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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共享經濟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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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關懷重點在於從利害關係人之眼探討政府管理共享經濟時代下的創新商 業模式的過程。因此,在 Uber 運輸服務個案研析之前,先針對相關議題進行文獻回 顧,主要可分為兩個部分:首先是共享經濟議題相關研究,對共享經濟的意涵、特質 進行探討,並檢閱目前的學術研究與發現。其次,對利害關係人相關理論及研究進行 檢閱,包括如何指認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分析以及利害關係人的管理策略。

第一節 共享經濟相關研究

壹、 共享經濟的定義

共享經濟的出現,是因為現代社會裡資源過剩,與其閒置,不如分享(鄭志 凱,2013)。但要使陌生人間能夠彼此分享必須以「信任」作為橋梁,用戶在網 路社群上對該產品/服務的評價、使用經驗的分享,有助於共享經濟信任評鑑制 度的建立,亦正是共享經濟得以存續與發展的關鍵因素。相較於面對面的交流與 互動,近年來由於網際網路的普及,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建立於社群網絡與行動通 訊上,以「信任」作為核心要素而開展的各項活動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如「輕 資產生活方式」(asset-light lifestyle)、「協同消費」(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協同經濟」(collaborative economy)、「同儕經濟」(peer economy)、「入口經濟」

(access economy)及「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等新型態經濟模式均屬之

(Böckmann, 2013)。

根據英國國家科技藝術基金會 Nesta(2014;轉引自康廷嶽、黃柏偉,2014)

對共享經濟的定義,認為凡是利用網路科技連結分散的群體,促使貨品、技能等 資源更有效的利用,均屬共享經濟的範疇。另外,英國政府所發表的「解放共享 經濟」獨立評論(2014)則提到,共享經濟是 P2P(peer-to-peer)應用的一環,

藉由網路平台連結資源供需的雙方,以提高資源的利用率。由上述定義可知,共 享經濟的崛起與兩項因素密不可分,一是網路與資訊科技的成熟與廣泛運用,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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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素則是 P2P 交易模式的興起。

誠如前述,「共享」並非創新概念,從過去的圖書資源共享平台,乃至於協 同經濟(Collaborative Economy)使用群眾外包的產品與服務,「共享與合作」的 互動模式一直存在於我們生活周遭。近年來行動科技的純熟,得以讓共享經濟高 速發展(Nov, Naarman & Ye, 2010),使過去供需雙方在溝通協調與資訊互換所 需的交易成本大幅降低,更有甚者,將智慧型手機等行動裝置與 GPS 定位及衛 星定位技術結合,使用者利用 APP(Application)即可知道最近提供出租或服務 的地方,交易變得更加即時、便捷而迅速。而網路社群與使用者的評價與口碑推 薦,亦有助於信任機制的建立(Hsu, Ju, Yen,& Chang, 2007),成為新用戶願意勇 敢嘗試共享經濟服務的理由。

有別於協同經濟(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以大型企業的商品或業務外包 為主,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的核心價值在於由供應端與需求端雙邊的「個 人」所共同創建,亦即 P2P 交易模式,透過建立以個人為單位的租賃使用平臺

(Porter & Kramer, 2011),提供交易雙方更便捷的溝通模式,交易商品/服務得 以客製化經營(可針對個人需求調整),並有效減少中介交易成本,使其能以低 於市場的價格獲得。在此基礎上,各式各樣以物主與出租者間提供媒合平台的共 享經濟新創產業應運而生,為供需雙方創造媒合與交易的機會,使得個人的閒置 資源能重新使用與配置(Hamari, Sjöklint & Ukkonen, 2015)。

隨著這個領域的成熟,政府對此產業的關注亦持續增加。行政部門已經在安 全、管制等一系列問題上和 Airbnb、Uber 等共享經濟業者發生衝突。但多數政 府對「分散式信任網路」的形成與屬性等相關資訊的掌握尚在了解階段,對此,

多數學者認為應採取較寬鬆的規章制度和監管措施(Ranchordas, 2015),並建議 遵循「買者自慎」(caveat emptor)原則為主(Brooks, 2014)。

貳、 共享經濟的系絡特質

隨著 Airbnb、Uber 等新創產業的蓬勃發展,共享經濟所帶動新型態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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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逐漸被社會大眾所接受並根本性的改變以往的交易與服務供給方式。然而,共 享經濟並非人見人愛,在既有的法制架構下,共享經濟模式無所依循,甚至有地 下經濟的醜名,不僅讓傳統業者憤而走上街頭罷工,亦讓部分消費者權益受損,

各國政府深陷兩難的處境。身處變化快速的網路世代,政府該如何妥善扮演引導 與權衡的角色,將是共享經濟帶給網路世代最大的課題,如能深入了解共享經濟 的系絡特質,將有助於政府選擇合適的政策工具加以管理。

Böckmann(2013)認為共享經濟在近年大行其道,背後主要的驅動力量,

可由社會面(Societal Drivers)、科技面(Technological Drivers),以及經濟面

(Economic Drivers)三方面進行探討:

(一) 社會面(Societal Drivers)

