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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Uber 政策管理策略

第三節 台灣 Uber 管理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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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例子告訴我們,新科技的簇新產業或概念進入之後,總會引發消費文化及行為模式 的轉變,交通部所規劃的多元計程車方案,某種程度也是學習 Uber 的營運模式,是 否被一般大眾所接受,仍需要未來更長時間的觀察與評估來證明。

第三節 台灣 Uber 管理策略分析

Uber 並非運輸服務業,是資訊媒合平台,Uber 業者本身如此說。不過,如果再 進一步追問:為何 Uber 擁有車資費率決定權?為何能與司機就車費所得拆帳?這似 乎又非僅是媒合平台所能決定的範疇。為解決 Uber 在台灣營運的爭議問題,交通部 為首的政府部門多途並進,本節將對台灣的 Uber 管理策略進行分析,茲詳述如後。

壹、 未來政策方針

2016 年 12 月 7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7 次全體委員會議(立 法院公報,2017:411),交通部賀陳旦部長揭示未來對 Uber 政策的管理策略,將朝 三個方向進行,其一,在罰則上讓 Uber 理解政府的決心:會議上賀陳旦部長多次強 調「罰則是手段而非目的」,十分明顯地,想讓一般大眾及立法委員了解政府的目的 並非打壓 Uber,而是促使其納入管制、於體制內合法經營的必要手段;其二,與計 程車業界一起把網路的優勢媒合到他們現有的服務:推動多元計程車方案,協助計程 車開發及運用新科技技術,提供多元服務,迎向網路時代之競爭;其三,與 Uber 合 作展開偏鄉運輸服務:希望透過資通技術合作,提供偏鄉地區「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

(DRTS),一方面彈性化目前偏鄉地區的運輸方式,另一方面,Uber 亦得以此爭取 社會對他們的認同。

一般而言,Uber 所面對之爭議主要可分為當地法規、司機政策及安全問題三個 方面。Uber 開啟了公共交通分享經濟的新模式,許多國家原先並無相關法規,但隨 著時間的推進,目前大多數國家認定其違法並加以抵制,台灣亦不例外,其關鍵在於 Uber 在前揭爭議點,如消費者安全、與 Uber 司機之間的關係無法妥善解決。

一直以來,Uber 高舉著「創新」的旗幟,要求政府正視網路時代下簇新產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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誕生,修改陳舊法令。但是就政府立場而言,創新是一個過程或方法,不應該因為創 新,就把所有東西都減免,特別涉及到公共性、消費者保護的部分,政府必須在這上 面把持底線(陳賀旦,2016)。

Uber 於 2017 年 2 月黯然暫停服務,反映了台灣社會及政府對「共享經濟」思潮 下的價值選擇,對於其他創新產業發展具有深刻的參考意義。

貳、 多元計程車方案可行性分析

交通部為處理 Uber 所帶來的市場挑戰,提出多元計程車方案作為因應,目標是 提供優質化、智慧化及安全化運輸服務,以提升產業競爭力。雖然政府立意良善,但 是如依照現行方案執行,實務面卻有礙難執行的不確定因素,筆者將從經濟可行性、

技術可行性、法律可行性、行政可行性以及社會可行性對多元計程車方案進行分析,

茲分述如後。

一、經濟可行性:最低費率不得低於一般計程車現行價格,是否有市場競爭力?

絕大多數民眾之所以選擇 Uber,究其原因,並非緣於對 Uber 的擁戴,而是緣於:

(1)傳統計程車業司機素質與服務品質不一。(2)Uber 媒合平台叫車的便捷性。(3)

Uber 車費較傳統計程車業費率便宜。具體而言,Uber 之所以受到喜愛,最關鍵的因 素仍是車費便宜,尤其對於需經常性搭乘計程車的消費者而言。

在多元計程車方案內容上,政府受到來自計程車商業公會和計程車駕駛工會的壓 力,對費率部分做了讓步及妥協,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聯會理事長林聖河(2016)曾 明白表示:「民眾會選擇 Uber 是因為收費較計程車低,勞方在意的是不能低於現行費 率。」,對多元計程車方案費率回歸市場競爭抱持異議。依據交通部公告內容,多元 計程車之費率,由計程車客運業於核定運費範圍內自行訂定,但是費率不得低於目前 計程車的收費標準,上限則是由地方主管機關訂之。以目前先行試辦的高雄市為例,

上限最高為目前一般計程車收費的兩倍,以目前一般計程車收費起跳價 1.5 公里 85 元計算,未來高雄市內的多元計程車費率最高起跳價可達 170 元。此費率調整機制,

市場接受度如何?政府又該如何說服民眾使用?仍須檢視未來政策執行成效是否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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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預期目標而定。

二、技術可行性:數位化技術門檻的影響

據交通部統計,台灣計程車司機加入車隊的約為四成,其餘多為單打獨鬥的小車 行與個人營業車。如欲加入多元計程車方案,市場進入門檻及前期所須投入成本高,

包括申請人資本額須達 500 萬元以上、建置 APP 叫車網路平台、安裝 GPS 定位裝置 以及電子支付設備等,對於小車行及個人車行而言實在難以負荷。

三、法律可行性:靠行制度的限制性

靠行制度是台灣交通運輸業的特殊現象,根據交通部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 經營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所有的計程車只能對應一個車隊或一家車行,多元計程車 方案亦不例外。多元計程車方案推行在即,相關硬體、APP 叫車平台等軟體卻還在整 合階段,如司機僅能對應一家車隊或車行,難以將媒合平台效益最大化。

四、行政可行性:公辦 APP 叫車平台的可行性

誠如鄭寶清立委(2016)所言:Uber 之所以會贏,最重要的是它整個因應、快 速反映市場的供需。根據陳蔚銘(2017)研究,智慧通訊服務被消費者買單的關鍵在 於聰明介面、多元服務以及豐富內容。觀察台灣計程車車隊的營運模式,早已提供網 路 APP 叫車服務,但市場使用率始終不如預期,原因正在於軟體設計對消費者而言 不夠友善,電話叫車比使用 APP 叫車更為便捷,可以見得 Uber 在軟體設計及資訊通 信技術的領先地位。如按政府目前規劃,以補助機制鼓勵地方政府透過評選機制建立 公辦 APP 叫車平台,地方政府是否有足夠的專業及技術資源?公辦 APP 叫車平台又 該如何與市場 APP 叫車平台競爭?如是到最後,地方 APP 叫車平台百花齊放,民眾 使用率卻不高,則政策美意未達預期,僅是另一個形同虛設的影子 APP 而已。

五、社會可行性:計程車司機的淘汰機制問題

一位不願具名的 Uber 司機受訪時曾表示,Uber 不怕與多元計程車競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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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 Uber 內部本身的司機淘汰機制。每趟車次乘客所給予的評價積分,將影響 Uber 司機的執業權,因此每趟車次總是戰戰兢兢地提供服務。然而,台灣計程車市場長期 存在著「車輛牌照過多」、「司機素質不一」與「缺乏退場機制」的問題(侯勝宗,2016)。

改革須從內而外,政府如何以「共享經濟」與「Uber 爭議」作為系統性改革計程車 業環境的契機,提供符合民眾期待的服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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