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結論、討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討論與建議
一、保護性社工人員存在同工不同酬情形,建議統一以約聘方式雇用 在保護性工作薪資上,中央與地方政府於 101 年起已調整約聘保護性 社工人員薪資待遇,從之前六等一階逐漸調整至目前的六等三階,薪 點 312,換算新台幣且未代扣任何費用前,薪資約在 4 萬元上下。因此,
本研究調查保護性社工人員薪資,薪資在 3 萬五千以上至未滿五萬元 之間佔全體樣本的 89%,薪資超過五萬元者佔全體樣本 1.9%,值得注 意的是仍有 9.1%的保護性社工人員薪資未超過 3 萬五千元,研究者推 估各地方政府可能以約僱或約用方式而非約聘方式雇用保護性社工人 員。三者差異在於約聘人員有分職等職階,以專業技術人員名義聘用,
並須報行政院再經銓敘部核定,列入單位總員額,依考績升等或留聘,
約僱人員工作則是屬較一般性庶務人員,有等級但無職階,分五等,
目前通常是以大學以上學歷第五等,薪點 208。另外,約聘與約僱人員 皆有國民旅遊卡,未來考上正式人員,年資可併計,並且準用公務人 員保障法,而約用人員則是屬於臨時人員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則 是較似約僱人員,無以上福利,多是靠中央所擬訂或補助的計畫費用 提供經費來源,可見從事相同保護性工作,但因為政府雇用方式不同 產生不同的福利待遇,而研究上顯示,薪資越高則組織承諾愈高 (呂勻 琦,1995;張緡鏐,2001)。因此,中央與各地方政府應該積極納編或 以約聘方式雇用保護性社工人員,而不該以約僱或約用便宜行事,以 看輕專業人員。
二、保護性社工人員需同時服務多種對象,建議服務提供者服務單一類型 個案
本研究在個案服務類型上,分成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成年保護個 案、性侵害保護個案、身心障礙保護個案、老人保護個案以及其他等 六類,然而本研究發現有四成二(42%)的保護性社工人員必須同時服 務三種以上之個案,有二成四(23.7%)的保護性社工人員必須同時服務 五種以上之個案。對於保護性社工人員服務對象種類多寡不一且各縣 市做法各有不同,例如:台中市政府以區域作為區別,凡同一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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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護性社工人員必須服務該區所有類型之個案;彰化縣政府則以年 齡作為區分,分成未滿 18 歲與 18 歲以上之個案;新竹縣以服務類型 區分成性侵害保護個案、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成年保護個案、老人 保護個案、身心障礙保護個案等等,而新竹縣政府的保護性社工人員 通常只需服務一種類型之個案。對於必須同時服務多種類型的保護性 社工人員,本身是否有足夠的專業知能與技術來滿足這些類型的需 求,而根據研究者本身經驗,除非新進人員曾從事保護性相關工作,
否則容易因為首次接觸到保護性工作,而感受過度壓力或自覺沒有足 夠的專業能力去服務個案,最後在短暫停留後選擇離開組織。另外,
社會工作師證書已走向專科化,分成醫務、心理衛生、兒童、少年、
婦女及家庭、老人、身心障礙等五種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這是否意 味社會工作應講求專科服務,而不以一名社工人員來服務各種類型的 個案,不論未來如何,此時的保護性社工人員只能先提升自己專業知 能來面對多種類型的個案服務工作,而本研究也顯示同時需要服務一 種和二種類型的保護性社工人員有五成八(58.2%),因此未來朝向保護 性社工人員服務單一類型個案不是不可能。
三、少部分保護性社工人員新進個案過多,建議訂定與落實合理的服務個 案量
在保護性社工人員每月新進個案量,有九成三(92.8%)的保護性社工人 員每月新進個案量在 1-20 個案之間,但仍有一成(9.2%)的保護性社工 人員每月新進個案量在 21-30 個案之間,會有這樣的情形除了與各縣市 通報量和社工人力比有關外,還存在著各地方政府對於保護性社工人 員業務分配的議題,如新竹縣保護性業務分成兒童及少年保護、成年 保護與性侵害保護,而每年平均成年保護案件數都會比性侵害或兒童 及少年案件數來的多,換算平均每位成年保護性社工人員個案量會比 兒童及少年保護或性侵害保護社工人員來的多。因此,若以個案量來 看待一位保護性社工人員的壓力並非準確,還需看待個案類型,而根 據內政部委託學者鄭麗珍(2008)研究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力推估之研 究報告顯示,美國成年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力比 1:25、兒童及少年保護
-追蹤個案社工人力比 1:17;另外,美國全國成人保護服務協會
