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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發現

第二節 組織規模與工作特徵的現況

本節說明組織規模以及工作特徵中各題項以及工作特徵量表分佈情形。

一、各縣市保護性社工人力

研究者聯繫各縣市填答中樣本之主管,得知保護性社工人員數,以嘉 義市 10 人(佔 3.2%)人數最少,依序為嘉義縣 18 人(佔 5.7%)、南投縣 19 人

(佔 6%)、新竹市 20 人(佔 6.3%)、苗栗縣 24 人(佔 7.6%)、新竹縣 26 人(佔 8.2%)、雲林縣 32 人(10.1%)、彰化縣 35 人(佔 11.1%)、桃園縣 59 人(佔 19%)、

台中市 72 人(佔 22.8%),而各人口數則以戶政司 101 年 9 月統計為主,以 配合問卷發放時間,從人力比中

看到新竹縣、新竹市與雲林縣的保護性社工人員所對應的人口數最 低,而台中市、彰化縣與桃園縣為最高,如表 4-2-1。

表 4-2-1

各縣市社工與人口比統計表

變項名稱 項目 社工人數 百分比 縣市人口數 人力比

縣市 (1)嘉義市 10 3.2% 271,339 27,134

(N=315) (2)嘉義縣 18 5.7% 534,178 29,677 (3)南投縣 19 6.0% 520,374 27,388 (4)新竹市 20 6.3% 423,692 21,185 (5)苗栗縣 24 7.6% 563,013 23,459 (6)新竹縣 26 8.2% 522,376 20,091 (7)雲林縣 32 10.1% 711,041 22,220 (8)彰化縣 35 11.1% 1,299,446 37,127 (9)桃園縣 59 19% 2,025,716 34,334 (10)台中市 72 22.8% 2,679,172 37,211

小計 31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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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性社工人員之每月平均新進個案量

每月平均新進個案量,指首次通報或結案後再次被通報,不論有無開 案與否皆算新進個案,若個案已開案服務中,而再次通報則不算新進個案 量。在問卷設計上,分成六個類別,其中每月平均新進個案量 1~10 個案者

100 人(47.8%)、11~20 個案者 94 人(45%)、21~30 個案者 15 人(7.2%),其餘

無人勾選,遺漏值有 2 人,共 209 人填寫。在每月平均新進個案量上,將 近有九成三保護性社工人員是勾選 1-20 個案之間,如下表 4-2-2。

表 4-2-2

新進個案數統計表

變項名稱 項目 人數 百分比

每月平均新個案數 (1)1~10 個 100 47.8%

(N=209) (2)11~20 個 94 45%

(3)21~30 個 15 7.2%

小計 209 100%

三、保護性社工人員之尚未結案個案量

尚未結案個案量,指保護性社工人員目前已開案,尚未結案之個案。

在問卷設計上,分成七個類別。整體來說,50 個以下者 75 人(35.9%)、51~100 個以下者 85 人(40.6%)、101~150 個以下者 30 人(14.4%)、151~200 個以下 者 12 人(5.7%)、201~250 個以下者 4 人(1.9%)、251~300 個以下者 0 人(0%)、

301~350 個以下者 1 人(0.5%)、401 個以上者 2 人(1%),遺漏值有 2 人,共 209 人填寫。在尚未結案個案量上,將近有七成六尚未結案個案量是在 100

個案以下,如表 4-2-3。

表 4-2-3

尚未結案統計表

變項名稱 項目 人數 百分比

尚未結個案數 (1)50 個以下 75 35.9%

(N=209) (2)51~100 個以下 85 40.6%

(3)101~150 個以下 30 14.4%

(4)151~200 個以下 12 5.7%

(5)201~250 個以下 4 1.9%

(6)301~350 個以下 1 0.5%

(7)401 個以上 2 1%

小計 209 100%

從各縣市來說,尚未結案個案量在 401 個以上者,有兩個縣市(新竹縣、

南投縣);尚未結案個案在 301~350 之間者,有一個縣市(新竹市);尚未結 案個案在 201~250 個之間者,有兩個縣市(雲林縣、嘉義縣);尚未結案個案

在 150~200 個之間者,有七個縣市(新竹市、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雲 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可以看得出來舊案量對於保護性社工人員是一大 負擔。

四、保護性社工人員之服務個案類型

服務個案類型在問卷設計上此題為複選題,分成 6 個選項。有效樣本 211 人有勾選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選項有 149 人,(佔受試者 70.6%)、成年保護 個案選項有 110 人(佔受試者 52.1%)、性侵害保護個案選項有 131 人(佔受試 者 62.1%)、身心障礙保護個案選項有 72 人(佔受試者 34.1%)、老人保護個 案選項有 75 人(佔受試者 35.5%)以及其他選項有 23 人(佔受試者 10.9%),

如表 4-2-4。

表 4-2-4

服務個案類型統計表(複選題)

