展、生 態環保、公平貿易等。
2. 狹義型操作定義
狹義型社會企業操作定義需包含三項條件,分別是:
(1) 組織章程應明定以社會關懷或解決問題為首要之目的;
(2) 每年會計年度終了,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申報及公告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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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報告;
(3) 組織當年度可分派盈餘應至少有 30%保留用於社會公益目的,不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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