全球人口密度的持續增加,從而使得單位地區對於資源的需求亦增加,對 於共享經濟產業供需雙方資源媒合的成功率有正面影響作用(Kriston, Szabo, &

Inzelt, 2010),這也是共享經濟產業多發展於人口稠密度高的大城市的主要原因。

除此之外,利他主義與環保意識的抬頭,人們透過共享服務或財貨,減少資源 的浪費及環境的破壞。例如:台北市公共自行車—YouBike、德國汽車共享服務—

Carsharing 均是此概念下所推行的服務。

(二) 科技面(Technological Drivers)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與資訊科技的飛躍發展,社群網站及行動通訊裝置成 為現代人互動的重要媒介及生活重心,人們通過共同的話題或感興趣的事物形 成社群網絡,加速了去中介化、點對點(P2P)交易及共享經濟的形塑。除透過 共享經濟業者所架設的平台媒合需求者與服務/財貨提供者外,即時 GPS 定位 技術及線上付款技術的成熟,亦扮演關鍵角色。一方面,使用者透過行動裝置 的即時 GPS 定位技術在最快時間尋找最近範圍內的供給者或服務提供者;另一 方面,電子商務技術的成熟,使線上金融交易變得比以往更加便捷,而安全且 便捷的付款機制是人們願意嘗試共享經濟服務的因素之一(Black & Lynch, 2004;

Nakamoto,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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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經濟面(Economic Drivers)

從經濟層面觀察共享經濟崛起所帶來的破壞式變革,莫過於傳統時代中資 源出租和中介角色的消失,相較於過去中介、代理商收取不合理的費用,提供 無增值的標準服務,共享經濟利用網路讓資源提供者和需求者直接搭配,一方 面屏除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降低市場的進入門檻,人人皆能成為兼具 生產與消費力量的「消費+生產者(prosumer)」(Jeremy Rifkin,2015),形成 了全新的經濟模式。

其次,共享經濟平台的媒合,讓個人可以將過剩或閒置的資源出租出去,

增加額外收入,除了讓服務/財貨租借者可藉此使自己的財務管理更有彈性外,

更填補了 2008 年以降金融危機所帶來的經濟困境。

再者,是消費者價值觀念的改變。「體驗重於擁有」(Access Over Ownership)、

「擁有更少但獲得更多」(own less but gain more)核心價值,人們傾向用可支 付的價格享受/體驗財務,取代擁有財務所需要的付出的昂貴代價。

Rachel Botsman & Roo Rogers(2011)認為,共享經濟得以持續發展的原因 在於關鍵多數(critical mass)的使用、閒置資源(idle capacity)的活化、社群 信念(believe in commons)的建立以及陌生人間的信任(trust between strangers)。 申言之,民眾對於共享經濟新創產業趨之若鶩的原因,除新型態服務模式所帶 來的新鮮感外,更多的是服務的便捷性與充足的選擇。由於能夠迅速地透過共 享平台搜尋到鄰近的服務提供者,共享經濟創造了正規市場經濟外,另一需求 的滿足來源。並通過社群中使用者經驗分享與回饋機制,建立使用者間的社交 認同感(social proof)與對陌生人的信任(trust between strangers),藉此擴大並 加深新創產業的信譽、客群以及產品價值。

Samuel P. Fraiberger 及 Arun Sundararajan(2015)則認為,目前活躍於資 訊平台的共享經濟活動,中低收入使用者受益多於中高收入者。據此,為帶動 整體市場的發展,應在不抑制創新發展的前提下,將共享經濟自我管制鑲嵌於 目前政府的管理範圍內。以 Uber 及 Lyft 為例,作為通訊叫車服務龍頭業者,擁

(Molly Cohen & Arun Sundararajan, 2015),從政府觀點對共享經濟自律組織評 估與監督。

歸結以上論述,利害關係人為謀取各自最大利益,對政策議題有各自不同的 建構與觀點。通過對政策系絡特質的分析,有助於了解其對政策爭議問題的立場 及看法,據此,筆者彙整 Böckmann(2013)等多位學者見解、媒體報導及相關 會議記錄,從社會面、經濟面、科技面及法令面將政策系絡特質進行更細緻的研

(Alex Stephany, 2015)

科技面 中介角色的消失

絡之研究幾乎闕如,即使有也不夠深入。筆者引用 Böckmann(2013)的觀點,

從社會面(Societal Drivers)、科技面(Technological Drivers),以及經濟面

(Economic Drivers)三方面針對共享經濟興起的驅動力量及系絡特質進行討論,

確立政策系絡的完整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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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的看法如何?是討論共享經濟新創產業管理策略時的重要議題,因此,本研 究將法令面納入政策系絡考量之重要面向。

此外,共享經濟商業服務透過使用者的評價機制,建立起陌生人間的信任基 礎,彼此互信、互賴並承擔風險(Alex Stephany, 2015),建立使用者社群並藉此 提高潛在消費者的使用意願,係共享經濟得以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從本研究個 案 Uber 運輸服務爭議的現況來看即可獲得印證。即便政府機關及傳統計程車業 者、司機對 Uber 大加撻伐,Uber 在全球及台灣的使用者客群及產業規模仍以非 常快的速度擴張其版圖。其關鍵就在於社群網絡的傳播及分享,加深乘車者對 Uber 的信賴與使用意願,使更多的人願意搭乘 Uber。

雖然各國目前已有 Uber 違法或犯罪事件的發生,但其抵制程度仍無法與其

雖然各國目前已有 Uber 違法或犯罪事件的發生,但其抵制程度仍無法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