變項名稱 項目 次數 受試者所佔百分比

開案服務類型 (1)兒少保護個案 149 70.6%

(N=211) (2)成年保護個案 110 52.1%

(3)性侵害保護個案 131 62.1%

(4)身障保護個案 72 34.1%

(5)老人保護個案 75 35.5%

(6)其他 23 10.9%

小計 560

另外,研究者以服務對象類型做為加總,而保護性社工人員只需要服 務一種對象類型有 71 人(33.6%)、需要同時服務二種對象類型有 52 人

(24.6%)、需要同時服務三種對象類型有 28 人(13.3%)、需要同時服務四種

對象類型有 10 人(4.7%)、需要同時服務五種對象類型有 39 人(18.5%)、需 要同時服務六種對象類型有 11 人(5.2%),其中仍有二成四(23.7%)的保護性 社工人員需要同時服務五種以上的對象,詳見表 4-2-5。

表 4-2-5

服務對象種類統計表

變項名稱 項目 人數 百分比

服務種類 (1)一種 71 33.6%

(N=211) (2)二種 52 24.6%

(3)三種 28 13.3%

(4)四種 10 4.7%

(5)五種 39 18.5%

(2)六種 11 5.2%

小計 21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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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護性社工人員之每月平均加班時數

每月加班時數指非於上班時間或假日時上班的時間。在問卷設計上,

分成六個類別,1~10 個小時、11~20 個小時、21~30 個小時、31~40 個小時、

41~50 個小時、51 個小時以上。整體來說,1~10 個小時者 89 人(42.6%)、

11~20 個小時者 71 人(34%)、21~30 個小時者 33 人(15.8%)、31~40 個小時

者 11 人(5.2%)、41~50 個小時者 3 人(1.4%)、51 個小時以上者 2 人(1%),

遺漏值有 2 人,共 209 人填寫。在每月平均加班時數上,將近有七成七的 保護性社工人員每月平均加班時數是在 1~20 個小時之間,如表 4-2-6。從 各縣市來說,每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 51 個小時以上者,有兩個縣市(桃園 縣、新竹縣),已經超過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每月加班 46 小時。

表 4-2-6

每月平均加班時數統計表

變項名稱 項目 人數 百分比

每月平均加班時數 (1)1~10 個小時 89 42.6%

(N=209) (2)11~20 個小時 71 34%

(3)21~30 個小時 33 15.8%

(4)31~40 個小時 11 5.2%

(5)41~50 個小時 3 1.4%

(2)51 個小時以上 2 1%

小計 209 100%

六、保護性社工人員之每月平均備勤時數

每月平均備勤時數,指保護性社工人員於下班或假日隨時待命(on call) 的時數,以該機構規定備勤時數為準。在問卷設計上,由填寫者自行填寫 時數,遺漏值有 35 人,共 176 人填寫。在各縣市比較上,研究者先以各縣 市之保護性社工人員填寫時數做加總再進行分析,其中桃園縣每月平均備 勤時數為最少,其每月平均備勤時數為 41-42 小時之間,其次依序為彰化縣

45-46 小時之間、苗栗縣 59-60 小時之間、新竹市 76-77 小時之間、台中市 83-84 小時之間、嘉義縣 92-93 小時之間、新竹縣 100-101 小時之間、嘉義

市 106-107 小時之間、雲林縣 106-107 小時之間、南投縣 122-123 小時之間,

從中可以發現每月平均備勤時數以桃園縣的 41-42 小時之間最少,以南投縣

122-123 小時之間最多,兩者每月平均備勤時數相差有兩倍之多,可見各縣

市備勤時數差異頗大,詳見下表 4-2-7。

表 4-2-7

各縣市備勤時數統計表

變項名稱 項目 人數 平均時數

每月平均備勤時數 (1)桃園縣 28 41.11 (N=176) (2)彰化縣 12 45.67 (3)苗栗縣 15 59.20 (4)新竹市 11 76.73 (5)台中市 43 83.53 (6)嘉義縣 9 92.22

(7)新竹縣 14 100.50

(8)嘉義市 8 106.25 (9)雲林縣 23 106.70 (10)南投縣 13 122.54

小計 176

七、保護性社工人員之職場暴力

指保護性社工人員是否在目前任職機構遭遇過加害人或被害人暴力對 待。在問卷設計上,職場暴力分成有或無在目前任職機構遭受加害人或被 害人暴力對待,勾選有者 112 人(53.1%),勾選無者 99 人(46.9%)。在職場 暴力上,將近有五成三的保護性社工人員在目前組織曾遭受過職場暴力對 待,如表 4-2-8。

表 4-2-8

職場暴力統計表

變項名稱 項目 人數 百分比

有無遭受職場暴力 (1)有 112 53.1%

(N=211) (2)無 99 46.9%

小計 211 100%

八、保護性社工人員之職場暴力類型

在問卷設計上,此題為複選題,分成 4 個選項。凡是勾選有遭受職場 暴力者,則繼續回答此題,共有 112 人有勾選遭受職場暴力,遭受財務損 害選項有 4 人(佔受試者 3.6%)、心理攻擊選項有 109 人(佔受試者 97.3%)、

企圖攻擊選項)有 40 人(佔受試者 35.7%)、直接身體攻擊選項有 3 人(佔受試 者 2.7%)。從中可以發現心理攻擊佔最多數,如下表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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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9

