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公部門保護性社工人員的定義與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先對研究對象範圍作定義,即公部門保護性社工人員的定義以及 公部門開始進用社工人員的演進史,後續再談論組織承諾以及影響組織承 諾的相關因素與預測模型,接著分別對這些影響組織承諾的因素及國內有 關社工人員組織承諾相關研究發現加以說明,最後依據組織承諾預測模型 設計成為本研究的架構。
第一節 公部門保護性社工人員的定義與現況 一、公部門保護性社工人員的定義
本研究所指公部門社工人員係指各地方政府現有納編社工人員以及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臨時約 用人員僱用要點」、「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所約僱、聘用、約用、派用之社
工人員以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及格、升等及 格之任用公務員,但不包含各地方政府委託私部門、第三部門或民間組織 之社工人員。而保護性社工人員工作內容定義係依據內政部 2011 年 9 月修
正「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其說明如下:
(一)保護性社工人員係指辦理下列事項者:
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 54 條、第 56 條、第 57 條及第 64 條規定,辦理 24 小時輪值受理通報案件、調查處理、緊急保護及
後續輔導處遇之個案直接服務工作。2.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救援及安置保護等個
案直接服務工作。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 條規定,提供家庭暴力事件之個案直接服務
工作,包括:提供 24 小時電話專線服務;被害人 24 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提供或轉介個案心理輔導、經濟 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提供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短、
中、長期庇護安置;轉介個案身心治療及諮商。
4.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6 條規定,提供性侵害事件之個案直接服務
工作,包括:提供 24 小時電話專線服務;被害人 24 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
緊急 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
5.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及第 43 條規定,提供老人短期保護、安置、
訪視調查及個案輔導處遇之直接服務工作。
6.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6 條、第 77 條、第 78 條及第 80 條規
定,辦理 24 小時輪值受理通報案件、調查處理、緊急保護、庇護安 置及後續輔導處遇之直接服務工作。
(二)保護性社工人員應於職務說明書或聘用契約內規定業務量比重,其配置
應有 80%以上屬上開保護性個案直接服務範疇,其他業務比重不得超 過 20%。二、保護性社工人員的進用現況
臺灣社工人力不足是一直存在的現象,在政府機關報告上,自 1994 年第一次全國社會福利會議起,第二次全國社福會議於 1998 年舉行、
2000 年社會司所出版的「社會福利白皮書」、監察院(2002)所發表
的「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總體檢調查報告」至第三次全國社福會議,均提 及人力不足的問題。張紉(2003)曾推估全國社會工作人力,全國應有 7,575 位社會工作 人員,受雇於公部門者有 3,053 人,約占 40.3%(包含屬社會行政人員 的 1,607 人,約 21.2%,社會工作人員約 1,445 人,約 19.08%),而受 雇私部門者有 4,521 人,約占 59.7%。內政部為充實各地方政府社工人 力,2006 年「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大溫暖計畫)增聘 86 名社工人力(計 畫已經結束)(鄭麗珍、黃泓智,2010);2006 年訂定「補助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增聘兒童及少年保護社會工作人力實施計畫」,補助全臺 320 名兒少保護社工名額;2007 年訂定「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力計畫」,補助補助全臺 190 名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2009 年補助地方政府 548 名社會福利輔 佐人力,推動「馬上關懷」專案、工作所得補助方案等業務,減輕社 工員行政工作負擔,舒緩地方政府社工人力不足(曾中明等人,2010)。
內政部委託鄭麗珍(2008)學者研究公部門社工人力推估,指出若考量各 縣市的總人口數、法定福利人口母群體,再加入調整權重後的高需求 個案服務量、保護性個案的服務量,推估全臺 23 各縣市政府部門,如 果要推動各項「法定業務」需要配置的社工人力,總計要有 4,382 人,
人力短缺總計 1,632 人。其中,社工人力短缺比例最高的縣市分別為新 竹縣(64.44%)、嘉義縣(59.53%)與宜蘭縣(56.92%)。
根據內政部(2010)統計各地方政府總計社工人力有1,590人 (現有 編制內員額338人與現有約聘僱人員12,52人),而行政院於2010年9月14 日核定內政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該計畫定於
9 務協會(National Adult Protective Services Association,簡稱NAPSA)的 標準,成人保護的社工案量應為25案,兒童保護的社工案量應為10-18
2009-2011 年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人數統計表
家庭暴力通報類型及被害人人數 性侵害被
2009 47,908 17,336 2,548 15,936 8,008 91,736
2010 54,921 21,734 3,122 18,943 9,320 108,040
2011 49,894 23,986 2,910 17,360 11,121 105,271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12)。網址:
http://dspc.moi.gov.tw/lp.asp?CtNode=7 76&CtUnit =79&BaseD SD=7&mp=1。瀏覽日期:
2012年3月16日。
第二節 組織承諾的定義與預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