(National Adult Protective Services Association,簡稱 NAPSA)的標準,
成人保護的社工案量應為 25 案、兒童保護的社工案量應為 10-18 案(嚴 祥鸞,2010),在個案量差異不大。但是,臺灣公部門保護性社工人 員需要同時服務多種類型對象以及參與間接服務,如參加行政會議、
教育訓練、參與個人或團體督導、處理公文、協助申請社會福利資源、
撰寫個案記錄以及採購與招標案等,不同於美國,此外對於社工人員
其工作內容相當繁雜或往往為處理各種突如其來的偶發事件,必需扮 演消防隊緊急救火員的角色(施教裕,1996)。因此,在考量保護性社工 人員服務單一對象類型之下以及直接和間接工作時間比,建議應訂定 與落實臺灣合理的服務個案量。
四、保護性社工人員有過多的尚未結案個案量,建議以新聘或委外方式解 決
值得讓人隱憂的是尚未結案個案量,其中尚未結案個案量有 101-150 個案佔全體樣本 14.3%、151-200 個案佔全體樣本 5.7%、201-250 個案 佔全體樣本 1.9%、301-350 個案佔全體樣本 0.5%、401 個案以上佔全 體樣本 1%,有 9.1%的保護性社工人員有超過 151 個案以上未結案個 案,如此一來,這些保護性社工人員是否有能力同時兼顧服務新舊個 案,而組織對於這情形是否知情,又是否有介入處理或採取因應措施,
這群人面對如此龐大的舊個案量,不只是身心疲倦,也容易耗竭。根 據研究者過往經驗,由於保護性社工人員無法同時兼顧新舊案,只能 選擇有時間壓力的新案以及主管交辦的行政工作,若舊案已非高危機 個案,則容易被保護性社工人員忽略而不斷累積成為舊案,而這些不 斷累積的舊案容易造成保護性社工人員的負擔,逕而產生離職意向。
這些舊案可能是一開始新進人員就必需承接以前的舊案或是從自身不 斷累積成為的舊案,不論哪一種舊案累積方式都與組織制度有關,而 余漢儀(1999)研究則指出,在工作條件未能夠改善的狀況下,社會 工作者偏高的離職意圖及實質的流動率,反應的不是個別專業人員的 無能,而是機構制度設計的不良。因此,對於舊案過多的縣市或者社 工人員,建議組織可以新聘一批新進保護性社工人員,先進行舊案追 蹤與結案服務,以累積自身工作經驗,後續等舊案處理告一段落後,
再投入新案服務。另外,者組織也可以透過委外方式先進行舊案追蹤 與結案服務。
五、保護性社工人員備勤時數各地差異頗大,建議應訂立合理備勤時數 彭文美(2003)指出在各項社福法規頒布實施後,也使得社會工作員 的工作型態有所轉變,提供 24 小時全年無休的社工專業服務。因此,
保護性社工人員備勤時數成為本研究關注焦點之ㄧ,本研究發現保護 性社工人員在下班後與假日備勤時數上,各縣市差異頗大,少則每月 平均備勤 41-42 小時,多則每月備勤 122-123 小時,兩者多相差 2 倍之 多。另外,保護性社工人員高達八成皆是女性,近年來政府大力提倡 反性別歧視與就業保障,但對於已婚懷孕婦女備勤部分,中央與地方 皆無制定明確規則,導致已婚懷孕婦女快到臨盆時仍需要半夜與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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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勤,而在備勤時數與角色壓力兩者達顯著差異,足以說明備勤時數 越多角色壓力越大,相對影響到保護性社工人員身心狀態,但截至目 前為止,中央與地方政府並未訂出合理的備勤時數,也未受到重視,
且過多的備勤時數直接影響到保護性社工人員的個人與家庭生活品 質,備勤時數落差相對導致保護性社工人員之間的不公平對待,相信 有合理的工作品質才能有的持久的工作熱忱,建議中央與地方政府能 盡快重視這部分,並訂出合理的備勤時數。
六、保護性社工人員超過半數曾遭受職場暴力,建議制定基本保障措施 在組織提供保護社工人員措施上,課程以人身安全教育課程與防身術 為主,設備以防狼噴霧器、錄音筆、室內電話錄音設備、攜帶型警報 器、辦公室門禁管控等。值得密切注意的是,樣本 211 人數中有 11 人 表示組織無提供任何保護措施。因此,組織針對每一名新進保護性社 工人員是否有編列人身安全設備預算以及落實人身安全教育訓練等,
這部分值得再深入探討。
另外,有五成三的保護性社工人員曾遭受目前任職機構之加害人 或被害人暴力對待,其中以心理攻擊最多,其次是企圖攻擊,且遭受 暴力對待與角色壓力兩者達顯著差異,呈現正相關,也就是說曾遭受 暴力對待之保護性社工人員,其角色壓力高於未遭受暴力對待之保護 性社工人員。首先,值得後續研究的部分是:組織編列的保護性社工 人員人身安全預算中,是否有編列保護性社工人員因工作而遭受侵害
另外,有五成三的保護性社工人員曾遭受目前任職機構之加害人 或被害人暴力對待,其中以心理攻擊最多,其次是企圖攻擊,且遭受 暴力對待與角色壓力兩者達顯著差異,呈現正相關,也就是說曾遭受 暴力對待之保護性社工人員,其角色壓力高於未遭受暴力對待之保護 性社工人員。首先,值得後續研究的部分是:組織編列的保護性社工 人員人身安全預算中,是否有編列保護性社工人員因工作而遭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