職場暴力類型統計表(複選題)

變項名稱 項目 次數 受試者所佔百分比

職場暴力類型 (1)財務損害 4 3.6%

(N=112) (2)心理攻擊 109 97.3%

(3)企圖攻擊 40 35.7%

(4)直接身體攻擊 3 2.7%

針對職場暴力類型,研究者以加總重新計算方式,得出保護性社工人 員遭遇職場暴力種類只有一種為 73 人(65.2%)、遭遇職場暴力種類有二種為

34 人(30.4%)、遭遇職場暴力種類有三種為 5 人(4.4%),無人同時遭遇四種

職場暴力,從表 4-2-10 可知遭受職場暴力的保護性社工人之中,以遭遇職 場暴力一種和二種(95.6%)為主。

表 4-2-10

職場暴力種類統計表

變項名稱 項目 人數 百分比

職場暴力種類 (1)一種 73 65.2%

(N=112) (2)二種 34 30.4%

(3)三種 5 4.4%

(4)四種 0 0%

九、保護性社工之保護措施

在問卷設計上,此題為複選題,分成 10 個選項。211 人有勾選防狼噴 霧器選項有 113 人(佔受試者 53.6%)、攜帶型警報器選項有 79 人(佔受試者

37.4%)、

錄音筆選項有 95 人(佔受試者 45%)、電擊棒選項有 16 人(佔受試者 7.6%)、

室內電話錄音設備選項有 83 人(佔受試者 39.3%)、辦公室門禁管制選項有

62 人(佔受試者 29.4%)、舉辦人身安全教育課程選項有 137 人(佔受試者 64.9%)、防身術課程選項有 65 人(佔受試者 30.8%)、無提供保護措施選項

有 11 人(佔受試者 5.2%)、其他選項有 6 人(佔受試者 2.8%)。在課程上,依 序以人身安全教育課程(佔受試者 64.9%)與防身術(佔受試者 30.8%)為主,

在設備提供上,依序以防狼噴霧器(佔受試者 53.6%)、錄音筆(佔受試者

45%)、室內電話錄音設備(佔受試者 39.3%)、攜帶型警報器(佔受試者

37.4%)、辦公室門禁管控(佔受試者 29.4%)等,如下表 4-2-11。

表 4-2-11

保護措施方式統計表(複選題)

變項名稱 項目 次數 受試者所佔百分比

保護措施 (1)防狼噴霧器 113 53.6%

(N=211) (2)警報器 79 37.4%

(3)錄音筆 95 45.0%

(4)電擊棒 16 7.6%

(5)室內電話錄音 83 39.3%

(6)門禁管制 62 29.4%

(7)人身安全課程 137 64.9%

(8)防身術 65 30.8%

(9)無保護措施 11 5.2%

(10)其他 6 2.8%

另外,針對有效樣本 211 人,扣除 11 人勾選組織無提供任何保護措施,

剩餘 200 位保護性社工人員,研究者再針對組織有提供保護措施,以加總 方式計算,得出組織只提供一種保護措施有 28 人(14%)、組織提供二種保 護措施有 43 人(21.5%)、組織提供三種保護措施有 43 人(21.5%)、組織提供 四種保護措施 37 人(18.5%)、組織提供五種保護措施有 32 人(16%)、組織提 供六種保護措施有 14 人(7%)與組織提供七種保護措施有 3 人(1.5%),詳見 表 4-2-12。

表 4-2-12

保護措施種類統計表(複選題)

變項名稱 項目 人數 百分比

保護措施 (1)一種 28 14%

(N=200) (2)二種 43 21.5%

(3)三種 43 21.5%

(4)四種 37 18.5%

(5)五種 32 16%

(6)六種 14 7%

(7)七種 3 1.5%

小計 200 100%

十、保護性社工人員的工作特徵

在工作特徵分成五個構面,即工作回饋性、技能多樣性、工作活用性、

工作自主性、工作重要性構面,詳見下表 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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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能力。

工作活用性構面,保護性社工人員在非常不同意與不同意,有七成三

(72.5%)不認為自身的工作完全奉命行事,以至於我不瞭解整項工作的前因

後果;有七成一(71.1%)不認為自身的工作是呆板性的工作;有七成九(79.1%) 不認為自身的工作甚少有機會運用到個人的判斷力。

工作自主性構面,保護性社工人員在同意與非常同意,有七成三(73.4%) 表示自身的工作讓自己獨當一面的機會;有四成三(43.1%)表示自身的工作 可以自己決定處理的方式。

工作重要性構面,保護性社工人員在同意與非常同意,有八成四(83.9%) 表示自身的工作需要我全程參與完成它;有八成三(83.4%)表示自身的工作 對個案有重大的影響。

若從工作特徵構面來看,值得注意的是:技能多樣性構面,在樣本中 的保護性社工人員,近九成多選擇同意與非常同意,表示有近九成多的保 護性社工人員認為工作須具備多樣性;工作活用性構面,在樣本中的保護 性社工人員,近六至七成多選擇不同意與非常不同意,表示有近六至七成 多的保護性社工人員不認為工作是呆版或缺乏判斷力,而是需要運用個人 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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